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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专利证书可以告别人侵权吗,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5 14:59: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外观专利证书可以告别人侵权吗,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外观专利证书可以告别人侵权吗



专利在申请成功后一般都会进行公开公示,我们都知道如果专利被侵权是可以提起诉讼的,那么专利公开后还可以提起诉讼吗?在接下来,就关于专利公开后可以告别人吗的更多详细内容,就由小编为您做更进一步的解答吧! 专利(实用新型、发明、外观)经过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核认可,并颁发专利证书的,发明享有知识产权,受《专利法》保护。

但是有年限限制,发明专利自授权之日起20年内有效,实用新型和外观自授权之日起10年内有效,超过该期限则不再受保护而成为公知,或者发明人不再缴纳专利保护费时亦不再受保护。

对于在保护期限内的侵权行为,应当予以维权。

对于发明专利而言除一些需要保密发明专利外,一般的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公布、实审和授权公告这些阶段,一般情况下,自受理起18个月会进行公布,然后进行实审阶段,一般情况2年半左右才能获得授权,但不排除更长的时间。

为了加快获得专利权的期限,可以申请提前公开,这样在初审合格后,即进行公布,然后进入实审阶段,这样可以加快授权进度。

另外,有些特殊情况,还可以进行加快审查的请求,但手续比较复杂,费用也会较高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而言,需要经过受理、初审和授权公告阶段,由于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因此,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获得授权的时间较短,一般为6-10月。

授权阶段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以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审查员作出授权通知,申请进入授权登记准备,经对授权文本的法律效力和完整性进行复核,对专利申请的著录项目进行校对、修改后,专利局发出授权通知书和办理登记手续通知书,申请人接到通知书后应当在2个月之内按照通知的要求办理登记手续并缴纳规定的费用,按期办理登记手续的,专利局将授予专利权,颁发专利证书,在专利登记簿上记录,并在2个月后于专利公报上公告,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的,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专利侵权后,通常有二种解决方案。

(一)协商解决:专利权人与被指控侵权人可以通过其他第三方协商或调解达成解决协议,解决纠纷。

在提出协商意向时,可以向侵权人发出侵权警示函,但警示函具有威慑作用,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行政查处:专利权人有初步证据的,可以向专利局等有关行政部门报告。

专利权人应当采取行政措施,对侵权人的侵权行为进行调查核实,确定是否侵权。



化学领域组合物发明的创造性判断



2004年11月2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5296号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该决定涉及名称为“抗龋齿口腔用组合物”的第97196996.5号发明专利申请,申请日为1997年3月4日,公开日为1999年9月1日,优先权日为1996年3月5日。

2003年6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以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

”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对比文件为US4528181(授权公告日为1985年7月9日,下称对比文件1)和US4154813(授权公告日为1979年5月15日,下称对比文件2)。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含有钙、氨基酸衍生物、止龋阴离子的防龋齿口腔组合物,对比文件2公开了精氨酸在口腔组合物中抑制龋齿的作用,根据对比文件2教导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故在这两篇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得出上述权利要求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申请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遂于2003年9月16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请求。

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为:“1。一种口腔组合物,其中包括分布在口腔用载体内并以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存在的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其中所述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钙的量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肌醇六磷酸钠促进总的可溶性氟的滞留,该肌醇六磷酸钠是一种很容易与钙结合的螯合剂,并且对比文件1中的钙含量很低(40ppm),游离的钠和肌醇六磷酸将改变牙齿表面的平衡并将钙从牙釉中汲取出来,脱钙作用与本申请抗龋齿的目的恰恰相反。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提高人体抗龋能力的方法,包括提供一种含精氨酸的肽,对比文件2从未公开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更没有提到这样的组合物会对防止龋齿具有意想不到的作用,相反将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结合起来,组合物中的成分不足以抑制龋齿形成,还可能对牙齿健康有副作用。

说明书实施例已描述了本发明组合物的抗龋效果,此外,本申请制备的复合物还能够使得钙化合物占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的比例提高,钙化合物使得牙釉质再矿物质化。

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2及其结合相比具备创造性。

专利复审委员会本案合议组经审理后查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口腔组合物,该组合物除载体外还包括三种必要的组分: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钙、精氨酸和止龋阴离子组分的含量为能够减少龋齿的量,并且其中钙的含量要足以通过浓度作用抑制牙齿溶解或增加再矿质作用。

修改后的上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仅增加了对钙含量的限定。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Miller将龋齿的形成过程划分为两步进程,第一步,口腔细菌将发酵性碳水化合物代谢为酸;第二步,所生成的酸将牙齿脱矿质,本申请是为了同时对抗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过程而提供的上述口腔用组合物。

其中精氨酸的加入是为了促进齿斑菌生成碱以及在齿斑内生成碱的微生物系统的繁殖,产自精氨酸的碱性化合物中和了多种齿斑菌生成的酸,从而拮抗Miller过程的第一阶段;钙的加入用以拮抗Miller过程的第二阶段;而止龋阴离子的加入同时作用于上述两个阶段,止龋阴离子的典型实例为肌醇六磷酸盐;并且,上述钙、精氨酸和防龋阴离子可以相互作用成为抗龋复合物,例如肌醇六磷酸精氨酸钙复合物。

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中给出了钙、精氨酸和肌醇六磷酸盐形成的复合物、精氨酸和肌醇六磷酸盐形成的复合物与单纯使用肌醇六磷酸盐或精氨酸对照进行的对比试验,对比试验结果显示了肌醇六磷酸盐、精氨酸和钙形成的复合物以及肌醇六磷酸盐和精氨酸形成的复合物可以显著抑制酸性条件下钙和磷酸盐的溶解(单独使用精氨酸则无此效果),且相对于空白试验和单独使用精氨酸或肌醇六磷酸盐能够显著有效地抑制和延缓牙釉质脱矿化,也就是说,说明书中给出了同时作用于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过程的上述组分形成的复合物产生的抗龋效果相对于这些组分的单独使用明显增强的证据。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牙膏,该牙膏含有肌醇六磷酸钠、钙和酰胺化合物,其中酰胺化合物的酰基部分来自饱和高级脂肪酸,酰胺的胺基部分来自饱和低级脂肪单羧酸化合物,氨基酸部分来自饱和低级脂肪族的单氨基羧酸化合物,优选的酰胺化合物是在酰基上带有约12到16个碳的氨基乙酸、肌氨酸、丙氨酸、3-氨基丙酸和缬氨酸的脂肪酸氨基化合物,加入酰胺化合物目的是将其作为表面活性剂。

将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可以发现二者存在的明显区别在于:本申请口腔组合物中含有的必要组分精氨酸未在对比文件1的牙膏组合物中公开,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牙膏组合物中使用了酰胺化合物。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促进体内抗龋齿的方法,该方法为了提供有效量的防龋齿pH升高因子而使用含有2到4个氨基酸残基的多肽,且上述氨基酸残基中至少其中之一是精氨酸。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合议组对原驳回决定进行复审。

针对原审查部门提出的本案焦点问题,即对比文件2教导了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完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观点,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上述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而非公开了精氨酸,即对比文件2中并没有教导上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之间的在组分上存在的区别。

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曾描述过选用氨基酸参与制备表面活性剂,但是该表面活性剂显然并不是精氨酸,而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与对比文件1中教导的带有氨基的表面活性剂,无论是在化合物结构上,还是性能用途方面,也均没有相同之处,故对比文件2也没有给出将所述含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作为表面活性剂加入对比文件1技术方案的启示,因此,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信息中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想到要用所公开的带有精氨酸残基的多肽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更加不会因为对比文件2公开的多肽上带有精氨酸残基就想到要用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酰胺化合物。

此外,通过上述对于本申请和现有技术的分析还可以看到,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没有给出,将钙、精氨酸、止龋阴离子结合在一起形成的组合物能够对防止龋齿产生上述意想不到的作用这样的启示,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无论单独从对比文件1或2还是将对比文件1、2相结合,都不会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或2及其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案例评析 组合物权利要求是化学领域产品权利要求中最常见的类型之一。

一项化学领域的组合物权利要求通常应当以组分或者组分及其含量配比特征来表征其保护范围,但在某些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中还同时包含用途、性能以及方法特征。

其中,由已知组分形成的组合物的发明点在于对组分及其含量配比的选择,对于此类组合物权利要求,由于构成技术方案的组分均为已知的,故其创造性取决于所述组分和/或含量配比的选择是否能够解决现有技术中存在的技术问题,并取得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本申请选择现有技术中已有的抗龋齿成分:精氨酸、以肌醇六磷酸盐为例的抗龋阴离子和钙形成的组合物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所述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无法预见的,故该组合物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创造性。

值得注意的是,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本申请的组合物添加了一种抗龋活性成分精氨酸,使其与原有抗龋活性成分肌醇六磷酸盐和钙共同作用于Miller所述的两步式牙齿龋化过程并产生显著增强的抗龋效果;而非以精氨酸替代对比文件1中的作为表面活性剂使用的酰胺化合物。

针对驳回决定的审查引申出的思考包括,判断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如果主张以多个现有技术相结合破坏一项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创造性,则该主张是否成立并不一定取决于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该组合物权利要求中限定的所有组分及其含量配比;尽管现有技术公开了权利要求所有组分以及含量配比,但如果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将该组分加入该组合物的动因,抑或将该组分加入组合物后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组合物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的组合仍具有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假设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三种关键组分分别被对比文件1和2公开,但要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得出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结论,还需要考虑在两篇对比文件中公开的三个组分特征之间是否存在结合的动因以及结合后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效果等因素。

也就是说,即使对比文件2公开的就是精氨酸,而非上述含有2到4个氨基酸残基的多肽,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但是,如果针对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属领域技术人员不会显而易见地想到要将精氨酸加入对比文件1所述组合物,或者如上所述加入精氨酸后组合物产生意想不到的抗龋效果,则仍不能据此撼动权利要求1组合物的创造性。

此外,请求人争辩本申请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存在的另一重要区别是钙的含量明显高于对比文件1,并由此产生了有益效果,相反对比文件1因钙含量低而存在缺陷。

但是,由于权利要求1采用功能限定的方式来定义钙的浓度,在说明书对此作出的解释中也未涉及具体数值范围,而请求人也未能证实该权利要求中采用的功能限定所对应的数值含义的情况下,合议组将本申请功能限定的钙含量特征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含量数值进行比较后尚不能将其确定为区别技术特征,故请求人在此基础上所主张的效果同样不应被考虑,尽管作为本申请优选范围出现的钙浓度数值高于对比文件1中数值。

(  李 越)

国际技术转让合同(一)



受让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 合同内容 第一条 乙方同意向甲方提供制造____合同产品的书面及非书面专有技术。

用该项技术所生产的合同产品的品种、规格、技术性能等详见本合同附件一。

第二条 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制造、使用和销售合同产品的专有技术和其他所有有关技术资料。

技术资料的内容及有关事项详见本合同附件二。

第三条 乙方负责安排甲方技术人员在乙方工厂进行培训,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使甲方人员掌握制造合同产品的技术,具体内容见本合同附件三。

第四条 乙方派称职的技术人员赴甲方合同工厂进行技术服务。

具体要求详见本合同附件四。

第五条 乙方同意在甲方需要时,以最优惠的价格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备件,届时双方另签协议。

第六条 乙方有责任对本合同项目甲方需要的关键设备提供有关咨询。

第七条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合同产品的样机、铸件和备件,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的附件五。

第八条 甲方销售合同产品和使用乙方商标的规定,见本合同第八章。

第二章 定义 第九条 合同产品,指本合同附件一中所列的全部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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