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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承担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4 16:12:3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对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而言,最基本的修改限制是修改文件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内容,同时还应当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专利局与专利申请人之间的地位不平衡。

专利申请的审查是审查员与申请人之间确定合适的授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过程。

审查员代表专利局进行审查行为,属于行政行为,专利局是行政主体,申请人是行政相对人,申请人明显处于劣势。

因此在专利审查的过程中应当为申请人提供一些优越的条件,来保证申请人权利的实现。

在专利审查过程中给予申请人修改文件和陈述意见的机会就是平衡专利局和申请人之间地位差别的重要措施之一。

第二、规定的修改时机与专利申请人希望做出修改的时机应当一致。

在既没有审查的意见,也没有检索的结果的时候,给予申请人主动修改的机会的意义不是很大。

第三、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应当经受审查。

特别是,在申请文件提交后到公布之前的修改应当接受审查,以保证公开的专利申请不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从而公众所能看到的专利申请公开文本不超出原始申请公开的范围,保护公众的利益。

第四、节约程序。

即主动修改的机会应当受到适当的限制,以避免过多次数发出审查意见和修改、答复,拖延审查周期。

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审查指南》中的专利文件修改规则所提供给申请人的修改机会不够,不利于保护发明创造。

综合考虑以上因素,这里按照专利申请文件的各个阶段分别提出一些关于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的建议。

第一,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 在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应当准许申请人主动修改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是申请人自提交专利申请文件后收到的第一个对申请内容进行评价的官方意见。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一般包括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以及审查员的反对理由。

此时,专利申请人根据审查员引用的对比文件,并结合审查员的意见,重新分析所申请发明的新颖性和创造性,从而能够界定出发明的最适当的保护范围。

第二,公布之后 当一项发明专利申请提交以后,该发明所涉及的技术内容已经固定下来,在任何阶段都不能对申请中的实质性的技术内容做出修改。

也就是说专利申请中不得加入新的内容。

如果专利申请人可以任意地在所提交的专利申请中加入新的内容,那么因为修改的效力是追溯到申请提交之日的,所以就会与专利体制的目的相背离,在专利体制中,专利性判断的时间基准是申请提交的时间。

但是,申请人在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所要求的权利范围是可以更改的。

申请人所希望的专利权利范围随着时间和与专利相关的产品市场格局的变化会有所变化。

申请人在提交专利申请时所撰写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两年后可能没有任何价值,但是申请文件所公开的其他技术内容可能成为申请人所希望保护的发明。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允许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那么专利局审查的专利权利要求就成为专利申请人所不需要的权利要求,而申请人所希望的权利要求则不能得到审查。

从专利申请公布后到专利局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的整个期间都允许专利申请人提出主动修改,可以避免审查员审查申请人已不希望要的权利要求,从而更好地保护申请人的权利,并提高审查效率。

第三,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的引用文件 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应当列出审查员检索的相关文件,不论是否引用。

在目前的专利审 查实践中,审查员在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所列出的对比文件必须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予以引用,不引用的文件则不列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

这种审查方式很不利 于提高审查效率。

如果审查员将所检索的相关文件全部列在审查通知中,申请人可以一次性考虑全部对比文件,可能一次主动修改就能形成一份可以获得批准的权利 要求,从而大大缩短审查时间。

审查员检索的相关文件分为两个部分,审查员在审查通知书正文中引用以评价专利性 的对比文件,可以称之为“引用的对比文件”;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正文中不引用的对比文件,可以称之为“其他对比文件”。

这种方式一方面有利于申请人修改申请文件时考虑可能被审查员后续引用的文件,以提高审查效率,另一方面,这些在案卷历史中的文件也可以被公众所利用。

检索的相关文件可以参照PCT检索报告的方式列出。

第四,继续审查通知

侵犯他人专利权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



现在越来越多人的人具有产权保护意思,对于侵犯自己专利权的行为会提起诉讼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那么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接下来就由小编为大家整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让我们带着问题一起看下去吧。

专利强制实施许可,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法定的情形下,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他人实施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法律制度,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付给专利权人合理的使用费。

专利行政部门依法定条件和程序颁发的使用专利的许可。

申请人获得这种许可后无需专利权人同意即可得以实施专利,但应支付合理的使用费。

强制许可的对象指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不包括外观设计。

1、停止侵权。

是指专利侵权行为人应当根据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的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立即停止正在实施的专利侵权行为。

2、赔偿损失。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专利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可以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3、消除影响。

在侵权行为人实施侵权行为给专利产品在市场上的商誉造成损害时,侵权行为人就应当采用适当的方式承担消除影响的法律责任,承认自己的侵权行为,以达到消除对专利产品造成的不良影响。

1、原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审核委托人的资格 根据专利法第60条的规定,对于专利侵权行为,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专利权人是指依法获得专利权的个人、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

利害关系人是指除专利权人外,专利权被侵犯时对其有利害关系的人,即专利实施的被许可人。

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在专利权人不起诉的情况下可以单独提出专利侵权诉讼;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除在许可合同中另有约定外,只能与专利权人一起作为共同原告提出专利侵权诉讼。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 原告方在向法院提出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应判断所拥有专利的稳定性,看看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除相对于现有技术分析专利权的稳定性外,还要分析专利文件是否存在其他的致命的缺陷,以及这些缺陷是否可以在无效程序中加以克服。

(3)侵权证据的收集 2、被告方代理人的准备工作 (1)分析委托人的实施行为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判断专利权的稳定性,看看原告的专利有无被宣告无效的可能。

(3)证据的收集。

即使涉嫌侵权人通过分析,认为自己实施地技术落入了涉案专利地保护范围,但是涉嫌侵权人有证据证明自己实施地技术属于公开技术地,仍可以提出公知技术抗辩。

此外如果涉嫌侵权人是专利产品地使用者或者销售者地,涉嫌侵权人不知道该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并能举证证明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的,可以提出自己只承担停止侵权的责任,而免除赔偿损失的责任。



专利权中的优先权的作用



专利权客体类型有: 1。外观设计,主要是指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方面做出的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3。实用新型,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等方面提出的,具有实用性的的新技术方案。

提醒您,专利权的客体,也称为专利法保护的对象,是指依法应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根据我国《专利法》第2条的规定,专利法的客体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

专利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一致的,可以转让一半的专利,双方要签订转让合同,并且进行登记。

《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向外国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手续。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

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制定专利申请文件修改规则需要考虑的因素和建议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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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申请专利 发明专利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