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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专利诉讼须知相关内容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15:3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专利诉讼须知相关内容

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的判定方法(一)直接对比法直接对比法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的图片或照片直接进行比较,采取这一方法应特别注意作比较时直观的效果较差,特别是用笔画的专利图片,与做成产品后的视觉效果有一定差异,不能把这些图片视觉效果的差异看成是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差异。

二是将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直接与被控侵权产品比较,这种比较的效果最佳,也最易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判断,但需注意的是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所生产的产品是否与申请专利时的图片或照片完全一样。

许多企业申请专利后,不断完善产品设计,实际生产的产品与申请专利时的产品往往有些变化。

因此,用产品作直接比较时,应剔除与专利文件不相同或变化之处,因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范围是以申请批准文件中的图片或照片为准。

(二)交叉对比法交叉对比法一般较适用于与公知公用产品有密切关联的外观设计专利。

在具体方法是先将被控侵权产品与已有公知公用产品作一比较,然后再将其与专利产品作比较,如果被控侵权的产品更接近于专利产品则一般构成侵权,更接近于公知公用产品则不侵权。

通过这种交叉比较来剔除公知公用产品部分造成的相同,否则,对于被控侵权者是不公平的,很可能将不是专利权人的设计范围给变相扩大到其保护范围。

(三)视角对比法视角对比法是指从不同的视线角度去比专利与被控侵权产品的异同。

在比较异同时,首先应看主视图,然后比较侧视图或俯图,对许多产品俯视与仰视的异同一般不是很重要,但对于较小的产品,如玩具手枪,其所有视图都属易见部位,往往无主次之分,则应从各个视角综合判断其异同。

对一些透明或半透明的产品,还应注意其透明状态下的视觉效果。

外观形状相同,但另一产品采用的全透明的设计,其视觉效果可能差异很大,从而使两件形状相同的产品不易混淆,不易区别,此时不能轻易作出相同的判定。

对一些在使用中有多种变化状态的产品,亦应注意其不同状态下的视觉对比效果,不能仅凭一种状态下的近似就作出侵权的判断。

另外还可以从外观设计的设计要点部分进行比较,设计要点往往是其与众不同的创新点。

设计要点相同或相似,而其余部分也无明显区别的,应认定为侵权。

在判断外观设计产品是否侵权时应多从几个视角去观察比较,最后作出是否相同或近似的综合判断。

二、怎样判断外观设计相同?对于同一类别产品的外观设计,对应于被比设计的具体类型,外观设计相同的具体情形分为以下几种:(一)单纯形状的外观设计不管在先设计是否有特定的图案、色彩,只要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形状与在先设计的形状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二)单纯图案的外观设计只要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相同,则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被比设计的图案与在先设计的图案不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不相同,被比设计与在先设计不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形状和图案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图案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图案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四)形状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五)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六)形状、图案和色彩结合的外观设计被比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分别与在先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相同的,两者外观设计相同。



专利诉讼须知相关内容



核心提示:现在是专利引领经济的社会,谁创新谁就站在世界前沿,而在此发展过程中,专利诉讼也会随之产生,太多的问题要通过法律去解决,专利权的维护有助于人们具有创新的源动力。

下面小编就为您介绍下有关专利诉讼的知识。

专利侵权诉讼涉及的内容非常专业,专利权人发现专利侵权后委托律师代理侵权诉讼,启动侵权诉讼程序。

由于专利侵权诉讼专业性强,涉及的专业技术比较多,诉讼需要花费很多的人力和财力,因此,作为专利权人的代理律师在接触案件后要认真分析案情,判断是否有必要启动侵权诉讼程序,这是一个专业专利律师应当做工作,也正是专业性的体现,专利律师至少要做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1、核实委托人的资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3、侵权证据的收集; 4、侵权判定分析; 5、与委托人研究侵权诉讼策略; 6、撰写起诉状; 7、提出侵权诉讼。

一、核实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只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专利律师在接受委托时应当首先核实委托人是否有权提出诉讼请求。

首先专利权人是当然的适格主体,专利权人可以是个人、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的民事主体,可以是本身发明申请获得专利权人资格,也可以是通过继承、转让方式取得专利权,能够证明其主体资格的可以是专利证书和专利登记簿登记内容。

其次,有权提起专利诉讼的还有利害关系人,利害关系人包括三类人,1、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独占被许可人,独占许可人不需要经过专利权人的同意就可以直接委托专利律师进行专利诉讼,独占许可人起诉时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当然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侵权人。

2、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排他被许可人,排他许可人起诉受到一定的限制,他的起诉必须履行一个专利权人的现行不起诉的证明,否则是不能起诉的。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普通被许可人,普通被许可人要想获得专利起诉资格,则其必须在实施许可合同中有特别的约定,约定他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否则是没有起诉的权利的。

对于上诉排他被许可人和普通被许可人,其在专利权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时候可以以共同原告的身份参加的专利权人的诉讼中。

最后,提起专利诉讼的还有确认专利不侵权诉讼人。

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符合上诉规定的几类人的具有专利侵权诉讼的主体资格,专利律师可以代为接受委托。

二、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专利侵权起诉的前提专利权必须有效存在,如果专利被宣告无效或者权利人放弃专利权,则就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同时超过专利保护期限的专利,也不存在专利侵权问题。

有效专利权存在是提起诉讼的前提条件,但是如果诉讼过程中,专利权被宣布无效,起诉的目的非但没有达到而且可能会丧失专利,因此,还要在起诉之前做专利权稳定性判断。

《专利法》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专利权授予之后,有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请求,因此,一旦发起专利侵权诉讼,被告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往往会启动专利无效程序, 如果是实用新型专利或者是外观设计专利,被告如果在答辩期间提出无效请求并受理,法院一般都会中止诉讼程序的审理,专利权人会从专利侵权诉讼转到专利无效程序,从而进入了一个漫长的而且风险很大的诉讼程序。

因此,专利权人在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时,要做专利权稳定性评估,目前,专利权稳定性评价主要是通过文献的相关检索,文献包括专利文献和非专利文献,文献的范围是世界范围内的,在通过检索判断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如果通过检索专利权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进一步评价专利权文献本身的是否存在无效问题,比如权利要求未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独立权利要求缺乏必要技术特征等等,通过判断确定专利权本身比较稳定,才决定下一步的侵权起诉,不然即便起诉,就是不在侵权诉讼程序中败诉,也可能在无效程序中败诉,如果那样对于专利权人的损失就会很大了。

三、侵权证据的搜集

新颖性宽限期到底有多宽



我国专利法为保护发明人的利益,不仅设立了专利申请的优先权,还规定了不丧失新颖性的宽限期。

即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以前6个月内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的某些公开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不影响该发明创造的新颖性。

这也称新颖性的公开。

一、新颖性的宽限期认定 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z(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z(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z(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 (一)?{对于在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发明创造的公开给予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只限于“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主办的国际展 览会,包括国务院、各部委主办或者国务院批准由其他机关或者地方政府举办的国际展览会。

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包括一定级别的由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 会。

所谓国际展览会,是指展出的展品除了举办国的展品以外,还必须有来自外国的产品。

展览会上的展出只能是单纯的展出,不包括销售行为,并且这种展出必须 是首次,如果在申请日前六个月内又发生了第二次展出,尽管也是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但已不符合该条的规定,不再享有新颖性宽限期。

按照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有关新颖性的规定,申请人在外国举办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发明创造后来我国申请专利,并不需要利用宽限期获得保护,因为专利法并没有把在外国展出的内容看作是现有技术的一部分。

对于在展品展出同时,又在展览会上发行介绍有关展品的出版物的,介绍展品的出版物所公开的发明创造也可以享受本条规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但是应当 注意的是:这种在宽限期内不破坏新颖性的出版物仅仅限于在中国政府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发行的与展品有关的出版物,展览会期间在展览会之外发行的出版物,或 者在展览会内发行的与展品无关的出版物将构成能够破坏新颖性的现有技术。

对于在我国国内举办的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上发行的出版物来说,其结论 也是相同的。

(二)该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发表只限于“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而且这种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有一定级别要求 的。

至于在学术刊物上发表科技成果,则不能享受这种宽限期的保护。

“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是指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 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

这里的发表应当包括口头报告和书面论文二者在内。

本条所述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应当是指公开举行的会议,也就是参加者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会议。

具有保密性质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披露的 内容没有达到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所规定的“为公众所知”的程度,不构成现有技术,不影响新颖性,没有必要考虑新颖性宽限期的问题。

(三)对于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发明创造内容的情况,泄露人获知一项发明创造内容的方式有可能是合法的,也有可能是非法的,只要其公开违背了申请人的意愿,专利法都给予申请人一定的新颖性宽限期。

需要注意的是:第一,被公开的发明创造内容必须直接或者间接来自申请人,如果是来源于另外独立作出同样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人就不能享 有本条规定的宽限期;第二,泄露人不能是申请人本人,但可以是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包括发明人和设计人,也可以是任何第三人,包括从申请人那里直接或者 间接获得发明创造内容的人。

无论以上何种情况,发明创造内容的泄露都必须具备违背了申请人明示或者默示的意愿。

二、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 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的效力不同于优先权,宽限期并不能使该申请的申请日追溯至发明创造的展出日、发表日或者泄露日。

宽限期仅仅是在不可避免或者 无意识地公开发明创造的情况下,专利法给予的一个补救措施,其保护是有限的。

宽限期内,申请人本人或者他人的再公开,或者由他人独立作出了同样的发明创造 而且提出了专利申请,那么申请人有可能得不到专利权。

另外,专利法的保护具有地域性,我国专利法中的新颖性宽限期仅限于申请中国专利,对于申请其他国家或 地区的专利申请没有效力。

三、新颖性宽限期的获得程序 获得新颖性宽限期必须履行一定的手续: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分别规定:“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z一?{项或 者第?z二?{项所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当在提出专利申请时声明,并自申请日起2个月内,提交有关国际展览会或者学术会议、技术会议的组织单位出具的有关发明创 造已经展出或者发表,以及展出或者发表日期的证明文件。

”“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有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z三?{项所列情形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 可以请求申请人提出证明文件。

”第?z四?{款规定:“申请人未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声明和提交证明文件的,或者未依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在指定期限内提交 证明文件的,其申请不适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思路和技术对比分析方法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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