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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有哪些,专利权属有什么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4:57: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有哪些,专利权属有什么规定。



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专利权宣告无效请求的理由有哪些 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 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 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 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物和植物品种;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以及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 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 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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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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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属究竟应该归谁


一、专利申请权的归属一般有以下3种情况 第一,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单位。

所谓的职务发明是指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这里“物质技术条件”主要指的是单位的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及不对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等。

由于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不同,它不受特定场所和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即使你的发明创造最终的完成地点在家里,或者完成时间是下班后,只要你是在执行单位的任务并且所用资源由单位提供,该单位就是专利申请人。

另外,如果员工已经退休或者工作调动了,在其工作变动后1年内作出的,只要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还归原单位。

当然,也有例外的情况,就是发明创造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但是单位与发明人订有合同,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其约定来决定。

第二,非职务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该发明人或设计人。

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你是方圆专利的研究员,但是你博闻强识、学识渊博、兴趣广泛,动手能力又强,有一天你脑洞大开,设计了一款具有创造性、新颖性和实用性的鞋子,那你可以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人当然是你,因为你的发明创造和方圆专利八竿子打不着,完全是你自己的劳动成果,智慧结晶。

专利法》第七条明确规定:

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

所以,只要你精力充足,能想能干,工作之余也可以搞发明大胆创造,申请专利! 第三,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

二、成果转化后 专利权属到底应该归谁 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推进《专利法》第四次全面修改、职务发明条例出台和专利代理条例修订工作,相关草案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实,关于职务发明人和单位收益分配的问题早在2015年12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第四次《专利法》修订草案的征求意见稿中,就有多处体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设计。

例如,修订草案第六条将职务发明限定为如下两类:

第一,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第二,本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约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归属于单位。

同时,该条第四款还进一步明确,如果单位与发明人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未作约定时,权利属于发明人。

修订草案一方面删除了现行专利法第六条中“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直接属于职务发明的规定,压缩了单位对创新成果主张权利的空间;另一方面,还将单位与发明人未作约定时的创新成果明确规定属于发明人,进一步扩大了发明人的利益空间。

此外,修订草案还进一步放开了国家投资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决定权,其中第八章中新增第八十一条作出专门规定:

对于国家设立的研发机构和高校的专利权,在不改变专利权属的前提下,发明人可以与单位协商自行实施或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并与单位按约定分享收益。

该条文与2015年修订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相关规定一致,这些新增的条款破除了利用财政资金投资形成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障碍,可以有针对性地解决国有科研机构和高校的职务发明转化困局,有利于促进此类科技成果转化。

根据上述的回答我们可以清楚知道,专利的申请权一般属于三类人,其中包括了职务发明创造属于单位、非职务的属于个人、合作完成的除了协议以外属于共同或者个人。

成果转化后,专利权未作约定时,权利属于发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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