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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诉讼禁令,外观专利侵权不赔偿会有什么后果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01:25:47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诉讼禁令,外观专利侵权不赔偿会有什么后果
专利诉讼禁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这是根据世贸组织TRIPS协议的要求新增设的法律条款,属于知识产权权利人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获得的一项临时救济措施,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中都占有重要位置。
这一制度在我国现行的诉讼法律体系中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一、关于该措施的名称和涉及的内容 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措施,在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中被称为“临时性禁令”(Preliminary Injunction)或者“中间禁令”(interlocutory Injunction)(Interim Injunction)。
TRIPS第50条称为临时措施(Provisional Measures)。
有同志提出,我们也可以对此措施使用国际上约定俗成的“禁令”称谓,便于国际交流。
我们考虑到,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中并无“禁令”称谓;新修改的专利法也将该措施称为“停止侵犯专利权有关行为”。
即使作出司法解释,也应当对适用现行相应法律规定进行解释,而不宜使用法律未规定的称谓来概括某一法律措施。
另外,只要执法机制实质上符合了TRIPS协议的执法要求,就不必一律模仿英美法系所使用的一些法律用语。
需要解释的主要内容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适用法律问题。
此外,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和TRIPS协议的要求,人民法院实施诉前停止有关行为措施时,可以同时进行证据保全。
有关司法解释应当规定。
司法解释还应当规定对未申请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权利人,在提起侵权诉讼时,提出先行停止侵权行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先行作出裁定。
这样规定就使作为临时措施的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制度更加完善。
二、关于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但法律并没有对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界定。
根据专利法的立法精神和多年来专利审判实践经验,本条中规定的利害关系人,是指专利权人以外与侵犯专利权行为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一定范围的当事人。
其与专利侵权案件可作为原告的利害关系人应当是相同的。
根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独占、排他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依照法律规定已经继承或正在继承的知识产权中财产权利的继承人等。
因此,本解释稿第一条按照上述意见确定了利害关系人的范围。
三、关于管辖 申请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的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的性质基本相同,都具有较强的专业性。
根据现行司法解释的规定,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权仍然集中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直辖市及省会所在地中级法院,以及经最高法院指定的部分中级法院行使。
所以,为保证统一执法和办案质量,也便于与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相协调,本解释稿第二条采纳了现行司法解释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规定,即专利权人诉前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时,应当向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
该条规定中的“有专利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对专利案件有指定管辖权的法院;二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享有地域管辖权的法院。
只有两者都具备的法院,才享有对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申请案件的管辖权。
四、关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复议审查的标准 鉴于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采取,一般涉及包括公司、企事业单位等在内的当事人重要民事权益,因此,该措施的采取应当慎重,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规定一定的条件,但又不能妨碍、拖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应当从申请受理的条件和提出复议审查标准两个方面作出规定,以保障该项措施正确有效地适用。
具体内容体现在本建议的第三条、第四条、第十条和第十二条规定中。
本建议稿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了申请的形式要件,包括申请人应当递交申请状,并记明申请的范围、理由等有关事项,同时规定了申请人应当提供的证据范围。
对申请的受理也明确规定了条件,便于当事人提出申请,也便于人民法院及时作出处理。
本建议稿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了对停止侵权行为裁定的复议程序。
在复议程序中,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材料及时进行审查。
原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为了统一复议审查的标准,本稿规定了申请人胜诉可能性、是否侵害社会公众利益等四项复议审查标准。
五、关于对诉前停止侵权行为措施的担保 TRIPS协议规定向司法机关申请临时措施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其他国家在执行类似的措施时,也要求申请人提供符合条件的担保,以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利。
新修改的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处理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申请,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九十六条的规定。
其中民诉法第九十三条就规定了所采取措施的担保问题。
但是上述条款都是针对财产保全措施,没有对停止侵权行为作出规定。
与财产保全不同,法院责令被控侵权人停止有关行为,没有直接可以援引的担保和担保数额计算等有关规定。
因此,本建议稿第六条对诉前申请停止有关行为应当提供担保作了规定,并规定了确定担保金额应当考虑的一些情况。
考虑到实践中所采取的措施可能会造成被申请人扩大损失的情形,本建议稿第七条规定了在原有担保的基础上追加相应担保的内容。
此外,对担保的方式、金额等事项,受理申请案件的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情予以决定。
六、关于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的具体实施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措施是对紧急情况下不采取措施会造成申请人难以弥损害情形所采取的措施,贵在及时。
因此,本解释稿第九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明确规定,规定了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书面裁定,并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同时,在该建议稿第五条将人民法院作出诉前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的裁定事项,应当限于当事人申请的范围。
这对于法院及时和准确作出裁定,不滥用该项职权都具有意义。
TRIPS协议第3节临时措施第50条规定了停止侵权行为可以在开庭前“单方采取”和采取措施后对被申请人的及时通知。
这就是说,为实施停止侵权行为措施切实有效,不走漏风声,人民法院在实施措施时可以不同时通知被申请人,而在采取措施后再及时通知被申请人,保障其享有的复议权。
根据TRIPS协议的这一规定,该司法解释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作出停止有关行为的裁定,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该五日的时间差的意义就在于体现了TRIPS协议规定单方采取临时措施的执法义务。
由于停止侵权行为临时措施与财产保全的内容和适用条件都不同,不采取措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不能简单的仅用金钱赔偿就能解决问题。
所以,该项措施的解除裁定不能因被申请人的反担保而作出。
否则就失去了设置该项制度的意义。
因此,该解释稿第八条规定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不因被申请人提出反担保而解除。
责令停止侵犯专利权行为裁定所采取的措施,毕竟是一种诉讼程序上的临时措施,是为权利人在事后的侵权诉讼中处于有利的地位。
但是,根据TRIPS协议的规定和其他国家的法律规定,申请人申请措施后一定期间内不起诉或起诉失当的,所采取的停止有关侵权行为的措施应当解除,因不起诉或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损失的,申请人应当适当赔偿。
本解释稿第十二条、第十三条对此与解决赔偿问题的程序问题作出了规定。
外观专利侵权不赔偿会有什么后果
在现实生活中,不管是什么类型的侵权行为,当事人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那么外观专利侵权不赔偿会有什么后果?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相信会对你有所帮助。
外观专利侵权如果不执行法院判决,则需要法院进行强制执行。
法院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量,根据执行文书的规定,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
执行文书包括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以及依法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它们一经确定,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
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申请人,又称被执行人。
申请人是胜诉的一方,被申请人是败诉的一方。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
《专利法》第60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1、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2、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3、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21条规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又没有专利许可使用费可以参照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别、侵权人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一般在人民币5000元以上30万元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最多不得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即法定赔偿。
与商标侵权赔偿相比,专利侵权可以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来计算。
高院规定第20条:“人民法院依照专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时,可以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
”专利被侵权人可以选择第一种或者第二种方式来计算侵权赔偿。
在第一、第二种方式不能计算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适用第三种计算方式,如果第三种计算方式仍不能适用的话,那么再选择第四种计算方式,四种计算方式是有前后适用顺序的。
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也就是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专利权授予的条件
专利权就是需要相应的当事人进行一个申请的,对于这个专利权的申请就是有着一个审查的,专利的审查需要专利符合相应的条件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专利权授予的条件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新颖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
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满足新颖性的标准,必须不同于现有技术,同时还不得出现抵触申请。
1、现有技术。
现有技术是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公开的技术。
技术公开的方式有三种: (1)出版物公开,即通过出版物在国内外公开披露技术信息。
其地域标准是国际范围。
这里的出版物,是指记载有技术或设计内容的独立存在的有形传播载体,可以是印刷、打印、手写的,也可以是采用电、光、磁、照相等其他方式制成的。
其载体不限于纸张,也包括各种其他类型的载体,如缩微胶片、影片、磁带、光盘、照相底片等。
公开披露技术信息,是指技术内容向不负有保密义务的不特定相关公众公开。
公开的程度以所属技术领域一般技术人员能实施为准。
(2)使用公开,即在国内通过使用或实施方式公开技术内容。
其地域标准是在我国境内。
(3)其他方式的公开,即以出版物和使用以外的方式公开,主要指口头方式公开,如通过口头交谈、讲课、作报告、讨论发言、在广播电台或电视台播放等方式,使公众了解有关技术内容。
其地域标准是在国内。
2、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是指一项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已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该发明或实用新型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先申请被称为后申请的抵触申请。
抵触申请会破坏新颖性,防止专利重复授权。
3、不视为丧失新颖性的公开。
申请专利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2)在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全国性学术团体组织召开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3)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创造性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必须与申请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在技术方案的构成上有实质性的差别,必须是通过创造性思维活动的结果,不能是现有技术通过简单的分析、归纳、推理就能够自然获得的结果。
发明的创造性比实用新型的创造性要求更高。
创造性的判断以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知识和判断能力为准。
(三)实用性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它有两层含义:第一,该技术能够在产业中制造或者使用。
产业包括了工业、农业、林业、水产业、畜牧业、交通运输业以及服务业等行业。
产业中的制造和利用是指具有可实施性及再现性。
第二,必须能够产生积极的效果,即同现有的技术相比,申请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产生更好的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如能提高产品数量、改善产品质量、增加产品功能、节约能源或资源、防治环境污染等。
(四)其他条件,比如说明书需要对申请专利的技术公开充分等。
具体需参阅最新的《专利法》和《实施细则》。
1、形式法定原则。
申请专利的各种手续,都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
以口头、电话、实物等非书面形式办理的各种手续,或者以电报、电传、传真、胶片等直接或间接产生印刷、打字或手写文件的通讯手段办理的各种手续均视为未提出,不产生法律效力。
2、单一性原则。
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只能限于一项发明创造。
但是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3、先申请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给最先申请的人。
专利诉讼禁令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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