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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宣告请求流程是什么,无效掉发明专利难吗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6 15:43: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无效宣告请求流程是什么,无效掉发明专利难吗。



无效宣告请求流程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流程是什么 无效宣告请求可以涉及一项专利权的全部,也可以只涉及其一部分,亦即请求宣告专利部分无效。

所谓“部分无效”,是指宣告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一项或者数项(但不是全部)权利要求无效,或者只是缩小其中某一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依下述程序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1。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无效宣告请求后,请求人可以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1个月内增加理由或者补充证据。

2。专利复审委员会向专利权人转送无效宣告请求的副本和有关文件的副本。

3。由专利复审委员会组成合议审查组,一般由3人组成,负责对无效宣告请求正式审查。

4。合议审查组在审查过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呵以修改其权利要求书,但是不得扩大原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5。合议审查组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作出审查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若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成立,宣告该专利权无效;请求宣告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部分成立,宣告该专利权部分无效;若专利无效的申请理由不成立,宣告维持专利权继续有效。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规定期限内向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家局登记和公告。

如果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生效后,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原有规定,专利侵权诉讼可以因被告提出尤效宣告请求而中止。

这样,在专利侵权诉讼审理中,有些被告为了中止诉讼程序,拖延审理时间,往往会提起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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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掉发明专利难吗


无效掉发明专利难吗 需要有足够的证据,还是比较难的。

1、无效宣告请求书:

无效宣告请求书中应当明确无效宣告请求范围,未明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应当通知请求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期满未补正的,无效宣告请求视为未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仅限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并且应当以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中有关的条、款、项作为独立的理由提出。

无效宣告理由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理由的,不予受理。

2、证据:

请求人应当具体说明无效宣告理由,提交有证据的,应当结合提交的所有证据具体说明。

对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需要进行技术方案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对于外观设计专利需要进行对比的,应当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中相关的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产品外观设计,并进行比较分析。

例如,请求人针对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无效宣告理由提交多篇对比文件的,应当指明与请求宣告无效的专利最接近的对比文件以及单独对比还是结合对比的对比方式,具体描述涉案专利和对比文件的技术方案,并进行比较分析。

如果是结合对比,存在两种或者两种以上结合方式的,应当指明具体结合方式。

对于不同的独立权利要求,可以分别指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如果我们想要无效掉一些发明专利的话,这个时候还需要看是否满足条件,我们需要有足够的证据来进行证明,如果这个时候的证据比较充足的话应该不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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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的无效抗辩


一、引言 在我国,长期以来,当事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提出专利权无效的抗辩时,法院并不能独自行使司法审查权直接判断专利权是否有效,而必须根据当事人的抗辩中止诉讼程序,直至专利行政部门对当事人另行提出的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作出决定之后才恢复诉讼。

2001年6月19日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指出了几种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

其中,对于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与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后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一样,“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1]。

根据该规定的字面意思,我们可以这么理解:

如果发明专利权中存在着明显无效的理由,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也可以中止诉讼,待专利行政部门作出决定后恢复诉讼;但是法院如不中止诉讼,则应以专利权有效为前提作出判决。

这样的规定对专利权人极为有利,尤其是在法院判决之后专利行政部门才作出无效决定时,抗辩人的损失很难弥补。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究竟应如何看待无效抗辩才能公正、及时地解决纠纷呢?这也是日本法学界近年来讨论的焦点之一。

日本最高裁判所于2000年4月11日“半导体装置事件”[2]一案的判决中首次以专利权明显无效为由驳回了专利权人的损害赔偿等请求,虽然其中还存在着不少问题,但是在日本专利侵权诉讼中无需以行政机关的决定作为无效抗辩的依据,法院在审理时可直接采用无效抗辩事由则已成定局。

二、关于无效抗辩的日本相关学说 对于在侵权诉讼中法院是否可以直接采用无效抗辩进行审理这个问题,日本法学界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

否定说主张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应由具备专门技术经验的特许厅(相当于我国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全权负责,在专利权未经特许厅宣告无效的情况下,即使专利权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等条件,法院仍应当以专利有效为前提审理侵权诉讼案件。

相比之下,肯定说占据了主导地位。

多数学者主张,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如必须另行向行政机关提出专利无效宣告的请求,一方面给侵权诉讼中的被告增加了很大的负担,而这种负担可能是难以弥补的,另一方面也不符合社会的要求,在当今社会,技术进步日新月异,而等待专利无效宣告将长时间拖延纠纷的解决,最终导致诉讼丧失其作为解决纠纷手段的意义[3]。

支持肯定说的理论构成主要有“行政行为当然无效论”和“权利滥用论”。

前者认为,在行政法学上,当行政行为存在着“重大明显”的瑕疵时即不具有公定力,应视为“当然无效”,因此,如果专利权的授予行为存在着重大瑕疵时,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及法院均可无视该行政行为的存在。

后者即是日本最高裁判所在“半导体装置事件”一案中采用的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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