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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8 15:31:25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有什么区别?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企业越来越重视迈向全球,进入国际市场,与外国企业竞争,尤其是在欧洲和美国等经济活跃的国家和地区,以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获取一席之地。

欧盟专利是外国公司申请最多的专利类型之一。

今日,泽联知识产权也给您详细分析了欧盟专利申请过程中每个程序的内容。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 一、递交欧盟专利申请 申请者可以用三种官方语言之一向欧洲专利局申请:英文、法文和德语。

欧洲局将于提交申请后一个月内发出通知。

二、专利检索 提交申请时,还必须提出检索请求并支付检索费。

自申请之日起2年左右,我们收到了欧洲专利局开具的检索报告,并另附了对申请可专利性的初步审核意见。

自2005年7月1日起,欧洲专利局发布了扩大欧洲检索报告(EESR),另附对本办理的可专利性的初步意见。

检索报告可以帮助申请者估计授权前景,以便及时做出修改或撤回申请的决策。

三、欧洲专利局发布专利申请 假如申请者通过《巴黎条例》递交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局将于优先权之日起18个月内发布该专利申请。

若申请者通过PCT递交欧洲专利申请并提交PCT公布的语言不属于EPO规定的官方用语,申请会以递交的欧洲专利申请的语言发布。

假如是官方用语。

PCT已布的语言已属于EPO规定的官方用语,无需再次发布申请。

四、实质性审查请求和实质性审查请求 申请者应当在欧洲检索报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实质性审查请求。

在递交实质性审查请求的同时,还应该从欧洲会员国指定特定会员国,并支付审查费和指定费。

假如付款7笔转让费,能够出让《欧洲专利条约》的所有缔约方,但扩大我国转让费需要单独付款。

实质性审查提出后,欧洲专利申请进入实际审查程序,一般在实际审查提出后1-3年内接到欧洲局的审核意见。

5、欧洲专利授权,拒绝和质疑: 审查通过后,欧洲专利局将向申请者发送授权通知复印件。

申请者挑选同意授权的文字,并允许申请进入授权过程。

同时,申请者应根据自身的意愿修改文字或主张。

同时,申请者必须支付许可费,并提交其他两种语言的翻译。

此外,还应检查优先证书翻译是否已提交。

上述工作完成后,欧洲专利正式授权并颁发授权证书。

三人组考虑驳回申请的,应当通知申请者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回复审核意见时,一般会根据审查人员的意见驳回或修改申请文件,或是要求启动口头听证程序,零距离论述。

如果审查组起码有两位成员依然不相信,申请将被拒。

授权决定做出后,异议期为授权公告之日起9个月。

质疑审查组由三人构成,其中只有一人是原审核员。

欧洲专利得到后,权利人之外的所有人都可以提出异议。

在欧洲专利申请程序中,申请者可向接待处、审查部门、反对部门或是法律部门的决策提出上诉。

此外,国家专利局将于欧洲专利授权公告日9个月后自行处理无效宣告请求。

六、在欧洲会员国见效 一般来说,在接到授权通知后,申请者必须决定在指定的国家名单中挑选中国,并告知欧洲专利局该专利将于哪些国家起效。

确定中国生效后,根据中国生效的要求,一般需要将欧洲专利的相关内容翻译成中国语言并提交中国起效,使欧洲专利在中国起效。

一般来说,欧洲会员国要求翻译工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在各国起效,异议期为公告后9个月内。

在不同国家生效后,申请人在不同国家拥有专利,彼此分离,每个人都需要缴纳年费。



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问题的批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海南省知识产权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的请示》(桂知报〔2022〕8号)、《海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对违法使用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等行为进行处理的请示》(琼知〔2023〕18号)收悉。

经研究,对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使用有关问题,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上述请示材料中的涉案产品、展板对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名称和标志的使用,不会使得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导,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所述的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商标使用行为,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

二、关于是否适用《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专利权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规定,“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除上述内容之外,可以附加其他文字、图形标记,但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不得误导公众”。

根据上述规定,专利权人有权在产品包装袋上标注专利号、发明名称等信息。

但涉案产品、展板上标注的其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标志(于1999年7月1日启用),代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部门形象,为2018年机构改革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曾使用的中英文名称,在涉案产品、展板上使用上述标志和名称,涉嫌为其产品技术或质量作背书,其标注方式可能误导公众,构成专利标识使用不当行为,违反了《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应根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

三、关于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规定:“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涉案产品、展板的上述标注行为,涉嫌利用国家机关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述规定,应结合涉案行为具体情形、当事人主观过错以及行为危害后果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依法处置。

特此批复。

国家知识产权局

华为诉三星专利侵权两案今日在深知识产权法庭审结



11日上午,深圳知识产权法庭公开宣判了两起“华为”诉“三星”案,两起案件均以华为的胜诉告终。

其中201110269715.3号“发送控制信令的方法和装置 ”的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等四被告停止侵权;201010137731.2号“载波聚合时反馈ACK/NACK信息的方法、基站和用户设备 ”发明专利侵权纠纷一案,三星公司等三被告停止侵权。

庭审直播截图 一、未达成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协议是何方过错; 二、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三星是否构成以上两项专利侵权 一、双方在交叉许可谈判过错中,三星具有明显过错,华为没有明显过错。

在程序方面,三星在谈判程序违反了FRAND原则,将标准非标准打包谈判,且不接受仲裁,三星没有促成意愿,恶意拖延谈判。

华为没有明显过错,虽然在谈判过程中也存在一定过错,但及时澄清,未违反FRAND原则。

在实体方面,三星明显违反FRAND原则,华为没有违反FRAND原则。

三星及华为在全球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相当,且华为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实力强于三星,三星向华为要求的许可费率为华为想三星要求的三倍,背离各自标准必要专利的实际实力。

二、在技术查明和认定问题上,经过技术比对,三星实施了华为的涉案两项专利,且其抗辩理由都不成立。

法院判决 法院在两案判决中表示,在该院作出的停止侵权判决生效后,双方仍可以实施许可谈判,如果双方达成协议,或原告同意不执行停止侵权的判项,法院予以允许。

对于上述两案,法院判决三星方面立即停止以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深圳市南方韵和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以销售、许诺销售的方式实施侵害两案涉案专利权的行为,驳回华为其他诉讼请求。

2016年5月,华为指控三星侵权,在加州北区法院和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对三星提起诉讼; 6月,华为再度将三星起诉至泉州中院,索赔8050万元; 7月,三星将华为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索赔1.61亿元; 2017年4月,泉州中院认定,三星共计22款产品专利侵权,三星赔偿华为8000余万元; 2017年9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8份与三星专利相关的复审决定。

在这当中,有5件专利被宣告全部无效,1件部分无效,只有2件维持有效。



欧盟专利申请流程与中国专利申请流程的差别 的介绍就聊到这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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