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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六十一条,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柱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7:0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释义:第六十一条,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柱

专利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一条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释义】本条是关于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就可能对其造成重大损害的即发侵权行为可以在起诉前申请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规定。

一、本条是在本次专利法修改中新增加的规定,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并与TRIPS协议的有关规定相衔接。

依照本条规定,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的临时措施有两项:一是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即申请法院责令停止申请人认为是侵犯其权利的行为;二是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侵权产品等。

其中关于当事人在起诉前可以申请法院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中已有规定,在本条中只是增加了当事人可以在诉前申请法院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规定。

二、依照本条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1。申请人必须是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如与专利权人订立了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2。申请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专利权的行为,并且证明这种侵权行为如不及时制止,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将会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三、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处理有关专利保护的临时措施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包括:1?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驳回其申请。

2。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临时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临时措施后,应当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所采取的临时措施。

4。人民法院对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应当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5。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6。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专利代理是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柱



——纪念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二十周年 从1985年4月1日专利法开始实施以来,在短短的1/4个世纪中,中国从“不知专利为何物”,已发展成为一个专利大国。

自1988年12月1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成立至今也整整20周年了。

笔者作为协会的创建者之一,回顾协会20年来的历程,不禁为协会的发展壮大感到骄傲和自豪。

笔者从1985年至1989年在原中国专利局任职期间,一直分管专利代理。

为了配合专利法的实施,原中国专利局从1984年下半年开始,选派人员在全国各地巡回举办专利代理人培训班。

2年间,全国有6000余人通过考试取得了专利代理人临时证书,200多个专利代理机构在原中国专利局登记备案。

自1986年下半年起,对持有专利代理人临时证书的人员进行了考核换证工作,有5000余人换领了专利代理证书。

1986年6月成立了由原中国专利局、司法部、教育部和专利代理机构代表组成的全国专利代理人考核委员会,笔者被任命为第一届委员会主任。

经过筹办,1988年举办了第一次全国专利代理人统一考试。

自此,专利代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

自专利法实施以来,为了解决专利代理机构面临的共性问题,每年都召开一两次各省市部委专利事务所所长联席会议,大家深感为了团结全国专利代理人,解决专利代理行业中的一些问题,亟需建立一个全国性的协会组织。

1988年夏,在西安召开的所长联席会议上专门研究了筹建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问题。

经过一年多的筹备,经民政部批准,1988年12月12日,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在安徽省合肥市召开成立大会,并通过了协会章程及其它重要文件,柳谷书当选为第一任会长,时任国家科委副主任兼中国专利局局长的蒋民宽、中国专利局常务副局长的高卢麟专程参加了会议。

从1988年至1995年笔者担任协会的副会长,1995年至1998年担任会长,此后担任协会顾问,对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一直是积极参加的,对协会的历史状况也比较熟悉,值此协会成立20周年之际,特谈谈自己的一些感想。

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建立是专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 我国早在建立专利制度之初就已经确认,专利代理是整个专利制度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专利法明确规定外国人或单位“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专利事务的,应当委托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中国单位或者个人在国内申请专利和办理其它专利事务的,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国际上100余年和我国20年来的实践证明,专利事务从申请、确权、维权到转让需要高深广泛的法律知识和科技知识,没有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来协助申请人和权利人办理相关专利事务是不可能的。

20年来历届国家知识产权局领导都强调专利代理是整个专利制度的重要支柱之一,在专利事业的建立和发展过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如果没有一支通晓专利法律法规、熟悉科学技术的专利代理队伍,发明人和申请人要撰写合格的申请文件、科学适度的权利要求是非常困难的;审查人员在审批专利申请文件时将会延长审批周期,降低审查工作的效率;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在专利司法审判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将会遭遇很多困难;权利人在实施和转让其专利技术方面也会碰到许多障碍。

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条件下,专利代理人是代表委托人履行其与专利有关的民事行为,专利代理机构是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专利代理行业是社会服务性的中介行业,因此对大量、分散的专利代理机构及专利代理人的管理,只能采取自律性行业管理的办法。

这就是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的建立是专利事业发展的客观需要,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建立创新型国家的客观需要。

专利代理人协会是代表行业利益的自律性组织 专利代理人协会的主要宗旨有二:一是维护广大专利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一是倡导专利代理人自觉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业纪律,创建一个公平竞争的工作环境。

20年来专利代理人协会始终坚持与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磋商,根据物价指数及地方经济发展情况及时调整专利代理的收费标准,使专利代理收费与物价变动的幅度相适应,使专利代理人能取得与其对社会贡献相适应的合理收入。

专利代理机构与国家机关及企事业单位脱钩改制是关系到行业运作和广大专利代理人切身利益的大事,代理人协会为此曾作过深入的调查研究,针对不同情况提出了不同的建议,通过典型案例的介绍讨论,使不同类型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有所递循。

总的看来,全国专利代理机构的脱钩改制工作进展是顺利的,没有发生大的震荡。

“没有规矩不能成方圆”,代理人协会的重要任务之一就是倡导全体专利代理人自觉地遵守职业道德与行业纪律,以维护专利代理人的社会信誉,营造整个行业的公平执业氛围。

专利代理人协会早在成立之初,就为涉外代理机构制定了统一的最低收费标准,以防止恶性削价竞争,从而扰乱专利代理行业的经营秩序,这起到了很好的作用。

早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协会就通过了专利代理人奖惩条例,规定了代理人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并且根据条例对代理人进行表扬和批评,例如表扬了在抗非典斗争及支援西部专利建设中作出贡献的事务所及代理人,对个别违背职业道德和损人利己的代理机构和代理人给予通告批评和处分。

所有这些,都对维护专利代理人的社会声誉和缔造公平合理的工作环境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未完待续(  戈 泊

知识产权被侵犯后如何维权



企业大家都知道对于知识产权需要引起重视,因为企业的知识产权如果不引起重视的话,会导致企业没有核心竞争力,容易使企业被时代所淘汰。

那么,哪些企业需要专利呢?接下来由小编为大家带来哪些企业急需专利的详细知识,希望帮助到大家。

有需要的企业基本都需要 当知识产权被侵犯了,我们应做到以下几点: 固定取证现场发现的侵权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

在同一场所多次取证,如果现有证据证明侵权商品多、经营规模大、多次取证足以证明经营者持续销售侵权商品,则可能获得较多赔偿; 固定经营者的经营信息,避免因当事人主体或其他程序问题影响诉讼效率; 固定被告的网站、宣传资料或存留在相关部门的资料,如被告公开宣称和向有关部门报送的经营范围、销售规模、利润等数据,可以作为索赔的初步证据; 积极追索侵权商品的源头,从源头制止侵权,同时也可能获得更多赔偿。

知识产权是依照各国法律赋予符合条件的著作者、发明者或成果拥有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独占权利,一般认为它包括版权和工业产权。

当你发现自己所享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侵犯时,我们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维权: 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并申请行政查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向报社、网络等新闻媒体曝光。

搜集、保存对方侵犯你所享有的知识产权的证据,有必要的话可以咨询律师,请律师对侵犯知识产权事实进行调查、取证、委托公证。

与侵权行为人协商解决知识产权纠纷事宜或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维护自己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专利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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