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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如何取证?,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08 21:19:3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案如何取证?,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专利侵权案如何取证?


对于一些专利侵权的时候,自己如果发现了,就应该到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到时候自己就需要面临一些取证,这个取证的方法有哪些呢?接下来知识产权为大家详细介绍。

专利申请找,价格透明,值得信赖! 专利侵权案如何取证 1、自行取证和委托律师调查取证。

因当事人较为了解自身权利及产品特点、技术特征及行业所涉及的范围,所以自行取证目标性较强。

而律师调查取证则要比当事人调查取证更专业,收集证据的范围也更加广泛。

因此建议两种基本方法应相互结合,相互补充。

2、申请公证机关进行证据保全。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经过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应当确认其效力。

但是,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

”公证证据具有推定为真的效果。

公证机关对证据进行保全的效果与法院依职权所进行的保全效果是相同的。

因此,当事人如能在诉前充分运用公证机关收集、保全证据,应是一个做好诉前准备的有效措施。

3、申请法院进行诉前证据保全及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证据。

申请法院调取的证据通常分为三类:第一,保全被控侵权产品;第二,调查被控侵权单位的财务账册,以便确定赔偿额;第三,调取被控侵权人存在侵权的证据。

法院通常采取的措施是对易拍照的被控侵权产品采用拍照的方式,或采用记录下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的方式,对易于调取的书籍、商标实物等采用扣押、提取等手法,而对于被控侵权人的财务账册往往采取对财务办公室突然查封的方法,责令其交出帐册。

4、申请行政机关调查取证。

从事管理工作的部门在查处案件的过程中,可以根据需要依职权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可以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合同、帐册等有关文件;询问当事人和证人;采用测量、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勘验。

涉嫌侵犯制造方法专利权的,管理部门可以要求被调查人进行现场演示。

涉及产品专利的,可以从涉嫌侵权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5、申请海关调查取证。

根据二OO四年三月一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可请求海关实施知识产权保护。

知识产权权利人如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借助海关对被扣留的侵权嫌疑货物是否侵犯知识产权所进行的调查及认定来保留相关证据。

6、利用侦查机关调查相关材料作为证据。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一步明确并适当降低了知识产权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这就扩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范围。

所以,在侦查机关办理涉嫌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过程中也可调查出许多对诉讼有利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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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第一,权利要求中已经明确记载的内容,不需要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说明书及附图对权利要求的内容的解释目的一般在于明晰权利要求的内容,或紧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以使得权利要求得到说明书及附图的支持。

有时,说明书也可能对权利要求做出适当扩大的解释。

第二,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以外的技术特征就不应当被读入到权利要求之中,该原则被称为“外来技术特征原则”。

这些外来技术特征包括其它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将这些技术特征读入到权利要求中,将会缩小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第三,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对于只在说明书中记载而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就不应当纳入到保护范围之中,否则将扩大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此原则被称为“捐献原则”。

权利要求中没有记载的内容,因不存在解释的基础,不能用说明书和附图进行解释。

如果仅记载在专利说明书及附图中,而未反映在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该原则体现在《解释》的相关内容规定中:对于仅在说明书或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纠纷案件中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权利要求中明确写明的上位概念通常不能直接解释为说明书实施例中的下位概念。

利用说明书及附图进行解释时,不能超越权利要求本身的记载,当权利要求中的某技术特征明确记载为上位概念,且该权利要求的范围也是清楚的情况下,不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上位概念解释为说明书中的具体下位概念。

(一)中心限定制原则 此项原则只要通过说明书及其附图的内容全面揭示发明创造的整体构思,将保护范围扩大到四周的一定范围。

只要满足授予专利权的专利性条件即可,不必进行高度的抽象和概括。

因此,中心限定原则相对于周边限定制原则可以进行进一步的扩展补充解释,在专利纠纷中可以有效的防止有人利用专利撰写的漏洞规避相应的法律追究,这对企业来说是百利而无一害的,但是由于其保护的范围比较模糊,对社会公众来说可能存在一定的不公平现象,很难与其区分。

(二)周边限定制原则 周边限定原则在理解和解释权利要求时,只能严格地按照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来进行,任何其他的扩展解释都是不被允许的。

虽然这样的方式能够更清晰的呈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但是也存在巨大的风险。

因为“文字游戏”是非常容易被人发现纰漏,一旦出现漏洞,在专利纠纷中就会处于弱势。

因此其对专利申请人或专利代理人有极高的要求,专利撰写更是要字字斟酌。

(三)折衷原则 折衷原则就是介于以上两者之间,该原则既不局限于“周边限定”中完全机械地拘泥于文字游戏,又巧妙地避开了“中心限定”将专利权保护范围扩大到无限制的不公与尴尬,它是在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寻求利益平衡点的较好方法。

目前,很多国家都采用折衷原则进行专利的撰写,我国在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上基本也是采用了折衷原则。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指专利权法律效力所涉及的发明创造的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律文件是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外观设计的照片或图片。

专利如果申请了没有相应的保护措施,那么专利必然会受到他人的侵权。

对此专利保护是必要的,但也不能是无限度的保护。

以上即是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相关知识。



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一项发明从想法的产生到成为实体的创造需要经过不断地试错、探索,但完成发明并不代表着完全结束,为发明申请专利是必不可少的一项保护行动。

今天小编和大家谈一谈,当我们准备申请专利时,应提前做好哪些预防措施,保证专利申请的顺利进行呢? 1、在选择行业协会等第三方平台快速电子数据登记备案。

2、选择具备技术背景强和可信第三方支撑平台存证和认证:大众版权保护平台,进行数字作品存证时间认证和多纬度智能认证,其科学性可以自主验证对证。商标设计归属权纠纷时,提供初步证据,需要时司法鉴定机构,提高法律证据有效性,与官方人工登记预防侵权相互补充。

专利保护在先申请原则是指如果同一个发明创造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时,专利权应当授予谁?对此各国一般有两种处理原则。

一是先发明原则,即两个以上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论谁先提出专利申请,专利权授予最先完成发明的申请人。

但这种原则的缺点是很难确定谁最先完成了发明。

目前只有美国采取先发明原则。

二是先申请原则,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时,不管是谁最先完成的发明,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专利申请的申请人。

这种原则的好处在于简明易行,且有利于发明创造尽早的向公众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申请人。

”根据这一规定,我国企业在完成发明创造后,应及时提出专利申请,以免申请晚了,就有可能被他人抢先提出专利申请而失去取得专利权的机会。

按申请原则有可能出现一种特殊情况,即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在同一日申请专利。

那么这一专利归属权问题该如何确定呢? 按照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

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申请人“应当在收到专利局的通知后自行协商确定申请人”。

协商确定的申请人可以是一方,也可以是多方作为共同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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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如何取证?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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