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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国际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的选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2 15:40:4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国际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的选择

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



一般来说,现在年轻人都很有自己创业的想法,现在是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时代,大家对于知识产权意识越来越重视,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成果。

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的详细知识有哪些呢?接下来由找为大家带来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的详细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专利指受到专利法保护的发明创造,即专利技术,是受国家认可并在公开的基础上进行法律保护的专有技术。

我国,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类型。

(二)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

它有两类:一类是著作权(也称为版权、文学产权),另一类是工业产权(也称为产业产权。

(一)主要特点 1、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

2、知识产权具备专有性的特点。

3、知识产权具备时间性的特点。

4、知识产权具备地域性的特点。

5、大部分知识产权的获得需要法定的程序,比如,商标权的获得需要经过登记注册。

(二)专有性 即独占性或垄断性;除权利人同意或法律规定外,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不得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这表明权利人独占或垄断的专有权利受严格保护,不受他人侵犯。

只有通过"强制许可","征用"等法律程序,才能变更权利人的专有权。

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人的智力成果,既不是人身或人格,也不是外界的有体物或无体物,所以既不能属于人格权也不属于财产权。

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是一个完整的权利,只是作为权利内容的利益兼具经济性与非经济性,因此也不能把知识产权说成是两类权利的结合。

例如说著作权是著作人身权(或著作人格权、或精神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的结合,是不对的。

知识产权是一种内容较为复杂(多种权能),具经济的和非经济的两方面性质的权利。

因而,知识产权应该与人格权、财产权并立而自成一类。

(三)地域性 即只在所确认和保护的地域内有效;即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外,经一国法律所保护的某项权利只在该国范围内发生法律效力。

所以知识产权既具有地域性,在一定条件下又具有国际性。

(四)时间性 即只在规定期限保护。

即法律对各项权利的保护,都规定有一定的有效期,各国法律对保护期限的长短可能一致,也可能不完全相同 ,只有参加国际协定或进行国际申请时,才对某项权利有统一的保护期限。

(五)属于绝对权 在某些方面类似于物权中的所有权,例如是对客体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可以使用、收益、处分以及为他种支配(但不发生占有问题);具有排他性;具有移转性(包括继承)等。

(六)法律限制 知识产权虽然是私权,虽然法律也承认其具有排他的独占性,但因人的智力成果具有高度的公共性,与社会文化和产业的发展有密切关系,不宜为任何人长期独占,所以法律对知识产权规定了很多限制: 1、从权利的发生说,法律为之规定了各种积极的和消极的条件以及公示的办法。

例如专利权的发生须经申请、审查和批准,对授与专利权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规定有各种条件(专利法第22条、第23条),对某些事项不授予专利权(专利法第25条)。

著作权虽没有申请、审查、注册这些限制,但也有著作权法第3条、第5条的限制。

2、在权利的存续期上,法律都有特别规定。

这一点是知识产权与所有权大不同的。

3、权利人负有一定的使用或实施的义务。

法律规定有强制许可或强制实施许可制度。

对著作权,法律并规定了合理使用制度。



国际专利申请中保护类型的选择



法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释义:本条是关于各类发明创造专利权的期限的规定。

一、专利权具有时间性,这是作为知识产权的专利权同有形财产的所有权相区别的特征之一。

对有形财产的所有权来讲,如果财产本身不消灭,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的所有权是始终存在的。

专利权则不是这样,法律规定的专利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尽管发明创造的技术本身还存在,但专利权却不存在了。

也就是说,对该项技术的独占使用权不存在了,该发明创造成了社会财富,任何人都可以无偿使用。

法律对专利权期限的规定,既要考虑充分适当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规定的保护期限不能太短,否则不利于调动发明创造的积极性;同时又要考虑国家和社会公众的利益,对专利权的保护周期不能过长,否则不利于先进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我国1984年制定的专利法,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规定为15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期限规定为5年,并可以申请续展3年。

1992年第一次修改专利法时,将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20年,将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延长为15年,这与TRIPS协议的规定是一致的,与世界各国关于专利权期限的法律规定相比也是较长的,充分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

当然,对专利权人来讲,在法定的专利保护期限内,专利权人可以根据本专业技术发展的周期及专利技术的实施情况,通过不缴纳年费或者声明放弃专利权的办法,自行决定其实际受保护期的长短。

二、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的期限自申请之日起计算,即自专利申请人向中国专利行政部门实际提交专利申请之日起计算。

这里所指的申请日,不包括优先权日。

这里规定的,只是计算专利权期限起算日期,至于专利权的生效,依照本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的规定,应为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发给专利证书,并予以公告之日起生效。



专利保护中药知识产权保护形式



中药知识产权问题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行政保护以及商业秘密等多方面。

其中专利保护是中药知识产权最重要、最有效的保护形式,因为它不仅有利于引进国外新的专利技术,将其应用于中药现代化的研究,更可以促进和保护我国中药自主研发进程。

目前,我国主要依靠行政立法来保护药品的知识产权。

例如1993年国务院颁布的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就是我国中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形式。

中药品种保护与专利保护相比具有审批速度快、保密性强的特点。

但在实践中,中药品种保护也存在着许多缺陷,如:保护的对象仅仅是中药品种,中药的生产方法、专用器械等不被保护;企业所享有的中药品种保护不具有排他权,同一个品种可能有多家企业同时享有产权保护;中药品种保护还受到专利保护的阻截,因为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的规定,只有没有申请专利保护的品种才能申请中药品种保护;同时,中药品种保护只是国内的行政保护措施,无法与国际上的通用做法接轨,缺少战略保护作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数据显示,虽然近年来国内的发明专利申请每年都在大幅度上升,但有关中药发明专利的申请数量却始终在1700件左右徘徊。

同时由于中药产品申报专利要符合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要求,许多中药生产企业用简单办法申报专利的愿望并不容易实现。

例如从1993年以来,我国中药专利申请不断增加,但被批准的却很少。

出现这种情况有着多方面的原因:一是多种保护形式共存,给推进专利保护制度带来困难;二是中药发明涉及中药有效成份现代提取及纯化工艺方面的申请相对较少,尤其是将有效成份提取为一个纯化合物并申请其新的药理用途的专利更是很少;三是许多中药处方已是公知的内容,不具有新颖性,还有一些发明由于不能证明其药用效果或者是一些发明人因不愿公开其技术内容而难于获得专利授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专利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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