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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三),我国地铁专利技术布署分析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0: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三),我国地铁专利技术布署分析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三)



无效宣告程序中增加的依职权审查条款 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74条第2款规定,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审查决定之前,无效宣告请求人撤回其请求或者其无效宣告请求被视为撤回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终止。

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在已有证据和已进行的审查工作基础上能够作出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决定的,不终止审查程序。

为了体现该条的精神,《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四部分第三章中补入了如下几种可以依职权进行审查的情形:(1专利权存在请求人未提及的明显不属于专利保护客体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相关的无效宣告理由并进行审查。

(2请求人请求宣告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无效,而未以同样的理由请求宣告其他权利要求无效,不引入该无效理由将会得出不合理的审查结论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依职权引入该无效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而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则可以依职权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进行审查。

(3请求人以权利要求之间存在引用关系的某些权利要求存在缺陷为由请求宣告其无效,而未指出其他权利要求也存在相同性质的缺陷,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与该缺陷相对应的无效宣告理由对其他权利要求进行审查。

例如,请求人以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A而修改超范围为由请求宣告权利要求1无效,而未指出从属权利要求2也存在同样的缺陷,如果专利复审委员会认定该修改超范围的无效宣告理由成立,则可以引入该无效宣告理由对从属权利要求2进行审查。

(4请求人以不符合专利法第三十三条或者专利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由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且对修改超范围的事实进行了具体的分析和说明,但未提交该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的,专利复审委员会可以引入该专利的原始申请文件作为证据。

补入的上述情形都是为了更好地提高专利授权质量,维护公众利益,以更符合无效宣告程序的立法本意。

有关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的修改 《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二章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本文介绍的修改点主要涉及其中的驳回条件、说明书附图、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以及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所适应性增加的内容。

关于驳回条件 原审查指南第3.5节关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驳回条件有如下规定:“申请文件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在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经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然没有消除的,或者 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该规定没有体现听证原则中关于“审查员在作出驳回决定之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至少给申请人一次陈述意见和/或修改申请文件的机会”,也没有明确听证原则与节约程序原则的关系。

本次审查指南针对该问题将原审查指南的上述规定修改为:“申请文件存在不可能通过补正方式克服的明显实质性缺陷,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后,在指定的期限内申请人未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例如仅改变了错别字或改变了表述方式,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如果是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了修改,即使所指出的缺陷仍然存在,也应当给申请人再次陈述和/或修改文件的机会。

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缺陷,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 根据《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规定,如果申请人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了修改(这种修改并非只是改变了错别字或改变了表述方式,即使申请文件仍然存在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审查员都需要再次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该缺陷。

但是,这样的修改不能够无节制地进行,否则,将会拉长整个审查过程,大大地降低审查效率,为兼顾节约程序原则,《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将这样的修改限制为:“对于此后再次修改涉及同类缺陷的,如果修改后的申请文件仍然存在已通知过申请人的缺陷,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审查员可以不再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便可以驳回申请的情况,即只有申请人在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提出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和/或证据,也未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的情况下,才可以不再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而直接以告知过申请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作出驳回决定。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的上述修改一方面理清了听证原则与节约程序原则在操作层面的关系,另一方面与《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第二部分第八章第6.1。1节发明专利申请中驳回申请的条件达到了一致,统一了审查标准,规范了审查员的实践操作。

说明书附图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在第7.3节增加了关于说明书附图的内容:“附图是说明书的一个组成部分。

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地理解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

因此,说明书附图应该清楚地反映实用新型的内容。

”原审查指南缺少对于说明书附图作用的解释,该段新增内容目的在于明确附图在实用新型说明书中的作用,统一申请人和审查员对于说明书附图作用的理解。

针对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修改 如果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申请文件的修改不是按照审查意见通知书指出的缺陷进行的修改,审查员应当如何处理这样的修改,原审查指南没有明确规定。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对此增加了如下内容:“如果申请人提交的修改文件包含有并非针对通知书所指出的缺陷作出的修改,审查员可以发出通知书,说明不接受该修改文本的理由,要求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修改文本,同时应当指出,如果申请人再次提交的修改文本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审查员将针对修改前的文本继续审查,如作出授权或驳回决定。

” 根据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五十二条(原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只有在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两个月内可以对申请文件进行主动修改,此外的主动修改是不被接受的(修改的文件消除了原申请文件存在的缺陷,并且具有被授权前景的除外。

此次新增加的上述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所进行的主动修改一般是不予接受的。

关于适应性修改新增加的内容 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6条涉及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某些规定应当予以驳回的情形,在这些条款中关于新颖性、实用性以及进行保密审查等是新增加的条款。

为落实专利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第46条的规定,《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中增加了对于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进行明显新颖性、实用性的审查以及进行保密审查等内容。

(一关于明显新颖性的审查

我国地铁专利技术布署分析



民营化推动地铁技术大发展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铁路建设突飞猛进,取得了巨大成就。

例如,我国电气化铁路里程仅次于俄罗斯,居全球第二位。

我国还建成野外穿山铁路隧道7400多条,隧道长度超过4200公里,居全球第一位。

目前,我国铁路客货周转总量占全世界1/4以上。

不过,由于长期依赖昂贵的进口施工、运输设备,我国城市地铁和轻轨建设发展缓慢。

截至2006年,我国十大城市开通地铁和轻轨合计440多公里,不及英国一个伦敦市的地铁和轻轨总里程。

随着我国大型盾构机、A型地铁列车、直线电机运载系统、磁悬浮技术等陆续取得重大突破,我国正在出现一个地铁建设高潮,主要城市的轨道交通市场规模将达上万亿元。

目前,我国已经形成青岛、济南、唐山、大连、大同、株洲、上海等几大铁路装备制造中心。

其中,济南正在成为我国最大的铁路装备民营制造中心,年机车制造能力将迅速突破3000辆,并将逐步进入城市轨道交通装备市场。

我国铁路行业的民营化工作已经从铁路建设、线路运营,发展到机车制造领域,地铁装备的组件设计、制造工作已经绝大部分转移到民营企业。

这为我国铁路,尤其地铁行业专利技术的大发展提供了坚实的产业基础。

国内企业引领地铁专利部署新潮流 我国铁路行业长期以来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占据主导地位,但是铁路及其装备并非专利部署的“不毛之地”。

例如,山东丛林集团就铁路机车制造所需重型装备申请专利数十篇;湖南株洲九华新材料涂装实业有限公司的专利产品在铁路机车领域应用广泛。

很多专利在许可贸易中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

例如,北京某国有研究机构曾就铁路通信管理系统申请几件专利。

后来,该专利技术获得许可费收入8000多万元。

铁路系统的专利纠纷也不罕见。

例如,天津市精达铁路器材有限公司、西安一信铁路器材有限公司、郑州铁路局洛阳电务段、洛阳铁路泰达工贸有限公司、天津市天驰铁路物资供应有限公司等都曾卷入铁路技术的专利侵权诉讼。

目前,绝大部分铁路技术的专利纠纷由发明人或者民营企业发起。

随着民营经济在铁路行业的深入发展,相关专利纠纷还会大量增加。

从专利部署看,2002年以后,我国地铁专利申请显著增加,而且国内申请人公开的申请量占70%以上。

但是,随着外资陆续进入我国地铁装备设计、制造领域,来自国外的发明专利申请正急剧增加。

另一方面,原先国有企业主导的专利部署较为“粗犷”,例如就一个自主设计制造的高速列车仅部署二十来个专利;大部分可以申请专利的技术点被完全忽略了。

现在,民营企业进入后,专利部署正日益“精细化”,围绕一个核心发明部署数十篇,甚至上百篇专利的情况已经开始出现。

从技术内容看,相关文献主要分布在如下领域: 盾构挖掘装置。

该领域出现了大量发明专利申请,主要涉及如下技术: (一)盾构机械组件。

例如,02107428.3号文献涉及一种盾构掘进机的刀头。

它能实现圆盘刀挖掘位置和挡水位置的转换,即使不进行地基改良也能从刀头辐板内部进行圆盘刀的更换。

它配置有圆盘刀安装箱,还有轴支在圆盘刀安装箱上,并可转动支撑圆盘刀的圆盘刀罩。

200410025408.0号文献涉及一种比例反馈控制及蓄能器补油的盾构螺旋输送机液压系统,包括三位四通电磁换向阀、马达、转速传感器、单向阀、液控单向阀、节流阀、二位二通电磁换向阀、位移传感器、液压缸、行程开关、截止球阀、卸荷球阀、溢流阀及蓄能器。

它用转速传感器实时检测转速,根据土舱压力反馈控制变量泵排量,继而控制螺旋机转速即排土量。

(二)盾构机。

例如,200510028862.6号文献涉及一种复合式平衡盾构机,包括盾构机壳,机壳前部的刀盘,刀盘后部的土仓,用于输送切削土的螺旋输送机和均布在盾构壳体四周的推进油缸。

其中,刀盘上同时设置撕裂刀和切削刀,切削刀的刀锋略靠撕裂刀之后;土仓的后壁面上设置有多个注浆孔;在土仓后部安装有气压平衡设备。

螺旋输送机设置两道闸门,第一道为液压闸门,第二道为手动闸门。

02105894.6号文献涉及一种半盾构挖掘机,它在内插于埋设管的前端部的挖掘机主体上,设置具有扩大、缩小装置的刀头,并且设置多个用于固定、保持该挖掘机主体的夹钳,通过这些夹钳的扩径、缩径动作,它在埋设管的内面上自由压接、释放闸瓦。

(三)盾构辅助装置。

例如,200510112103.8号文献涉及一种大直径盾构隧道出洞防水装置。

它包括井圈,井圈上固定设置有垂直面钢板和水平面钢板,垂直面钢板处固定有防水橡胶板。

它的水平面钢板上至少固定连接有两个钢丝刷,在钢丝刷之间的水平面钢板上预埋设置油脂加注管。

(四)盾构辅料。

例如,200410099179.7号文献涉及一种地铁盾构施工同步注浆可硬化浆液,其发明组分的重量百分比为:水泥7%~15%,粉煤灰40%~54%,砂15%~27%,水22%~25%?聚胺类高分子聚合物0.54%~0.63%?外掺剂萘系缩合物0.37%~0.46%。

磁悬浮技术。

该领域发明专利申请大部分来自国内企业和科研机构,主要分布在如下门类: (一)模板。

例如,01107053.6号文献涉及一种磁悬浮导轨梁模板?包括底模,置于底模上的端模,侧模,置于侧模之间的内模,侧模分别包括竖带,通过横带与竖带连接的侧模下体,与侧模下体铰接的侧模上体,侧模上体中有含翼缘的预埋联接件固定盒,翼缘的宽度、高度和斜度调整装置,在内模中还有内模调控装置。

(二)机床。

例如,03129519.3号文献涉及一种磁悬浮轨道梁数控机床,包括床身、立柱、主轴箱、控制系统、操作站等,其中,床身长36米,设置有可在床身上全长移动的立柱滑座,还设置有可在立柱滑座上作水平转动的立柱转座;立柱固定在立柱转座上。

它还设置有可沿立柱上下移动的滑鞍。

主轴箱设置在滑鞍上,由A轴回转机构驱动可在垂直平面内转动。

(三)运行方法。

例如,200510054322.5号文献涉及一种磁悬浮轨道机车的运行方法,包括测量在定子绕组的每根现有供电相线中的电流强度随时间的变化;测量由机车发出的杂散磁场在车行道上的各供电相线所在区域内的磁通量随时间的变化;由所测得的各电流强度值、附加的磁通量和机车的电动机常数计算出作用在该机车上的力;随后将所求出的力与一阈值进行比较;在力偏离所述阈值太多时,中止向所述定子绕组供电。

(四)检测方法。

例如,200410068035.5号文献涉及一种磁悬浮轨道状态自动检测装置和方法。

它的装置中,位移传感器、触发传感器均固定安装在测量架上,与高速数据采集卡相连,测量架通过前后固定螺栓固定在车辆车架上,高速数据采集卡输出端接到宽频数字滤波处理器输入端,宽频数字滤波处理器输出端接到形位误差计算处理器输入端,形位误差计算处理器输出端接到高速存储器。

它的方法中,宽频数字滤波处理器采用差分数字滤波算法消除车载系统本身的振动,求取相邻两个传感器测量值之差,运用基于位移差值的形位误差算法即得到准确的形位误差值,实现车载式磁浮轨道状态的快速自动检测。

(五)材料发明。

例如,01126937.5号文献涉及一种磁悬浮列车用高性能软磁钢,主要成分有C、Mn、P、S、AlT、Cr、Cu、Ti、N、Ni、Ca等,其余为铁和不可避免的夹杂、它的制造方法是:通过铸造工艺、热轧工艺、正火工艺及控制正火后的冷却速度等工艺,使软磁钢平均晶粒尺寸介于15μm~30μm之间。

(六)列车发明。

例如,03135361.4号文献涉及一种斥力型自导向磁悬浮列车车体、路轨及高速列车。

其中,列车车体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单个车体构成,每个车体底部的横断面均呈上宽下窄的等腰梯形状;每个车体底部的两个斜面上均紧固有只浮板,只浮板上带有永磁体;至少一个车体底部的两个斜面上还紧固有驱动板,只浮板与驱动板在车体底部的紧固位置相互错开不重叠,驱动板上带有金属板栅状电枢,板栅形电枢的栅条沿车体的横向排列。

路轨基坑的横断面均呈上宽下窄的等腰梯形状,于路轨基坑的两个斜面上铺设有能产生磁场,且与车体底部只浮板相对面为相同磁极的路轨。

(七)核心部件。

例如,03146607.9号文献涉及一种超导部件、超导磁悬浮装置及超导磁轴承。

该超导部件由多个超导要素部件整体化构成,具有相互平行的两个平行面。



港澳台三地专利制度比较



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港、澳、台三地的专利制度有相似之处,但同时也有很多差异。

其中香港和澳门专利制度上的相似之处比较多,而台湾有自己独立的专利制度,和香港、澳门专利制度上的差别比较显著。

申请人向这三地申请专利,在了解他们之间相似之处的同时,更应该多注意他们之间的不同之处,以免造成时间和资金的不必要的浪费。

一、申请文件语言 港、澳、台三地的专利申请都可以用中文来提交。

而台湾的专利申请语言是繁体中文,因此,如果原申请文件是用中文撰写的,向台湾智慧财产局提交专利申请之前,应该将申请文件转变为符合台湾专利法要求的繁体中文。

另外,香港的专利申请语言可以是中文或英文,澳门的专利申请语言可以是中文或葡文。

因此。

如果原申请文件是英文或葡文撰写的,向香港或澳门申请专利可能就不需要再将申请文件译为中文了。

二、专利保护类型 港、澳、台三地都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仅叫法不太一样: 1。香港的标准专利即我们所说的发明,短期专利即实用新型; 2。澳门的实用专利即实用新型,设计及新型专利即外观设计; 3。台湾的新式样专利即外观设计。

三、专利申请途径 1。香港标准专利的申请途径: 香港标准专利的批予以下述3个专利局所批予的专利注册为基础: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 2)欧洲专利局(就指定联合王国的专利而言); 3)联合王国专利局。

标准专利的申请一般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指定专利申请的记录请求;第二阶段:就已获以上任一专利局批予的专利,在香港提交注册与批予请求。

2。澳门发明专利的申请有以下两种途径: 1)申请将大陆发明专利延伸至澳门特区生效(延伸注册); 2)在澳门提出发明专利申请。

通过比较我们可以发现,香港标准专利的申请和澳门的延伸注册比较相像。

3。而台湾专利的申请,没有类似香港“申请登记注册”或者澳门“延伸注册”这种申请途径,需要单独向台湾提出专利申请才可以获得注册授权。

四、各专利主管单位的审查工作

《审查指南(征求意见稿)》重点修改内容(三)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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