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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部长助理在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专利的类型有哪些的法律依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1: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务部部长助理在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专利的类型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商务部部长助理在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



加强合作,为企业创新发展服务 ——崇泉部长助理在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 3月6日,商务部部长助理崇泉在布鲁塞尔出席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并发表演讲。

以下为演讲全文: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很高兴今天在布鲁塞尔与欧方共同举办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

此前,我已与欧委会代表Ewa Synowiec司长在德国汉诺威共同见证了中欧合作的首个“中国参展企业知识产权服务站”在CeBIT上设立,并高兴地看到服务站在中欧知识产权合作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服务站向中国参展企业提供咨询和调解服务,一方面有利于参展企业了解当地法律,更好地保护知识产权,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加强国外知识产权权利人与中国参展企业间的沟通和交流,尽量妥善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以服务站为代表的一系列知识产权合作项目,为中欧加强合作、共同促进企业创新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此,我对欧委会、欧专局和中欧知识产权二期合作办公室的大力支持表示感谢! 今天,我们在这里举办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体现了中欧双方对知识产权问题的高度重视。

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中欧双方共同利益。

首先,双方政治上往来密切。

围绕着全面战略伙伴关系,中欧已建立了多层次、宽领域的政治对话机制。

2008年4月,中欧经贸高层对话在北京正式启动。

今年新春伊始,温家宝总理就对欧盟总部和德国、瑞士、西班牙、英国欧洲四国进行了正式访问,并与欧委会主席巴罗佐发表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中欧全面战略伙伴关系的《联合声明》。

在温总理结束欧洲“信心之旅”之后二十天,陈德铭部长又率采购团赴欧履行“承诺之旅”。

这凸显了中方面对金融危机、主张通过国际合作共克时艰的立场,也是用实际行动反对贸易保护主义的一项切实举措。

其次,双方在经济上互利共赢。

自1984年以来,中欧双方每年举行一次正部级经贸混委会。

目前,欧盟是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最大的出口市场和进口来源地、第一大技术引进来源地和第四大实际投资来源地。

中国则是欧盟第一大进口来源国、第二大贸易伙伴和第四大出口市场。

据中方统计,2008年中欧贸易额为4255.8亿美元,较2007年增长19.5%,占中国外贸总额的16.6%。

截至2008年底,欧盟对华直接投资项目30253个,实际投入625.7亿美元;中国自欧引进技术共29525项,累计合同金额1206.1亿美元。

中欧对欧工程承包合同额达102.8亿美元,完成营业额92.4亿美元。

中欧双方在经济上具有很强的互补性,发展双边经贸合作,符合双方的根本利益。

第三,保护知识产权是双方共同的目标。

中欧人民都极具创造力,都曾创造了辉煌的历史。

知识产权对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毋庸置疑。

当今世界,科技发展日新月异,知识经济方兴未艾,知识产权日益成为国家发展的战略性资源和国际竞争力的核心要素。

保护知识产权符合中欧双方共同的利益。

女士们、先生们: 中国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工作取得了长足进展。

2008年,中国共受理专利申请量828,328件,同比增长19.4%,国内发明申请增幅达到27.1%;授权专利411,982件,专利申请授权两同比增长17.1%。

2008年,中国的全球《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量达6089件,同比增幅为11.9%,跃居世界第六位。

其中,仅华为技术公司就递交了1737件申请,成为全球递交专利申请最多的公司。

现在,我向大家介绍一下近年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主要工作。

一、扎实推进知识产权国家战略的实施 中国政府始终认为,保护知识产权首先是中国自身发展的迫切需要。

中国已将建设创新型国家作为国家发展战略。

为建设创新型国家,全力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能力,中国政府于2008年公布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

《纲要》明确了到2020年的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中远期规划,规定了近5年的战略重点、专项任务和战略措施。

《纲要》的颁布是中国知识产权发展史上里程碑式的事件,这必将揭开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的新的篇章。

为扎实推进《纲要》的实施,2008年10月,国务院批准建立了由商务部等28个部委组成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统筹协调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工作。

二、知识产权法律体系日臻完善 自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和针对计算机软件保护、音像制品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知识产权海关保护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实际需要,不断进行修订和完善。

2004年制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和制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扩大了著作权的保护范围;2004年、2007年出台的两个《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加大了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打击力度。

2008年12月,完成了对《专利法》的第三次修改。

当前,根据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的要求和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商标法》、《著作权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修改工作也将逐步提上议事日程。

在不断完善国内立法的同时,中国还积极加入了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国际条约,主要包括《伯尔尼公约》、《巴黎公约》、《专利合作条约》、《世界版权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和《修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议定书》等。

当前,一个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通行规则的、比较系统完备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

三、知识产权执法力度不断加大 在不断完善立法的同时,中国不断强化执法力度,形成了行政执法与司法双轨并行,权利人维权、行业自律、中介服务和社会监督融为一体的知识产权管理和执法体系。



专利的类型有哪些的法律依据



专利的类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外观设计,主要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等的新设计; 2。实用新型,主要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3。发明,主要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第六十四条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第一步:寻找专利转让的途径。

第二步:专利转让人和专利受让人签署专利权转让合同。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关键一步。

只有专利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取得一致的意见之后才能有效地开展之后的转让相关工作。

在转让合同中,对于双方 的利益都应该有明确的文字内容。

第三步:双方准备好专利转让需要的相关文件,这些文件应该严格地按照规定的形式进行填写,这样就可以缩短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文件的时间,加快审核的速度。

第四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将相关的文件递交给专利局。

这是专利转让流程中重要的一个部分。

因为只有专利局审核通过后才能让专利转让具有法律依据。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什么管辖



对很多专利的申请人来说,需要熟悉专利法的内容,还有申请专利的各种要求,在发生专利权纠纷时,需要及时的维护自己的权益,有时可能需要对专利权进行确认,需要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那么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由什么管辖?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应当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 第十五条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海关处理的案件; (三)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第十八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

1、中国专利法第42条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20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法所称申请日,有优先权的,指优先权日。

3、申请专利保护期限要注意,使用他人专利期限一定要向专利局检索后再选择使用。

4、保持专利权的有效期是以专利权人按规定缴纳年费为前提,当在下列情况下,专利权提前终止: (1)专利权人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2)专利权人以书面形式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5、专利法第39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1、由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商务部部长助理在中欧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的演讲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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