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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之形式和途径,如果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0:3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之形式和途径,如果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之形式和途径



近年来,中药以其毒副作用较小的特点受到国外制药公司的青睐。

一些发达国家一方面利用合作、收购、兼并等方式来获得我国宝贵的中药古方、验方和祖传秘方;另一方面又利用知识产权为武器,希望独占已被其获取的我国中药技术和知识财富。

因此笔者认为,研究和运用中药知识产权来维护中药的国内外市场、参与国际竞争,已成为中药发展的一项紧迫任务。

专利保护中药知识产权最重要的保护形式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行政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多方面。

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有效的保护形式,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自主研发进程。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来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

例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就是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

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

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被保护;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权,同一个品种可能有多家企业同时享有产权保护;中药品种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因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时,中药品种保护只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缺少战略保护作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每年都在大幅度上升,但有关中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却始终在1700件左右徘徊。

同时由于中药产品申报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许多中药生产企业用简单办法申报专利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

例如从1993年以来,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不断增加,但被批准的却很少。

出现这种情况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多种保护形式共存,给推进专利保护制度带来困难;二是中药发明涉及中药有效成份现代提取及纯化工艺方面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并申请其新的药理用途的专利更是很少;三是许多中药处方已是公知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还有一些发明由于不能证明其药用效果或者是一些发明人因不愿公开其技术内容而难于获得专利授权。

由此可见,研究者申请专利必须有新的发明,即应通过深人研究,赋予中药作用新的科学内涵,只有有了新颖性,才有独占性;同时,申请专利还必须有创造性,研究改进的新工艺与原工艺要有本质不同,在技术上要有所进步;当然,申请的专利还必须有实用性。

中药作用物质基础研究中药获取产权保护的最有效途径 中药作用物质基础的研究是实现中药现代化的关键。

同时,采用现代科学方法阐明有效中药制剂的作用靶点和相关的作用物质基础也是获取知识产权、提高中药产品技术壁垒的重要保证。

因此,中药物质基础研究对于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已开始实施,它必将迫使企业重新调整医药研发战略。

因此我们可以预见:企业在策划新药研究开发时,将会加大对选题立项的调查研究,注意有无知识产权保护、是否会构成对他人的侵权等问题;同时还将加大对那些疗效确切、市场销售前景看好,但作用靶点及作用物质不清、没有知识产权保护的中药产品的二次开发研究工作,以便注入新的科学内涵,获取知识产权保护;另外,新药研发产品的层次也将会提高。

而现阶段企业可以做到的是:在传统中药制剂研究的基础上,对该中药制剂的各作用靶点和作用物质基础做出科学、合理的解释,由此申请发明专利(新用途、新工艺和新物质专利);应用中药作用物质基础研究的成果,重新修改、提高原有产品的质量标准,研发成新一代产品,为原有产品求得更好发展。



如果专利被侵权怎么办



虚假宣传房地产的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行政机关投诉,或者收集相关证据提起诉讼。

宣传广告就开发出售的商品房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由此对买受人决定订立合同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开发商违反该内容时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商品房销售宣传广告,应当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科学、准确。



哪些行为不属于专利侵权行为



在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也来也注重创新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连带地也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但是实践中仍经常出现专利侵权的现象,那么专利侵权有哪些行为特征?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进行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1、侵害的对象是有效的专利。

专利侵权必须以存在有效的专利为前提,对于在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专利权授予前使用发明而未支付适当费用的纠纷,专利权人应当在专利权被授予之后,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2、必须有侵害行为,即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侵害他人专利的行为。

并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3、非生产经营目的的实施,不构成侵权。

4、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即行为人实施专利的行为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又无法律依据。

(一) 实施他人专利行为 这类专利侵权行为必须满足两个条件:(1)未经权利人许可;(2)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根据《专利法》第11条的规定,具有以下三种具体形式: 1、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他人发明专利产品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 2、使用他人发明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3、制造、销售或进口他人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假冒他人专利行为 此类专利侵权是指侵害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根据《实施细则》第84条规定,有以下四种形式: 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 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另外,《专利法》第59条还规定了另一种违法行为,即“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此种行为不是专利侵权的表现形态,也就不是专利侵权,不承担专利侵权责任,仅承担一般的民事侵权责任,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予以处罚。

(1)专利权一次用尽;专利权人制造、进口或者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进口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售出后,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该产品的; (2)先用权人的实施权;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 (3)临时过境;临时通过中国领陆、领水、领空的外国运输工具,依照其所属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惠原则,为运输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装置和设备中使用有关专利的;

中药知识产权保护之形式和途径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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