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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注册中没有下来能开加盟店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履职公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3-06-19 17:25:4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小编 给大家分享 商标注册中没有下来能开加盟店吗,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履职公告

商标注册中没有下来能开加盟店吗



商标注册中没有下来能开加盟店吗 不可以的,必须要拥有才行。

《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

?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

商标注册个人申请 个人名义普通商标申请注册需提供:(个人加急和个人普通需提供资料一致) 商标图样(黑色或彩色) 个体户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个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联系人、电话、收件地址、邮编 以自然人名义办理商标注册、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履职公告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设立知识产权法庭。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自2019年1月1日起履行法定职责。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主要审理专利等专业技术性较强的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上诉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所称第一审案件的判决、裁定或者决定,于2019年1月1日前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19年1月1日以后作出,当事人依法提起上诉或者申请复议的,由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理。

四、当事人向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提起上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上诉状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递交。

五、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的通讯地址:北京市丰台区汽车博物馆东路2号院3号楼;邮政编码:100160;电话:12368。

特此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

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我厂是一家从事铝制品生产的小企业,在铝制品生产工艺流程上,有自己独到之处,可保障产品质量达标率在95%以上,为保密起见,厂长采取了一系列的保密措施,包括制订保密制度、向接触生产流程的工人声明不准将流程图外泄并在车间张贴标语等。

去年,保管流程图的工人突然跳槽到同行另一家企业Y厂,并将图纸一并带走。

后该厂即以同样的工艺流程生产铝制品与我厂竞争,抢占市场,使我厂遭受重大损失。

现厂长想以Y厂以及该跳槽工人侵犯本厂商业秘密为由向法院起诉。

请教邓律师,法院是否会对这一侵权行为予以认定? 吴-坪 吴-坪读者: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权利人诉请人民法院给予司法救济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即是否具备商业秘密的特征和构成要件。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

其构成要件包括:价值性、实用性、新颖性、秘密性、保密性。

价值性即要求构成商业秘密的信息是可付诸生产实施,并可为权利人带来一定经济利益或市场竞争优势;新颖性即要求该信息在同行业内并不众所周知,不是普通的信息;秘密性、保密性意味着该信息不能从公开渠道获得,权利人已对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

上述五要件,相辅相承,互为因果,缺一不构成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

(2)侵权人行为是否具有违法性。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经营者下列行为属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①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②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③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④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除此以外,行为人以合法途径获取,使用该信息的不构成侵权。

(3)依据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析侵权人的行为违法性与权利人商业秘密的泄露是否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来予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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