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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专利法规的修改,发明者为啥要固步自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48:4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中国专利法规的修改,发明者为啥要固步自封?
中国专利法规的修改
引言 中国专利法于1984年3月12日颁布(1985年4月1日生效),并已有过两次修改:首次修改于1992年9月4日(1993年1月1日生效),第二次修改于2000年8月25日(2001年7月1日生效)。
该法的第三次修改预期将于2008年完成。
有趣的是,这次修改的时间与前两次一样,都是恰好相隔八年。
有关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征求意见稿已于2006年7月31日由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国知局)对外公布,其送审稿也于2006年12月27日送交国务院的司法委员会审议。
在此应当提到的是,国知局关于专利工作的部门指南,即《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已于2006年7月1日执行。
中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在专利法第三次修改后相应修订的研究与准备工作也已于2007年年初启动。
为帮助读者把握相关专利法律法规变化趋势和要点,下文将侧重描述中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修订草案(简称《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的主要修改内容,并会涉及到《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的相关内容。
新颖性与创造性 针对专利申请的新颖性,现行的中国专利法采用了一种混合标准。
对于出版物公开采用的是绝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出版物不论是国内还是国外出版或公布的都被认为是现有技术;而对于其他方式公开采取的是相对新颖性标准,即与专利申请相关的使用公开、销售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只有发生在中国国内才被认定为现有技术。
然而,依照《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对于使用公开或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等其他方式公开而言,其地域的限制条件将被取消从而被纳入绝对新颖性标准范畴。
因此,在申请中国专利之前,申请人将来应当注意在任何地点以任何形式之公开对其申请新颖性的影响。
就发明的创造性或美国专利系统所指的非显而易见性来说,法律上假定的“所属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被引入《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
依照该修订草案,发明的创造性被重新定义为与现有技术相比,“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而言”,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立法者试图为专利专业人员、专利行政部门及司法机构就创造性这一甚为含糊的概念给出较为合理的依据。
值得在此提到并在后文详述的是,该修订草案还针对外观设计专利首次引入了一种有关创造性的要求。
发明与实用新型的交叉选择 在一定条件下,对于同一发明产品来说,发明申请人可以既申请发明专利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即使最终只有其中一项申请能获得专利。
中国的实用新型专利与德国和日本等国家的实用新型专利类似,然而外国企业往往忽略了在中国通过申请实用新型专利的途径来寻求对其产品技术的法律保护。
根据《审查指南(2006修订版)》,当申请人对同一发明技术同时拥有一个授权专利和一个专利申请时,该申请人可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比如实用新型专利),或撤回专利申请(比如发明专利申请)。
如果选择放弃已授权专利,申请人必须声明该专利的放弃是从其申请之日算起。
针对上述情况,《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增加了一个条款:如果同一申请人在同一天针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提交了发明专利申请又提交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该申请人将可以最终选择发明专利权或实用新型专利权。
换句话说,如果申请人在被授予发明专利权时声明放弃已授权的实用新型专利,先前该实用新型的授权经历并不影响后续发明专利权的授予。
应当注意的是,对于依照巴黎公约在中国提交的专利申请来说,申请人可以利用上述的交叉便利同时提交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但对于通过PCT国际申请过程进入中国的申请来说,申请人只能选择申请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其中的一项,而不是两项兼有。
外观设计专利 外观设计专利在数量上约占中国专利的三分之一, 但其中许多外观设计专利的质量欠佳。
与前两次修改不同,这次修改针对外观专利着墨较多。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提高了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门槛。
现行的专利法规定,只要被审理的外观设计与现有外观设计不相同或不相似就可被认定有专利性。
而外观设计的相同或相似,根据审查指南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来判断的。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则将上述近乎新颖性的标准提升为类似于原先只针对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才有的但较为宽松的创造性标准。
该修订草案规定相对于所属领域的设计人员而言,被审理的外观设计应当与现有设计或与现有设计之特征的组合相比有明显的区别。
另一方面,针对外观设计专利之客体的范围专利法修订草案也有更为严格的限定,旨在促使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者更为注重针对产品本身的设计而不是产品标识的设计。
一般来说,产品标识也可能被纳入商标或版权保护客体的范畴。
根据《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其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将不再授予专利权。
就保护范围的文件依据来说,根据现行的专利法,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主要参考申请文件中所提供的产品图片或照片,并不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则要求申请人在申请文件中提交对产品图片或照片的简要说明,并且指出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和说明申请文件中的图片和照片。
显然,这样的规定有助于解释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对于多项外观设计的申请,《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采取了较为灵活的处理方式。
目前的专利法规定,申请人可以就属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使用或出售的产品的多项外观设计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除此之外,修正草案还新增了一个条款,规定针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或相关的外观设计也可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另外,在提高对外观设计专利的法定要求的同时,为加强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管理与实施,《专利法(2006修订草案)》指出:法院或专利行政管理部门在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审理时,专利权人或利害关系人应当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的检索报告。
分案申请 以前,申请人可以较为容易地利用分案的方式使得被驳回的专利申请得以延续。
根据《审查指南(2006年修订版)》,分案或再分案申请递交的时限计算是依据原案申请(即初始申请)而不仅仅是母案申请的法律状况。
这表明中国专利当局趋于更严格地限制分案申请的可能性。
另外,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不论是发明还是实用新型的分案申请都不能改变申请的类别,即分案申请或再分案申请的类别必须与原案申请一致。
发明者为啥要固步自封?
最近在《上海发明》上读到一篇题为“民间发明人的心理窥探”的文章,内云民间发明人比职务发明人艰难得多,要达到发明理想的彼岸,其艰辛和泪水有多少人能知哓。
文中说,在发明过程中,他们往往表现出一种执着心理、固步自封心理、沮丧心理。
发明人的这种心理往往影响着发明人的创造,必须理顺。
发明人为啥要固步自封?发明就是創新,一个創新者应该思路敏捷,领先于时代潮流。
为什么会“自封”?据说一是怕泄密,现在高科技也使偷窃仿造者长了翅膀;二是怕“被人骗”,现在市场骗局太多,各种招展想挖核心机密,防不胜防;三是怕“担风险”,发明均是纸上谈兵,一旦签了协议而造不出来要赔偿,那吃不消。
类此等等,造成发明产业化举步维艰。
其实,造成发明者固步自封的心理,有客观也有主观的因素。
从客观上来分析,今天市场经济模式,发明创造要实施,而面临的市场经济是一个鲜活的市场,竞争的市场,现在的发明人比较熟悉创造学,而对经济学和营销学比较陌生,这是不争的客观事实。
发明人对创造这套模式,如“点击法”、“插入法”、“反思法”、“对比法”等并不陌生,而要下点功夫去学习市场经济学及营销学,要学会有风险意识,发明者在主观上有一种“吓势势”、“吃不透”的心理,但这並不等于要自封,必须学会解放自已,给自已一个正确的定位。
发明者应定位在为“中国智造”添砖加瓦。
目前我们正处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由“中国制造”向“中国智造”转变,作为一个发明者应努力去适应,不能保守。
发明创造是探索未来,而未来是未知数,要敢于冒险,敢于创新。
当然今天的社会上存在弄虚作假,存在欺骗欺榨,但我们应该学会去识别,而不能知难而退。
著名企业家南存辉先生有一句名言:“在成长中走向成熟”,他认为“成长”是生命的长度,而“成熟”展现的是生命的宽度。
对发明者来说不能光从技术上去应解难题,还应该对市场经济有所认识。
发明者要敢于面对市场经济,去探索,不怕失败,从游泳中学会游泳。
今天的社会需要創新的发明者。
报载:以建筑屋顶高度和人可以到达高度而名冠两个世界第一的“上海环球金融中心”己经开门迎客,这个“摩天大楼”施工创多项世界之“最”,例如塔楼核心筒和巨型柱施工的世界之最,四“高”(高泵送、高流态、高耐久、高强度混凝土技术在世界第一高楼上施工之最,一次连续40个小时浇筑主楼底板3万余立方米混凝土的世界之最,混凝土一次泵送至492米高空的世界之最,和在将近500米的高空拆卸总重225。
4吨的塔吊的世界之最,等等,这一些难道不都是創新吗?没有創新就没有“世界第一高楼”,也没有正在施工的長江隧桥,没有科技世博。
发明者要敢于创造,不能保守。
王林鹤、蔡祖泉、包起帆,他们都是不怕失败,不怕挫折,不怕风言风语,不怕种种困难挡路,没有半点沮丧,只有脚踏实地去干,一个接一个发明,永不停步。
发明的道路艰难曲折,充满荆棘,但我们只有勇往直前去适应上海向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这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发明人应该走在这一转变的前列。
在最近结束的上海市委九届四次全会上,俞正声同志指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需要实实在在的举措,需要突破制约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和障碍。
发明人的自封和沮丧心理就是这种障碍,必须突破。
外观专利申请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外观设计专利的流程分为申请、审查、授权3个阶段。
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后,会通知申请人,并会告知申请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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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的流程分为申请、审查、授权3个阶段。
申请阶段是指申请人准备请求书、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专利法》要求的申请文件,并提交至专利局,专利局收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后,会通知申请人,并会告知申请号。
第二个阶段是审查阶段是指专利局对外观设计申请文件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审查,如果没有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则会通知申请人准予授权。
如果审查员认为需要申请人进行修改或陈述意见,则会有补正流程。
这个阶段的审查是初步审查,不是实质审查。
授权阶段主要是交纳专利登记费、印花税以及授权当年的年费,之后专利局会颁发专利证书。
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
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工业品的外观设计,也就是工业品的式样。
它与发明或实用新型完全不同,即外观设计不是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中规定:“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 可见,外观设计专利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必须是对产品的外观所作的设计; (2)是指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的设计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的设计; (3)必须是适于工业上的应用; (4)必须富有美感。
中国专利法规的修改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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