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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C10城市PN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29:40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C10城市PNID指数排行榜发布,深圳居首位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意见指出,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2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更好发挥科技成果评价作用,促进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紧密结合,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创新科技成果评价方式,通过评价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推动产出高质量成果、营造良好创新生态,促进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深度融合,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和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科技创新质量、绩效、贡献为核心的评价导向。

充分发挥科技成果评价的“指挥棒”作用,全面准确反映成果创新水平、转化应用绩效和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着力强化成果高质量供给与转化应用。

坚持科学分类、多维度评价。

针对科技成果具有多元价值的特点,科学确定评价标准,开展多层次差别化评价,提高成果评价的标准化、规范化水平,解决分类评价体系不健全以及评价指标单一化、标准定量化、结果功利化的问题。

坚持正确处理政府和市场关系。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引入第三方评价,加快技术市场建设,加快构建政府、社会组织、企业、投融资机构等共同参与的多元评价体系,充分调动各类评价主体的积极性,营造成果评价的良好创新生态。

坚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

把握科研渐进性和成果阶段性的特点,创新成果评价方式方法,加强中长期评价、后评价和成果回溯,引导科研人员潜心研究、探索创新,推动科技成果价值早发现、早实现。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准确评价科技成果的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价值。

根据科技成果不同特点和评价目的,有针对性地评价科技成果的多元价值。

科学价值重点评价在新发现、新原理、新方法方面的独创性贡献。

技术价值重点评价重大技术发明,突出在解决产业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企业重大技术创新难题,特别是关键核心技术问题方面的成效。

经济价值重点评价推广前景、预期效益、潜在风险等对经济和产业发展的影响。

社会价值重点评价在解决人民健康、国防与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等重大瓶颈问题方面的成效。

文化价值重点评价在倡导科学家精神、营造创新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的影响和贡献。

(二)健全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体系。

基础研究成果以同行评议为主,鼓励国际“小同行”评议,推行代表作制度,实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

应用研究成果以行业用户和社会评价为主,注重高质量知识产权产出,把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产品、新设备样机性能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不涉及军工、国防等敏感领域的技术开发和产业化成果,以用户评价、市场检验和第三方评价为主,把技术交易合同金额、市场估值、市场占有率、重大工程或重点企业应用情况等作为主要评价指标。

探索建立重大成果研发过程回溯和阶段性评估机制,加强成果真实性和可靠性验证,合理评价成果研发过程性贡献。

(三)加快推进国家科技项目成果评价改革。

按照“四个面向”要求深入推进科研管理改革试点,抓紧建立科技计划成果后评估制度。

建设完善国家科技成果项目库,根据不同应用需求制定科技成果推广清单,推动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非涉密科技成果信息按规定公开。

改革国防科技成果评价制度,探索多主体参与评价的办法。

完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职务科技成果披露制度。

建立健全重大项目知识产权管理流程,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加大高质量专利转化应用绩效的评价权重,把企业专利战略布局纳入评价范围,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四)大力发展科技成果市场化评价。

健全协议定价、挂牌交易、拍卖、资产评估等多元化科技成果市场交易定价模式,加快建设现代化高水平技术交易市场。

推动建立全国性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中心,完善技术要素交易与监管体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科技成果进场交易,鼓励一定时期内未转化的财政性资金支持形成的成果进场集中发布信息并推动转化。

建立全国技术交易信息发布机制,依法推动技术交易、科技成果、技术合同登记等信息数据互联互通。

鼓励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建立以技术经理人为主体的评价人员培养机制,鼓励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评估、对接谈判,面向市场开展科技成果专业化评价活动。

提升国家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区建设水平,发挥其在科技成果评价与转化中的先行先试作用。

(五)充分发挥金融投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

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与金融机构、投资公司的联动机制,引导相关金融机构、投资公司对科技成果潜在经济价值、市场估值、发展前景等进行商业化评价,通过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分支机构、优化信用评价模型等,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推广知识价值信用贷款模式,扩大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规模。

在知识产权已确权并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前提下,规范探索知识产权证券化。

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改革,引导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等各类市场主体提早介入研发活动。

(六)引导规范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

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研究会、专业化评估机构等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强化自律管理,健全利益关联回避制度,促进市场评价活动规范发展。

制定科技成果评价通用准则,细化具体领域评价技术标准和规范。

建立健全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行业标准,明确资质、专业水平等要求,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标准规范及质量控制体系。

形成并推广科技成果创新性、成熟度评价指标和方法。

鼓励部门、地方、行业建立科技成果评价信息服务平台,发布成果评价政策、标准规范、方法工具和机构人员等信息,提高评价活动的公开透明度。

推进评价诚信体系和制度建设,将科技成果评价失信行为纳入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在评价中弄虚作假、协助他人骗取评价、搞利益输送等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从严惩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优化科技成果评价行业生态。

(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奖励体系。

坚持公正性、荣誉性,重在奖励真正作出创造性贡献的科学家和一线科技人员,控制奖励数量,提升奖励质量。

调整国家科技奖评奖周期。

完善奖励提名制,规范提名制度、机制、流程,坚决排除人情、关系、利益等小圈子干扰,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优化科技奖励项目,科学定位国家科技奖和省部级科技奖、社会力量设奖,构建结构合理、导向鲜明的中国特色科技奖励体系。

强化国家科技奖励与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紧密结合,加大对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成果的奖励力度。

培育高水平的社会力量科技奖励品牌,政府加强事中事后监督,提高科技奖励整体水平。



C10城市PNID指数排行榜发布,深圳居首位



近日,2023年中国国际专利技术与产品交易会“知识产权运营与城市创新发展高峰论坛”在大连举行。

华智数创(北京)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华智数创”)负责人张勇受邀出席论坛并发布《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C10城市PNID指数排行榜》。

该榜单基于华智数创研究构建的一套区域创新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整套评价体系以专利导航区域创新发展高质量指数(简称“PNID指数”)为总指数,涵盖创新发展竞争力、创新发展匹配度两个角度,用经过匹配度折合后的竞争力作为城市创新质量的综合评价结果,指数数值越高,说明区域创新发展质量水平越好。

PNID指数具有状态描述和综合评测的功能,起到动态监测和预警的作用,是从专利视角衡量区域创新发展质量的晴雨表,可有效促进知识产权与区域创新发展地深度融合,推动区域高质量发展。

自2023年起,财政部、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全国选择若干创新资源集聚度高、辐射带动作用强、知识产权支撑创新驱动发展需求迫切的重点城市,支持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华智数创对2017年和2018年国家知识产权局确定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中的部分城市进行分析研究,以区域创新高质量发展评价体系为基础,形成了《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C10城市PNID指数排行榜》。

从2022至2023两年的PNID指数变化来看,深圳PNID指数2023年超过北京跃居十大城市之首,南京、广州、武汉和长沙也均有不同程度的提升。

除总排行榜外,本次发布会还针对十大城市的竞争力指数和匹配度指数及下设的指标排行情况进行了逐一分析,从专利视角对十大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城市的创新发展质量进行了一次全新的衡量。



软件专利撰写方式探讨



为了及时解决目前社会反映突出、需求迫切的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

1)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5.2节第二段中的所有“功能模块”修改为“程序模块”,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反映技术本质,避免功能模块构架的方式与“功能性限定”相混淆; 2)将《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九章第5.2节第1段第3句中的“并详细描述该计算机程序的各项功能是由哪些组成部分完成以及如何完成这些功能”修改为“所述组成部分不仅可以包括硬件,还可以包括程序”,即明确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可以包括硬件+计算机程序流程; 3)明确“计算机程序本身”不同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允许采用“介质+计算机程序流程”的方式撰写权利要求。

针对此次修改,申请的软件专利可布局以下至少四套权利要求: 1。 一种***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3。 一种***装置/终端设备,其特征在于,包括:……。

4。 一种***装置/终端设备,包括存储器、处理器以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的步骤。

5。一种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所述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存储有计算机程序,其特征在于,所述计算机程序被处理器执行时实现如权利要求1或2所述方法的步骤。

上述布局理由如下: 1)软件专利一般涉及到算法流程/方法步骤,有明确的时序特征,因此有必要布局一套方法权利要求,即权1。

2)针对与方法对应的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即权3,目前业内还存在一些争议,一部分人认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应该删除,因为新增的“硬件+程序”和“介质+程序”的权利要求可以代替虚拟装置权利要求赋予计算机程序发明以产品的保护效力,而且后者更利于维权;另一部分人认为,虚拟装置权利要求应该保留,因为目前司法实践中对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还存在争议。

另外,如果删除,前期授权的软件专利的保护范围将如何解释?对此,笔者倾向于后者,在目前虚拟装置权利要求的作用还未进一步明确的前提下,建议暂时先保留,但可以适当缩减虚拟装置的从属权利要求。

3)针对“硬件+程序”的权利要求,即权4,在2017年4月1号之前,业内还存在另外一种撰写方式,即一种***装置/终端设备,包括存储器以及处理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存储器用于…; 所述处理器用于…。

这种撰写方式其保护范围也存在不确定性,也没有发现相应的司法案例以及解释。

笔者也参考过一些国外案件,发现国外大多软件专利也是采用权4的撰写方式,理由是计算机产品的特点在于软件与硬件是两个协同工作的组成部分,都可以进行改进和创新,对于发明创造中涉及的程序流程方面的改进,可以作为装置权利要求的组成部分,因此该程序流程通常会与产品的内部或外部数据、系统硬件等资源有功能或者结构上的连接关系,因此这样的程序流程已经可以体现出对外部对象或内部对象进行控制或处理的过程。

美国、欧洲等也认为通过程序流程限定产品是具有结构性限定。

4)针对“介质+程序”的权利要求,即权5,已经能够对“程序产品”进行比较有效的保护。

例如,具有拍照防抖功能的手机,由于手机的存储器中存储有实现防抖功能的程序,则可能通过“介质+程序”的专利权进行维权。

另外,还有存储在第三方的APP等。

但需要说明的是,目前国内只能保护存储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对于计算机程序产品、瞬时性计算机可读存储介质以及计算机程序本身则不在专利保护范围之内。

针对软件专利新的权利要求布局网络上讨论的已经比较多了。

但是,对于与权利要求对应的实施例的撰写方式目前讨论的还比较少,实际申请文件中实施例的撰写方式也是各式各样。

鉴于此,笔者针对新增的“硬件+程序”权利要求和“介质+程序”权利要求,提供一种实施例的撰写方式,以抛砖引玉。

首先,针对“硬件+程序”权利要求,其对应的实施例可以撰写为: 本发明一实施例提供的**装置/终端设备的示意图。

该实施例的**装置/终端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以及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可在所述处理器上运行的计算机程序,例如***程序。

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上述各个**方法实施例中的步骤,例如图1所示的步骤***。

或者,所述处理器执行所述计算机程序时实现上述各装置实施例中各模块/单元的功能,例如***。

示例性的,所述计算机程序可以被分割成一个或多个模块/单元,所述一个或者多个模块/单元被存储在所述存储器中,并由所述处理器执行,以完成本发明。

所述一个或多个模块/单元可以是能够完成特定功能的一系列计算机程序指令段,该指令段用于描述所述计算机程序在所述**装置/终端设备中的执行过程。

例如,所述计算机程序可以被分割成***(虚拟装置中的模块),各模块具体功能如下:……。。

所述**装置/终端设备可以是桌上型计算机、笔记本、掌上电脑及云端服务器等计算设备。

所述**装置/终端设备可包括,但不仅限于,处理器、存储器。

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所述示意图仅仅是**装置/终端设备的示例,并不构成对**装置/终端设备的限定,可以包括比图示更多或更少的部件,或者组合某些部件,或者不同的部件,例如所述**装置/终端设备还可以包括输入输出设备、网络接入设备、总线等。



建立专利申请前评估制度,杜绝简单以申请量、授权量为评价指标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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