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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法释义:第十四条,国际专利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7: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专利法释义:第十四条,国际专利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专利法释义: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决定在批准的范围内推广应用,允许指定的单位实施,由实施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中国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的发明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推广应用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释义】本条是关于发明专利指定许可即过去所称的“计划许可”的规定。

一、指定许可是我国专利制度中的一个特有的制度,体现了“中国特色”。

本条第一款关于专利实施的“指定许可”的规定,包含以下几层意思: 1。可成为“指定许可”客体的专利,只限于发明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因为一般来说,发明专利是专利法所保护的三种发明创造客体中技术进步意义最大,技术难度最大,往往也是社会、经济价值最大的一种。

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相比,通常只有发明专利可能会对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产生较大影响,具有重大意义,因而有必要通过法定的指定许可来推广实施。

由于指定许可是对专利权人的专有权的一种限制,除非确有必要,才可允许采用。

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没有必要一定要采取指定许可的办法。

因此,本条将指定许可客体仅限于发明专利。

2。可作为指定许可客体的发明专利,原则是只限于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的发明专利。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财产的最终所有者是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享有法人财产权。

而专利权作为财产权的表现与存在形式之一,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专利权的最终所有者也是国家,国家有权根据其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决定其作为终极所有人的发明专利权的实施。

3。国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明专利的指定许可,只能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作为专利权人应当享有的自愿许可权利的一种例外。

这种指定许可必须具有明确的合理性,必须考虑作为专利权人的国有单位的自身利益,并且必须履行法定的程序。

为此,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指定许可的如下法定条件:第一,被采取指定许可的专利,必须是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

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不具有重大意义的发明专利,不采取指定许可的实施方式。

第二,指定许可的决定权,只能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报经国务院批准后行使。

其他任何国家机关都无权决定指定许可。

第三,指定许可的实施范围,只限于在批准推广应用的范围内,由指定实施的单位实施。

个人不能作为指定许可的被许可人。

在实际推广与实施过程中不得超出批准的范围。

这里所说的范围,应当做广义的理解,包括时间范围、地域范围和行业或专业领域范围等。

非指定实施单位,不得擅自实施该发明专利。

4。被指定的实施单位的专利实施权不是无偿取得的,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专利权人支付使用费。



国际专利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国际专利申请是需要交纳一定费用的,很多朋友们可能是第1次申请,对此并不太清楚,对于交纳的费用也不太了解,申请专利的话要注意提供相关的数据,及时的向相关的部门交纳费用,那么国际专利申请费用的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

目前平均每向一个国家申请专利除需要支付4000~5000美元,若以5个国家计算约需准备2万~2.5万美元;还要支付pct国际阶段的费用,该费用包括中国专利局征收的传送费、检索费和国际初步审查费约2100元(人民币)和国际局征收的基本费、指定费和手续费约1150元(美元)。

如果是中国的个人提出的国际申请;国际局征收的费用可减少75%。

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提出专利国际申请。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依照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我国专利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理国际专利申请。

向外国申请专利,应当委托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指定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申请国外专利,中国专利申请人首先需注意以下几个须知: 1、必须首先/同时在中国申请专利; 2、委托有涉外代理权的代理机构代理; 3、提供相关数据。

中国专利申请人向外国申请专利一般有三个途径: 巴黎公约途径 中国是巴黎公约组织成员国,中国申请人可以在中国申请的基础上,直接向其它巴黎公约成员国提出专利申请;还可以通过地区专利组织(如欧洲专利局、欧亚专利组织、非洲知识产权组织等)提出地区专利申请。

通过这种途径,申请人可以根据巴黎公约的“优先权原则”享有在先申请的申请日(对于发明和实用新型申请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申请为6个月),在中国申请专利后,必须在优先权日期截止前按照不同国家的要求准备申请文件,委托当地专利代理机构,递交专利申请。

在超过优先权期限之后,如果原申请尚未公开,仍可申请外国专利,但此时不再享有优先权。

通过双边协议或对等(互惠)原则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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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侵权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一、直接侵权行为。

主要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或利用专利方法获得的专利产品,以及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其表现形式包括:(1)制造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2)使用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的行为;(3)许诺销售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4)销售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5)进口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6)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行为;(7)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能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仍然属于侵犯专利权的行为,需要停止侵害但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假冒专利的行为具体包括以下几种:(1)未经许可,在其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2)未经许可,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所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3)未经许可,在合同中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人将合同涉及的技术误认为是他人的专利技术;(4)伪造或者变造他人的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三、冒充专利的行为冒充专利的行为是指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1)制造或者销售标有专利标记的非专利产品;(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继续在制造或者销售的产品上标注专利标记;(3)在广告或者其他宣传材料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4)在合同中将非专利技术称为专利技术;(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四、间接侵权行为。

这是指行为人本身的行为并不直接构成对专利权的侵害,但实施了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害专利权的行为。

例如,行为人知道有关产品系只能用于实施特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零部件、设备等,仍然将其提供给第三人以实施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和第三人承担连带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该第三人的实施不是为生产经营目的,权利人主张该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间接侵犯行为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未经专利权人授权或者委托,擅自转让其专利技术的行为。

此时受让人若利用了该项专利技术制造了专利产品,那么受让人和转让人构成共同侵权,要承担连带责任。

(2)其他诱导、怂恿、教唆、帮助他人侵权的行为,行为人与侵权人构成共同侵权,承担连带责任。



专利法释义:第十四条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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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专利申请 如何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