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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专利法解读:第六十七条【专利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6:2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专利法解读:第六十七条【专利管理人员渎职责任】

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专利法解读:第十五条【专利权人的标记权】 第十五条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共有人对权利的行使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共有人可以单独实施或者以普通许可方式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许可他人实施该专利的,收取的使用费应当在共有人之间分配。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解读】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的标记权的规定。

一、专利权人的标记权,是指专利权人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的权利。

专利标记是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的标志,通常是表明“专利”或者“中国专利”的文字或者符号,我国法律对此没有规定统一的样式,专利权人可以自己设计。

专利号是指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授予专利权的序号。

专利权人行使标记权,在自己的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一方面可以起到宣传的作用,表明自己的产品是经过严格审查后获得专利权的产品,从而增加消费者对该产品的信赖,以增强该产品的竞争能力,扩大产品的销路;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警示的作用,表明该产品是专利产品,享有专利权,是受到专利法保护的,他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不得随意仿造。

二、有些国家是把权利人在专利产品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作为一项义务来规定的,专利权人如果未在其专利产品上标示专利标记和专利号,他人仿制该产品不作为侵犯专利权,权利人不能要求赔偿。

这样的规定,对便于公众认识专利产品,简化对专利侵权的认定和取证工作,确有一定作用。

但是,这一规定有时很难操作,有些专利产品,如小的零件、散装的、粉状的产品,就很难在其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



专利法解读:第六十七条【专利管理人员渎职责任】



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专利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步骤一、咨询:1、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是否属于可以申请专利的内容;对此咨询,建议多咨询几家后对比确定正确的结论。

因为当前很多的资讯接待员是的工资都是提成制的,为了业务量,有时对咨询会有不恰当的回复。

2、确定发明创造的内容可以申请哪一种专利类型(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二、签定代理委托协议此时签定代理协议的目的是为了明确申请人和专利代理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主要是约束专利代理人对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内容负有保密的义务。

三、技术交底1、申请人向专利代理人提供有关发明创造的背景资料或委托检索有关内容;2、申请人详细介绍发明创造的内容,帮助专利代理人充分理解发明创造的内容。

四、确定申请方案代理人在对发明创造的理解基础上,会对专利申请的前景做出初步的判断,对专利授权可能性很小的申请将建议申请人撤回,此时代理机构将会收取少量咨询费,大部分申请代理费用将返还申请人。

若专利授权前景较大,专利代理人将提出明确的申请方案、保护的范围和内容,在征得申请人同意的条件下开始准备正式的申请工作。

五、准备申请文件1、撰写专利申请文件;2、制作申请书文件;3、提交专利申请并获取专利申请号。

六、审查中国专利局会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专利代理人会进行专利补正、意见陈述、答辩、变更等工作。

如有需要,申请人应该配合专利代理人完成以上工作。

七、审查结论中国专利局根据审查情况将会作出授权或驳回审查结论,这一过程的时间一般为:外观设计6个月左右,实用新型10-12个月左右,发明专利2-4年。

八、办理专利登记手续或复审请求:如果专利申请被授权,则根据专利授权通知书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领取专利证书。

如果专利申请被驳回,则根据具体的情况确定是否提出复审请求。

至此,专利申请过程即结束。



怎样运用思维的扩展



专利代理人通常依据发明人提供的技术交底书来撰写申请文件。

技术交底书质量的高低会对申请文件质量的好坏产生影响。

但很多发明人并不熟悉专利申请文件撰写的要求,他们提供的技术交底书通常是产品实际设计开发的具体技术内容。

笔者认为,在撰写申请文件过程中恰当地运用思维的扩展,则可以在具体技术内容的基础上挖掘出更多的技术内容。

思维的扩展是专利代理人进一步完善技术方案所需要的,也是专利代理人引导、启发发明人,使其完善技术方案、补充技术内容所需要的。

思维的扩展可分为横向扩展和纵向扩展。

横向扩展 横向扩展又可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技术特征的扩展,二是对技术方案的扩展。

专利代理人应对技术特征进行分析,如果用其他技术特征替换现有技术特征,是否仍然能够实现发明目的,若是,就应考虑是否把技术特征替换后的技术方案写入权利要求书。

比如,原方案采用铝作为导热材料,专利代理人应考虑用铜或其他材料是否也可以;原方案采用皮带传动,专利代理人就应考虑用齿轮、链轮或其他传动方式是否也可以。

同时,专利申请人还应该思考是否有可以替代的技术方案,若有并能够实现发明目的,就应考虑是否写入权利要求书。

按目前的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对技术特征的替换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而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而整个技术方案的替换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被纳入专利保护范围。

因此,对技术方案的横向扩展是不容忽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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