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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期多少年,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3 14:24:22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期多少年,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期多少年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保护外观设计专利,一般对于专利的保护都有一定的期限,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期限为十年。
那么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期多少年?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依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十年,自申请之日起开始计算,并且自专利授权日起交纳年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十二条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第四十三条 专利权人应当自被授予专利权的当年开始缴纳年费。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一)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二)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外观设计专利与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有着明显的区别,前者是人们视觉可见的美感外观,后者为符合专利性的技术构思或技术方案。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人在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向专利局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为准,包括主视图、俯视图、侧视图等。
其中主视图最为重要,因为它最能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的美感。
在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要注意从这些视图中找出能够体现该项外观设计美感的各项要素。
外观设计专利是专利权的客体,是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中国《专利法》第二条中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做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是指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的设计; (二)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表所作的设计; (三)必须富有美感; (四)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相互转换
遭遇卖房者虚假宣传的,可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工商局对该行为人进行投诉,虚假宣传行为会受到行政处罚。
同时,也可以委托律师提起诉讼进行维权。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时已有设计内容应予排除
案情回放 1998年9月12日,原告李x申取得名称为“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为97317477.3。
其在申请专利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中明确记载有简要说明,该说明明确:本产品主要设计点在于:壳体一端增加电加热管安装安全护罩,壳体两端盖与壳体结合处具有工艺凸筋等。
2000年初,原告发现被告散发“新款华扬2000”太阳能热水器产品广告,并在2002年5月7日购买被告产品1台。
据此,原告起诉被告专利侵权。
该专利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无效审查,维持有效;但复审委的决定同时强调指出,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这一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变化集中在两端盖部分,其设计要点也体现在这些部位。
另查明,个旧市阳光工业有限公司1995年6月22日申请、1996年6月19日授权公告的“太阳能热水器保温箱”外观设计专利(专利号95305771.2)图片中披露了保温箱(集热筒)中端盖和中节有二道环状凸筋和端盖处圆弧设计。
法院经审理认为,外观设计专利权所保护的内容范围,是人们的视觉可见的产品富于美感的外观,进行侵权判定时,应遵循整体观察、结合产品要部、综合比较的方法,本专利与被控产品相比较,结合原告专利的设计要点或要部,现有同类产品的相同或相近似的设计应予排除,应根据设计要部,也即原告独创的部分结合整体来观察。
尽管两者端盖与集热筒外壳处均有工艺凸筋和圆弧设计,但在原告专利申请日前,公开的一种“太阳能热水器保温水箱”中同样有环状凸筋和圆弧设计,因此仅有环状凸筋和圆弧设计相同,普遍消费者尚不足以因此而造成误认。
特别是属于原告专利设计要部的端盖一侧电加热管安全护罩,被告产品上没有。
所以,二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
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不应支持。
法官点评 解决本案的关键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外观设计专利如何进行侵权对比。
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与被控侵权产品对比时,一般应依据专利公告的图片或者照片定义的六面视图分别对比。
对比判断是否相同或相近时,一般以要部观察和整体观察,但对立体产品而言,六个面并不一定都是设计的要部,不易见到的部位一般不作为判断的要部。
所谓要部,是指某些产品存在着容易引起一般消费者注意的部位,该部位称作该产品的“要部”。
要部的确定,应结合该产品的使用状态、在先同类或者相近似产品常见的外观设计形式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加以确定。
本案在复审决定中明确的“象太阳能热水器集热筒外壳这一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变化集中在两端盖部分,其设计要点也体现在这些部位”。
这一结论同样在侵权判断中对确定保护范围时,应作为重要参考因素。
原告外观设计专利(下称本专利)经与被告产品进行对比,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第一,本专利与被控产品的端盖是不同的,前者端盖一侧设计有电加热管安全护罩,被控产品则没有此设计;两者另一端盖形状也不相同。
第二,本专利与被控产品的端盖与集热筒连接处均有一环状凸筋,但被控产品端盖还有一凸起卷边,本专利没有这一设计。
第三,本专利端盖有圆弧设计,被控产品同样存在这样的设计。
第四,其他部分两者均相同或相近似。
当然,在实际对比时应当比较其主要部分,即产品的最显著、最醒目、最富有美感、最吸引消费者的外观部分。
同时,应特别注意排除不属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有关内容,不能简单地以被告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图片或者照片中产品外观有许多相同或者近似之处,就认为构成侵权。
对于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该产品已有的外观设计内容应予排除。
如本案原告外观设计中的“环状凸筋和圆弧设计”,在原告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即已被其他专利权人所披露公开,所以对此设计内容在侵权对比时应予排除。
特别是属于原告专利设计要部的端盖一侧电加热管安全护罩,被告产品上没有。
所以,二者是不同的外观设计。
因此,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指控中,被告应充分运用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以其产品的外观与已有产品的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为由,作为抗辩。
其次,原告举证的证据能否撤回。
本案原告在起诉时提交的证据“外观设计简要说明”(复印件),在庭审时其主张撤回。
但被告择此作为己方的证据使用。
一般而言,当事人有提交证据或撤回证据的权利,但同时应受到证据规则的限制。
如果当事人提交复印件后,声明无法提交原件时,原则上视为其未提交,不组织当事人质证。
但当文书原件为待证事实主张者持有且已提交复印件,对方当事人又将其作为已方证据时,即该当事人在本案诉讼中的已提交的证据材料或言词辩论时曾对该文书予以引用的,当事人有提交文书原件的义务。
专利外观设计保护期多少年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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