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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提出专利无效多久有通知书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5: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提出专利无效多久有通知书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



专利法解读:第二十三条【外观设计】 第二十三条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解读】本条是关于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具备的条件的规定。

一、外观设计应当具有新颖性。

即与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并且不相近似。

其出版公开的范围为国内和国外,公开使用的范围为国内。

这里讲的“公开使用”,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相同的实物公开销售或者使用。

因而,在新颖性方面,与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标准是一样的。

二、外观设计应当具有创造性。

即与现有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

这里讲的“不相同”,是指产品不相同和设计不相同。

产品不相同,是指产品的用途和功能不完全相同。

设计不相同,是指形状、图案、色彩三个要素不相同。

应当指出的是,相同的设计,用在不同的产品时,不应认为是相同的外观设计。

三、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在这里“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是指外观设计人在申请专利以前,他人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

这种在先权主要是指:商标权、著作权(主要是指美术作品)、肖像权等等。

由于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所以,外观设计容易与商标权、著作权等权利相冲突,因而,法律规定不得与这些权利相冲突。



提出专利无效多久有通知书



为了保护自己发明的东西免遭侵权,或者侵权之后便于维权,就要进行专利权的申请,但是有时候授予专利权之后,由于不合乎专利法或者其他条件,会由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就提出专利无效多久有通知书、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形有哪些、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期限自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的任何时间。

(二)无效宣告程序中提供证据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补足理由和提交新的证据,否则,可以不予考虑。

(三)无效宣告请求费的期限。

无效请求人自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无效宣告请求费。

(四)无效宣告程序中委托书不符合规定,需要补正的期限。

请求人委托专利代理机构而未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委托书或者未写明委托权限的,请求人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补正。

(五)对“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的答复期限。

专利权人自收到“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一个月内答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只要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就可以申请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而申请专利无效的情形无非有以下四种: (一)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四)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授予专利权。

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一)形式审查 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请求书后,首先进行形式审查,包括无效宣告请求针对的专利,是否已经授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否属法定理由等。

(二)合议审查 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合议组通常仅针对当事人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的范围、理由和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



权利要求书中的形式缺陷



【实例列举】 某专利申请为一种安全保密的计算机登录方法及其系统,其原申请的权利要求书简述如下。

1。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用一个摄像装置对人脸特征进行采集,然后通过一个登录程序,将采集的动态人脸特征交给一个认证程序,由该认证程序对用户进行登录授权。

2。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其特征在于……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根据人脸特征进行登录的程序,其特征在于……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登录程序,其特征在于……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特征在于…… 6。一个动态人脸的认证程序,其特征在于,可以根据权利要求4~5所述的登录程序提供的动态人脸图像数据,以及……决定……用户的权限范围…… 7。一个用户登录授权的管理程序,特征在于…… 8。一种计算机可读取的记录媒体,其特征在于,其上记录的计算机程序可执行如下步骤…… 【审查意见】 原申请中的权利要求书主要存在以下形式性缺陷 1。权利要求的保护类型不清楚。

权利要求2的保护主题“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及程序”的类型不清楚。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一1款规定,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其中包含的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能够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

对于权利要求2的主题名称,首先,“程序”的保护主题既不是装置也不是方法,并且涉及的主题名称“程序”属于专利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2)项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保护的客体,因此,在权利要求书中决不可以出现以“程序”为主题的权利要求,否则将导致实质性的驳回后果。

其次,保护主题类型应单一,不能出现产品和方法同时为保护主题,权利要求2中“装置及程序”显然保护类型不单一,导致保护类型不清楚。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应为“1。一套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 在实质审查过程中,通常只要主题名称中出现了“程序”,即可将其归纳为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范畴,对此类权利要求的修改只能通过删除权利要求或者修改保护的主题名称来进行。

实践中,这类问题出现的频率最高,主要是由于中国专利法中规定了计算机程序属于不授予专利保护的客体,而在其他国家的法律,例如,美国专利法中就没有类似的规定,因此一些国外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专利时,通常将国外首次申请的申请文件未做任何修改就提交给专利局,由此导致此类问题屡禁不止。

也许申请人是出于另外一种考虑,就是期待某一天中国专利法的修改能将计算机程序也纳入专利法保护的范畴吧。

2。从属权利要求的引用不当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从属权利要求的撰写分为引用部分和限定部分,其引用部分应当写明引用的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其主题名称。

本文从属权利要求3~5引用的是权利要求1或2,因此,其主题名称应当仍然是权利要求1或2的主题名称,故应改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或者改写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装置”和“5。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 而原申请的从属权利要求3~5的引用部分中的主题名称为“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显然不符合上述规定。

如果权利要求3~5是对登录程序或摄像装置的进一步限定,应在限定部分中加入对其的限定性描述,如“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含……”和“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应为“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登录程序只包括用户名接口和人脸认证程序接口两种接口。

”和“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安全保密登录计算机系统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摄像装置可以将动态图像传送给所述的登录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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