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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1 16:29: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国知局: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
国知局:加快推进专利法实施细则修改进程
2022年6月1日,修改后的专利法已施行,修改内容主要涉及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加强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新增对严重故意侵权行为处以一至五倍的惩罚性赔偿,将法定赔偿数额提高至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并完善举证责任,减轻权利人主张赔偿时的举证负担,完善专利行政保护措施,明确诚实信用原则,新增药品专利期限补偿和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相关规定;二是促进专利实施和运用,明确单位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处置权,新增开放许可制度,加强专利公共服务;三是完善专利审查授权制度,新增新颖性宽限期适用情形、局部外观设计,完善专利权评价报告制度,延长外观设计专利期限。
国知局: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审查规则尚在修订中。
根据《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四二三号),过渡期内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只收不审”,制度尚未正式运行。
为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充分发挥要素市场化配置在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现组织开展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工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做好政策、机制、平台、项目等各方面准备,特制定如下试点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工作思路。
本方案中的专利开放许可试点是开展试点的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试点省局)参照开放许可的理念和方式,促进专利“一对多”快速许可的工作举措。
试点省局按照本方案确定的原则、任务和要求,参照开放许可制度的基本理念、特征和环节,组织相关地市、企事业单位和服务平台开展试点工作,推动许可意愿和条件由专利权人事先明确、经试点省局公开发布的快速许可,力争达到激发供需、储备项目、探索经验和完善政策等多重效果,为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平稳落地、高效运行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是坚持市场导向。
尊重市场主体、创新主体在专利许可活动中的意思自治,遵循市场规则,有效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二是加强服务创新。
结合本地实际,开拓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更好发挥政府部门引导作用,提升试点成效。
三是强化政策联动。
在许可供给、需求对接、金融赋能等各环节综合发力,统筹做好服务支撑、需求激励、跟踪监测、平台构建等各项工作,形成协同推进的工作格局。
(三)预期目标。
一是探索模式。
充分发挥地方的积极性、能动性和示范带头作用,积累并贡献经验,在政策措施等方面探索形成可复制推广的模式,吸收上升为制度机制,支持完善开放许可规则体系。
二是有效推广。
发动、引导专利权人,特别是高校院所、中小企业了解熟悉和初步运用开放许可制度,为制度全面实施起到推广预热的作用。
三是形成成果。
2022年底前,超过100所高等院校、科研组织、国有企业参与试点,达成专利许可超过1000项,专利转化专项计划相关绩效指标有效提升。
二、试点方式 北京、上海、山东、江苏、浙江、广东、湖北、陕西等专利转化专项计划首批重点支持的8个省份,以及2022年新确定的重点支持省份,要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方案,其他省份可以自行确定是否制定具体方案。
鼓励各省份根据本省份专利供给与需求的不同优势,有重点地部署试点工作。
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和优势示范企业要按照试点工作方案主动配合开展试点工作,鼓励其他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等各方积极参与试点。
试点期限为本方案与各省份具体方案印发之日起,至专利开放许可制度全面落地实施。
三、试点任务 (一)搭建许可信息发布平台 1。 明确发布格式。
试点省局制定试点方案时,可结合本地实际,对许可期限最低年限等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制定专利许可信息表(见附件1),供专利权人填写提交。
专利权人应当在许可信息表中对本专利不在专利独占实施许可或者排他实施许可有效期限内、保证维持专利权有效等事项作出承诺。
2。 核查发布内容。
试点省局可以依托专利代办处、知识产权运营平台等具备相应能力和公信力的机构,对拟发布专利的有效性、是否存在排他许可或独占许可、是否进行了质押登记等情况进行核查;就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提出声明的,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提供专利权评价报告或检索分析报告。
对于许可使用费明显不合理的,可以提示并予以指导。
3。 发布许可信息。
试点省局通过依托的核查机构或相关公信力和影响力强的信息平台,集中公开发布许可信息表。
公开发布的信息应至少包括专利号、专利权人名称、发明名称、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等数据项。
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组织下,各试点省局公布的开放许可信息以网页链接、接口调用等方式进行共享,在有意愿和条件的知识产权运营等平台上进行展示发布,扩大受众面、提升成交率。
(二)促进供需对接 1。 激励引导供需。
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重点城市、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按照试点省局的部署,积极参与试点各项工作。
鼓励高校院所筛选有市场化前景、应用广泛、实用性较强、适于多地实施的专利技术参与试点。
引导技术消化能力强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专精特新”等中小企业根据专利权人公布的许可条件,快速达成许可。
2。 拓展对接渠道。
试点省局可在分析有关专利技术领域等信息的基础上,引导相关领域企业进行精准匹配,切实推进定向推送。
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展会、“知识产权服务万里行”等活动形式,为供需双方搭建对接平台。
试点省局应及时了解掌握许可达成情况、专利实施成效等后续情况。
(三)做好定价指导等配套服务 1。 加强定价指导。
试点省局要向专利权人广泛宣传一次性付费、提成支付、入门费附加提成支付等常见的支付方式;指导专利权人参考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发布的“十三五”期间专利实施许可使用费数据中的同行业平均许可金额或费率,实现合理、公允、低成本定价;指导专利权人充分考虑开放许可“一对多”特点,适当降低许可使用费标准。
鼓励专利权人进行阶段性免费许可,探索先试用、后付费等方式,更好激发许可需求方积极性,以合理有效的方式扩大许可收益。
2。 做好交易保障。
试点省局明确的区域范围(可不限于本省)内,任何单位和个人接受信息表中公布的许可条件的,原则上专利权人应遵守承诺,不得拒绝达成许可。
试点省局提供专利开放许可(试点)合同样例(见附件2),引导许可双方明确基本权利义务,对必要事项进行约定,保障许可交易安全,促成快速许可。
双方当事人可以对许可合同内容自行协商。
专利权人提交许可信息表后进行专利权转移的,应当提请试点省局撤回已公布的信息。
(四)完善激励和规范措施 1。 制定激励措施。
试点省局要结合专利转化专项计划实施,联合相关部门迅速制定资金奖补、人才职称评定等激励措施,鼓励高校院所制定相应激励措施。
激励措施应符合转化运用导向,在许可达成后兑现,加强奖补资金的管理和许可实施核查,防止和打击骗补行为。
2。 开展纠纷调解。
试点省局要充分运用已有的专利纠纷调解机制,对试点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依法积极做好调解工作,指导许可双方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同时,可以发挥具有知识产权纠纷人民调解职能的机构作用,引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相关行业协会参与调解工作。
四、支持措施 (一)给予业务指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教育、工信等相关部门加强政策协同,引导高校院所、中小企业积极参与试点;及时推广试点经验,对试点工作涉及的信息核查、评估定价、交易保障给予支持、指导与协调。
(二)与法定制度优先衔接。
对各地试点中质量高、市场前景好或已达成许可意向的专利,支持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法定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制度全面实施后,依法快速予以审查公告。
(三)宣传推广典型经验。
适时遴选并公开发布一批试点经验或典型案例,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政务 、中国 等途径进行宣传推广。
对试点成效突出的,给予通报表扬。
国知局: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司长张志成在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11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介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情况。
张志成介绍,我国地理标志资源丰富,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对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助力乡村振兴、传承传统文化、促进对外开放都具有重要意义。
农业农村部、原工商总局、原质检总局等相关部门都为我国地理标志事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探索、开展了建设性的工作。
2022年党和国家机构改革以后,中央重新组建国家知识产权局,整合了地理标志管理职能。
我们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统一受理渠道、统一专用标志、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保护监管、统一对外合作等各项工作,进一步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管理和运用体系。
五年来,地理标志制度更加完善。
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地理标志保护和运用“十四五”规划》。
制定发布统一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并纳入官方标志予以保护。
修订印发《国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推动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同保护。
启动地理标志专门立法工作,会同市场监管总局制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进一步明晰地理标志保护的制度框架。
地理标志产品量质齐升。
截至2022年10月,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产品2495个,核准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7013件。
2022年地理标志产品直接产值突破7000亿元大关,达7033.76亿元。
地理标志领域改革持续深化。
组织开展两批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核准改革试点,涵盖全国20个省份,市场主体使用专用标志更加便捷。
印发《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在建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达到103个,覆盖18个中西部省份以及多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保护了一批高附加值的地理标志产品。
地理标志保护迈向更高水平。
组织多次地理标志保护专项行动。
地理标志保护相关举措被纳入长三角区域、黄河生态经济带、泛珠三角区域等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
评选发布年度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举办地理标志保护能力提升培训班,不断提升地理标志保护能力与水平。
2022年,全国共查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1416件,涉案金额928万元,罚没金额1302.3万元。
地理标志对外合作实现突破。
2022年3月1日,《中欧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正式生效。
截至目前,通过单独申请、互认试点和协定互保等模式累计实现110个中国地理标志在欧保护,134个欧盟地理标志在华保护。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能力、提升水平,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加强政策衔接,尽快建立地理标志统一认定制度并组织实施,与各有关部门一起确保制度平稳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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