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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能卖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37: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实用新型专利能卖吗。



实用新型专利纠纷案


原告:

王*平,Z省C市某管理站技术员 被告:

Z省Y市经济开发公司 [当事人诉辩主张] 原告诉称:

“整体形小青瓦”是原告的专利。

原告从电视、报刊的广告中得知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并正在转让的“新型多节瓦”,其主要技术形状特征属于“整体形小青瓦”专利保护范围。

199X年X月,原告以被告侵害其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请求被告停止侵害,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研制的“新型多节瓦”在造型、工艺、材质等方面,均不同于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

这是被告独立构思、自行研制的,且在原告的专利未公告时,就已申请专利,因此不存在侵权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 原告王*平的“整体形小青瓦”是一种新型屋面复盖瓦片,199X年X月研制成功。

同年X月X日,原告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XXXXX975),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筒形;(2)瓦内外两面相隔一定距离有一台阶;(3)宽度与小青瓦等宽,长度4—7级,级距约30—50厘米,中国专利局于199X年X月X日予以公告,199X年X月X日授予王*平“整体形小青瓦”实用新型专利权。

被告经济开发公司的“新型多节瓦”,是199X年X月X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专利申请号为CNXXXXX348)。

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

(1)呈圆弧形;(2)盖、底瓦正面呈多节状;(3)盖瓦各节长度等于宽度,一般4—7节,每节约30—60厘米;(4)盖瓦前沿反面有一宽0.5—1厘米、深0.3—0.8厘米的凹槽,底瓦后沿正面有一凸径,盖、底瓦凹凸连接嵌合;(5)底瓦有一平面,起稳定作用。

中国专利局于198X年X月X日予以公告。

此后,被告将“新型多节瓦”技术先后转让给N个单位使用,获得转让费X万元,扣除模具费、代培技术费等费用和应交税金等,获纯利X万元。

Y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认定他人是否侵害了专利权人的专利权,要以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为准。

原告的“整体形小青瓦”,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是“圆弧筒形、台阶状”;被告的“新型多节瓦”,主要形状特征是“圆弧形、多节状”。

两者虽然提法不同,其实质是一样的。

因此,被告的“新型多节瓦”的主要形状特征部分,侵害了原告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权项。

“新型多节瓦”在尺寸、材质、色彩等方面虽与“整体形小青瓦”有差异,但这些不是整体的发明构思,没有实质性的技术突破,不影响侵权事实的认定。



实用新型专利能卖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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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是多少


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减缓比例是多少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为个人或者单位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85%。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或者单位为共同专利申请人或者共有专利权人的,减缴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收费的70%。

实用新型专利费用减缓申请书 专利费用的减缓需要申请人提交申请书,申请书模板如下:

费用减缓请求书 专利中请或专利 申请号或专利号XX 申请日XX年XX月XX日 发明创造名称XX 申请人 XXX 请求费用减缓的理由(申请人为个人,请求费用减缓必须准确填写个人年收入状况) 申请人为公司:

本公司处于亏损中,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准予费用减缓。

附件清单 1、市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出具的关于企业亏损情况的证明 2、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非企业单位经济困难的证明 申请人签章:

XXX 专利局处理意见 XX年XX月XX日 XX年XX月XX日 《专利收费减缴办法(2016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减缴下列专利收费:

(一)申请费(不包括公布印刷费、申请附加费); (二)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 (三)年费(自授予专利权当年起六年内的年费); (四)复审费。

第三条 专利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减缴上述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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