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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即时通讯行业专利部署态势,专利法解读:第八条【合作和委托专利权的归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0:0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全球即时通讯行业专利部署态势,专利法解读:第八条【合作和委托专利权的归属】
全球即时通讯行业专利部署态势
即时通讯技术的广泛应用 “即时通讯”是在线用户之间实时传递信息的一种技术。
它的应用雏型是以色列Mirabilis公司发明的ICQ软件,后来主要由俄罗斯黑客们用来交流即时短消息。
再后来,Mirabilis公司购买了Novell的“用户到用户”数据传输技术,使之成为大量计算机程序员之间的“点对点”即时交流工具。
由于该软件强大的文件共享能力威胁到版权人的利益,美国最大的著作权管理机构RIAA曾多次对Mirabilis公司提起知识产权诉讼。
随着此技术的风行,美国出现了Napster、Scour、Gnutella、Freenet、Morpheus等“点对点”即时通讯工具,一度占据了美国90%以上的网络流量,美国新版权法不得不创立“安全港”制度,为该技术的发展划定“合法空间”。
即时通讯工具不仅仅用于传递文字消息,交换硬盘文件,而且可以用来免费打全球电话、召开电话会议、发起多人视频聊天、召开网络视频会议、开展多媒体远程教学等,其应用非常广泛。
例如,有些公司在全国各分公司、办事处安装嵌入即时通讯模块的OA软件,全国雇员之间免费打电话,免费开视频会议,每年节省通讯费数百万元。
还有的公司开发了带即时通讯监控器的手机终端,可设置在仓库、汽车、儿童房等,由声音、振动、红外传感器等启动,可远程、实时、视频、无线监控任何对象。
该产品获得了代理商的广泛认可。
总之,随着计算机、手机终端,以及其他各种通讯终端之间的互联,即时通讯工具将深刻地改变人类的生活方式。
很多企业看到了即时通讯技术的广阔市场前景,推出了大量应用产品。
例如,外国产品主要有:微软MSN、AOL Messenger、雅虎通、eBay Skype、Google talk、CamFrog等;国内产品主要有:腾讯QQ、阿里巴巴“旺旺”、北京点击科技Lava Lava、百度小声、泡泡、UC、搜Q、盛大圈圈、IMU、263ET等。
国外产品中,微软MSN的应用最为广泛。
在国内,QQ即时通讯工具正在带动腾讯大一统平台的快速崛起。
目前,腾讯QQ注册用户近5亿,其2007年总收入超过5亿美元,居全国互联网行业第一位,公司约一半的收入来自销售QQ虚拟物品。
依靠即时通讯这个平台,腾讯的市场实力远远超过了依靠网络游戏崛起的盛大、依靠电子商务平台崛起的阿里巴巴、依靠门户网站崛起的,以及依靠搜索引擎崛起的百度。
后4家企业2007年总收入分别约3.38亿美元、3.09亿美元、2.46亿美元、2.39亿美元。
凭借庞大的用户群和极强的“用户粘度”,腾讯把触角伸展到了网络游戏、电子商务、门户网站、搜索引擎等领域,试图为数亿注册用户提供一个大一统的网络服务平台。
其他骨干企业也在细分市场上开发、应用新技术。
例如,北京点击科技公司推出了两款面向企业商务应用的即时通讯工具GK Express。
它的源代码向用户开放,允许用户在点击科技的平台上进行二次开发。
目前,已经有数百家软件厂商、系统集成商、游戏厂商、商业网站等购买其即时通讯平台。
这种产品面向中高端应用,可以嵌入自动化办公平台,市场空间也很大。
该公司个人版即时通讯产品的注册用户也已超过4000万人。
国外进入该行业的产品主要有IBM Sametime、微软LCS等,但是其普及速度远比不上GK Express。
与通用即时通讯工具相比,GK Express的信息安全、集团办公、视频会议等功能更加强大。
此外,阿里巴巴“旺旺”即时通讯工具也显示出了强大的用户粘度,其切入即时通讯行业的路径很有竞争力,可望取得更大发展。
在“技术天才”李一男担纲CTO之后,百度公司新推出的即时通讯产品也可望快速崛起。
还有一些创业企业开发的即时通讯工具也非常有竞争力。
例如,朗玛UC曾率先在即时通讯工具中开发在线游戏,用户社群等服务,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
但是,由于没有申请专利保护,其服务很快被其他企业模仿,丧失了竞争优势。
Skype、E话通等产品在即时语音通讯方面功能较为强大,但是,由于它们缺乏专利保护,其他企业也快速推出了类似应用,使其先发优势未能充分显现。
不过,上述企业还推出了很多个性化的技术路线,可望继续在细分市场上有所作为。
此外,上海东登信息网络技术公司开发的“点对点”即时通讯工具通过了信息产业部的测试,其算法和数据编解码技术非常先进,克服了在普通ADSL 通信环境下多窗口视频流畅传输的世界性难题;测试效果“击败”了国外主流的MPEG等类似视频技术标准,为中国新一代网络信息传输技术标准的建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目前,该技术已申请了很多专利。
即时通讯行业的专利大战 从腾讯的经验看,即时通讯技术是争夺互联网平台、软件平台控制权的主战场,其重要性远远超过搜索引擎。
原来,微软一直担心Google从全球搜索门户跨入操作系统、办公软件、浏览器等技术领域。
从Google的专利部署看,这一进程已经不可遏制。
鉴于此,微软从“不申请任何专利”,一下子转变观念,快速部署了数万篇专利围堵Google等竞争对手。
可是,微软并未开发独立的搜索引擎门户与Google正面竞争。
相比之下,在即时通讯领域,微软不但大量部署专利,而且投入巨资,独立开发和运营MSN即时通讯产品,从而与腾讯等企业在正面战场上一决高下。
在继续保持市场优势的同时,腾讯也试图强化对微软的专利竞争优势。
目前,腾讯公开的发明专利数量已经超过北京市名列第一的联想集团,其即时通讯专利保有量占国内80%以上;在美国,腾讯已经有大批专利申请涌入,并启动了加快核心专利授权的“火箭程序”。
由此可见,虽然美国即时通讯行业专利大战不断爆发,但是腾讯公司进军全球市场的战略决心非常坚定。
目前,陆续爆发的专利诉讼,似乎在为最后的高手对决擂鼓助威。
相关诉讼主要有:Verizon通讯公司与Vonage控股公司之间的语音即时通讯服务专利侵权诉讼;Rates技术公司与Google之间的语音即时通讯服务专利侵权诉讼;Paltalk公司与微软之间的群用户即时通讯服务专利侵权诉讼;雅虎与Xfire之间的即时通讯在线游戏专利侵权诉讼;垂直电脑系统公司起诉微软公司软件开发系统专利侵权的诉讼;Minerva工业公司起诉苹果、Atlantic、英特尔、LG、摩托罗拉、诺基亚、阿尔卡特、Dobson、惠普、三洋、索尼爱立信、三星等24家企业侵犯手机专利的诉讼等。
其中,前4个诉讼与即时通讯产品直接相关;后2个诉讼与其间接相关,但也覆盖到即时通讯的开发工具、网络应用、手机终端等。
这些诉讼表明,我国即时通讯企业的专利挖掘要向产业上下游延伸。
从国内外情况看,我国即时通讯行业的专利竞争力在全球居领先地位,但是,也有很多核心专利被国外企业控制。
(一)国外专利部署情况 从国外情况看,即时通讯中的网络游戏基础专利主要被Nintendo公司等抢先申请。
手机即时通讯专利主要由Apple公司等抢先申请。
例如,它的US20080055269号专利文献公开了便携式即时通讯电子装置。
即时通讯接口专利主要由AOL等公司抢注。
例如,它的US7421661、US7284207、US7127685等专利文献公开了即时通讯软件接口技术。
雅虎、微软等公司在即时通讯领域的专利部署向多元化发展。
例如,雅虎公司的专利数量超过AOL,覆盖的应用领域更多,如US7409384号文献涉及一种带互联网搜索引擎的即时通讯工具;US7406501号文献涉及一种使用电子邮件协议的即时通讯系统与方法;US7359943号文献涉及一种在非即时通讯环境下开展即时通讯的技术;US7260082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工具和无线互联网手机之间的无缝接口技术;US7240214号文献涉及一种中央控制的即时通讯系统;US7188143号文献涉及一种在即时通讯环境下信息控制的应用;US7133900号文献涉及一种共享和实现即时通讯环境的技术;US7120672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环境下共享信息的方法与系统。
微软的即时通讯专利数量较大,覆盖的应用很宽。
例如,US7437410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人机界面;US7433700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的点对点模式;US7363378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通路系统;US7257618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用户接口系统与方法;US7233979号文献涉及一种点对点通讯的即时通讯进度邀请;US7113803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移动终端系统与方法;US6978293号文献涉及一种为即时通讯确认信息选定规则的系统与方法;US6957077号文献涉及一种在移动装置上启动即时通讯的系统与方法;US 6631412号文献涉及一种即时通讯网络中的用户行为监督报告系统与方法。
其他企业也公开了大量即时通讯专利,其中美国专利家族总量超过2700个。
(二)国内专利部署情况 国内即时通讯专利从2004年开始快速增加,其增长势头持续高涨。
这些专利申请大部分来自国内企业。
其中,腾讯、北京亿企通信息技术公司、华为技术、中兴通讯、阿里巴巴列企业申请量前5名。
其中,腾讯居第一位,占总量80%多。
国内科研机构方面,清华大学、中科院声学所、中科院软件所、中科院计算机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等申请量较大。
我国还有大量自然人、中小企业公开了不少相关发明专利申请。
国外企业中,飞利浦、微软、西门子、松下、三星、雅虎等公司申请量较大。
其中,飞利浦居第一位,超过微软1倍多。
相关文献主要分布在如下技术领域:
专利法解读:第八条【合作和委托专利权的归属】
专利法解读:第八条【合作和委托专利权的归属】 第八条 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解读】本条是关于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和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的规定。
一、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的合作(如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和企业之间的合作),也可以是单位与个人之间的合作,还可以是个人与个人的合作。
合作的方式,可以是合作各方按照分工分别承担一项发明创造的不同部分或者不同阶段,也可以是一方或几方负责提供资金、设备、场地等物质条件,另一方或几方负责进行技术开发活动。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通过协议约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以及合作各方的其他权利、义务。
如果合作各方没有就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专利权的归属达成协议的,按照本条的规定,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应当归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几方。
如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共同参与完成的,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应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
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
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对于合作中各方共同完成的发明创造,应当由各完成方共同作为申请人提出专利申请(当然,实际操作中可选定一方为其他各方的代表,办理有关专利事务),其中一方或几方没有征得其他共同完成方的同意的,不得自行提出专利申请。
对此,合同法上述条文中规定:“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
” 二、关于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其申请专利的权利和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的归属问题。
按照民法的一般原则,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方根据委托方的委托办理委托事务,其办理委托事务的风险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其办理委托事务取得的成果,也应当归于委托人。
委托人则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支付费用和报酬。
因此,不少国家的法律都规定,接受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及取得的专利权属于委托方。
而我国专利法为侧重保护实际完成发明创造一方的利益,规定接受委托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协议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和取得的专利权归于完成发明创造的一方,即归属于受托方。
专利法解读:第四十五条【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权无效宣告是指自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制度。
我国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的设置,是为了纠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错误决定,维护专利权授予的公正性。
世界各国专利法中关于专利权无效宣告制度设置大体有两种情形:一是不规定专门的无效宣告程序,而允许专利侵权诉讼中的被告提出专利权无效宣告以作为抗辩手段;二是专门规定无效宣告程序,允许公众对不符合专利法规定条件的发明创造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也可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将专利权无效宣告作为一种抗辩手段应用。
《专利法实施细则》详细规定了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的理由:(一)发明创造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条件能够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必须具备授予专利权的实质性要件,如果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不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具有新颖性和原创性,外观设计与他人的在先权利发生冲突,则可提出宣告该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在先权利包括商标权、著作权、企业名称权、肖像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或者装潢使用权等。
以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为理由,请求宣告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的,应当提交生效的能够证明权利冲突的处理决定或判决。
(二)发明创造不符合合法性条件我国《专利法》第5条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妨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如果事实上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违反合法性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权,任何单位和个人则可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请求。
(三)发明创造属于专利法规定的不授予专利权的领域即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是属于《专利法》第25条规定的科学发现、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动植物品种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的领(四)专利文件的撰写不合法定要求专利文件不合法定要求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申请专利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说明书没有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不能实现;另一种是取得专利的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或者分案申请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范围;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了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五)专利权的主体不合法即违反《专利法》第9条规定的先申请原则,后申请人就同一发明创造取得了专利权的。
全球即时通讯行业专利部署态势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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