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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宣告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08:4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宣告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


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 专利维持是指在专利法定保护期内,专利权人依法向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规定数量维持费使得专利继续有效的过程。

专利维持时间是指专利从申请日或者授权之日至无效、终止、撤销或届满之日的实际时间。

不同国家或地区专利法对专利维持时间起算时间不同,有的是从申请日算起,有的是从授权日算起,我国专利维持时间是从专利申请日开始起算。

本文所说专利维持时间,在没有明确说明时,均指专利的整体维持时间,即宏观数据,不是指个别专利的维持时间。

首先,专利维持时间是评价专利维持制度优劣和反映专利制度运行绩效的关键指标之一。

其次,专利维持时间反映创新主体的专利运用和管理能力。

再次,专利维持时间反映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技术创新能力。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专利(patent)从字面上讲,“专利”即是指专有的利益和权利。

专利一词来源于拉丁语Litteraepatentes,意为公开的信件或公共文献,是中世纪的君主用来颁布某种特权的证明,后来指英国国王亲自签署的独占权利证书。

专利是世界上最大的技术信息源,据实证统计分析,专利包含了世界科技技术信息的90%-95%。

如此巨大的信息资源远未被人们充分地加以利用。

事实上,对企业组织而言,专利是企业的竞争者之间惟一不得不向公众透露而在其他地方都不会透露的某些关键信息的地方。

因此,企业 竞争情报的分析者,通过细致、严密、综合、相关的分析,可以从 专利文献中得到大量有用信息,而使公开的专利资料为本企业所用,从而实现其特有的 经济价值。

第一:

专利权的简称,指专利权人对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 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这里强调的是权利。

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非专利权人要想使用他人的专利 技术,必须 依法征得专利权人的授权或许可。

第二:

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 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专利”在这里具体指的是 技术方法——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技术或者方案。

(所谓 专有技术,是享有专有权的技术,这是更大的概念,包括专利技术和 技术秘密。

某些不属于专利和技术秘密的专业技术,只有在某些 技术服务合同 中才有意义。

)专利是受法律规范保护的发明创造,它是指一项发明创造向国家审批机关提出 专利申请,经依法审查合格后向专利申请人授予的该国内规定的时间内对该项 发明创造享有的专有权,并需要定时缴纳年费来维持这种国家的保护状态。

第三:

指专利局颁发的确认申请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的专利证书或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指的是具体的物质文件。

以上就是 小编对于专利权的相关知识的介绍,对于专利权是必须需要进行申请才可以保持发明人的权利,以防其专利被盗取,可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大家要积极运用法律的知识进行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宣告法律规定是什么


专利维权之专利无效宣告法律规定是什么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作了如下规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 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应当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和必要的证据一式两份。

无效宣告请求书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并指明每项理由所依据的证据。

前款所称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指被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不符合专利法第二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或者本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或者属于专利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或者依照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不能取得专利权。

第六十六条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不符合专利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或者本细则第六十五条规定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又以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请求无效宣告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但是未提交证明权利冲突的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不予受理。

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不符合规定格式的,无效宣告请求人应当在专利复审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该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根据上述规定:

1、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主体,是任何单位和个人。

当然,实践中在侵权诉讼中的涉嫌侵权人或与该专利权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居多。

2、需要明确专利被无效宣告后对于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调解书,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是原则,只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的,才具有追溯力。

关于专利无效宣告的程序问题,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4条至71条作出了规定(《专利法实施条例》生效后,以其为准),须注意几点: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逾期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不予考虑。

2、在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过程中,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可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专利说明书和附图,外观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不得修改图片、照片和简要说明。

3、专利复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案情需要,可以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

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的,应当向当事人发出口头审理通知书,告知举行口头审理的日期和地点。

当事人应当在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

无效宣告请求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的口头审理通知书在指定的期限内未作答复,并且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其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撤回;专利权人不参加口头审理的,可以缺席审理。

有问题需要沟通解决,要是对于其中内容有不太清楚也希望进一步了解,建议您及时寻求 在线律师的的帮助。



专利维权律师费由谁承担


专利维权律师费由谁承担 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案件等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可以将聘请律师的费用作为维权而支付的合理支出要求由侵权人承担。

法律依据:

(一)著作权法第48条、商标法的规定,侵犯著作权、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

商标法第56条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规定: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包括权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具体案情,可以将符合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律师费用计算在赔偿范围内。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权利人主张其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合理开支的,人民法院可以在专利法第六十五条确定的赔偿数额之外另行计算。

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根据合同自由原则,只要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有约定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则在起诉或仲裁时,关于律师费的诉讼请求一般都会得到支持。

因此,律师提示,合同双方在拟定合同时,可将律师费列为违约赔偿内容中,甚至可以将律师费的承担方式、承担标准也详细列明。

在拟定这样的违约条款时,须特别注意必须明确写明“律师费”,其他如“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均属约定不明确,可能不会得到关于律师费的支持,法院对此约定的审查非常严格。

原告在起诉时须提交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合同和律师事务所开具的律师费发票作为律师费支付的证据。

但是支持的具体数量会取决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案件性质酌情支持,通常法院会支持“合理”的律师费用,而并非全部的费用。

对于专利行为的侵权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对象应当是在我国享有专利权的有效专利。

首先,鉴于专利权的地域性,有效专利一般应当是指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专利。

其次,鉴于专利权的时效性,只有在规定保护期内未因缴费、无效宣告、放弃等原因失效的专利权才是有效专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一项专利权由于某些原因被宣告无效,则该专利权将被视为自始不存在,因此即使有他人在前已经实施也不够成专利侵权。

(二)有违法行为存在。

即行为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有以营利为目的实施专利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专利法规定了五种不认为是侵权的行为,是专利侵权责任的例外规定,如果行为人不能举证以此作为抗辩理由,则应当认定行为人构成专利侵权,并依法承担责任。

(三)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侵权人主观上的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所谓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而实施该行为;所谓过失是指行为人因疏忽或过于自信而实施了侵犯他人专利权的行为。

但也有例外,例如专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就规定,即使行为人主观无过错,也构成专利侵权,只是不承担赔偿责任罢了。

(四)应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

发明创造被授予专利权后,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实施其专利,而实施即是不得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因此,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也应是判断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之一。

关于专利维权律师费承担、专利维权律师费多少等问题,应该要在线咨询 律师提供好的意见。



专利维持是什么意思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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