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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纠纷如何处理,紫隆都公司诉百灵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41:1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紫隆都公司诉百灵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立案并通知请求人,同时指定3名或3名以上单数承办人员处理该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不符合上述条件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请求书之日起7日内通知请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将请求书及其附件的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被请求人,要求其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一式两份。
被请求人逾期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进行处理。
被请求人提交答辩书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在收到之日起7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通过邮寄、直接送交或者其他方式送达请求人。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当事人达成调解、和解协议,或者请求人撤回请求之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应当制作处理决定书,写明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地址; (二)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 (三)认定侵权行为是否成立的理由和依据; (四)处理决定,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应当明确写明责令被请求人立即停止的侵权行为的类型、对象和范围;认定侵权行为不成立的,应当驳回请求人的请求; (五)不服处理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处理决定书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署名,并加盖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公章。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管辖范围 当事人请求处理或者调解专利纠纷的,由被请求人所在地或者侵权行为地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两个以上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都有管辖权的专利纠纷,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当事人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出请求的,由最先受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管辖。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定管辖;无共同上级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二、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一)应具备的条件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请求人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2、有明确的被请求人; 3、有明确的请求事项和具体事实、理由; 4、属于受案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受案范围和管辖; 5、当事人没有就该专利侵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
紫隆都公司诉百灵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高民终字第5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紫隆都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罗店开发区市一路102号。
法定代表人林*龙,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晏*林,北京市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国克伦贝格市法兰克福特大街145号。
授权代表卡*尔?**哈杜斯,财务部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秦*宗,男,汉族,1934年2月6日出生,**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东路116楼东1701号。
委托代理人程*琼,女,汉族,1971年4月17日出生,**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人民大学静园5号楼1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润峰经济技术开发园2号楼223室。
法定代表人林*凤,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季*广,男,汉族,1978年1月31日出生,**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门头沟区新桥大街45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市**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玉泉路51号。
法定代表人张*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马-烈,男,汉族,1975年7月19日出生,北京市**电器有限公司职员,住河南省新乡市北站区市化纤厂家属院二区8号楼。
上诉人**紫隆都电器有限公司(简称**都公司)因侵犯专利权纠纷,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5)一中民初字第45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2006年3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6年6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都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晏*林,被上诉人**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秦*宗、程*琼,被上诉人**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简称**伟业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季*广,被上诉人北京市**电器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马-烈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公司作为本案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享有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专利与“朗*飞”牌电热水壶属于同类产品,二者的整体形状相近似,均由壶体与底座两部分构成,壶体由壶身和把手组成,把手的形状与按键的位置均相同,壶身下端均有凸棱环绕,壶身中部左右两侧均有对称的水位视窗,底座上的三个n形孔位置基本相同。
二者的不同之处在于:
1、本案专利的壶身凸棱为两条,“朗*飞”牌电热水壶的壶身凸棱为三条;2、本案专利的壶身凸棱以下的部分形状为梯形,“朗*飞”牌电热水壶的壶身凸棱以下的部分形状为圆柱;3、本案专利的把手底端有四个小装饰条,“朗*飞”牌电热水壶的把手底端没有任何装饰;4、本案专利的底座底部有触点,而“朗*飞”牌电热水壶底座底部没有触点。
由于“朗*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整体形状相近似,上述不同之处属于局部的细微差别,容易导致一般消费者混淆和误认,故“朗*飞”牌电热水壶与本案专利的外观设计相近似,属于侵犯**公司专利权的产品。
“朗*飞”牌电热水壶的外包装及产品上均标注了“朗*飞”商标和**都公司的字样,故**都公司和“朗*飞”的商标专用权人**伟业公司为该商品的生产者。
由于“朗*飞”牌电热水壶是侵犯**公司专利权的产品,因此,**都公司和**伟业公司制造、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专利权,依法应承担包括停止侵权、赔偿**公司因其侵权行为而遭受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
鉴于**公司确认**公司与**都公司所签订的《专利实施许可协议》的真实性,故本院根据本案专利的类别、**都公司和**伟业公司侵权的性质及情节、侵权产品的产量及市场销售价、**公司的诉讼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确定侵权赔偿金额为5万元。
由于**都公司和**伟业公司既没有侵犯本案专利权的主观故意,也没有在客观上造成对**公司精神权利的损害,故对**公司主张**都公司、**伟业公司及**公司在相关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伟业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商品购销协议》及其陈述均表明**公司销售的该类商品来源于**伟业公司,**公司亦确认**公司销售的“朗*飞”牌电热水壶有合法来源,故**公司虽然实施了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但因其销售的产品有合法来源,依法只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的法律责任,而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公司主张**公司赔偿其因侵权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缺乏法律依据。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
(一)**紫隆都电器有限公司、**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北京市**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有限公司ZL98329576。X号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侵害;(二)**紫隆都电器有限公司、**林氏伟业家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五万元。
(三)驳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红尾鱼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要点:
1、外观包装设计专利要明显标注专利标记,避免他人无意侵权。
2、搭乘“顺风车”,要注意规避侵权风险。
案由:
鄂州市梁子湖区绿色水产品开发贸易中心徐*宋与梁子湖区长岭镇陈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
请求人:
徐*宋 住址:
梁子湖区太和镇竹林街 被请求人:
陈某 住址:
梁子湖区长岭镇长岭街 案情:
请求人徐*宋于2003年3月7日申请“红尾鱼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2004年6月9日获国家专利局公告授权,专利号CN03335090.6。
该包装盒是专利权人自行设计的产品,图案美观、色彩艳丽,所包装的红尾鱼又是梁子湖的特色产品,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武汉市等周边市场销售旺盛,经济效益可观。
2005年专利权人在市场发现被请求人所销售使用的红尾鱼包装盒侵犯了请求人的外观设计专利,于2005年5月26日向鄂州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请求。
请求要求事项:
1、要求被请求人立即停止侵权请求人专利权的行为,销毁现有侵权产品。
2、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3、要求被请求人承担全部调处费及取证、聘请代理人等各种费用。
请求人提供了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复印件。
缴纳当年年费收据复印件,侵权产品实物及销售发票等作为证据。
由于被请求人侵权的包装盒上联系电话、地址清楚明确,我局很快通知到被请求人,并转达了请求书复印件。
被请求人接到我局通知和请求书复印件后,态度比较诚恳,只是辩称,自己不懂《专利法》,看到该包装的红尾鱼在市场很好卖,便搭了“顺风车”,并不知道侵犯了请求人的专利权,经我局人员的宣传教育后,被请求人表示愿意赔礼道歉,接受调解。
我局将被请求人的包装盒与请求人外观设计专利的包装盒对比,其主体红尾鱼图案、色彩及其结合与专利权人的外观设计完全相同,仅存在联系电话和地址的差别。
我局认为已构成侵权,虽然请求人的包装盒没有专利标记情况属实,但专利法没有强制要求标注专利标记或专利号,情有可原。
另外请求人提出包装盒侧面标有“离开黄山不看山,离了梁子不食鱼”字样,以及“红尾鱼”冠名权的问题,文字创意应属版权范畴,我局建议请求文化局处理有关“红尾鱼”冠名权的问题,应找工商局投诉。
于是,我局就专利纠纷组织双方到面进行了调解。
调解中,双方到面后,因为同乡又同行,看在邻里乡亲的情份上,很快达成谅解。
管理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处理是如何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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