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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求专利局裁决使用费数额提交什么材料,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怎样管辖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4 11:03:5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提交什么材料,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怎样管辖。



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提交什么材料


一、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提交什么材料 1、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二、确定专利许可费数额要考虑哪些因素 专利使用费的确定比较困难,一般而言可以根据如下因素来考虑其数额:

(1)专利权人研究开发专利技术的难易程度和费用大小。

一般来说研究开发难度大、开发费用多的专利,其使用费相对比较高。

(2)被许可人使用专利后所能获得的收益大小。

收益大的,使用费高。

(3)专利许可实施类型和实施期限。

一般而言,独占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高,普通实施许可的使用费比较底,而交叉实施许可有时互相不付使用费。

(4)被许可人支付使用费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专利许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可以采取一次总算、一次总付的方式或者一次总算、分次支付的方式,也可以采用提成支付或提成支付加入门费的方式。

在实践中,采用入门费和提成费结合是常用的支付方式。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裁决使用费数额的,当事人应当提出裁决请求书,并附具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证明文件。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请求书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怎样管辖


一、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怎样管辖 1、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管辖的规定如下:

(一)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二)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 (三)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八十一条 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怎么处理 1。专利侵权纠纷是由侵权行为引起的,首先可以由当事人按民事纠纷协商解决,但是不愿协商解决的就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协商不是起诉的前提条件;如果先协商而协商不成的,也不影响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专利侵权纠纷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即走行政处理的途径,这也是允许的。

3。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部门当被告。

4。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处理后,侵权人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作出的处理是有强制力作为后盾的。

5。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应专利纠纷当事人的请求,就侵权赔偿数额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为调解与处理不同,行政部门只是一个工作有否效果的问题,并不是采取行政措施,所以不应当被告,而只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第三人。

6。在上述过程中对专利权的保护同时发挥了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的作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当事人也给予选择司法途径和行政渠道的权利,目的是有利于实施对专利权的保护。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当事人请求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 咨询专业律师。



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人什么时候可补充证据


一、请求宣告专利无效请求人什么时候可补充证据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十七条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二、不予受理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有哪些情况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在以下三种情形下不予受理:

1、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不是针对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的,不予受理,请求人可以针对已经终止或者被放弃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2、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权已被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生效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全部无效的,不予受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宣告专利权部分无效的决定生效后,请求人可以针对被该决定维持有效的权利要求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专利权人针对其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其请求宣告专利权全部无效、所提交的证据不是公开出版物或者请求人不是共有专利权的所有专利权人的,不予受理。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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