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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专利申请异议书,国外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10:1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什么叫专利申请异议书,国外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什么叫专利申请异议书
申请流程依据专利法,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分为受理、初审、公布、实质审查和授权五个阶段:(1)受理阶段专利局收到专利申请后进行审查,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专利局将确定申请日,给予申请号,并且核实过文件清单后,发出受理通知书,通知申请人。
如果申请文件未打字、印刷或字迹不清、有涂改的;或者附图及图片未用绘图工具和黑色墨水绘制、照片模糊不清有涂改的;或者申请文件不齐备的;或者请求书中缺申请人姓名或名称及地址不详的;或专利申请类别不明确或无法确定的,以及外国单位和个人未经涉外专利代理机构直接寄来的专利申请不予受理。
(2)初步审查阶段经受理后的专利申请按照规定缴纳申请费的,自动进入初审阶段。
初审前发明专利申请首先要进行保密审查,需要保密的,按保密程序处理。
在初审时要对申请是否存在明显缺陷进行审查,主要包括审查内容是否属于《专利法》中不授予专利权的范围,是否明显缺乏技术内容不能构成技术方案,是否缺乏单一性,申请文件是否齐备及格式是否符合要求。
若是外国申请人还要进行资格审查及申请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专利局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期限内补正或陈述意见,逾期不答复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经答复仍未消除缺陷的,予以驳回。
发明专利申请初审合格的,将发给初审合格通知书。
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除进行上述审查外,还要审查是否明显与已有专利相同,不是一个新的技术方案或者新的设计,经初审未发现驳回理由的。
将直接进入授权秩序。
(3)公布阶段发明专利申请从发出初审合格通知书起进入公布阶段,如果申请人没有提出提前公开的请求,要等到申请日起满18个月才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如果申请人请求提前公开的,则申请立即进入公开准备程序。
经过格式复核、编辑校对、计算机处理、排版印刷,大约3个月后在专利公报上公布其说明书摘要并出版说明书单行本。
申请公布以后,申请人就获得了临时保护的权利。
(4)实质审查阶段发明专利申请公布以后,如果申请人已经提出实质审查请求并已生效的,申请人进入实审程序。
如果申请人从申请日起满三年还未提出实审请求,或者实审请求未生效的,申请既被视为撤回。
在实审期间将对专利申请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以及专利法规定的其它实质性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授权条件的或者存在各种缺陷的,将通知申请人在规定的时间内陈述意见或进行修改,逾期不答复的,申请被视为撤回,经多次答复申请仍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驳回。
实审周期较长,若从申请日起两年内尚未授权,从第三年应当每年缴纳申请维持费,逾期不缴的,申请将被视为撤回。
实质审查中未发现驳回理由的,将按规定进入授权程序。
(5)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国外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
专利的申请对于所有专利权人来说都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的,对于这个专利的申请主要就是为了保证专利不被他人侵权的,但是申请也是要符合相应的流程的。
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带来国外专利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国外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国际阶段和国家阶段两个阶段。
1、国际阶段 国际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一阶段。
它包括国际申请的受理、形式审查、国际检索和国际公布等必经程序以及可选择的国际初步审查程序。
通常中国专利局在收到国际初步审查要求之日起9个月内作出国际初步审查报告。
2、国家阶段 国家阶段是国际申请审批程序的第二阶段。
国家阶段在申请人希望获得专利权的国家的专利局(称作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
它包括办理进入国家阶段的手续和在各指定局或选定局里进行的审批程序。
国际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之后,由各国专利局按其专利法规规定对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授予专利权。
建议你还是咨询专业的专利代理机构。
因为无论PCT国际申请还是单一国家申请,都需要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具体程序概述如下: PCT国际申请 中国单位或个人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或者向中国专利局声明发明不涉及国家安全,然后可通过下面两种方式之一提出申请。
(1)首先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家专利申请,然后在12个月的优先权期限内再提出国际申请: (2)直接向中国专利局提出国际申请,并在国际申请中指定中国。
提出国际申请应当委托国务院授权中国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局不接受申请人直接提交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PCT处负责受理向中国专利局提交的国际申请。
中国专利局在全国各地设立的代办处不受理国际申请。
中国国民或居民也可以直接向WITO的国际局提交国际申请。
提交国际申请文件可以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向中国专利局PCT处面交、挂号邮寄或传真提交,通过传真提交的应当在传真之日起14天内通过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将原件送达中国专利局PCT处,否则传真视为未收到。
中国专利局以实际收到符合受理条件的国际申请文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通过传真提交的,只要传真件符合受理条件,并在规定时间内将原件送达的,以传真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允许申请人在提交日起的30天内补正,并以补正符合受理条件之日为国际申请日。
提出国际申请的应当在国际申请日起1个月内缴纳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费(包括基本费和指定费)。
其中指定费既可以按上述期限,也可在优先权日起12个月内缴纳。
申请发明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发明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有附图的,应当提交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必要时应当有摘要附图)等文件。
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实用新型专利请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权利要求书、摘要及其附图等文件。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文件应当包括: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要求保护色彩的,还应当提交彩色图片或者照片。
同一产品的同一项外观设计的正投影视图应使用同一表达方法制作,即应当全为绘制视图或者全为渲染视图或者全为照片视图,不允许将不同的表达方式混用。
各国专利法规定不同,中国和多数国家都要求发明应具备新颖性、先进性和工业实用性。
新颖性指在提出专利申请之日或优先权日,该项发明是现有技术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
凡以书面、磁带、唱片、照相、口头或使用等方式公开的,即丧失其新颖性。
有些国家采用世界新颖性,有些国家采用国内新颖性,也有些国家公知以世界范围为标准,公用以本国范围为标准。
先进性也称创造性,指发明在申请专利时比现有技术先进,其程度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专业人员不是显而易见的。
实用性指发明能够在产业上制造和使用。
专利申请文件附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在先专利申请文件的附图对外观设计专利的影响 一 问题的提出 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审理过两个特殊的宣告外观设计无效案,说它们特殊,是因为两个案例宣告无效的理由均涉及外观设计专利图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申请而未公开的实用新型申请的附图相同。
案例一是上海市崇明县某电器厂作为请求人,1991年7月10日就专利局于1988年11月30日授予的87300466号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
其中的理由之一是以一个申请日为1987年7月31日,公告日为1988年4月20,产品名称为“单相通用插套转换器”的实用新型专利实质上就是87300466这个外观设计,其造型、结构图在公告的文件中已载明,因此该外观设计不具备新颖性。
合议组就该无效理由的审查决定是:请求人所提供的证据的公告日晚于本专利外观设计申请日,尽管87207354号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日是1987年7月31 日,根据专利法23条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规定,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前申请,又于该外观设计申请日后公开的实用新型专利技术方案及附图不能抵触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无效宣告理由不能成立。
案例二是中国专利局1993年8月18日授权公告的,名称为“脚后跟防裂保健袜”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是1991年5月27日。
请求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同时提交了三个附件作为证据,其中的一个附件是包括了一实用新型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等文件,该实用新型的申请日是1991年2月5日,公告日是1991年7月31日。
与案例一同样,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作出了维持专利权有效的结论。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当以一项实用新型专利作为宣告一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时,如果该实用新型在这一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以前已公开,则其说明书附图可以作为宣告该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相反,在该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以前尚未公开的实用新型,其说明书附图不能作为宣告这项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证据。
从上面两个案例的介绍可以看出: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局依据当时的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将实用新型专利套用到公开出版物,即使是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申请在先,但只要没有在外观设计申请日前公开发表,即不能作为宣告外观设计无效的证据。
两个案例适用法律是正确的,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理,解决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效力问题。
但笔者由此想到实践中会存在这样的情况: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与外观设计专利权人不同,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实施其专利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人控告其侵权,那么侵权纠纷该如何解决?既然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根据法律规定是难以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不侵权的。
如果认定实用新型专利权人侵权了外观设计专利权人的专利权,对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而言,无疑是不公平的。
二、现有法律规定的缺陷 2000年8月25日,通过了专利法的第二次修正案,在专利法在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的规定,但这一规定仍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
所谓的权利冲突指的是同一客体作为不同法律的保护,能够依法分别获得不同的权利,由于权利主体的不同而产生的冲突。
那么在先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的附图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能否以外观设计专利权与实用新型文件的著作权相冲突为由,宣告外观设计无效? 为解决权利冲突问题,在专利法第一次与第二次修改之间,1998年7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8) 65号)中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处理原则”(注1)指出:“…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通则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原则,依法保护在先授予的权利人或者在先使用人享有继续使用的合法的民事权益。
”这个原则在修改后的专利法二十三条得到体现,即增加了“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的规定。
首先看看先申请的实用新型或发明的附图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这二者的权利性质分别是什么? 一般而言,实用新型申请和外观设计申请都具有双重权利,一个是授权后的专利权,另外就是著作权。
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一方面,只要是外观设计的申请人独立创作的,则即构成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而且不能以“权利冲突”为由不授予专利权。
另一方面,如果外观设计的申请日较晚,且不能证明其外观设计方案是他独立完成的,倒是可以以“冲突”为由拒绝授予专利权。
依据上述的规定,对于本文所述的情况却无法适用。
也就是说: 对于第一方面,由于外观设计的申请人是独立创作的,即构成可以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授予了专利权,在实施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情况下,实用新型申请人不能以上述行为侵犯其著作权为由来维护其合法权利;
什么叫专利申请异议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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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