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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号侵权怎么认定,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是怎一回事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4:12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号侵权怎么认定,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是怎一回事

商号侵权怎么认定



商号侵权怎么认定 一、什么是商号 商号即厂商字号,或商业名称。

商号作为企业特定化的标志,是企业具有法律人格的表现。

商号经核准登记后,可以在牌匾,合同及商品包装等方面使用,其专有使用权不具有时间性的特点,只在所依附的厂商消亡时才随之终止。

在一些生产厂家中,某种文字、图形,既是商号,又用来作为商标。

但对于大多数生产厂家来说,商号与商标是各个不同的。

一般而言,商标必须与其所依附的特定商品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必须与生产或经营该商品的特定厂商相联系而存在。

二、商号侵权的认定 1、如果这个商标是著名或驰名商标,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就构成侵权; 2、如果这个商标不是著名或驰名商标,但贵-司的商标与它相同或近似,并且商品都类同,就构成侵权; 3、公司名称跟别的有两个相同的字,要看贵-司的宣传,如果在宣传上突出使用,造成消费者误会的,也构成侵权。

4、即使贵-司商标现在没侵权,但如果日后有人抢先注册了,那么在以后,贵-司的商标也会构成侵权。

三、解决企业商号权利冲突的标准 1、企业名称(商号)的显著性和在先性 所有的企业名称都有一定的显著性,只是显著性强弱的问题。

显著性越强,企业名称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大。

比如“星*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属于臆造词汇,本身没有任何特殊的含义,只是在经过长期使用后,使消费者所熟知,于是使“星*克”商标及企业名称取得了较强的显著性。

所以,外国企业在使用企业名称的时候,除了在核准注册时要取一个显著性强的“中文名称”外,还要对企业名称进行市场推广,从而使企业名称的显著性得到进一步强化。

企业名称的在先性因素也是应当考虑的,包括在先登记注册和在先使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规定,企业使用名称,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另一个企业名称。

2、企业名称的知名度 企业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与企业名称的知名度直接相关,由于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只要求登记的企业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并不涉及辖区外的企业名称。

但是当某一企业名称字号的知名度超出登记注册机关的辖区时,对其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保护就应超出登记注册的辖区范围j在其知名度的区域内给予保护,以制止擅自登记使用他人具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字号,造成市场混淆和利用他人声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换言之,知名度超出登记机关辖区的,在其知名地域内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从某种意义上说,对构成权利冲突且都有知名度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是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因为知名度高的企业名称体现了权利人更多的商业投入和产出。

所以,企业为提高企业名称的知名度付出的宣传工作越多,得到保护的力度就越强。

3、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 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程度,是认定足以产生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必要条件。

在原告**韦尔国际公司与被告**霍尼威尔散热器有限公司侵犯企业名称权等纠纷一案中,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其产品包装上进行使用,其使用的“霍尼威尔”标识与原告享有企业名称权的“霍尼韦尔”标识相比较,其中“霍、尼、尔”三个字完全相同,只有“威”与“韦”不同,但二者读音相同,足以使普通消费者产生被告生产的产品是原告公司的混淆误认,所以法院认定被告登记“霍尼威尔”企业名称并在产品上进行使用的行为构成对原告**韦尔国际公司企业名称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比较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判断时,应当对该企业名称标示的企业名称的整体和主要显著部分加以观察比对。

所谓主要部分,就是企业名称中的最醒目、最容易引起相关公众注意力的部分。

在比对时除了考虑读音、含义、字形、排列顺序等以外,还要在异时异地的隔离状态下进行比对。

4、企业名称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误认是认定企业名称侵权行为的必要要件,因为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就会时权利人的企业名称产生实质性的损害,使相关公众在购买产品时产生模糊认识,从而混淆商品的来源。

换句话说,在企业名称相同、知名度相当等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完全可以区分被控侵权企业名称和权利人企业名称所代表的市场主体、商品或服务,不足以造成混淆误认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是怎一回事



企业登记机关形式审查 1。商标局收到商标注册申请件后,首先进行的是形式审查。

2。形式审查主要分三个部分:申请书件的审查(文件是否齐全、填写是否规范、签字/印章是否缺少)、对商标图样规格、清晰程序及必要的说明的审查、分类审查(对填报的商品/服务项目的审查)。

3。根据形式审查的结果,商标局主要发出三种通知书:〈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与〈不予受理通知书〉。

形式审查的内容 1、申请人资格审查。

主要审查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注册商标的主体资格和申请人申请商标所指定保护的商品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外国申请人是否委托了我国指定的商标代理组织。

国内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其委托书是否符合要求。

3、申请书填写是否符合规定。

包括申请人的名义与印章、营业执照是否一致;申请人的地址是否准确;申请人指定的商品或服务填写是否规范、具体,分类是否准确。

4、商标及商标图样的规格、数量是否符合要求。

5、应交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规费是否缴纳。

6、审查一份申请是否只申报了一个商标。

7、审查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定申请号,《商标法实施条例》规定,商标注册的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的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

通过审查认为申请手续齐备并按照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编定申请号,发给《受理通知书》。

申请手续不齐备或者未按规定填写申请书件的,予以退回,申请日期不予保留。

申请手续基本齐备或者申请书件基本符合规定,但是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予以补正。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正并交回商标局的,保留申请日。

对于要求补正而未作补正或补正超过期限的,也同样予以退回,申请日不予保留。

企业登记机关在形式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实质审查内容 实质审查是商标注册主管机关对商标注册申请是否合乎商标法的规定所进行的检查。资料检索。分析对比。调查研究并决定给予初步审定或驳回申请等一系列活动。

(一)拒绝商标注册的绝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是否违反禁用条款、是否具有显著特征; (二)拒绝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的审查,即审查申请的商标与在先权利是否的冲突,故也称新颖性审查。

是指行政机关不仅要对申请材料的要件是否具备进行审查,还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查。

对于申请的实质审查,有的可以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即通过申请材料的陈述了解有关情况,进行审查,但有的实质审查还需要进行实地核查,才能确认真实情况。

例如,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卫生监督机构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委派食品卫生监督员深入现场进行卫生审查,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环节,提出意见,给予指导,待改正后再进行审查,直至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

又如,液化气体铁路罐车(罐体)运输许可证发证规则第七条规定:“在对液化气体铁路罐车办理审查发证或复审过程中,必要时可实地核查液化气体铁路罐车。

”对于需要采取实地核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进行实地核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表明自己正代表国家执行公务,否则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核查。

例如,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程序第九条规定:“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但需要对产地进行现场检查的,中心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现场检查计划并组织有资质的检查员组成检查组,同时通知申请人并请申请人予以确认。

检查组在检查计划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检查工作。

”要求行政机关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主要是为了保证核查工作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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