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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浙江打击网购专利侵权 紧盯阿里巴巴和淘宝网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24:25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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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行政诉讼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系指不服中国专利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作决定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我国的专利审查制度包括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两部分。

在现行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授予专利权撤销专利请求、无效宣告请求的审查占有重要位置。

(是否授予专利权案件是指申请人对专利局所做出的不予授予专利权的决定不服,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复审请求的案件;撤销专利请求案件和无效宣告请求案件是指他人认为授权专利不符合授权条件,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撤销或宣告该专利无效的案件。

)上述案件由专利复审委员会负责处理,不服专利复审委员会决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此类行政案件一审由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二审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负责审理。

专利司法审查属于专利审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世界各国的专利审查制度中均占有重要地位。

关贸总协定知识产权协议中也规定,对行政部门的终局裁定,应使当事人有机会要求司法复审。

可以说,专利行政诉讼是专利审查公正性和准确性的最后保障。

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虽都属于专利审查制度的一部分,但仍存在着一定的区别。

以往人们对这种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将司法审查理解为只不过是对行政审查的决定再进行一次内容相同的复审,是行政审查简单的延续。

实际上,行政审查与司法审查虽均以专利法为基础,但司法审查不应是行政审查简单的重复,在审查原则、审查重点、审查方式上与行政审查有一定程度的差别。

在审查原则上,行政审查仍属于行政行为范畴,体现的是公众利益,审查部门代表公众利益对专利申请进行审查,专利授权文件可视为审查部门代表公众与专利权人签订的一份“协议”;而司法审查则应超越公众与申请人,作为行政部门所代表的公众与申请人的中间仲裁者,依法进行审查。

在审查重点上,行政审查着重于技术,司法审查着重于法律及程序,技术出身的审查员从技术角度对申请进行评判,对申请的权利状态作出决定,而法官主要审查改决定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及决定是否是依负担程序作出的。

在审查方式上,行政审查部门的审查员主要依职权进行审查,根据自己对技术方案的认识判断其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而司法审查采取的是抗辩制,主要根据行政部门及申请人双方的意见进行判断。

因此,行政审查和司法审查具有不同的特点,在审查过程中可以相互补充、各纠其偏。

为适应专利行政审判工作的客观需要,合理配置审判资源,我们就此进行了专题调研,现提出如下调查分析意见。

一、专利行政诉讼的现状分析 时至今日,我市高、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有关审判人员从事专利行政审查已近15年,审结了一大批行政案件,并积累了相当丰富的审判经验。

高级法院和第一中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审判人员已具备了审理此类案件的素质和能力,并摸索了许多行之有效的审判方法。

目前,两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的审理已不再是简单维持复审决定,而是对决定内容进行深层次的审查,开始能够对决定是否正确进行有独到见解的判断。

判决撤销复审决定的案件数量逐渐增多。

1999年,第一中级法院撤销复审决定的判决数量达到全年处理案件总量的50%。

改判的原因已不象以往那样只限于程序问题,开始较广泛地涉及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及修改超范围等实质性问题。

已能够确定一些不同于行政审查部门的观点。

判决书的质量有了很大的提高。

判决的一些原则越来越受到复审委员会和专利业界的重视。

可以说,两级法院知识产权庭进行专利司法审查水平已走向成熟,发展已成为面临的主要问题。

随着我国专利制度的发展,企业及公众的专利意识不断提高,国外企业也开始注意加强其知识产权在中国的保护,致使我国的专利申请量逐年增加。

在这种情况下,对专利局是否授予专利权所作决定不服及对授权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专利复审案件数量亦以较快的速度增长。

与此相同,不服专利复审委所作决定的专利行政诉讼案件也相应增多。

按照专利法的规定,曰前,只有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发明专利所作决定不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决定尚属终局裁决。

但根据修改后的专利法,从2000年7月1日起,当事人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所作决定不服,也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近几年的情况,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必然呈上升的趋势。

1999年,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结涉及发明专利的授权案件326件,无效案件51件;审结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授权案件50件,无效案件416件;涉及外观设计专利的授权案件25件,无效案件328件。

第—中级法院知识产权庭1999年共受理对复审委员会决定不服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共14件,高于1998年整一倍。

14件案件均为涉及发明专利案件。

1999年,在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中,提起诉讼的案件为复审委员会结案总数的3 7%。

按此比例,如果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也可提起诉讼,则此类专利行政案件全年收案总数应约为44件。

然而,在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复审决定中,大多数为专利权无效决定,此类案件复审程序多系侵权诉讼中的告提起,当事人间利益冲突较大,对复审决定提起诉讼的可能性较大。

在1999年,在涉及发明专利的行政诉讼中,对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占复审委员会结案总数的23%。

如对涉及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案件提起诉讼的案件数量也为此比例,全年提起诉讼的案件的数量可能高达175件左右,如加上涉及发明专利的案件,我院专利复审行政案件的总数可能要达到190件左右。

可见,专利法修改后,所有专利复审案件的终局将移至法院,我院此类案件的上升数量是相当可观的,年收案量可能要在200件左右。

当前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较为复杂,受理活动除涉及一般行政诉讼知识外,一方面还要涉及专利审查方面的知识,一方面还要涉及相关的技术知识,二者均有很强的专业性。

和其它案件相比,在事实认定、技术分析、法律适用及法律文书的书写等方面对审判人员的能力均有较高的要求,审理工作难度较大。

目前,专利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工作存在着一定的困难。

主要包括下面几个方面: (一),在专利审查制度中,对司法审查的重视尚待提高。

由于以往对行政审查及司法审查二者的区别缺乏足够的认识,故对司法审查相对重视不够,认为既然司法审查只是行政审查的重复,搞好行政审查就已经可以基本保证审查的准确性了,在审查上存在着重行政、轻司法的现象。

在当前状态下,行政审查资源丰厚,专利局的实审部门和复审部门力量庞大;而司法审查仅由一个中级法院和一个高级法院的两个审判庭来完成,两庭总人数仅30余人,且还要担负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已严重妨碍了司法审查功能的正常发挥。

(二),案件数量增多,目前的审判力量已难以保证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案件的审限为3个月,较一般民事案件短,但审理难度大,需要投入的审判力量要比同审级的民事案件大得多,而法院的审判力量相对缺乏。

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为例,该庭目前可正式从事审判业务的人员只有15人,其中还包括两名庭长和两名内勤人员,这些人员同时还要承担著作权、商标权、专利侵权案件等其它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已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

考虑到今后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就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所作决定也将进行司法审查,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将更加严峻。

(三),审判人员技术背景薄弱。

专利行政诉讼案件均涉及较复杂的技术内容,其中相当一部分属高精尖领域。

从事专利审查工作,应对所属技术领域有一定程度的了解。

虽然此类案件的审判活动应以普通技术人员所掌握的技术水平为判断标准,但若不了解所属技术领域的基本常识,也很难对案件有全面正确的把握。

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一般为技术出身,受过理工类的本科及研究生教育,对相关技术问题比较了解,而且在专利局实审部门积累了较丰富的审查经验,相当—部分人员还在国外受过专门培训,技术知识和专利知识相当完善。

复审委员会就案件涉及领域的不同,分为相应的部门,如化学部、机械部等,各部门的审查员专门审理相应技术领域的案件。

而法院的审判人员的技术背景极为缺乏,目前仅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有两名从事书记员工作的双学士本科系机械专业。

发现复审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时,审判人员虽能从法律上对其错误进行判断,但由于对案件所涉及的技术背景缺乏了解,处理案件时不能做到游刃有余,相对于技术出身的复审人员,很难说出充分的判决理由。

(四)审判人员缺乏相关的知识及技能的培训条件。

目前,对处理专利行政案件的审判人员尚无专门的制度化的教育和培训。

专利审查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学门类,相关的理论体系庞大复杂,专业性很强,熟练掌握需要专门的学习、钻研。

而目前审判人员掌握专利审查知识的唯一可保障的办法就是依书本自学。

对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最新知识及信息,几乎没有获得的固定途径,只有通过参加专利局等单位不定期的有关讲座的机会了解—些情况。

即便这种机会,由于信息及差旅费等方面的问题,也难以完全保证。

相比之下,专利复审委员会这方面的条件则优越得多。

专利局与国外相关机构均有联系,人员外出培训机会较多,经常对审查员进行系统的培训,有多种途径掌握最新知识及信息,审查员也有较丰富的审查经验。

由于司法审查是对复审决定进行评判,从理论上讲,对审判员的水平要求应高于复审委员会的审查员。

但由于上述客观条件的限制,实现此要求则有相当的难度。

由于上面问题的存在,未使专利司法审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妨碍了司法审查制度的发展,这对我国专利制度的正常运行和发展是不利的,问题的解决以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

二、对专利行政案件审判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和建议 (一),机构上的设置。

对于司法审查的的机构设置,各国情况并不相同。

大致来说包括两种模式,一是由专门的专利法院审理,一是由普通法院审理。

在普通法院的审理模式中,—种是完全由某一法院审理,一种是受理专利侵权诉讼的法院,对专利侵权诉讼的被告提出的无效请求合并进行审理。

从程序上说,是否授予专利权的案件一般由做出决定的审查部门作为被告;而由当事人提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在审查部门做出决定后,由不服决定的当事人提起诉讼,诉讼当事人为专利权人和无效宣告请求人,不将审查部门列为当事人。

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体系中,专利权的授予与撤销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因此司法审查属于行政诉讼。

这种设置的优点是突出了司法审查与行政审查的分工,强调了行政审查着重于技术、司法审查着重于法律的特点,减轻了司法审查的工作量。

缺点是司法审查的功能限定于对行政审查的结果是否正确进行审查,从理论上说不能直接做出最终的审查决定。

在专利权的授予与无效仍属于行政管理范围的情况下,司法审查的行政诉讼性质应保持不变,但应考虑到其特殊性,复审决定与一般的行政处罚决定毕竟不同,涉及民事权利的确认,从性质上说更具有民事纠纷的特点。

在具体诉讼程序的操作上甚至于诉讼原则的确定上,不应与其他行政诉讼强求一致。

比如,在日本,对特许厅就专利审查所作决定不服,当事人可起诉至东京都高等法院,而高等法院的判决等同于二审判决的效力,因为特许厅的审理活动已被视为一次审级。

目前,我国的司法审查周期长,日本的做法应可借鉴,这就需要突破一般行政诉讼的规定。

由于专利司法审查的特殊性,其审判原则及尺度应保持最大范围的一致性,因此,此类案件仍应由一个上、下级法院即北京市中、高级法院统一审理为宜。

如采取司法审查由全国各地的专利侵权案件的受诉法院分别审理的做法,一方面不利于集中审判力量,一方面不利于执法原则的统一,并不符合现实。

在美国,虽然各联邦法院的法官均可审理专利侵权案件及由侵权案件被告所提出的无效案件,但对其判决的上诉只能由联邦法院第13巡回法庭审理,而不是由各辖区的巡回法庭审理,就是为了保证审判尺度的—致性。

今后,在条件成熟时,可考虑分别成立北京市中、高级法院一级的专门知识产权法院,集中发挥这方面的审判力量。

如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可得到解决,高级法院一级的知识产权法院还可作为全国所有专利侵权案件的二审上诉法院,这样可解决专利侵权判断标准不统一及审判力量不集中的问题。

根据历史和现实,专利行政案件应坚持由知识产权庭审理。

最高法院有关行政诉讼的司法解释规定行政案件由行政庭审理,而知识产权庭一直履行行政审判和民事审判的双重职能,也具有行政庭的性质,因此由知识产权庭审判专利行政案件,与最高法院的相关规定并不矛盾。

在传统上,审判庭间对案件的分类也主要根据案件的特点,既有一个程序由不同审判庭审理的情况(如民事程序分由民庭、经济庭审理),也有不同程序由一个庭审理的情况(如申诉庭、执行庭审理不同程序的案件)。

专利行政案件审理中,涉及专利法的问题要多于且复杂于涉及行政诉讼法的问题,相对于其他行政案件有自己的特点,更靠近于知识产权庭的专业,故从审判力量的合理配比来说,以由知识产权庭审理为宜。

且知识产权庭已积累了一定的审理此类案件的经验和资源,应予珍惜。



浙江打击网购专利侵权 紧盯阿里巴巴和淘宝网



法制日报 浙江打击网购专利侵权 紧盯阿里巴巴和淘宝网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计划在3月上旬,再掀新一轮重点领域和重点地区的保护专利权专项行动。

这是《法制日报》记者日前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项行动督查组赴浙江获悉的。

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中,浙江省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军表示,下一阶段,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将以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市场为重点,探索打击专利侵权的机制。

检查商品超三万件 自去年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浙江省已完成第一轮对全省11个市及义乌市(义乌享有地级市的经济管理权限)的专利执法督查。

截至目前,浙江省知识产权局立案38起,结案33起,组织开展市县联动执法检查20次,部门联合执法14次,检查范围涉及义乌小商品市场、绍兴轻纺城、桐乡市濮院羊毛衫市场等特大专业市场和杭州、温州、湖州、绍兴、舟山等地的各类商场、超市、市场30余家,检查商品超过3万件。

“对发现涉嫌假冒专利的商品,我们马上责令撤柜或封存。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副局长吴坚介绍。

据了解,以各类大型展会、商品流通集散地、货物进出口为重点环节,以高新技术产业、小商品、五金、机电、药品、工业设计等产品为重点,专项行动以来,浙江省知识产权系统共查获各种专利标注不规范商品150余种3000多件,并加大对专利领域反复侵权、群体、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

1月25日,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将义乌百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假冒专利案移送浙江省公安厅。

及时办结挂牌案件 在这次专项行动中,被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列入重大案件的“温州康特公司”假冒专利案和5起涉外专利侵权案的及时查处,受到国务院督察组的点名肯定。

全国专项办在浙江挂牌督办的案子共5起。

其中,假冒“佳能”等硒鼓商标案、田晓聪制售假冒品牌羽绒服案、杭州世纪连线公司侵权案三个案件因涉嫌犯罪,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温州康特公司等系列假冒专利案因发现及时,危害较小,由知识产权部门责令整改,已在网站删除相关信息。

意大利和韩国专利权人投诉台州部分企业专利侵权系列案件经与外方调解,已顺利结案。

这意味着国务院全国专项办在浙江挂牌督办的两大专利案均已办结。

据悉,专项行动开展以来至今年1月底,浙江省行政机关出动执法人员84663人次,检查市场主体55229家,捣毁制假售假窝点138个,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2700余起,涉案商品总值4873.5万元,移送公安机关31起。

公安立案213起,破获案件162起,涉案金额约1.89亿元,抓获犯罪嫌疑人235人,已逮捕60人。

打击网购专利侵权 “在第一轮全面完成执法督查的基础上,浙江省知识产权系统马上将启动又一轮执法督查。

”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局长陈志军说。

从3月上旬开始,浙江省知识产权系统将重点开展包括汽车配件、玩具、服装鞋帽、箱包、电子产品和药品等领域的保护专利权检查。

除此之外,根据商务部、国家知识产权局九部委实施方案安排,浙江省知识产权局将以阿里巴巴、淘宝网等网络购物市场为重点,将开展网购领域整治,构建电子商务领域监管长效机制。

浙江杭州上规模网购企业超集中。

据了解,淘宝网每天交易量达到500万到700万笔。

2010年,这个中国乃至亚洲最大网购平台,年交易金额达3500亿元左右。

与海量交易相伴生的是山寨、侵权、盗版产品的屡禁不绝、混迹其间,让这个繁荣的电子商务市场频遭暗礁险滩,浊流暗涌。

数据显示,在阿里巴巴B2B交易平台上,60%以上的知识产权投诉涉及专利权;在淘宝网上,每天接到的两万条左右知识产权投诉,其中10%到20%涉及专利权。



专利申请条件是怎样的



我们在生活中想要申请专利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想要申请成功必须要满足条件,虽说算不上很多,可是需要做到审核标准依然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一定要了解清楚,接下来就由小编整理的关于专利申请条件是怎样的相关内容。

(一)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二)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具备以上三性即可申请专利。

1、通过法定程序确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关系,从而有效保护发明创造成果,独占市场,以此换取最大的利益; 2、为了在市场竞争中争取主动,确保自身生产与销售的安全性,防止对手拿专利状告自己侵权(遭受高额经济赔偿、迫使自己停止生产与销售); 3、国家对专利申请有一定的扶持政策(如政府颁布的专利奖励政策、以及高新技术企业政策等),会给予部分政策、经济方面的帮助。

4、专利权受到国家专利法保护,未经专利权人同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能使用(状告他人侵犯专利权,索取赔偿)。

5、自己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专利,使自己的发明创造得到国家法律保护,防止他人模仿本企业开发的新技术、新产品(构成技术壁垒,别人要想研发类似技术或产品就必须得经专利权人同意)。

6、自己的发明创造如果不及时申请专利,别人把你的劳动成果提出专利申请,反过来向法院或专利管理机构告你侵犯专利权。

7、可以促进产品的更新换代,亦提高产品的技术含量,及提高产品的质量、降低成本,使企业的产品在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8、一个企业若拥有多个专利是企业强大实力的体现,是一种无形资产和无形宣传(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既是消费者趋之若鹜的强力企业,同时也是政府各项政策扶持的主要目标群体),21世纪是知识经济的时代,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

9、专利技术可以作为商品出售(转让),比单纯的技术转让更有法律和经济效益,从而达到其经济价值的实现。

10、专利宣传效果好。

11、避免会展上撤下展品的尴尬。

12、专利除具有以上功能外,拥有一定数量的专利还作为企业上市和其他评审中的一项重要指标,比如: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科技项目的验收和评审等,专利还具有科研成果市场化的桥梁作用。

总之,专利既可用作盾,保护自己的技术和产品;也可用作矛,打击对手的侵权行为。

充分利用专利的各项功能,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都是可以转让的。



专利行政诉讼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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