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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种,网红名字被抢注如何维权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4:29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种,网红名字被抢注如何维权

商标与商号权利冲突产生的原因主要有哪几种



商标与商号产生权利冲突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1、商标与商号的构成存在相似性(均可使用汉字),并具有相同的功能(均是商誉的载体)。

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者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简而言之,商标就是商品或服务的标志,基本的功能在于区别不同的商品或服务。

根据我国《商标法》第八条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可见,商标的构成要素是相当广泛的,而在这些要素中文字因为其自身具有表达意思明确、视觉效果良好、易认易记等优点,而成为商标中比较常用的构成要素之一。



网红名字被抢注如何维权



网红名字被抢注如何维权 网络红人或者名人的名字被抢注是经常发生的,近日一名网红主播以其真实性名为账号名,被商标流氓恶意抢注了商标,造成连自己的名字都无法使用,这种抢注商标的行为肯定是不合法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 商标法规定,网红的名字被他人恶意抢注商标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商标管理部门申请商标权无效,商标权宣告无效后,网红可以注册商标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权法》 第四十五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依照前款规定对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审查的过程中,所涉及的在先权利的确定必须以人民法院正在审理或者行政机关正在处理的另一案件的结果为依据的,可以中止审查。

中止原因消除后,应当恢复审查程序。

怎样认定恶意抢注商标 一是看他注册成功后是否自己使用,即用在自己的产品上,这种产品是否和被抢注人的产品属同类或近似产品; 二是是否对被抢注人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三是是否直接控告被抢注人侵权,并提出赔偿请求。

通过这几方面的分析,如果“抢注”申请人注册商标,主要不是自己使用,甚至自己并没有产品,而后高价转让或向被抢注人提出赔偿请求,我们便可以准确认定他的主观目的,就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

“恶意抢注”指的是:以获利等为目的、用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该领域或相关领域中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域名或商号等权利的行为。

“恶意抢注”多发生在以“申请在先”为授权原则、能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精神利益的权利领域,故多发生于商标、域名及商号。

所谓“恶意抢注”只是人们的。

通俗称谓。

按现行的《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即“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因此,“恶意抢注”就是申请人利用不合理或不合法的方式,将他人已经使用但尚未:注册的商标以自己的名义向商标局申请注册。

构成“恶意抢注”的要件有以下几点:申请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这是主观要件“恶意抢注”申请人是把他人已经使用的商标作为自己的商标提出申请,这种行为的本身,就已经侵占了他人的劳动成果,如果注册成功,无异于用合法的方式偷窃。

更为严重的是一旦注册成功,“恶意抢注”申请人成为合法所有人之后,即会利用其注册商标的占用权,禁止他人使用原本属于自己的商标或利用其处分权对被抢注者高价转让或高价许可使用该商标。

如果这些目的不能达到,则会提起侵权之诉或向工商行政管理商门举报并索取赔偿。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该如何界定?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原则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的立法现状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专利侵权赔偿制度特点如下: 基于以上法律规定,我国现行的商标侵权赔偿制度有以下特点: 审判实践中适用的计算方法 除上述规定以外,各地人民法院在审判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实践中还创造积累了其他一些赔偿的计算方法。

概括起来,对实际损失的计算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以权利通常、合理的转让费、使用费、许可费等收益报酬作为标准进行赔偿。

(二)以权利人知识产权产品或作品的载体销售量在被侵权期间下降或减少的数额乘每件权利产品或正版作品载体利润之积,作为赔偿额。

(三)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实施侵权行为所获扣除税收等合理成本的全部利润。

如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案件均可适用。

(四)以权利人每件权利产品合理的平均利润或该行业该产品的每件平均利润,与侵权人侵权产品数量之积作为赔偿数额。

专利、商标、计算机软件等侵权案件赔偿均可适用。

此种方法对侵权人经审计亏损或利润过少致使赔偿额过低的情形使用很有效。

(五)以版税率与总码洋(总预售额即单价承以印刷册数)之乘积作为赔偿额,参考的版税率根据不同情况一般为6%-15%掌握。

著作权侵权案件可以适用。

(六)为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权利人为购买侵权商品证据的支出、为收集证据而作的证据保全公证费用、为审查证据购买的设备、消除侵权影响费广告、合理的差旅费等。

(七)发行侵权图书的总金额减去合理的成本印刷成本和税金所得的数额,加上其合理银行利息。

适用于图书出版侵权案件。

(八)侵权行为人所获得的利润作为赔偿数额计算,视具体案情经营费用不作为合理成本扣除。

当然,基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复杂性,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损失赔偿额的计算,还应当结合每起损害赔偿案件的具体案情,综合考虑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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