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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涉及哪些规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0:5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涉及哪些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笔者曾办理了几起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遇到不少问题,有些问题至今仍无确定的解决方案,现将上述问题作一归纳,并希冀与同行讨论。
一、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第2款规定:
外观设计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司法实践中,很多法官会要求权利人提交权利说明,实际上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不同,在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授权过程中,并不需要提交权利说明,因此外观设计专利的文字性权利说明是没有的,但是有些外观设计专利会有简要说明,用来对图片或照片中无法表达的部分作说明,但这不具有普遍性,因此,法院要求权利人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提供权利说明的做法笔者认为不妥当。
二、关于色彩的保护 我国专利法不保护单纯的色彩专利,但对色彩与产品形状、图案结合,则可以获得专利保护。
目前色彩专利主要有三种:
图案加色彩、形状加色彩、图案、形状加色彩。
色彩的保护必然影响到专利的保护范围,目前就要求色彩保护是扩大了还是缩小了专利保护范围在理论及司法界并无明确的说法及指导意见。
有意见认为要求保护色彩是缩小了保护范围,因为被控侵权产品必须是形状、图案或其结合再加色彩相同或相似才构成侵权,仅形状、图案或其结合 相同或相似并不构成对要求保护色彩专利的侵犯。
另一种观点认为:
色彩保护不是缩小而是扩大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因为当事人申请色彩保护实际上是要求“同时保护色彩”,而不是“仅保护色彩或色彩的结合”,因此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相同或相似时构成侵权自不必多说,在被控侵权产品形状、图案或其结合与专利产品不相同或相似时,如果其色彩相同也构成侵权。
对此问题,笔者认为如果当事人特意提出保护色彩反而缩小保护范围的话,似乎保护色彩的提出没有意义,因为理性的行为人不可能自行限制自己的权利,除非法律的排除。
但是单纯的色彩相同是否构成侵权似乎有待探讨。
三、关于外观设计专利的类 众所周知道,在外观设计专利中,类是个很重要的概念。
如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同类产品或类似产品,则侵权判定不能成立,这点在理论及实践中没有争议。
但产品的分类必须有一定的标准,目前我国适用的是《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即洛迦诺规定),但有观点提出,因该规定系欧洲国家对产品分类的认识,与我国商业领域和消费者的认识有一定差别,因此不能完全依据该规定进行类的认定。
笔者认为:
该规定是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在外观设计授权审查及侵权判定是应该遵守并作为认定依据,至于考虑实际国内商业及认知情况,可以作为类认定时的参考。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涉及哪些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分析涉及哪些规定 《专利法》 第六十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停止侵权行为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进行处理的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十一条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新产品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制造同样产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其产品制造方法不同于专利方法的证明。
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以上内容由 小编整理,希望能帮助到大家。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例解析
南京xx有限公司诉称其自行研制的系列路灯,于2004年8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05年2月9日被授权生效,2005年4月份该发现山东xxx有限公司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生产和使用该公司专利产品去进行自己中标项目的安装。
为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经过和山东xxx有限公司交涉,山东xxx有限公司没有承认自己的错误,致使侵权事实发生。
为维护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确认山东xxx有限公司侵犯南京xx照明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2、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3、山东xxx有限公司赔偿山东xxx有限公司损失30万元人民币;4、判令山东xxx有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及相关费用。
山东xxx有限公司辩称:
其没有生产和使用过原告的专利产品,其只是实施了路灯安装,从生产厂家购货,关于侵犯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事,与其无关,为此,我们不构成侵权,也不需要赔偿。
赔偿损失30万元没有依据,请求驳回诉讼请求。
案例解析:
一、如何确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侵权的存在 1、什么是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法所称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依据该规定外观设计包括产品的形状;产品的图案;产品的形状和图案的结合;产品的色彩与形状、图案结合。
同时要求外观设计产品应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
这个规定本身还要求外观设计应是一个新的设计,依据专利法新设计是指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只要符合以上的条件就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外观设计只有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之后才能获得专利法的保护。
2、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据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3、在确认是否侵权时,首先要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是否有效,在获得专利权证之后是否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要求缴纳相关专利费用,确保专利权的现实有效性。
4、在确认外观设计专利有效以后,应对侵权证据申请证据保全 结合以上几点,再根据《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的制造,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之规定,法院最终认定山东xxx有限公司已构成了侵权。
故对南京xx有限公司要求山东xxx有限公司停止侵权的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疑难问题探讨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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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