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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外商投资法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4-18 23:39:5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大产业集群全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大产业集群全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



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大产业集群全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 本报讯(大连新闻传媒集团记者巴家伟)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大产业集群,集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1家,实现创新成果转化项目240项,约占全市40%。



在市市场监管局积极推动下,获批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的大连高新区,已基本建立了“体系完备、管理科学、运转高效、保护有力”的知识产权工作机制,知识产权强区战略成效明显。



重点培育发展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洁净能源、智能制造、生命科学、文化创意和海洋科技等五大产业集群,推动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



伟岸纵横中标北京大兴国际机场消防3D数字化项目;贝斯特船桥设备成功列装海军;优讯科技5G传输芯片、维德芯片公司智能视觉感知控制芯片全球领先;新源动力燃料电池电堆关键技术取得突破;融科储能大连液流电池储能调峰电站国家示范项目预计今年底前投入运营;臻溪谷干细胞制备中心、康元公司生物材料中试基地等投入使用;心医国际与华为合作建设全国最大医疗服务云;华录集团入选中国“文化企业30强”。



搭建创新合作平台,推动知识产权成果转化。



鼓励大连理工大学人工智能研究院、大连干细胞与精准医学创新研究院等项目发展,优先支持其创新知识产权成果在本地区落地转化;构建“产学研资用”一体化自主创新集成体系,实施“科创工程”,同13家高校院所达成“区校科技创新一体化合作协议”,2019年度实现创新成果转化项目240项,约占全市40%;设立“丝绸之路经济带”新疆离岸创新基地,构建科技援疆新机制。



促进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发展,全区已集聚知识产权代理、咨询、维权、诉讼、评估等各类知识产权服务机构61家,构建了完备的知识产权服务体系。



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



发挥辽宁省首个知识产权案件受理中心和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高效开展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受理;成立高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两法”衔接协调工作领导小组,对重大疑难案件进行专题性研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两法”工作联动;建立知识产权案件“三检合一”制度,实现民事、行政、刑事检察的无缝对接。



打造高端人才队伍,确保园区永续发展。



通过实施“海创工程”“科创工程”双轮驱动,打造东北创新创业和高端人才集聚高地。



目前,园区拥有知识型从业人才16万余人,高层次人才449人。



市市场监管局将在资金投入、完善优化政策体系、引入外地知识产权服务品牌机构和培养知识产权高端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争创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园区。





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要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2019年3月1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以下简称外商投资法),国家主席习近平签署第26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这是中国第一部外商投资领域的基础性法律。



该法已于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不仅明确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全面确立对外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还针对外国投资者普遍关心的知识产权保护、技术转让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外商投资法实施,明确要求制定配套法规,细化法律确定的主要制度,形成可操作的具体规则,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



作为外商投资法的配套法规,《实施条例》严格贯彻外商投资法的立法原则和宗旨,更加突出促进和保护外商投资的主基调,增强制度的可操作性,保障法律有效实施。



一是鼓励和促进外商投资。



《实施条例》提出要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持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推进更高水平对外开放。



同时,对中国自然人与外国投资者共同投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制定和调整程序、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二是细化外商投资促进具体措施。



《实施条例》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平等适用国家支持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依法平等参与标准制定、政府采购活动;建立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体系。



三是加强外商投资保护力度。



《实施条例》对外国投资者投资的征收补偿、禁止利用行政手段强制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技术、保护商业秘密、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工作机制等作了细化,明确外商投资法第二十五条所称政策承诺的具体内涵和要求。



四是规范外商投资管理。



《实施条例》明确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落实机制,细化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据了解, 我国将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具体规定摘编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实施条例(摘编)第三章 投资保护第二十二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出资、利润、资本收益、资产处置所得、取得的知识产权许可使用费、依法获得的补偿或者赔偿、清算所得等,可以依法以人民币或者外汇自由汇入、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对币种、数额以及汇入、汇出的频次等进行限制。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籍职工和香港、澳门、台湾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合法收入,可以依法自由汇出。



第二十三条 国家加大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惩处力度,持续强化知识产权执法,推动建立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平等保护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知识产权。



此外,《实施条例》细化了现有外商投资企业组织形式等有关的过渡期安排,保持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稳定。



明确了港澳台投资的法律适用,保持港澳台投资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



并对政府和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实施条例》施行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期限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对应关系如何判断



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对应关系如何判断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的翻译和对应关系一直是很多企业面临且关心的问题,可能会影响到企业商标的合法权益。



影响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形成稳定对应关系的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让我们来一起了解一下。



第一,商标的显著性。



翻译是影响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间对应关系的首要因素,外文商标汉译的主要翻译手法包括但不限于音译、直译、意译及臆造。



音译、意译与原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较强,但对音译、直译等较为简单的翻译方式在一定程度上不利于在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间建立起商标法意义上的对应关系,不同翻译手法的选择还会影响对应中文商标的显著性。



音译的中文商标显著性最低,而臆造中文商标的显著性最强。



从商标间对应关系建立的角度来看,对应中文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经过使用后其与外文商标间的对应关系就越稳定。



第二,商标的知名度。



商标的知名度与稳定对应关系的建立密切相关。



对应中文商标知名度越高,给消费者留下的印象就越深刻,越有利于与外文商标建立起稳定的对应关系。



如在“迪赛”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中,商标的知名度影响了法院的判决结果,一审法院认为意大利迪赛尔股份公司(下称迪塞尔公司)的引证商标“DIESEL”在广州市宏瀛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宏瀛公司)申请注册涉案商标“迪赛”前,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迪赛”及“迪赛尔”形成比较稳定的对应关系,亦有相关公众及第三方媒体以中文“迪赛”指代迪塞尔公司的“DIESEL”商标,而宏瀛公司不能证明其涉案商标“迪赛”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经过使用已经与迪赛尔公司的引证商标“DIESEL”形成长期共存的市场格局,因而涉案商标“迪赛”与引证商标“DIESEL”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审法院则认为,迪赛尔公司的使用行为并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DIESEL”已经与“迪赛”及“迪赛尔”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而且宏瀛公司对涉案商标“迪赛”的使用已经形成相当的规模,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两者在市场上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因此,当外文商标对应中文与涉案商标之间知名度相差悬殊时,通常按照音形义等客观要素进行判断;而当外文商标对应中文商标知名度相当时,按照音形义等自然因素已经不能判断是否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因而需要结合实际使用背景等其他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第三,商标的使用方式。



商标识别功能在于指示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同样的商业来源,要使得相关公众意识到外文商标与中文商标指示同一商品提供者,要求对两件商标一同使用或宣传并形成一定的商业规模,不能仅为偶然或象征性使用。



如在“欧诗顿”纠纷案中,法院认定“OCCITOWN”商标与“L’OCCITANE”构成近似商标,“欧诗顿”与“欧舒丹”不近似,且“欧诗顿”和“欧舒丹”分别由“OCCITOWN”和“L’OCCITANE”音译而来,当事人主观上希望在“OCCITOWN”和“欧诗顿”之间建立对应关系,但是当事人在商品的包装及宣传上均将“OCCITOWN”与“欧诗顿”分开使用,两者之间没有形成所谓的同一使用、唯一对应的关系,因而“欧诗顿”与“欧舒丹”不构成近似商标。



第四,商标权利人的主观意愿。



商标权作为一种私权,权利人的真实意思在判断中文商标和外文商标是否形成对应关系时也是重要的参考因素。



当商标权利人明确或可推断出拒绝某一中文译称与外文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时,会人为割裂中文商标与外文商标的对应关系;而当权利人默示认可了公众使用的俗称或者主动使用中文译称,从而形成了实质上的指代时,应承认这种对应关系。



在中文商标与外文注册时,需注意类似情况,及时发现及时补救,保护好自身商标的合法权益。



友情提醒:在注册商标之前,可以先查询一下商标是否已经被注册:查询地址:https://ww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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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五大产业集群全力推进国家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建设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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