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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技术转让平台,中国专利交易价格指数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03 01:06:0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专利技术转让平台,中国专利交易价格指数。



专利技术转让平台,中国专利交易价格指数


我国有很多平台提供专利技术转让服务 :

专利技术交易平台:一些专门从事专利技术交易的平台,提供专利技术的转让、许可等交易服务,如乐知网等。

知识产权交易平台:一些提供知识产权交易服务的平台,不仅提供专利技术的转让服务,还提供商标、著作权等其他知识产权的交易服务。

在选择专利技术转让平台时,需要注意平台的信誉度和口碑,以及平台的交易规则和服务质量。

同时,还需要注意专利技术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以及交易过程中的法律风险和合规性问题。


专利技术转让平台,关于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通知


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 一、计划背景 专利法实施20年来,伴随我国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全国专利事业快速发展。

但是,专利实施与产业化的情况已愈来愈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

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发展滞后,缺乏诚信、低成本的常设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

尤其对于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来说,一方面专利技术找不到合适的产业化投资人,另一方面投资人找不到合适的专利技术。

现有的大型科技展会门槛太高,中小企业和个人很难进入。

社会上一些不法分子趁机打着中介服务的旗号欺骗坑害专利权人和投资人,严重挫伤了广大发明人发明创造和专利转化的积极性。

目前,需要着力加快培育和发展完善我国专利技术市场,加快培育和发展专利技术转移、交易、实施转化的市场服务体系建设。

为使专利技术供需各方,尤其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及中小投资人能够有一个诚信、低成本的常设展示交易场所,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

二、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实施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计划的总体目标是:按照国家专利产业化工程的总体部署,在“十一五”期间或更长的时间内,在全国部分具备条件的城市选点和支持发展若干个区域性专利技术展示交易中心,建设和发展形成一个诚信和低成本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服务体系,进而形成一个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公信力的全国专利技术展示交易网络平台。

三、平台任务与功能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是指为专利技术供需各方特别是非职务发明人和中小企业等提供专利技术及产品展示、交易及其他相应的一系列相关服务的服务系统,包括专利展示交易专门场所、专业咨询服务人员、专利信息资源、其他软硬件服务设施等平台要素。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具体形式包括有形的展示交易市场和网上市场。

专利技术展示交易平台的主要任务与功能包括:

(一)组织专利技术及产品现场或网上展示、交易、推介活动,举办专利或知识产权咨询、研讨活动; (二)开展日常专利经纪活动,促进专利技术与资本对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提供相关专利咨询,帮助企事业单位、专利发明人选择正确的发明创造方向和路径,促进发明创造活动与市场衔接; (三)宣传普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举办专利经纪、专利市场管理及知识产权知识培训,开展专利经纪工程师、专利发明人等培训交流活动; (四)围绕专利技术交易开展相关的知识产权投融资、评估、评价、咨询等服务;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提供专利实施合同备案、专利广告出证等服务; (五)开展专利技术市场的统计和相关研究、咨询工作; (六)接受政府知识产权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的委托,开展其它专利或知识产权相关活动。

建设规划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背景、必要性和意义; (2)可行性分析(包括当地特色与优势); (3)建设主体; (4)总体目标与阶段目标; (5)主要功能与作用、具体业务内容; (6)管理机制、运作模式与组织架构; (7)支持和保障条件; (8)近期工作计划和长期规划; (9)其它相关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与基本类型都有哪些?


技术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就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所订立的合同。

所谓“技术”,不仅指技术成果,而且还指技术成果权,具体来说,就是指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和转让权。

1。技术转让合同的认定条件 (1)技术转让合同标的必须是一项或者几项特定的技术方案,即某一种产品、工艺、 材料及其系统或改进的方案。

这一方案不是抽象的或原理式的,而是具有特定的名称、特定的技术指标、特定的功能、特定的适用范围、特定的使用或生产方法等具体特征的完整的技术方案。

技术开发过程中的技术,因没有确定的技术指标、功能、适用范围和生产使用方法,也就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2)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现有的技术方案。

作为可以转让的技术,必须是合同当事人一方已经掌握的技术方案。

一项技术方案如果仅仅是一种设想,不论其在理论上多么完善。

所设想的实用价值有多大,如果设想者本人尚未掌握,无法应用于生产、科研实践,只能作为有待开发的技术,是无法转让给他人的。

正在开发的技术,还未能为人们所掌握,其各种性能和技术指标尚未确定,也不能作为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3)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必须是权利化的技术方案。

转让的是那些通过法律或合同合法设定了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许可权、技术秘密使用权及转让权的技术方案。

技术的转让,从实质上讲,是权利的转让。

普通技术人员已经掌握的技术、专利期满的技术等属于社会公知的技术,不是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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