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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的授予原则,尼尔·罗伯茨:专利战阻碍创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7:53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的授予原则,尼尔·罗伯茨:专利战阻碍创新

专利的授予原则



衣服的主要成分就是面料,面料不同触感及感观均有所差别,同时面料也是决定衣服价格的很大因素。

面料如果经过生产厂商的独家创新,是否可以申请知识产权保护?下面由小编为您整理有关面料如何保护版权的相关内容供您参考了解。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布料并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之一,所以是不能申请版权登记的,但可以申请专利权。

受著作权保护的有: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4、美术、建筑作品; 5、摄影作品; 6、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8、计算机软件; 我国专利法规定的专利类型有三种: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1、发明专利 针对产品、方法或者产品、方法的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发明专利; 2、实用新型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可以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3、外观设计专利 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按照专利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当出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分别提出专利申请的情况时,有两种处理的原则:一个是先发明原则,一个是先申请原则。

先发明原则,是指同一发明创造如有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应把专利权授予最先做出此项发明创造的人,而不问其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早晚。

但由于在采取此项原则时,在确定谁是最先发明人的问题上往往会遇到很多实际困难,因此,世界上只有美国、加拿大和菲律宾等少数国家采用这种原则。

先申请原则,是指当两个以上的人就同一发明分别提出申请时,不问其作出该项发明的时间的先后,而按提出专利申请时间的先后为准,即把专利权授予最先提出申请的人,中国和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采用这一原则。



尼尔·罗伯茨:专利战阻碍创新



你可能会有一种印象:最近看到的专利相关新闻,似乎比以往都多?事实正是如此。

原本只有智库和博士研究生才会感兴趣的知识产权,现在突然成了让硅谷企业互相争得头破血流的稀世珍宝。

今年7月,一个由苹果、RIM、爱立信(微博)、索尼、EMC和微软六巨头组成的临时联盟,斥资45亿美元“团购”一批北电的网络通讯专利,击败了开价6亿美元的谷歌。

一个月后,谷歌发起反击,砸下125亿美元并购摩托罗拉(微博)移动公司,主要意图是获得后者的大量专利。

HTC和苹果仍在为专利侵权指控对簿公堂;柯达和InterDigital也因为各自的专利资产而被盯上。

据知识产权诉讼研究机构Lex Machina统计,2010年美国的专利官司达到2833桩,几乎比10年前增加了25%;今年肯定还会继续上升。

这是怎么回事,为什么这样一个令人昏昏欲睡的话题,突然成为美国公司商战的必争重地? IT企业其实已经围绕专利征伐多年,微软和苹果这类公司一向都很清楚专利资产的价值。

谷歌出手收购摩托罗拉移动,也是防御性商战的沿袭。

近年的新变化,是各企业对专利的争夺速度变快,力度加大。

“专利的本意是鼓励创新,但近来它们却被用作阻挠创新的武器。

”在谷歌宣布摩托罗拉交易前不到两周,该公司首席法律官戴维·德拉蒙德感叹道。

密苏里大学专利法教授丹尼斯·克劳奇认为,竞争对手之间耗时费钱的专利诉讼骤增的原因,是“迫使对手停止运作,或者对其设限的权利,在平台之争中变得很有价值。

成功专利官司的结果通常是,法庭下令禁止被告继续侵权行为”。

这可能意味着必须从货架上撤下产品。

这类诉讼和反诉讼也很容易提出,因为你只要购得一项专利,马上可以将它用作法律武器。

而今天被起诉的公司,明天就可以通过买进一批专利立即展开反攻。

“这确实使专利战变成一种对弈。

智能手机业者现在的主要考虑是:筑起专利壁垒,抵御官司袭击。

” 专门经营专利买卖的NPE机构的出现,使局势更加复杂化。

这些机构会搜寻并购买有价值的专利,其意图并非用于创新,而是向企业收取专利费。

拥有3.5万项专利的“知识风险”公司负责人内森·默沃兹为NPE辩解说:“好的发明家,未必善于经营或推销其产品,但他们仍有权因为自己的发明获益。

” NPE几乎都与企业就专利纠纷达成收费和解,而不是告上法庭。

大企业讨厌它们,但慢慢把付专利费看作一种税收。

竞争对手之间则大多打法庭战,以求封杀对手。

苹果近期赢得的一桩诉讼,可能导致HTC被禁止在美国经营多数业务。

而HTC也通过向谷歌购得的多项专利,正在对苹果发起反诉。

(文/作者丹尼尔·罗伯茨 编译自《财富》)

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



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日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

我国目前虽有闪联、TD-SCDMA等产业联盟,但其内部专利联盟尚未形成。

本文从与标准、专利乃至知识产权关系密切的专利联盟入手,主要介绍专利联盟的基本含义、有关的专利许可政策和当今世界上几大专利联盟的简单做法。

专利联盟及其专利许可政策 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专利、专利联盟和标准成为人们关注的热门话题,特别是在以信息技术为核心的高新技术领域,可以说,谁拥有更多的知识产权尤其是专利、谁成为标准的首倡者或重要的参与者或谁是某一专利联盟的重要成员,就意味着它在经济全球化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可获得一定的市场份额。

专利联盟的概念及其特征 1。专利联盟的概念 专利联盟原非中国本土产生,它是一个翻译过来的词,英文为Patent Pool,国内有些学者将其形象地译为“专利池”,意指相关企业之间基于共同的战略利益,以一组密切相连的专利技术为纽带而达成的联盟,联盟内部的各成员可以就联盟中的专利相互之间进行交叉许可,或者相互优惠使用彼此的专利技术;而对联盟外部共同发布联合许可声明,多以商业交换为条件,常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由联盟中的专利权人协商决定后通过一定的机构来实施。

根据美国有关法律规定,由两家以上的公司组成,对某一特定技术的相关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进行共同管理的协会或联盟,被称为专利联盟,其典型例子就是对MPEG2技术标准进行管理的MPEG2 LA(Licensing Administrator。

可以看出,它是一种由若干专利构成的集合体,是各专利权人进行专利许可交易的平台,既可以让平台上的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也可向联盟外的人实行商业条件下的许可。

它最初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专利所有者达成协议,通过该协议将一个或多个专利许可给一方或者第三方,后来发展成为“把作为交叉许可客体的多个知识产权——主要是专利权——放入一揽子许可中所形成的知识产权集合体”。

其成立的初衷是为了加快专利许可授权,促进技术尽快应用。

利益是专利联盟形成的动因,故其管理的核心就是有关专利许可(部分专利组合或一揽子专利的定价,即定价是联盟的关键环节,不仅关系到联盟成员的利益,而且还影响最终用户,直接决定了标准的发展。

专利联盟的出现,标志着专利竞争领域的一个重要转变,即从单个专利为特征的战术竞争转向以专利组合为特征的战略竞争,从一家公司单打独斗转向若干家相关公司实行强强联合来抢占或分割市场的态势。

从竞争的性质来看,专利联盟既可以是进攻性的,也可以是防御性的。

专利联盟作为一种掌握相关专利技术的企业间的特定组织形式,通过一定的专利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时期内改变产业的竞争格局,为企业带来多重价值。

2。专利联盟的特征 ⑴ 专利联盟是专利的集合和其成员间相互合作的载体 联盟无疑必须含有两个以上的专利,并通过相互间的协议,构成与某一产品或某一行业集成产品相关专利技术群。

进入专利联盟的企业一般让其他专利联盟成员无偿使用其专利为条件,可以使用联盟中的全部专利从事研究和商业活动,而不需要就联盟中的每个专利与有关权利人进行单独的许可谈判,各成员间一般彼此可不互相支付许可费,而联盟外的公司则可以通过一个统一的许可证,在满足一定商业条件下可使用联盟中的专利,形成一种内外有别的状况。

⑵ 专利联盟与标准息息相关 经研究发现,产业标准无不与专利联盟密切相关。

专利联盟对外实现其利益的最好手段是制定和推行某一行业的标准,然后借助于被市场和消费者接受的标准迫使联盟外的竞争对手向自己寻求技术许可,如此就可容易地实现联盟的战略意图。

制定或参与制定行业技术标准的专利联盟通常具备以下基本特征:有一个明确、规范(包含定义、规格、具体参数乃至技术方案、可操作的标准;有在诸多专利中决定核心专利的一套完整的程序或第三方专家库;有经专利联盟所有成员(主要是核心专利持有人起草并通过、颁布的的技术许可声明,以表明许可至少应遵循公平、合理且非歧视原则即FRAND原则(Fair, Reasonable and Non-discriminatory);专利联盟管理机构由核心专利持有人共同任命,负责专利联盟的管理任务;核心专利持有人保留对专利联盟之外的自身专利的许可权利等。

⑶ 许可是专利联盟的核心内容 专利联盟是一种由专利权人组成的专利许可交易平台,“许可”构成联盟的核心内容和各公司利益实现的渠道。

平台上专利权人之间进行横向许可(交叉许可,有时也以统一许可条件向第三方开放进行横向和纵向许可,许可费率最终由专利权人决定;联盟成员共同任命或委托一个机构来执行以收取和管理专利许可费为核心使命的专利联盟管理中心,该中心的任务是执行有确定价格的打包专利之许可,此为联盟的关键环节,它直接决定着专利联盟所制定的标准发展前景和市场运用情况。

专利联盟的许可政策 专利联盟的专利许可政策一般由其成员协商制定,但同时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除了要符合反垄断法规的要求外,还受制于标准化组织的有关政策。

其政策主要包括专利许可的基本原则、许可费标准以及许可方式、许可机构等。

一般而言,专利联盟通常的许可政策是,对内交叉许可,对外通过专门的许可机构(如许可委员会在谈判的基础上对外进行商业许可。

另外,发现侵权主体时,通过谈判或诉讼途径迫使使用人缴纳专利许可费,我国DVD行业的若干生产厂家被强行征收许可费便是典型代表。

下文就有关共性的许可原则、收费标准和管理机构作一介绍。

1。专利许可原则 在专利联盟内部通常遵循平等原则,无论各成员专利数量多少,它们地位一律平等,每一项基础专利无论其作用大小,均平等对待。

这是因为专利联盟中任何一项基础专利都是技术实施中必不可少的,只有各基础专利的有机结合才可能实现联盟结成的预期目标。

各成员间对对方的专利一般实行交叉许可,其结果是,提高自身专利技术水平的同时,往往也抬升专利联盟的技术水平,以收到联盟内部的良性循环的效果。

对外许可采用商业化方法获取的收入的分配,主要是根据各成员所拥有的实质专利数量来按比例进行。

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遵守联盟所称的“FRAND原则”。

这也是许多标准化组织与反垄断机关的原则要求,因为标准化组织在吸纳有关专利技术进入标准时就要求有关当事方在专利许可方面作出公允的承诺。

公平原则要求专利联盟不得无理由拒绝他人许可之要求以限制新厂商进入同类市场中;合理原则要求许可条款特别是专利许可费率和许可条件应当合理;非歧视原则要求专利联盟对任何一个被许可厂商应平等对待,不得因为被许可人所属国别、规模大小等原因而厚此薄彼或不予许可。

如3GPP、ETSI、ITU、IEC和CWTS等标准化组织在它们的知识产权规约中规定了许可的FRAND原则。

不过,在现实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性、专利联盟所处的强势地位和“公平、合理”标准的过于主观及表面的“非歧视”而背后则是通过其他隐性条件变成了变相的歧视,该方面的专利许可通常使专利联盟获取暴利而使被许可方陷入不利地位。

2。专利许可费标准 根据非歧视原则,同一专利联盟对外许可一般执行统一的收费标准。

为了确定合理的专利收费标准和专利联盟成员间的分配比例,专利联盟往往确定了一套专利许可费收取和分配的计算方法。

这些方法一般包括成本法(Cost Approach)、市场法(Market Approach)、收入估算法(Income Approach)等等。

实务中,专利许可费率通常可以按单位产品收取或按市场销售收入的一定百分比分次支付,也可要求被许可方一次性付清。

通常不超过专利产品净售价的5%,这与一般的技术许可收费水准近似。



专利的授予原则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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