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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看点解读;最高法从严惩处农资知识产权犯罪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30:3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更多独到探索 更多价值亮点 ——《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2021》看点解读,最高法出手,从严惩处农资知识产权犯罪
更多独到探索 更多价值亮点 ——《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2021》看点解读
在5月30日第五个“全国科技工作者日”到来之际,由 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 )完成的《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2021—企业、高校及研究机构篇》(简称《报告》)正式对外发布。
《报告》发布引起科技创新相关领域市场主体、研发机构和专业媒体的广泛关注。
已连续三年发布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报告,今年发布的《报告》有哪些新看点,对于创新研发、创新主体和创新管理,有哪些值得关注的创新点和价值点,相信科技创新领域的相关读者和媒体十分关注,本文特就此做简要的解读。
(一) 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为创新指数研发提供了有力支撑众所周知,微观科技创新指数研发的一个突出难点,就是公开发布和社会共享的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相关统计数据比较稀缺,有关研发项目在数据源开拓、数据质量评估、数据可用性评估等方面有相当的难度。
之所以能持续开展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的研发,其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建设的基础支撑作用功不可没。
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是开展成果转化、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的基础创新资源,是科技服务机构的核心竞争力之一。
从2016年起, 就开始把全球科技创新情报检索、分析、协同一体化平台——创新大脑作为业务布局的重点,截至目前,已积累了全球100个国家、组织及地区的专利数据集合,收集了近1.4 亿条专利数据记录,构建起覆盖创新过程、技术成果、技术需求、人才、行业数据、市场营销、政策信息的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体系,通过聚合多源异构的科技情报数据,实现了覆盖研发前、研发中、研发后的科技情报搜索分析协作。
近年来, 在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项目研发上不断加大投入,在创新数据的采集、加工、检索、分类开发、工具开发、产品开发等各个方面,不断取得新的成果和突破。
雄厚的全球科技情报信息数据库研发基础,为 开发微观科技创新指数研发项目提供了有力支撑。
(二)为微观领域科技创新指数研发做出开创性的探索科技创新指数是创新管理和创新活动的观测仪与风向标。
近年来,我国科技创新指数研发活动总体上比较活跃,不少政府部门、研究机构、科研院所陆续推出了多种类型的创新指数研发成果,覆盖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多个层面和领域,但微观层面创新指数项目研发薄弱,一直是我国创新能力评价体系的明显短板。
近年来,我国以微观领域市场主体为对象的创新指数成果发布屈指可数,且指数对微观市场主体的覆盖范围比较有限。
我国微观层面创新指数研发滞后大致缘于以下因素:一是反映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相关数据的采集获取难度相对较大;二是微观创新主体相关数据体量巨大,数据整理加工工作量浩繁;三是微观创新主体领域、类型差异较大,把握指标体系设计的科学性、合理性存在一定难度。
在这种背景下, 开启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研发可以说是迎难而上,这一方面是源于微观领域创新主体和管理主体对创新导航信息的迫切需求,同时也是 力图为弥补我国创新指数研发体系短板所做的开创性探索。
作为微观创新指数研发领域的“吃螃蟹者”, 几年来的不懈探索正不断结出硕果,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评测对象已覆盖全国最广大的的微观创新主体,创新指数指标体系经过不断调整、完善也逐渐趋于优化合理,对于微观领域市场主体独有的创新导航价值和研发决策参考价值逐渐凸显,在科技创新相关领域引起越来越广泛的关注。
(三)专利指标——理解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核心价值的“钥匙”不难发现, 研发的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的指标体系中,专利相关指标占有较大比重。
也许有人会困惑,反映创新活动的相关统计指标很多,以专利相关指标为主导构建创新指数的合理性应如何理解。
在开始构建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体系时发现,虽然反映创新活动的相关统计指标和调查信息具有多个维度,但专利指标与其他创新相关指标相比,对于反映创新活动、构建创新指数,具有不可多得的独到价值:A。
覆盖了最大多数的微观创新主体以专利指标为主导构建指数指标体系,使凡是有公开专利信息披露的企业、高校和研究机构,都进入了指数项目研究监测范围,使指数评测对象达到了最大限度的扩张。
B。
专利信息与创新活动相关度高,反映创新行为和研发动向灵敏专利信息涵盖了世界95%以上的技术创新信息,是与科技创新研发活动最密切相关的信息类别,与技术创新动向变化同步程度比较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主持研发的全球创新指数(GII),其知识产权相关指标也占据了较高权重。
C。
专利指标信息相对精准,获取来源稳定专利指标是带有法律属性的量化专利信息,其数据的产生、记录、发布与传播,与其他创新相关信息类别比,更规范和精准,是可靠和稳定的创新指标数据源。
D。
专利信息是全面和浓缩反映微观主体创新活动的高价值信息专利法是保护创新行为和成果的法律制度,世界上绝大多数科技创新成果都会纳入专利保护范围,其创新成果信息也会纳入专利信息库,专利信息从技术、经济、法律多维视角,记录和映射了创新主体行为和动向。
鉴于以上原因,专利指标成为 构建微观主体科技创新指数指标体系的主导指标,也就不足为奇了。
(四)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的价值看点凸显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有以下价值看点值得关注:A。
标杆引导价值《报告》根据指数评测结果,遴选出全国企业科技创新500强、全国高校科技创新50强、全国研究机构科技创新50强,对于展现创新格局,树立创新标杆,研判创新趋势,具有重要意义。
B。
数据时效价值《报告》的指标数据,是以2016-2020年为时间跨度,这就使指数项目研发建立在最新创新时效数据的基础上。
《报告》以最新时间跨度,分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三个部分,对专利申请量、授权量、有效专利数量的存量和增量态势进行了全面分析。
并按专利类型、法律状态、运营情况等几个维度,进行了结构分析、行业分布分析和国别分布分析,为观测微观主体最新创新格局和走向提供了大量高价值量化分析资料。
C。
创新导航价值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分类别编制了企业科技创新指数、高校科技创新指数、研究机构科技创新指数3个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按创新环境、创新能力、创新影响力、创新市场化4个维度构建。
企业科技创新指数在4个一级指标下选用了9个二级指标和22个三级指标,高校与研究机构科技创新指数指标体系在4个一级指标下选用了9个二级指标和26个三级指标,指数指标数量比上一年度进一步增加,指标结构做了优化调整。
《报告》对遴选出的三大创新主体的主要专利指标和总指数得分,按行业和区域维度,进行了全面的结构分析,对把握创新格局和竞争态势,具有重要导航价值。
此外,还可通过对指数数据的分层级、分维度的指标分析,具体梳理创新影响因素,剖析创新短板,研判创新走势,进一步挖掘指数研发成果的导航价值。
(五)智能化数据处理使 创新指数研发如虎添翼 拥有一支精心打造的网络信息和大数据技术研发团队,拥有专利数据智能检索与分析技术、关系型数据库迁移方法、图像识别及图像检索技术、系统分析和综合评估等一系列研发成果,共申请 7 0 余项专利,获得 2 5 项软件著作权,并对智能化专利检索分析核心技术做了全面保护。
得天独厚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优势,使 创新指数研发如虎添翼。
《报告》指标数据的获取及处理,就是基于 “创新大脑”智能化辅助工具,聚合多源异构的科技情报数据、竞争情报数据、市场情报数据,利用机器学习、自然语言处理和计算机视觉等人工智能技术研发核心算法模型,完成对数据信息的提取和加工,相比前两年指数研发,实现了指标数据处理更智能、更高效、更精准。
(六)经过三年探索的 科技创新百强指数不断走向成熟自2019年始, 开始投入力量,组织专业团队,开展了以微观创新主体为对象的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研发。
三年来, 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从最初的两级指标构架,到现在的三级构架;从指数研发起步时对全国主要微观创新主体的部分覆盖,到现在全国企业、高校、研究机构三大创新主体的基本全覆盖;从起步时相对单薄的指标构成,到现在评测维度比较全面,指标构成和权重分配趋于合理;从最初较少和缺少研发验证的指标数据源,到目前稳定、精选和具有较高质量的数据源,应该说, 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已经与三年前不可同日而语,研发体系逐步走向成熟,指数研究对象范围不断拓宽,指标体系不断优化,报告内容结构渐趋合理,数据分析模式更加专业,为发展我国微观领域科技创新指数研发做出了独到探索。
科学精神和创新理念,是推动科技创新指数研发水平提升和持续取得新成果的宝贵动能。
相信秉持科学精神和创新理念的 创新指数研发团队,会不断总结经验、优化体系、完善研发,推动全国科技创新百强指数研发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
技术尽职调查 科技成果评价 国家科技成果评价中心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代理
最高法出手,从严惩处农资知识产权犯罪
最高法出手,从严惩处农资知识产权犯罪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最高人民法院9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第一批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典型案例,并介绍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基本情况,要求充分发挥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职能作用,从严惩处侵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民事案件7件、行政案件1件、刑事案件2件;案件所涉的品种既包括玉米、水稻、小麦等主要农作物,又包括辣椒、梨树等经济作物。
最高法要求,切实加大种业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力度,依法保障种业创新者获得经济利益。
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精准度,充分弥补权利人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朱理:在侵害“郑58”玉米杂交品种纠纷案中,对于品种权人高达4952万元的赔偿请求予以全额支持,充分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在侵害“宜香优2115”水稻品种纠纷案件中,对于套牌销售行为,在判决停止侵权的同时,判处侵权人赔偿品种权人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严重侵害品种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 合中林:依法加大惩罚性赔偿适用力度,针对套牌侵权行为重拳出击,在法定幅度内从重判处惩罚性赔偿。
严厉震慑危害种业安全违法犯罪行为,用好用足现行刑事法律制度,保持对农资制假、售假犯罪的高压态势和打击力度,营造不敢侵权、不愿侵权的法治环境,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深入研究进一步加大对套牌侵权等严重侵害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种烃和二氧化碳蒸汽转化制备羰基合成气的方法 00111252。
X一种制备高一氧化碳含量气体的方法 00111253.8阻燃隔声密封材料 00111254.6一种处理含硫酸铵的工业废水的方法 00111255.4液化气氨水法脱硫工艺 00111256.2气囊和充气、充水型橡胶护舷制造方法 00111257.0环形胎面装配方法 00111258.9用含硫酸铵的工业废水制备硫酸钾和氯化铵钾的方法和装置 00111259.7
最高法发布审理申请注册药品相关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法律问题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7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该司法解释同日施行。
据了解,出台该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服务我国医药行业创新发展,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的重要举措。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是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新增的法律制度。
司法解释的颁布施行,对于保障专利法的正确实施,完善诉讼程序与药品审评审批程序、行政裁决程序的衔接,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标准和司法裁判标准的统一具有重要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21年5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21年7月4日 法释〔2021〕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 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2021年5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 审判委员会第1839次会议通过, 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为正确审理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提起的确认是否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纠纷的第一审案件,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
第二条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相关的专利,是指适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关于药品上市许可审批与药品上市许可申请阶段专利权纠纷解决的具体衔接办法(以下简称衔接办法)的专利。
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利害关系人,是指前款所称专利的被许可人、相关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第三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登记的相关专利信息,包括专利名称、专利号、相关的权利要求等; (二)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中公示的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信息,包括药品名称、药品类型、注册类别以及申请注册药品与所涉及的上市药品之间的对应关系等; (三)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依据衔接办法作出的四类声明及声明依据。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应当在一审答辩期内,向人民法院提交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与认定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对应的必要技术资料副本。
第四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衔接办法规定的期限内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申请注册药品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当事人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行政裁决请求为由,主张不应当受理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六条 当事人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起诉后,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受理宣告相关专利权无效的请求为由,申请中止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第七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主张具有专利法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第二项等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经审查属实,可以判决确认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
第八条 当事人对其在诉讼中获取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需要保密的商业信息负有保密义务,擅自披露或者在该诉讼活动之外使用、允许他人使用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构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处理。
第九条 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与其向国家药品审评机构申报的技术资料明显不符,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中申请行为保全,请求禁止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在相关专利权有效期内实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处理;请求禁止药品上市申请行为或者审评审批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在针对同一专利权和申请注册药品的侵害专利权或者确认不侵害专利权诉讼中,当事人主张依据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的生效判决认定涉案药品技术方案是否落入相关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一般予以支持。
但是,有证据证明被诉侵权药品技术方案与申请注册的药品相关技术方案不一致或者新主张的事由成立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主张的专利权应当被宣告无效或者申请注册药品的相关技术方案未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仍提起专利法第七十六条所称诉讼或者请求行政裁决的,药品上市许可申请人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损害赔偿之诉。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在国务院有关行政部门依据衔接办法所设平台登载的联系人、通讯地址、电子邮件等进行的送达,视为有效送达。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送达地址确认书后,人民法院也可以向该确认书载明的送达地址送达。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21年7月5日起施行。
本院以前发布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技术尽调 专利评价报告申请 发明专利申请费用 美国专利申请流程技术尽调 日本专利申请所需材料 专利著录项目变更申报书 集体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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