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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15:56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当我们的专利被他人侵权的时候,那么自己的权益肯定是受到比较大损害的,因此可以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这时候我们就要有构成专利侵权的证据,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如下: 1、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方案或设计落入他人专利保护范围; 2、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的情形下,使用他人专利; 3、以生产经营为目的; 4、不符合免责条件。
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 对专利侵权行为,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有权责令侵权行为人停止侵权行为、责令改正、罚款等,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应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就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二)民事责任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三)刑事责任 依照专利法和刑法的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应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1、协商与和解:专利权人和被控侵权人均可自行协商或在其他第三方的调解、斡旋下达成和解协议,解决纠纷。
提出协商意向时一般可以向侵权方发送侵权警告函。
这在我国专利法中并无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却被经常使用,而且还常取到较好的作用。
2、行政裁决或协调专利权人在侵权人侵权事实和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下,可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举报,由其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后作出行政处罚。
在行政裁决过程中,有关专利行政部门基于有关当事人的申请,可对专利侵权的民事责任进行调解。
3、向法院起诉:专利权人在发现侵权人侵犯其专利权后,亦可径自向侵权行为地、被告所在地等相关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同时有权申请对侵权人的侵权事实和证据进行诉讼保全,申请法院强制令,禁止侵权人继续侵权行为。
为保证经济赔偿的切实执行,专利权人在起诉的同时,可向受理法院申请对侵权人的等额财产进行诉讼保全。
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对象
申请专利是一种法律程序,申请专利的发明人要想快而稳妥地获得专利权,取得法律上的保护,可委托专利事务所的专利代理人为你提供法律和技术上的帮助,发明人一旦与专利代理人建立委托代理关系,专利代理人则是你的技术顾问和专利律师。
准确的说,应该是,一个合格的专利代理人会帮助发明人对要申请专利的技术进行二次开发,比如挖掘可替代方案等,同时发明人需要给代理人提供技术支持,并及时提供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发明人与专利代理人建立代理委托关系后,应按照代理人的要求提供撰写专利文件所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详细技术资料包括发明创造的目的、新旧技术对比、主要技术特征及实施发明创造目的的具体方案,以及能说明发明创造目的的图纸等。
如发明人不会制图或不能提供必须的详细技术资料,可直接向专利代理人口述,专利代理人可根据发明人的发明意图为你完成专利申请的全过程,直到获得专利权。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的程序,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咨询: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
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随着专利局审查效率的提高,目前外观设计与实用新型的审查与授权时间大概在4-6个月左右。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关于中国专利诉讼中的临时性“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新修改的一些条文将于今年的7月1日起生效施行。
这是我国为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在法律上所作的积极准备工作之一。
该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今年7月1日起,人民法院该如何正确适用专利法这条新规定,如何确定该措施申请人的范围、管辖、申请的条件、法院审查的标准、措施的解除等等,都是亟待需要明确的问题。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
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
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
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
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
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
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 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
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
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
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
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
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
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
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
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
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对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期限,该建议稿也作出了规定。
即裁定的效力一般应维持到生效的法律文书执行时止;人民法院也可以根据案情确定所实施措施的具体期限。
期限届满时,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还可以作出是否继续采取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
这样规定有一定的灵活性,比较符合审判实践的需要。
专利侵权的判断标准是什么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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