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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专利战略:专利问题不仅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4:0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专利战略:专利问题不仅需要激情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与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类似,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主要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卡特尔禁令、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企业并购监督,另外德国反限制竞争法还有其特有的第四大块内容,对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
(一)卡特尔方面的规定 卡特尔就是我国反垄断法中所称的垄断协议,分为核心卡特尔和非核心卡特尔,核心卡特尔主要指竞争者之间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的协议。
卡特尔的参与者能获得巨大的利益,因为他们几乎不需要面对竞争的压力。
卡特尔使企业失去了行动自由,让消费者承受更高的价格或更差的商品和服务,对经济和社会的危害很大。
各国对卡特尔都进行管制,尤其对核心卡特尔一般都予以禁止。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关于卡特尔的规定是禁止原则和滥用原则的妥协的结果,采取了一般禁止和特殊豁免的制度。
第1条规定了对卡特尔的一般性禁止条款,“禁止以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为目的或者产生阻碍、限制或扭曲竞争后果的企业间协议、企业联合组织的决议以及协同行为。
”随后的第2、3条规定了特殊条件下的豁免条款。
没有例举限制竞争协议的类型,在实践中,对于某种协议是否构成法律禁止的限制竞争协议需由执法部门根据第一条的规定,主要从该行为的目的或者后果进行分析判断。
尽管法律规定比较原则,联邦卡特尔局在执法实践中会通过执法指南告知企业哪些卡特尔行为违法,哪些可以豁免,其主要关注的卡特尔类型与中国反垄断法中垄断协议的相关规定类似,尤其重视核心卡特尔查处。
有德国特色的制度如下: 1。集体豁免规定由于德国法对卡特尔采取原则禁止的规定,作为对滥用原则的妥协,德国法规定了大量的豁免规定。
自2005年之后,豁免不需经过卡特尔局的批准,而是依法自动豁免。
除了反限制竞争法第2、3条规定的一般性模糊的豁免条款外,德国和欧盟还有大量明确具体的集体豁免规定。
如联邦卡特尔局2007年颁布的《关于对次要垄断协议不予追究的通告》中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卡特尔行为,联邦卡特尔局一般不启动调查程序:(1)横向卡特尔参与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小于10%;(2)纵向卡特尔参与各方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均小于15%;(3)如果无法判断是横向还是纵向,视为横向卡特尔;(4)如果在相关市场上的多个卡特尔行为会产生累计性的排除竞争效果,第(1)、(2)中的市场份额门槛要降至5%,在多个卡特尔涉及的供应网络或销售网络对相关市场的覆盖超过30%的情况下,通常导致累计性的排除竞争效果;(5)特殊情况下,联邦卡特尔局认为即使符合上述条件的卡特尔行为也对竞争构成严重限制,联邦卡特尔局可以给企业充分的过渡期,要求企业停止卡特尔行为,一般不能启动罚金程序。
欧盟法有许多集体豁免条例,联邦卡特尔局也可以直接适用。
大量具体明确的集体豁免规定,给企业标明了确切地安全区,减少了企业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也可以让执法机构集中精力处理重大案件。
2。具体明确的宽大政策宽大政策是联邦卡特尔局2000年后开始采取的政策,目的是鼓励参与卡特尔的企业及其负责人主动向卡尔局坦白,以提高卡特尔的发现率。
实践证明效果不错,2000年至2008年联邦卡特尔局共收到200余家企业申请宽大处理。
宽大政策的主要内容是:(1)在卡特尔局未进行调查不掌握证据之前,首先坦白并提供证据足以使卡特尔局获得搜查令的,将被全部免除罚金,但是卡特尔组织中的领导企业除外;(2)卡特尔局已取得搜查令,没有掌握主要证据之前,第一个主动配合提供主要证据的,可以全部免除罚金,但是卡特尔组织中的领导企业除外,而且没有其他企业获得第一种情况的宽大;(3)卡特尔局已掌握主要证据,企业主动配合并提供有用证据的,最高可以减免50%的罚金。
第一种宽大只有一家公司可以享有,其他两种情况下宽大可以有多家公司享有。
申请宽大处理的企业必须停止卡特尔行为,并完全、持续地配合卡特尔局的工作。
企业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申请宽大处理。
接到申请后,卡特尔局会给企业8周的时间收集证据,8周内将有关证据材料提交给卡特尔局的,以其打电话、邮寄信函的时间为其申请宽大的时间。
宽大政策只有在惩罚的力度足够大的情况下才有效。
在德国卡特尔等垄断行为属犯罪行为,不仅处罚涉案企业,企业的有关责任人员也一并受到处罚,可被处以很高的罚金,所以德国的企业和负责任有较大动力去争取宽大处理。
3。对市场信息交流行为的限制欧盟和德国的竞争主管机关和法院认为,同行业的企业集会交流一些业内的敏感信息,常常导致企业的所谓“联合反应”现象,这些企业往往会比照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商业行为自动调整他们的市场行为,形成协同行为,尤其是在市场高度集中、进入壁垒高且产品差异度小的行业这类的市场信息交流行为危害更大。
根据德国反垄断执法实践,参加这类会议即构成违法,而不需证明企业之间是否达成了卡特尔协议,卡特尔局也可以禁止此类会议的举行。
2008年7月10日,联邦卡特尔局对9家高级化妆品生产企业发出了高达1千万欧元的罚单,并禁止这9家企业再进行集会,理由是他们参加了一场有关目前市场发展方面的信息交流会。
(二)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方面的规定 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没有竞争压力,或者竞争压力很小,其行为不受市场竞争的有效控制。
为此,对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需要特殊的管制,以弥补实质性竞争的缺乏。
管制的目的不是禁止企业获得或保持其市场支配地位,而是防止其滥用。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分为剥削性滥用和排除性滥用两类,前者以榨取高额垄断利润为目标,后者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标。
德国反限制竞争法关于市场支配地位滥用行为的规定是第19、20、21条。
采用的是行为主义模式,不禁止市场支配地位本身,只禁止滥用行为;在救济方法上也采用行为主义,对滥用行为处以罚金,并不对企业采取拆分等结构主义措施。
这一点中国反垄断法与其类似,与美国反托拉斯法的结构主义不同。
1。关于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符合(a)没有其他竞争者或者没有面临实质上的竞争,或者(b)相对于其他竞争者具有突出的市场地位,即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一个企业占有1/3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两个或三个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50%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四个或五个企业组成的整体,共同占有2/3的市场份额,推定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在实践中,推定制度要结合“微量不计原则”适用。
这种对市场支配地位的推定是可被反驳的。
2。滥用支配地位的行为德国反限制竞争法第19、20、21条规定的滥用行为许多和中国反垄断的规定类似,如要求不合理的报酬或其它交易条件、拒绝交易、差别待遇、联合抵制、不公平地阻碍(低价倾销)等行为。
具有德国特色的滥用行为规定如下: A。对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滥用行为的禁止。
一个或多个企业虽然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但相对于中小企业具有市场优势地位,中小企业对其存在依赖性,对这种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滥用构成违法。
市场支配地位一般是竞争对手之间的横向关系,而相对市场优势地位更多地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关系。
联邦卡尔局在一个案例中认为,如果一个供应商7.5%的营业额来自一个零售商,即可认定依赖关系的存在;但是,如果供应商的品牌知名度较大,能要到20%以上的营业额才能认定为依赖关系。
这一规定主要控制大型零售商对中小供应商的盘剥行为,但由于供应商担心暴露,不敢指证其依赖的零售商,所以卡特尔局查处的这类案件并不多。
这和中国治理超市乱收费问题面临的局面类似。
绑定消费者,通过高价附加服务获利,可能被认为是滥用行为,如汽车厂商对消费者收取高价的零配件和修理费。
B。对企业协会滥用行为的禁止。
反限制竞争法第20条第(6)项规定:“经济联合组织、企业联合组织以及质量标志协会不得拒绝企业的加入,如果该拒绝会导致实质上无正当理由的不平等待遇,并在竞争中给企业造成不公平损害。
” C。有些限制竞争行为不论企业市场地位如何都被禁止。
不论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的市场地位如何,只要他要求其他企业或企业联合组织对特定企业封锁供货或封锁采购,或者强迫、引诱其他从事垄断行为,或者对申请或建议卡特尔当局干预的企业进行报复,都是非法的。
3。能源行业中的举证责任倒置制度 2008年初联邦卡特尔局设立第10决策处,专门负责执行反限制竞争法第29条,处理燃气和电力市场的滥用市场支配行为。
第29条于2007年底生效,2012年底失效,主要是加强竞争执法机构对燃气和电力供应商价格行为的控制,直到燃气、电力市场上产生有效的竞争。
第29条规定,有支配地位的管道燃气、电力供应商(公用事业公司)不得滥用其支配地位,以明显低于其他公用事业公司或其他可比较市场上企业的价格,或不合理地高出成本的价格销售,除非公用事业公司提供证据证明这种价格偏离是合理的。
因此,在燃气和电力市场的滥用案件中,举证责任是倒置的,支配企业需要对自己的价格是否合理承担举证责任。
因为证明合理价格很困难,而企业最了解自身的情况,所以支配企业有义务证明自己的价格是合理的。
如在2008年,德国的电、天然气价格涨了很多,有用户向民事法院起诉,这时电力公司、天然气公司作为支配企业必须提供价格上涨的理由和证据,如果提不出证据,法院会判决其返还多收的价款。
(三)企业并购中的部长特许制度 原则上企业有通过各种方式进行并购的自由,一般而言企业并购对竞争具有积极的影响。
另一方面,如果并购行为导致公司市场地位大幅度的提高,也会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
比如并购可以使一个主要的竞争对手消失,使市场领导者获得足以提高价格或者限制产量、质量的市场地位。
为了防止企业并购对竞争造成不利影响,竞争执法机构通常对一些较大的并购案件进行控制。
德国关于企业并购的规定集中于反限制竞争法的第七章第35条至第43条,最具特色的是部长特许制度。
部长特许制度主要是平衡公司并购中的公共利益和对竞争的影响。
部长特许最初也适用于卡特尔,即所谓的部长特许卡特尔,属于卡特尔豁免制度的一种,但后来部长特许卡特尔被废止。
现行的部长特许制度只适用于企业并购。
被联邦卡特尔局禁止的合并,在个案中合并对整体经济带来的收益弥补了它对竞争造成的限制的,或者合并符合重大公共利益的,联邦经济部长可以根据申请,特批准许合并。
企业应当在禁止合并的处分送达后一个月内向联邦经济部长书面申请特批。
联邦经济部长应当在4个月以内对申请做出决定,在做出决定之前,应当征求垄断委员会的意见,并且给予参与合并的企业住所地的州卡特尔局发表意见的机会,但垄断委员会和州卡特尔局的意见对部长的决定没有决定性影响。
部长特许是一种政治决定,如果部长准予特许,也并不意味着联邦卡特局的决定是错误的,而是在认可卡特尔局决定的基础上做出的政治考虑,类似与特赦制度。
卡特尔局的决定只有法院可以推翻。
1973年至今,联邦经济部共收到21件部长特许申请,其中4件企业中途撤回申请,实际作出的部长特许17件,其中能源市场的部长特许4件,都是在垄断委员会报告认为合并不宜的情况下做出的。
(四)公共采购招标投标的监督方面的规定
专利战略:专利问题不仅需要激情
讨论专利战略的时候,多数的锋芒集中在了企业发现专利、申请专利的意识过于贫瘠上。
错了吗?不错,但事实上并不完全如此。
中国IT业的国际化年龄过于年轻是一个影响深远的问题,这个看来空洞的现实渐渐显现出它负面的影响力。
可以同比的是,中国那些曾经在计划经济时代得到大力发展以及早一些跨入国际竞争门槛的行业(比如中药、食品、生物化学、陶瓷、有机化学等),专利状况并不是很差,至少不像电信行业,加起来都不够5项专利。
譬如中国石化,专利状况甚至一度处于世界石化行业的前列。
专利问题不是一个仅需要激情的问题,拍桌子、拍脑门都不好使。
因为激情不仅不能解决问题,而且还容易把事情搞砸。
这种心态使那些试图改变专利落后状况的企业甚至发生更大的危机。
专利落后只是现象,意气可以改变的只是这表面的疮痍,深入其里的病毒并不能得到任何改观。
专利界的一个人所熟知的规则,“技术专利化——专利标准化——标准许可化”,清晰地描述了一个创意或者科学发明由技术最终转向市场的基本思路。
这个思路说明,专利战略是一个围绕专利而经营的庞大的系统工程,难度并不下于一个企业的产品战略或者其他管理战略。
而且,由于专利战略回报的长期性和不确定性,往往容易引起企业决策者的忽视。
回报需要在未来兑现,而代价也同样在未来才能够显现。
这个系统工程需要很好的规划和管理能力,甚至会涉及到管理组织结构以及决策重心的改变。
从技术到专利的重点在于技术的实现,很多企业认为,如何争夺先机将技术变成标准简直是一个铁门槛。
我们经常说一流企业卖标准,但是具体到为什么卖标准,怎样实现这个卖标准的过程,怎样才能拥有这个标准,并不深知。
但是在这样一种思维模式下,在失去越来越多的核心技术的前提下,抢占标准制定权并不一定是难比登天的事情。
因为需要注意的关键一点是,所谓技术标准并不一定是最先进最顶尖的技术,但是它一定是最适合市场的、最具有潜在广泛应用性的标准,这种标准可能具有多种表现形式,诸如规则、平台等等,虽然其前提是在技术上做到最大可能的无懈可击,但标准本身得到实现的最大优势却是——能够得到最广泛的市场承认。
不管怎么说,由专利演变为标准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但是,在已经有众多先例的背景下,我们却需要警惕“重复建设”的恶果,而应该更多地立足于利用前人的先进技术进行的“二次加工”。
一位国内知识产权界的专家认为,站在巨人肩膀上的人才是真正的巨人。
一心突破自我的企业固然值得称许,但是在这个商业化的社会中,这并不能为企业带来实质效果,反而是拱手让出最终标准霸权。
这方面,已经有例子在先。
当初,日本在发展移动通信2G标准的时候,独独钟情于自己独有的PDC技术,在强烈的民族自豪感的驱使下,基于这一技术的2G标准在岛内获得了巨大成功。
但是,这一局限性的成功的机会成本是,由于这一技术始终被限制在国内,日本的通信制造业和运营业从此失去了国际化竞争的资格。
而在1991年的韩国,专心于在美国IS-95CDMA标准基础上大力开发自己的核心技术和成熟的商用系统,享有大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政策引导,建立了运营、生产、消费良性循环的移动通信产业。
如今,在日本看来,韩国在国际通信市场上日渐喧嚣的发言是如此刺耳。
中美电子商务专利竞争与部署态势
电子商务专利竞争态势 随着新通讯协议、网络架构、联网设备、软件技术、通信终端的出现,电子商务专利挖掘的全球竞争不但没有结束,反而有继续扩大和深化的态势。
例如,日本特许厅1998年公开电子商务专利申请2400多件,到2000年超过了1.5万件,目前则超过了2万件。
为了应对大量增加的电子商务专利申请,日本特许厅在2001年成立了电子商务专利审查部,并大大放松了专利审查、授权标准,以帮助日本企业抢先占领电子商务专利竞争的制高点。
美国电子商务专利授权量已经超过1.6万篇,公开的专利申请超过4.1万篇,实际受理的申请估计超过20万篇。
日本、美国已经成为全球电子商务专利挖掘的核心地区。
我国是全球最大的互联网和通讯技术应用中心。
杭州阿里巴巴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应用平台。
北京中关村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产品与技术研发中心。
近期,我国电子商务专利挖掘也出现了快速发展的新趋势。
尽管电子商务新专利的挖掘工作如火如荼,但是已授权电子商务专利并没有被束之高阁,或者成为“过时之物”,而是广泛用于市场竞争,并产生了巨大的经济效益。
从国外的情况看,电子商务专利竞争态势有如下特点: 第一,专利壁垒攻击层出不穷。
用多个专利,乃至专利网、专利墙构建专利壁垒,继而用专利壁垒发起侵权诉讼,这种案例在电子商务领域层出不穷。
例如,电子巨头NCR公司曾用10个电子商务专利控告Yahoo公司。
2003年,双方取得和解。
再如,MercExchange的创立人Thomas Woolston是一名技术发明人,还是一名大律师。
他从1998年开始被陆续授权4项网络拍卖技术专利,另外还有10多项专利申请等待授权。
该公司在2001年首先起诉eBay公司,并取得了胜利。
十多篇专利编制的专利网使侵权人很难逃脱。
迫于压力,已经有很多企业购买其专利壁垒的一揽子许可。
第二,用核心专利发起的群落攻击大量出现。
核心专利可以覆盖大量侵权企业,可以用来攻击企业群落。
这种纠纷在电子商务专利竞争领域大量出现。
例如,著名的一点击购物方法专利曾被用来控告数十家公司。
再如,2002年,Dickson Supply公司的电子商务网站被Pangea知识产权公司控告专利侵权。
原告使用的专利保护在电子商务网站上展示文字和图像的核心技术,以及信用卡在线自动结算核心技术。
Pangea在2002年之前已经用这些核心专利起诉了11家美国电子商务公司。
原告的律师声称,侵犯该公司专利权的美国网站估计有几百万个,它将继续发起新的诉讼,维护专利权人的利益。
再如,2007年,Polaris知识产权公司在德克萨斯东区的联邦地区法院用US6411947号专利对Amazon、AOL、Ask、Borders、Google、Yahoo等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该自动翻译电子信息的方法专利。
此前,它还曾用该专利控告Oracle等公司。
第三,大批著名企业纷纷卷入电子商务专利纠纷。
例如,Tumbleweed和eBay公司之间曾爆发电子商务专利诉讼,该案已经在2003年取得和解。
此外,Visa曾被E-Pass公司控告侵犯电子商务专利。
eBay和Bank One公司之间也爆发了电子商务专利纠纷。
PayPa还曾对Bank One提起电子商务专利侵权诉讼。
2005年,使用Oracle公司数据库和软件的一些著名电子商务网站被控侵犯一点击专利和安全信用卡验证技术专利。
第四,电子商务专利纠纷覆盖了大量技术领域。
例如,互联网安全公司曾卷入电子商务数据安全专利侵权诉讼,并获得了胜利。
再如,Persistence软件公司是电子商务引擎软件供应商,曾起诉Object People公司侵权,指控被告的TOPLink产品侵犯了3项电子商务专利。
2006年,Verizon起诉Vonage侵犯VoIP专利。
同年,Google Talk产品也被控告侵犯两项电子商务专利。
此外,SBH公司曾控告Yahoo公司侵犯电子商务技术专利,该专利保护的技术是:允许消费者在同一地点比较选择不同厂商产品与服务的在线商店技术。
2003年,AT&T对PayPal和eBay公司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要求保护在线支付系统专利,即US5329589号专利。
还有专利权人曾起诉IBM公司的WebSphere和Net Commerce软件产品侵权,认为使用 这些产品,通过互联网目录在线销售产品的IBM客户也侵权。
第五,专利实力的竞争已经从单纯的主题挖掘与先占发展到文献的撰写。
美国专利审查标准宽松,导致专利稳定性较低,例如,美国侵权诉讼中使用的发明专利权利要求大约46%会被宣告无效,诉讼中使用的外观设计专利大约75%会被宣告无效,为了提高专利质量,美国对个别技术主题开通了面向全社会的所谓“人肉搜索”项目,但是效果不明显。
抛开发明主题本身的问题,交底书的措辞选择、撰写取向、拿捏分寸等也隐藏着很大的法律玄机。
有些企业虽然作出了重大发明,但是却把好东西写成了垃圾专利。
例如,2004年,DE技术公司起诉Dell公司的计算机到计算机国际互联网销售业务侵犯其一项核心专利。
由于该专利存在撰写漏洞,相关权利要求已经被Dell公司宣告无效。
第六,强大的专利壁垒和毁灭性的侵权诉讼正成为权利人回收技术投资的主要工具。
例如,IBM公司是全球最大的电子商务专利拥有者。
为了回收研发投资,IBM耗时四年多,与Amazon公司谈判专利一揽子许可。
但是,Amazon公司不予配合。
2006年10月,IBM公司被迫起诉Amazon公司侵犯其两项电子商务专利。
据称,嵌入Amazon产品和服务的IBM授权专利有US5796967(互动服务中展示应用的方法),US5442771(互动网络中存储数据的技术),US7072849(互动服务中展示广告的技术),US5446891(根据目标用户和行为调整超级链接的技术),US5319542(用电子日志订购商品和服务的技术)等,未授权的专利屏障更多。
从诉讼前景看,Amazon不可能成功抵制IBM公司发起的全部专利诉讼。
对IBM公司支付专利使用费,购买一揽子许可,这将是Amazon公司的最终选择。
美国电子商务专利的部署情况 美国授权的电子商务专利覆盖了很多技术领域。
例如,7356491号专利涉及一种通过互联网传输大批量供应商目录的方法。
7313539号专利涉及一种保存未来商品和服务购买指令的方法与系统。
7290286号专利涉及一种内容发布者信息安全和信息跟踪技术。
7275057号专利涉及一种在B2B电子商务模式中减少通讯流量的方法。
7275038号专利涉及一种B2B租车服务操作系统的网络架构。
7266512号专利涉及一种B2B网络连接的系统和方法。
7236939号专利涉及一种电子商务运营的P2P架构。
7231433号专利涉及一种B2B系统的多客户内部联网架构。
7181529号专利涉及一种方便实时信息互换的B2B引擎和系统。
7165045号专利涉及一种互联网贸易系统和方法。
7143190号专利涉及一种兼容多个系统的远程互联电子商务方法和系统。
7085737、7085286号专利涉及一种B2B电子商务系统。
此外,直接涉及B2B、B2C、C2C等电子商务平台的发明专利还有7062450、7043231、7024383、6979439、6959340、6901380、6877386、6850900、 6847940、6816865、6785623、6754847、6753889、6725048、6701324、6687848、6647420、6601071、6374254、6343275、6119808、38 6115690、6050414等。
美国还有大量专利申请覆盖电子商务技术。
例如,20070239858号申请涉及一种B2B服务的软件整合技术。
20060106712号申请涉及一种买方导向的反向拍卖方法与设备。
20060095275号申请涉及一种操作B2B贸易伙伴公告的方法和结构。
20060036544号申请涉及一种在线支付方法。
20050234800号申请涉及一种B2B买方组织管理技术。
比较美国出现的专利技术与阿里巴巴公司部署的专利技术,我们发现,未来B2B、B2C、C2C三大电子商务模式可能融合到一个平台,而且完全摒弃目前的集中式网络。
用户安装终端软件后,可以开放自己的硬盘,在本地设立电子商店,用指纹锁存储、调用电子签名,自由进行买卖活动。
这样,登录一个远程服务器,上传销售和购买信息的业务模式将被完全废弃。
依靠第三方的交货、支付安全体系也可能被淘汰。
一旦阿里巴巴被竞争对手的专利封锁在既有的通讯模式、商业平台、业务领域,其产业安全可能受到重大的负面影响。
因此,如何突破国外专利重围,迅速囤积一批面向未来市场的专利武器,这是阿里巴巴等国内电子商务巨头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国内电子商务专利的部署情况 商务平台。
例如,200510061764.2号文献涉及一种三网合一的移动式B2C电子商务平台。
它采用多层应用系统和三网合一横向连接技术将现有的三个相对独立、局限于纵向通信应用的电信网,互联网,移动电视传播网的相关资源进行总体整合,组成一个在线娱乐、电子商务信息发布和购物综合服务的移动式电子商务平台;它依靠核心数据库服务器、核心应用服务器、Web服务器、应用服务器和磁带库与消费者的各种通信终端在线连接;以主流媒体为信息载体,采用视频与文本、图像相结合的信息传播方式,以“在线预订,在线和线下交易相结合”为主要交易模式。
用户可在任何时间、地点方便快捷地获取商品信息,实施在线预订,在线或线下交易,降低交易成本。
再如,200410015249.6号文献涉及一种多方商务协作系统及方法。
该系统包括一个B2B服务器、一个数据库、多个制造商子系统、多个品牌商子系统及多个承运商子系统。
B2B服务器包括一个资料接收模块,用于接收子系统之间传送的各种格式的资料;一个格式转换模块,用于将上述接收到的资料转换为规定的文件格式;一个资料转发模块,用于通过HTTP协议传送上述转换的文件;一个资料存储模块,用于向数据库存储上述格式转换后的资料。
本它可实现B2B商业模式中多方作业信息的自动交换和处理。
200510075480.9号文献涉及一种营运管理系统及方法。
它利用B2B2B电子交易系统,能解决B2B电子交易无法解决的跨产业信息流、现金流、物流问题;该发明的营运管理系统包括信息流管理次系统、分销管理次系统、零售管理次系统以及物流管理次系统;该系统中的各次系统之间均可进行信息流、现金流、物流交换,可与不同供货商、生产商与零售商进行电子交易与资料信息交换。
交易安全技术。
例如,200410009985.0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网上支付的卡数据交易系统及方法。
该系统包括:数据表格、虚拟卡验证装置、虚拟卡交易处理装置及与银行业务系统的接口。
该方法包括:网上支付的卡数据开卡交易方法;网上支付的卡数据交易方法;网上支付的卡数据交易注销卡方法。
该发明的虚拟支付卡可应用于B2C网上购物。
200610089189.1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互联网交易的企业信用商务B2B系统及方法。
该B2B系统包括依产品类别建立的交易网站、无线或有线网络、销售企业服务器,采购企业服务器,信用调查系统,银行电子交易转帐系统,物流管理系统,交易网站的电子商务服务器与销售企业服务器、采购企业服务器、信用调查系统的计算机、银行电子交易转帐系统的计算机、物流管理系统的计算通过无线或有线网络联接。
B2B系统交易的方法是在交易网站的数据库服务器中存入该企业工商注册和信用信息企业的产品信息捆绑形成一个信息单元,并通过银行电子交易转帐系统等提供履约保障。
德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反限制竞争法的主要特色制度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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