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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充电器行业的专利与标准问题,专利权的保护条件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00:55: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手机充电器行业的专利与标准问题,专利权的保护条件
手机充电器行业的专利与标准问题
一、我国具有缔造国际手机技术标准的产业基础 我国手机产业规模居全球首位。
例如,2006年,我国大陆地区手机产量达4.8亿部,约占全球总产量的47%。
2007年第一季度,我国大陆地区手机产量增长约34.5%,已达1.34亿部,2007年全年产量将占全球总产量的55%。
就电池等许多手机配件而言,我国大陆地区的产量也居全球第一位。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手机年产量约1亿部,某些核心部件的年产量也占全球50%以上。
除了产量,我国手机销量、保有量也居全球第一位。
我国庞大的手机产业规模为我国缔造国际手机技术标准创造了基本条件。
目前,在手机电池、耳机、充电器等可分离组件上,全球缺乏统一的应用标准,导致不同厂商的组件不兼容,产生了很大的资源浪费,也给消费者带来了诸多不便。
在统一这类组件的应用标准方面,国外做了一些尝试,但是范围较窄,力度很小,效果一般。
例如,通过日本三大移动运营商的努力,日本出现了三个手机充电器接口标准,消除了数十个手机企业的自主标准。
韩国也通过行政手段统一了手机充电器接口标准。
但是,日韩尚未在手机的其他重要组件上构建类似的标准。
在欧美地区,这种标准化进程尚局限在企业、企业联盟内部,还没有出现继续升级、扩展的趋势。
相比之下,我国的标准化进程较为广泛、深入。
例如,2007年6月14日,我国信产部颁布的手机充电器接口标准正式生效,所有新入网手机必须符合该标准。
此外,我国还在制定手机电池、耳机、车载充电器、数据线、手机间数据传输、手机与PC间数据传输的工业标准。
这些标准将极大地提高手机组件、附件的兼容性,减少资源浪费,创造消费便利。
凭借雄厚的产业基础,我国陆续颁布的这些工业标准可望通过出口企业推广到世界各地,给全球消费者带来巨大的收益、便利。
二、我国手机充电专利技术的分布 我国大陆的手机充电技术专利申请量居世界首位,手机充电器接口技术标准一般不影响这类专利技术的实施。
此外,我国台湾地区、韩国、日本的申请量也较大。
不过,日本近些年的申请量有相对减少的趋势。
欧美国家公开的专利申请相对较少。
检索显示,海外专利申请已经覆盖手机充电技术的各个领域。
例如,WO2007031011号文献涉及一种备份手机数据的充电器。
WO2004102767号文献涉及一种通用手机充电器及其充电方法。
US2004147293号文献涉及一种具有杀菌清洁功能的手机充电器。
US2002190691号文献涉及一种手机紧急充电器。
US2007096691号文献涉及一种无线电池充电器监测和通知技术。
TW421360Y号文献涉及一种墙面电源插口的手机充电技术。
TW280052Y号文献涉及一种通用手机充电器。
TW298229Y号文献涉及一种使用USB数据线的手机充电器。
TW247951Y号文献涉及一种使用USB数据线的程序化充电器。
我国很多专利申请仅仅用于保护本企业的特定产品,从而防止被假冒或者被抢先申请专利。
例如,90303185。X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手提电话的桌面充电器。
200530119712.7号文献涉及一种用于手机充电器的支持器。
200530053592.5号文献涉及一种自动收线的手机充电器。
这类文献可能来自国外大企业,但是其保护范围很小,也很容易被规避。
从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的部署看,我国手机充电技术主要分布在如下领域: 第一,太阳能充电器。
例如,200420040002.5号文献涉及一种折叠式太阳能手机电池充电器。
03202640.4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型太阳能交流两用手机充电器,包括太阳能硅光电池、220V电子稳压开关电路、电池组CD、连接手机电池的输出插孔等。
02115872。X号文献涉及一种增光式太阳能万用充电器及电源。
该充电器能增光和吸收一切光能和太阳能,转换的电能可增加手机通话量2至5倍。
200520077970.8号文献涉及一种与手机一体的太阳能充电器。
把太阳能电池板置于阳光下就能随时对手机电池进行充电,突破了使用交流电源或者汽车电瓶给手机电池充电的局限。
第二,手动充电器。
例如,02230050.3号文献涉及一种掌上型手动移动电话充电器,它用手动压杆的一端连接齿条,压杆另一端连接复位弹簧,齿条连接齿轮机构,齿轮机构连接电机。
充电器通过一对棘爪换向组件使电机被连续带动而供给3.6V至7.2V电压的直流电。
98249600.1号文献涉及一种移动电话的自充电装置,可采用外接充电器方式充电,也可通过发条式微型发电机给电池充电。
200420053036.8号文献涉及一种万能充电器,包括手动充电装置,可在任何场所对手机充电。
第三,车动充电器。
例如,200510060811.1号文献涉及一种依靠自行车车轮转动力发电对小型充电电池进行充电的方法。
它在自行车车架的前叉上设置微型发电机,在车架把手上设置直流电池充电器。
人们在骑车行驶时,车轮的转动带动微型发电机发电,提供给为充电电池使用。
第四,无线充电器。
例如,200420006628.4号文献涉及一种无线充电装置,它设有充电感应器和接收感应器,充电感应器由充电感应线圈和电源电路构成,接收感应器由接收感应线圈和充电电路构成。
它能实现手机、电脑的无线充电。
200620013146.0号文献涉及一种非接触式充电器,它利用电磁耦合方式实现电能传输,不需要任何机械金属点的连接。
01270829.1号文献涉及一种无接触式充电器装置。
第五,折叠充电器。
例如,200620028238.6号文献涉及一种折叠型手机充电器,其中,电源盒由电池组、带有发光二极管的功能电路、壳体及其外层的连接膜组成,电池组与功能电路相连。
97215725.5号文献涉及一种折叠式无线电话电池充电器,它的外壳里有变压电路、充电电路,外壳上有内藏式电源插头。
外壳由主壳和副壳组成,主壳与副壳连接在一起,形成无线电话电池插座。
充电器折叠后,所有电源插头和触头均为内藏。
第六,干电池充电器。
例如,01232765.4号文献涉及一种移动电话应急充电器,它可用普通干电池给移动电话充电。
它包括电池盒、电池盒盖、卡簧、卡簧盒、卡簧按键和充电插头,电池盒、卡簧盒和充电插头为一体结构,组成充电器的本体,电池盒内设有平行排列的三个电池舱;卡簧盒内设有两个卡簧,卡簧盒的上盖设有一个卡簧按键,卡簧按键的下端与上述两个卡簧接触。
200420047899.4号文献涉及一种移动电话简易充电器,它可把其他电池组装到充电器的导电侧进行充电。
第七,重力充电器。
例如,200520043512.2号文献涉及一种人体行走重力发电手机充电器。
它把人体行走的重力能转化成机械能,再由机械能转化成电能并给手机充电。
它包括鞋后跟锁接机构、踩顶杆机构、储存机械能机构、超微型磁钢式交流发电机、变压整流稳压电路等。
踩顶杆机构中还装有卸荷压簧保险机构等。
第八,照明充电器。
例如,200520073858.7号文献涉及一种照明式车载充电器。
200520073860.4号文献涉及一种照明式手机充电器,包括内装电池的充电器本体,充电器本体上设有连接器公座,连接器公座可与手机连接并对手机充电。
充电器本体上还设有盖体,盖体内设有与连接器公座插接的连接器母座,连接器母座连接PCB基板,PCB基板连接LED灯。
03261101.3号文献涉及一种具有照明功能的手机用车辆充电器以及照明装置。
第九,应急充电器。
例如,03219653.9号文献涉及一种自充便携式无线手机应急充电器。
它包括接交流电源的插头、接手机的充电接口、微型电池等。
插头通过整流、变压电路接电池,构成充电电路,电池两端引接到充电接口构成放电电路。
手机缺电时,将应急充电器的充电接口与手机插接,即可随时随地通过放电电路对手机电池充电。
第十,智能充电器。
例如,200310102248.0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移动电源,包括智能电池组、智能充电器、输出调节器等。
智能充电器包括充电管理器、交流适配器、电量显示器;输出调节器包括控制器、液晶显示器、输出调节按钮、功率输出单元、控制信息存储单元;智能电池组包括锂电池管理器、锂电池保护器、电池信息存储单元、充电电量显示器、电池组接口。
它适合笔记本电脑、DVD播放机、移动电话、数码相机、PDA以及其他便携式电子设备使用。
95229383.8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多功能快速充电器。
此外,200620117159.2号文献涉及一种智能手机充电器,它在手机充电器线路板电源输入端和插头之间串连一个开关和一个时间继电器,在手机充电器线路板另一个电源输入端与另一个电源插头通过导线相连接,在手机充电器线路板的两个电源输入端和两个电源插头连接处,并联一个指示灯,手机充电器线路板电源输出端通过导线和手机充电接线插口相连接。
第十一,直流充电器。
例如,200620088967.0号文献涉及一种包括变压电路的直流充电器。
00236490.5号文献涉及一种移动电话直流电源连接器,包括绝缘胶心、内端子及外套管;绝缘胶心上具有侧边设有通至绝缘胶心底端的T形槽的矩形插杆;外套管为呈矩形断面的金属管体;内端子插装在绝缘胶心的T形槽内,其外端显露在绝缘胶心短形插杆的前端侧边;外套管系套装在矩形插杆外。
第十二,内置式充电器。
例如,200520028985.5号文献涉及一种自带充电功能的手机,它的内部安装了一个微型充电器,在需要时可按动按钮,将充电器弹出进行充电。
03218757.2号文献涉及一种手机直接充电技术。
其中,手机机壳外的上端设有天线,机壳外的前侧面上设有显示屏,显示屏的下面设有按键,机壳内设有机芯、电池,机壳内还设有充电器,充电器通过导线与电池相连,机壳上设有电极板,电极板通过导线与充电器相连,机壳的侧面设有一端与电极板相联、另一端与滑动开关相联的连动机构。
第十三,户外供电技术。
例如,03273486.7号文献涉及一种组合移动电源的户外供电技术及其充电器。
它包括能提供直流电源的移动供电器、与负载相适配的输出插头,供电器输出端与兼容稳压系统的输入端相连,兼容稳压系统能自动调节输出功率,并设有两个输出端,第一输出端的输出电压与手机的工作电压相匹配,第二输出端的输出电压与手提电脑的工作电压相匹配。
常备可充电电源经选择开关的接线端与移动供电器的输出端并接,它的另一个接线端与兼容稳压系统的第二输出端相连。
第十四,数据线或者存储器式充电器。
例如,200520067752.6号文献涉及一种集成数据传输功能的手机充电器。
200420060248.9号文献涉及一种与充电器合为一体的手机信息备份存储器。
01803086.6号文献涉及一种通讯装置控制设备和方法。
其手机装置带有从物理数据载体读取数据的读取器。
物理数据载体置入手机附件,如充电器中。
200510037381.1号文献涉及一种在手机充电器内备份手机内信息的方法和装置,包括电源转换模块、充电管理模块、控制模块、与手机的数据接口相适配的手机接口、半导体存储介质模块等。
充电管理模块控制着电源转换模块流入正在充电手机内的电流大小;控制模块经手机接口读取手机中所存储的信息并写入半导体存储介质模块。
专利权的保护条件
专利顾名思义就是专有的权利,在企业当中,要有一项关键的生产技术,是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的,只有申请了专利权,才能获得法律的保护,维护自己的权利,不过要获得法律保护也需要一定的条件,那么专利权的保护条件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包括形式条件和实质条件。
1、该专利必须属于一项有效专利。
有的专利申请人,以为拿到了专利申请号之后就获得了专利权。
特别是有的发明专利申请人,当发明专利初审合格进行公布以后就以为获得了专利权。
这些都是缺乏专利常识所致。
显而易见,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的专利必须是一项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并且必须是在专利权的有效期限内,否则不能真正完全受到法律保护。
2、该专利必须是一项受某个国家或地区法律保护的有效地域内的专利。
因专利权是有地域性限制的,因此在某国境内只保护在该国申请并获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
其实质性条件是:专利权的法律保护以什么为总原则。
我国《专利法》第59条确定了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以解释权利要求。
”其他国家的专利法确定的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总原则也基本相同。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
当权利要求书中给出的内容不明确或不准确时,可结合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进行综合判断。
我国专利法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采用的是折衷原则。
我国专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即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根据保护对象的不同,我国对此也规定了不同的保护范围。
1、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专利法第56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也就是说我国专利法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依据,而不是严格按照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或者措辞来确定范围。
有时,为了弄清权利要求所表示的实质内容,可以参考说明书以及附图,以了解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发明目的、发明作用和采取的技术手段,或技术特征的含义等。
在确定发明专利权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还需从如下几点考虑: (1)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优先考虑 专利范围的判定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附图和说明书仅起到解释权利要求的作用,也就是说仅记载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而未记载在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方案,不能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不能以说明书或者附图作为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当说明书或者附图与权利要求书不一致时,以权利要求书的内容为准。
(2)如何看权利要求书 a、权利要求书的作用 权利要求书的作用有二:第一,是判断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基础;第二,是社会公众和司法行政机关判断专利权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基础,即通过简明的文字向其表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b、权利要求书内容的确定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权利要求书包括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两种。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应当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从属权利要求“应当用附加的技术特征,对引用的权利要求作进一步的限定”。
应当将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即将在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方案作为一个整体看,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二者组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与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的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c、从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无论是独立权利要求还是从属权利要求,其保护范围由记载在该权利要求中的所有技术特征予以界定,这些技术特征的总和构成了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一个技术特征都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也就是说,只要将某一技术特征写入权利要求中,就意味着专利权人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包含该技术特征。
因此,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中重现了一项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就表明该技术方案落入了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如果一项技术方案除了包含某项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以外,还包含一个或者多个该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则该技术方案仍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上述两种情形,我们在侵权认定中称为“全面覆盖原则”。
此外,如果一项技术方案仅包含权利要求记载的部分技术特征,缺少了其中一个或者多个技术特征,则一般认为该技术方案未落人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由此,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总结如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少,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上位或越抽象,则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就越大;反之,一项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数目越多,这些技术特征表述所采用的技术术语越下位或越具体,则其保护范围越小。
(3)在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尤其是判断专利侵权时,还有两大原则要予以考虑,即等同原则和禁止反悔原则。
a、等同原则
在什么地方办理恢复专利权限手续
当事人递交申请文件,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递交文件当日也可以递交提前公开声明,及请求实质审查,这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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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递交申请文件,取得专利局的受理通知书,确定申请日,递交文件当日也可以递交提前公开声明,及请求实质审查,这样可以加快审查进程。
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权人恢复专利权的,应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六条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因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专利法或者本细则规定的期限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导致其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请求恢复权利。
当事人依照本条第一款或者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应当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说明理由,必要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并办理权利丧失前应当办理的相应手续;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恢复权利的,还应当缴纳恢复权利请求费。
当事人请求延长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说明理由并办理有关手续。
根据《专利法》及其细则、《审查指南》的规定,专利年费没有按期缴纳,将视为放弃而终止该专利权。
一般情况下,在接到专利权终止通知之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恢复专利权请求并说明理由的,有可能恢复专利权,超过这这期限一般很难恢复。
请求权利恢复必须遵守下列原则: (1)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自障碍消除之日起2个月内,但是最迟自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内,可以向专利局说明理由并附具有关证明文件,请求恢复其权利; (2)当事人因正当理由而耽误了期限,造成权利丧失的,可以自收到专利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专利局说明理由,请求恢复其权利; (3)未按期缴纳维持费或年费的,只能以不可抗拒的事由为理由,请求专利局恢复其权利。
办理权利恢复手续,要提交“恢复权利请求书”并附具有关证明。
还要缴纳恢复费。
手机充电器行业的专利与标准问题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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