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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奖励制度30年回眸,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2:04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30年回眸,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30年回眸



激励创新一路前行 “杂交水稻之父”袁隆平在获得首届国家最高科技奖后曾说:“获奖令我深感荣幸,可我更为国家设立这个大奖的英明举动高兴!” 只有27个字的一句话,道出了科技工作者赞美我国科技奖励制度30年发展历程的心声。

新中国成立初期,党和政府就十分重视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科技奖励体系雏形初显。

但十年动乱,让刚起步的国家科技奖励事业被迫中断。

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我国科技奖励制度改革发展的30年。

1978年3月,科技工作者们盼望已久的全国科学大会终于召开,会上对7657项科技成果进行了隆重表彰。

这是科学春天的号角,标志着科技奖励制度的恢复。

纵观此后5年的工作,几乎是我国科技奖励制度的重建:重新颁布了多项条例,恢复了国家发明奖,正式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奖,一大批科技成果获得不同程度的奖励。

从上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科学奖励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有了更宽阔的视野和更丰富的内涵,开始更多地依据科技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引导科技创新方向。

而这一原则,也成为我国科技奖励工作一直延续至今的基本精神。

针对当时我国科技发展以引进先进技术和跟踪国外发展为主的特点,为推动行业的科技进步和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鼓励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和二次创新,1984年,科学技术进步奖设立。

该奖项的设立,也标志着具有中国特色的我国科技奖励体系基本构架已经建立。

为奖励在发展农村经济和乡镇企业中做出创造性贡献的科技成果,1987年,国家科技进步奖中增列“国家星火奖”; 为奖励对中国科技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公民和组织,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设立。

然而,到了上世纪末,随着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我国在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科技奖励制度已不能适应科技发展战略和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

奖励数量过多、缺乏权威的最高奖项、奖励项目与经济社会发展脱节、部门单位和境内外组织乱设奖等问题逐渐暴露出来。

以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为例,该奖项的奖金额度为10—20万元,而在香港注册成立的何梁何利基金奖的最高奖———科学与技术成就奖的奖金高达100万港币,远远超过了国家奖。

时任国务院副总理的李岚清提出:应当加大对科技拔尖人才的奖励力度。

我国科技奖励制度面临着一次“大手术”。

1999年,国务院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改革,其内容主要有:设立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完善四大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提高国家科技奖励的奖励力度和授奖标准;成立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科技奖励进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加强对部门、地方和社会力量设立科技奖励的管理。

“我们期望科技奖励制度改革要能够突出对在一线工作的拔尖人才的奖励,一方面要能够真正改善科学家的个人生活,同时又能支持他继续推进科研事业。

因此改革方案规定,国家最高奖500万奖金中50万归个人,450万用于研究。

”时任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副主任的刘燕美曾这样表示。

再次本着国家发展需要的原则,对科技进步奖也作了调整———把奖励行业关键技术和系统集成的创新、提升产业竞争力作为主要内容和条件。

经过此次改革,我国建立了一套较为科学合理的科技奖励制度及评审体系,科技奖励基本形成了一个“国家科技奖‘少而精’、省部级奖和社会力量设奖健康有序发展”的新局面。

2007年初,两名工人和一位农民首次站在了国家科技奖励大会的领奖台上,摘得3项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

普通工人农民的获奖,是科技奖励制度与时俱进的体现。

进入21世纪以来,科技奖励制度的建设并没有放慢脚步,而是仍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

新世纪以来,国家科技奖励把推动自主创新摆在突出位置,国家自然科学奖和国家技术发明奖加强对原始性创新成果和尖子人才的奖励,国家科技进步奖重点奖励系统集成的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的紧密结合。



专利侵权如何判定



发明人对发明创造的独占权利就是专利权。

如果没有经过专利权人的许可,就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专利权人的专利,这就是侵犯了依法受保护的有效专利,就专利侵权如何判定、专利侵权如何赔偿、专利侵权行为,以下由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专利本身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判断专利是否侵权需要比对对方产品技术特征是否全面覆盖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如果必要技术特征构成全面覆盖则可以判定构成侵权。

(二)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

要对专利权利要求和被控侵权技术方案进行技术特征划分,然后将相应的技术特征进行特征对比,之后判断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相同侵权,在特定情形下,还需进一步判定被控侵权技术方案对于专利权利要求是否构成等同侵权。

(三)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的。

我国《专利法》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被侵权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该条规定了三种专利侵权赔偿的计算方式: (一)被侵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 (二)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收益 (三)按照专利许可费的倍数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一)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 (二)故意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 (三)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行为; (四)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 (五)进口专利产品或进口依照专利方法直接得的产品的行为; (六)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七)冒充专利的行为。

以上就是由小编编辑整理的与专利侵权如何判定相关的法律知识。

判定专利侵权首先判断涉案产品或者技术方案是否落入该专利权利要求书请求的保护范围之内,再看是否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地制造、使用、许诺销售涉案产品。

如果您就相关问题还有疑问的,欢迎向律师咨询。



“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判断和适用标准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上述概念包含以下两层含义:1、工伤发生时劳动者本人可获得物质帮助;工伤保险的认定劳动者因工负伤或职业病暂时失去劳动能力,工伤不管什么原因,责任在个人或在企业,都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即补偿不究过失原则。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

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遵循的原则工伤保险遵循以下十个原则:1、无责任补偿(无过失补偿)原则;2、国家立法、强制实施原则;3、风险分担、互助互济原则;4、个人不缴费原则;5、区别因工与非因工原则;6、经济赔偿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原则;7、一次性补偿与长期补偿相结合原则;8、确定伤残和职业病等级原则;9、区别直接经济损失与间接经济损失原则;10、集中管理原则。



国家科技奖励制度30年回眸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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