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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专利情报的采集与分析应用,企业的标准制定与专利战略的关系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2:48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企业专利情报的采集与分析应用,企业的标准制定与专利战略的关系 。
企业专利情报的采集与分析应用
一、专利情报的采集 (一)检索专利文献 专利文献是专利情报的物质载体。
与一般的技术文献相比,它具有记载的技术内容具体实用、技术公开快、涉及领域广泛、来源一元化、格式规范并具有统一的分类体系等特点。
专利情报正是利用一定的分析方法,从一篇或多篇相关的专利文献获得的。
为了获取所需的专利情报,必须首先检索出相关的专利文献。
出于此目的而进行的检索与常见的查新检索不同,它要求准确而全面。
当对某领域的专利状况进行分析时,检索出的对象应当既是与该领域技术真正相关的,同时又覆盖了有关的全部内容。
实际检索过程中,检索人员必需清楚地了解专利文献的格式,了解主要专利文献数据库的特点和使用方法。
各国专利局均按照国际专利分类(IPC分类)赋予了每件专利申请IPC分类号,这是一个有效的检索入口。
需注意的是,美国专利商标局除了给出IPC分类号以外,还根据发明的应用领域另外给出了自己单独的专利分类号;日本专利局为了审查的方便,也通过对国际专利分类作进一步的细化而创设了自己的专利分类。
因此,在检索美国和日本专利文献时,若以分类号作为检索入口,采用他们本国的专利分类号,将有助于检索结果的准和全。
另外,某些商业数据库在制作时,已对收录文献进行了标引等深加工,了解其标引规则和加工目的,对于检索及以后的分析也具有重要意义。
无论何种数据库,一般都会提供多个检索入口供使用者选择。
根据检索目的的不同,既可以采用著录项目作为检索入口,也可以通过关键词来进行检索。
当采用著录项目进行检索时,通常在既定的数据库中,只要著录项目不作改变均可以获得固定的检索结果,而且著录项目没有过多的选择余地。
需注意的是使用关键词作为检索入口时的情况。
关键词选择得是否合适会对检索结果、并进而对分析结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键词及关键词检索式一般依照下列方式来确定:首先选用与所分析的技术内容直接相关的核心词,通常从上位概念开始。
然后对检索得到的结果进行初步筛选,从中挑出若干篇准确反映检索目的的专利文献。
通过对这几篇文献进行阅读分析,进一步确定出更为准确的关键词。
此外,由于申请人在撰写专利文件时对于术语的使用有较大自由,所以检索时应考虑到这种情况,即要考虑核心关键词及关键语句的同义词以及相应数据库所使用的不同语种。
确定检索式时,还要根据所用数据库的要求,选择合适的逻辑运算符(AND、OR、NOT)和截词符。
(二)分析专利文献 对检索出的专利文献进行科学的分析,是从中获取专利情报的关键步骤。
常用的分析方法有: 1。 技术生命周期分析 如同产品一样,技术也具有一定的生命周期,从技术演变的过程,可以确认其不同的发展阶段。
一般说来,技术的发展可能经历起步期、发展期、成熟期、下降期、复苏期等几个阶段。
图1是一个比较完整的技术生命周期示意图。
它是利用某段时间内与某项技术相关的专利申请的数量和相应的专利申请人数量的变化情况绘制而成的。
在技术的起步期,专利数和申请人数均比较少,此时技术大多仍处于实验开发阶段,尚未商品化;随后专利数量大幅上升,申请人数量也迅速增加,技术进入发展期,有大量产品专利产生;进入技术成熟期后,专利数量继续增加,但申请人数量基本维持不变,所提交专利申请多为改进型专利;之后,经过市场淘汰,申请人的数量大为减少,专利数量维持稳定,以小幅改进型专利为主,技术的发展进入了下降期,进展不大;如果专利数量和申请人的数量又开始增加,表明出现了新的技术发展方向,技术的复苏期开始了。
了解技术的发展阶段,对于一个公司判断是否应当介入该技术领域的业务是非常有益的。
如果某项技术已进入了成熟期,意味着技术发展的空间已经比较小,企业若想在技术上取得突破存在较大难度;相反,如果该项技术正处于发展期,则表明还有较大的研发空间,技术投入的回报相对会比较大。
2。 专利申请类型分析 许多国家除了有发明专利以外,还有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等专利类型。
对这三种不同类型的专利申请所占据的份额加以比较,可以帮助判断该领域技术的发展情况。
一般来说,如果只有发明专利,说明该领域技术还处于起步发展阶段;如果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专利在整个专利申请中占据了较大的比例,则说明该领域技术已经发展得较为成熟。
外观设计专利的比例也相当高,占到29%,而发明专利所占比例仅为8%。
一方面,这说明该领域的技术发展已经相当成熟,发展的空间较小。
另一方面,与国外在该领域的专利申请情况进行了比较后,也反映我国在这一领域的技术积累比较薄弱,技术竞争力较低。
这时,如果试图采取完全自主研发的方式实现技术突破的可能性比较小,我国如果要发展该技术,可能更好的做法是在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加强纵深研发,以获得技术的跨越式发展。
3。申请量分析 专利申请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技术上的独占实施权,从而使该技术所产生的经济效益最大化。
申请量在一定程度上讲是市场需求的表现,针对申请量的逐年变化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对了解技术的发展和市场需求情况均有一定帮助。
关于申请量的分析可以采用多种图形来表示,例如图3所示的雷达图,和图4所示的气泡图。
4。技术构成分析 由于IPC分类号是根据专利申请涉及的技术方案所属的领域来确定的,因此可以利用分类号比较粗略地确定专利申请的内容,大致反映某篇专利涉及的技术范围。
通过分析某领域内的专利涉及的所有IPC分类号,以及这些IPC分类号下分别包括的专利数量,就能够获知该领域的技术构成情况,以及该领域内市场经营主体关注的技术点。
例如图5是某领域专利申请的IPC分布情况,其中横轴是检索出的专利文献所涉及的四阶IPC分类号,纵轴为专利数量。
从该图中可以清楚地看出此领域内涉及的具体技术点大约有15个,其中重点受到关注的有3个(C12N001、C12N005和C12N015),最突出的是C12N015所代表的技术点。
企业的标准制定与专利战略的关系
标准是对某一产业制定的规范。
专利是基于技术上的发明创造所获得的知识产权。
对于企业来说,产品满足标准的规范,可以进入市场;专利不一定体现标准所规范的技术,但专利是在本领域现有技术之上的创新,是企业开拓市场的利器。
现有研究中对于专利和标准的关系的研究很少,本文以三种应用较多的钛合金为例,分析研究了专利和标准的关系,提供了为技术研发的方向和标准制定的内容提供参考的方式。
1、专利引入标准的方式 因为专利中保护的是企业研发出来的新技术,当该技术具有好的市场价值时,如果引入标准,具有规范市场的作用;但专利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财产权;例如,国家标准由国家技术监督检验检疫局组织并颁布实施,也就是说制定并发布标准的是政府,标准的形成运用了国家资源和所有纳税人的贡献,标准使用者在市场内的利益不应受到限制;但专利权作为一种绝对的私权,具有排他性,这与标准的目的和作用存在着一定的冲突[1,2]。
因此,专利被引入标准的方式,是国际上和国内多方讨论的课题,对专利引入标准的限制较多。
1.1国际主要标准组织对标准纳入专利政策态度 国际主要标准组织对标准中纳入专利的相关规定有以下文件: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中文译名: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Guidelines for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mmon Patent Policy for ITU-T/ITU-R/ISO/IEC(中文译名:ITU-T/ITU-R/ISO/IEC共同专利政策实施指南); Patent Statement and Licensing Declaration of ITU-T/ITU-R Recommendation | ISO/IEC Deliverable(中文译名:ITU-T/ITU-R建议和ISO/IEC标准的专利说明和专利许可声明;ETSI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Policy(中文译名:ETSI知识产权政策); IEEE-SA Standards Board Operations Manual(中文译名:IEEE标准协会标准化委员会操作手册)。
我国涉及到标准与专利的政策性文件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中国通信标准化协会知识产权政策(试行)和 数字音视频编解码技术标准工作组知识产权政策。
国际标准组织的前述文件中限定了标准中可纳入专利方式、途径。
以上限定也成为我国研究专利引入标准的限定或程序内容的基础。
1.2 我国对专利引入标准所进行的工作 在国家层面,2009 年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起草了《涉及专利的国家标准制修订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至今没有正式发布实施; 正在修订中的《标准化法》于1988年12 月制定,由于当时标准中纳入专利的情况非常少,《标准化法》中没有规定涉及知识产权的问题。
在国家标准GB /T l。2-2002《标准化工作导则第2部分: 标准中规范性技术要素内容的确定方法》的附录D 中给出了关于标准涉及专利的编写规则,但没有从标准纳入知识产权的程序上给予明确的规定。
2013年12月19日国家标准委和国知局发布了“《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3] , 在《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管理规定(暂行)》中,包括专利信息的披露、专利实施许可、以及强制性国家标准涉及专利的特殊规定等内容。
其中,专利信息的披露和专利许可是整个标准的核心和基础。
1.2。1专利信息的披露 在国家标准制修订的任何阶段,参与标准制修订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尽早向相关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披露其拥有和知悉的必要专利,同时提供有关专利信息及相应证明材料,并对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参与标准制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未按要求披露其拥有的专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2。2专利许可 国家标准在制修订过程中涉及专利的,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者归口单位应当及时要求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作出专利实施许可声明。
该声明应当由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在以下三项内容中选择一项:
(一)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免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二)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同意在公平、合理、无歧视基础上,收费许可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实施该国家标准时实施其专利; (三)专利权人或者专利申请人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专利实施许可。
由以上引用内容可知,因为国家在国家标准制定过程中规定了专利的引入途径,所以专利权人在制定标准时要①披露可能涉及的专利;②如有专利被引入,专利权人须在以下三种许可方式中选择一种:合理无歧视免费许可、合理无歧视许可以及不同意按照以上两种方式进行许可。
伤脑筋的知识产权简称
知识产权在很多场合需要用到其简称,日本将其简称为“知財”;台湾将其简称为“智權”。
而在我国大陆,知识产权目前并没有标准的简称,有人将其简称为“知产”。
笔者认为将知识产权简称为“知权”更为适当。
知识产权一词是舶来品,最早于17世纪中叶由法国学者卡普佐夫提出,后为比利时著名法学家皮卡第所发展,皮卡第将其定义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
另外,知识产权的英文全称是“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常被简写为“Intellectual Property”,缩写为“IPRs”或“IP”,显然其全称中的落脚点是“Rights”,即权利。
知识产权的这些来源毫无疑问地说明了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
在我国,尽管知识产权有时候指知识成果,但更多的情况下是指针对知识成果的权利。
我国《辞海》对“知识产权”的解释为:法律规定公民、法人对其科学、技术、文化等知识领域中的创造性智力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
我国《民法通则》 规定:知识产权属于民事权利,是基于创造性智力成果和工商业标记依法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的权利。
这些概念也都说明权利属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汉语词组往往由修饰语+中心词构成,“知权”中,“知”是修饰语,“权”是中心词,“权”给人的直观印象是权利、权益,“知权”强调的是权,能一目了然地表明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而“知产”中的中心词“产”给人的直观印象是产品、财产、资产等,唯独难以有产权的印象,“知产”强调的是物,用汉语语言习惯来理解的话,其不能体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事物的简称要能高度地体现事物的特点和本质,从这个意义上讲,知识产权应该简称为“知权”而不应该是“知产”。
即使撇开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不说,从知识产权是知识创造的无形资产或无形财产的角度来说,将知识产权简称为“知产”也不适当。
在汉语中,人们宁可把“资产”简称为“资”,“财产”简称为“财”,也不会把它们简称为“产”。
比如,把“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简称为“国资委”,而非“国产委”。
由此也不难理解日本为什么把相当于知识产权的“知的財産權”简称为“知財”。
显然,要用汉语简称表达知识产权是一种权利的话,台湾将“智慧財產權”简称为“智權”确有可取之处。
总之,用“知权”来概括“知识产权”,不仅符合汉语表达习惯,还能更好地体现知识产权的属性,范围清楚、含义恰当。
相信随着国民对知识产权的认识越来越与国际接轨,理解越来越深入,不管是业内人士,还是普通大众,都会更习惯接受“知权”这一简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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