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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运用分案申请制度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明名称的撰写探讨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2-23 10:13: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合理运用分案申请制度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发明名称的撰写探讨 。
去年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
各级法院审结一审知识产权案件14.7万件;全国检察机关积极推动科技创新,制定保障科技创新“15条意见”,突出惩治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起诉2.1505万人。
发明名称的撰写探讨
发明名称在申请文件撰写中,所花费精力或者考虑相对较少,但这并不意味着发明名称的撰写非常容易或者不需要进行细致考虑。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
审查指南中进一步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简要,反映要求保护的主题的名称;如果独立权利要求的类型包括产品、方法和用途,则这些请求保护的主题都应当在发明名称中反映出来。
在撰写中,往往受到交底书和发明人的影响,在对发明名称的设定上不够准确,往往会忽略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适应性,并且没有考虑发明名称本身的多个角度的特定要求,如何全面考虑发明名称本身的审查要求和保护策略来进行发明名称的撰写,笔者从几个角度进行探讨。
清楚性 无论是说明书还是权利要求书,从专利法的基本要求来看,首要保证的就是清楚。
所谓清楚,对于发明名称而言,包括主题清楚、类型清楚和含义清楚。
-主题清楚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应当清楚,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确切地理解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主题。
从撰写角度,发明名称来自于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来自于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是对独立权利要求方案的总体性概括。
那么,发明名称就需要清楚表达独立权利要求的方案。
例如,“接收乘客端设备发送的乘车请求;确认响应所述乘车请求的司机端设备;生成包括多个乘车地点的乘车方案,将所述乘车方案发送给所述乘客端设备供选择;接收所述乘客端设备选择的乘车方案,将所述乘客端设备选择的乘车方案发送给所述司机端设备。
” 对于上述方案,首先确定执行主体,根据执行主体才能表达方案的主要含义,从执行主体的角度来描述方案才会清楚。
而方案的本身是司乘交互,主要的特征是提供乘车方案,那么就是从执行主体的角度来说清楚提供乘车方案。
由于执行主体是服务端设备,那么该主题就是“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能够清楚表达这个方案的含义;如果执行主体是乘客端设备,那么该主题就是“一种获取乘车方案的方法”。
-类型清楚 对于发明名称,由于需要和权利要求相适应,而权利要求的主题应当能够清楚地表明该权利要求的类型是产品权利要求还是方法权利要求,不允许采用模糊不清的主题名称,例如,“一种……技术”。
那么对于发明名称而言,就需要能够确定方案所表达的类型,但是由于发明名称可能涵盖多个独立权利要求,不同于权利要求主题的撰写规定,发明名称可以涵盖多个主题。
参考上一示例,对应的需要撰写功能装置的主题,那么发明名称就会变成“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也就从主题可以明确类型为方法和产品,而不能写成“一种提供多个乘车地点的方案”。
-含义清楚 对于发明名称,需要采用所属技术领域通用的技术术语,最好采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技术术语,不得采用非技术术语,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无含糊不清或者前后矛盾之处,使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理解。
同时发明名称不得使用人名、地名、商标、型号或者商品名称等,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发明名称中不得含有非技术词语,例如人名、单位名称、商标、代号、型号等;也不得含有含糊的词语,例如“及其他”、“及其类似物”等;也不得仅使用笼统的词语,致使未给出任何发明信息,例如仅用“方法”、“装置”、“组合物”、“化合物”等词作为发明名称。
如上,对于“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就不能采用非技术用语写成“一种打车的方法”,也不能采用宣传性用语写成“一种快捷便利打车的方法”,也不推荐否定性的写成“一种提供非乘客所在地的乘车地点的方法”。
简要性 发明名称应当简短、准确地表明发明专利申请要求保护的主题和类型。
说明书中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与请求书中的名称应当一致,一般不得超过25个字,特殊情况下,例如,化学领域的某些申请,可以允许最多到40个字。
发明名称是对独立权利要求的概括,在准确的基础上,表述应当简要,不得对原因或者理由作不必要的描述,也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
在撰写发明名称时候,通常考虑以结果的角度来构建,而不应该考虑手段和缘由。
也就是说,对于上述示例,结果是产生了乘车方案,而具体基于地理位置和交通状况的输入,根据地理位置计算的方法,以及筛选遍历的算法都不应该在撰写发明名称时候考虑,这样确定类型之后就按照结果及结果产生的动词来结合撰写,能保障最简要的形成发明名称,也就是“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
要注意的是,简要的前提是清楚,如果概括性太强或者减少技术特征过多而导致含义模糊不清,是不允许的。
例如,上述方案就不能写成“一种用于乘车的方法”,这样就和方案不契合;也不能写成“一种乘车方案的方法”,导致含义不清楚。
尤其要注意的是,效果性和作用性的描述用语的规避,例如“一种提供便捷乘车方案的方法”、“一种减少等待时间的乘车方案的方法”,都是包含了效果性用语,而属于不简要的范畴。
全面性 发明名称应该全面地反映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主题和类型,这里面两个含义,首先主题要全面包括,其次类型要全面包括。
对于上述乘车方案的案例,在撰写权要时候,会产生四个独权,分别是“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装置、一种电子设备和一种存储介质”,那么对应的主题就要全面反应,撰写为“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装置及对应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
另外,还要考虑到,发明名称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也是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的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那么从解决对应问题的角度,这个发明名称就要考虑作为这个技术方案的其 个特征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发明名称对应于权利要求的主题,权利要求的主题名称应当与权利要求的技术内容相适应,也就是说发明名称要全面考虑权利要求技术内容的适应性。
产品名称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
另外还要注意,方案的普遍性要造就主题的概括性,当方案是应用到烹饪的结构,虽然原始主题是电饭煲,也要考虑将电饭煲概括为烹饪设备。
但特殊情况下,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物理或化学参数表征;当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
现有性 由于发明名称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属于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在实施细则第21条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应该写明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主题名称。
其中,独立权利要求的前序部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主题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共有的必要技术特征,是指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一份现有技术文件中所共有的技术特征。
也就是说,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需要是现有技术共有的技术特征,同样,发明名称需要是现有技术共有的特征。
进一步,发明名称要通过现有技术的特征来表达,而不能包含区别特征。
这在撰写中尤为重要,通常为了对发明创造的技术方案显示其独特性,会在主题中加入标示其独特性的内容,例如上述例子的交通状况是通过大数据深度学习确定的,也是其一个创新点,往往会把主题确定为“一种基于深度学习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这是与发明名称保持现有性的规定不相符的,要删除“基于深度学习”的创新内容。
在实际工作中,申请人经常由于代理师没有将发明的特色之处体现在发明名称中而提出异议,此时,代理师应该能够合理解释。
但是在特殊情况下,申请人对于发明名称有特殊需要,必须体现创新点时候,那么此时保持独立权利要求主题的现有性基础上,在发明名称里面增加创新特征,也就是发明名称不完全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这种情况考虑在发明专利的审查中进行修改。
特殊性 对于发明名称,由于其对应于独立权利要求的主题,而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也包括独立权利要求主题所表达的特征,那么这个特征就要明确的关联到具体可显性侵权的对象上,不要为了获取更大的范围,而将主题本身写的不够明确,进行了较多的概括,尤其主题概括程度够高经常导致难以直接适用全面覆盖原则。
此外,对于多个独立权要求主题情况下,在实际工作中,为了避免超字,同时也为了避免不清楚,一般允许将不那么重要的独权的主题排除在发明名称之外,在审查中也不会产生问题,例如“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装置及对应的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就会写“一种提供乘车方案的方法和装置”。
对于发明名称的外文文字的问题,遵从说明书一般规定,常规公知的缩写词允许布置在发明名称中,而不允许完整外文的词汇出现在发明名称里面。
合理运用分案申请制度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在分案申请的操作实践中,通常根据行为发起者的动机分为被动分案申请和主动分案申请。
1、被动分案申请是指:当审查员认为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之间存在专利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单一性缺陷时,申请人为了克服该缺陷被动提出分案申请。
被动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专利法》第三十一条:一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两项以上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2、主动分案申请是指,根据申请人的意愿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国知局主动提出的分案申请。
主动分案申请的法律依据来自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一件专利申请包括两项以上的发明、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的,申请人可以在收到国知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之前向国知局提出分案申请;但是,专利申请已经被驳回、撤回或者视为撤回的,不能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的时机与应当满足的要求 1、分案申请的时机 《专利审查指南》第一部分第一章第5.1。1对分案申请的递交时间进行了规定:申请人最迟应当在收到专利局对原申请作出授予专利权通知书之日起两个月期限(即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 届满之前提出分案申请。
上述期限届满后,或者原申请已被驳回、或者原申请已撤回、或者原申请被视为撤回且未被恢复权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请。
对于审查员已发出驳回决定的原申请,自申请人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论申请人是否提出复审请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请;在提出复审请求以后以及对复审决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期间,申请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2、分案申请的要求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可以保留原申请日,享有优先权的,可以保留优先权日,但是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专利申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六章第3.2规定了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其中: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
否则,应当以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第一款或者专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为理由驳回该分案申请。
分案以后的原申请与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书应当分别要求保护不同的发明;而它们的说明书可以允许有不同的情况。
关于“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的要求,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分案后的说明书,无论相对于母案而言是增加还是删除部分内容,都要注意不可改变申请日当日母案所描述技术方案的法律事实,否则这种分案方式都有可能导致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而违法专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答通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1、增加新的保护主题在答复审查意见过程中,如果申请人希望把属于一个总的发明构思的主题补加入原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作为一个新的技术方案形成独立权利要求,但此时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的主动修改的时机,假如在该阶段补入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审查员会认为该修改不是针对专利局发出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所做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第三款而不予接受。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提分案申请,在分案申请中增加对拟增加保护主题的权利要求的保护。
这种情形通常是通过分案申请弥补撰写时权利要求布局不全面的疏漏。
2、尽快获得授权 答通阶段,审查员指出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相关法条规定,默认部分权利要求具有可授权前景,若坚持不放弃审查员认为不具有可授权性的部分权利要求,而选择与审查员通过意见陈述的方式进行争辩,无疑会延长审查时间,使结案周期变长,甚至走向驳回的结果。
此时申请人不妨可以选择删除那些审查员不认可的权利要求,保留审查员默认有授权前景的权利要求,从而能够尽快获得授权。
对于删除的部分权利要求,可利用主动提交分案申请的方式以争取得到再次审查的机会。
3、扩大保护范围 答通阶段,若申请人对母案的权利要求书的保护范围不满意,也可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在子案的权利要求书中请求保护一个较大的范围。
4、增加专利申请数量 申请人基于不同的目的或专利布局的需求,希望增加专利申请的数量,都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以满足需求。
但要注意,分案申请与母案相比,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应当是有差别的,不能完全相同。
5、克服说明书中记载的瑕疵 说明书中记载的部分技术方案或技术特征公开不充分,可以通过主动提出分案申请的方式,将说明书中记载的公开不充分的特征或部分技术方案删除,重新撰写权利要求以获得一次新的审查机会。
6、延长审查周期 申请人可以根据自己商业的运作需要,拖延审查时间,延长审查周期,以延长专利申请临时保护的时间。
例如,对于一些在答通阶段预测授权前景不乐观的专利申请,考虑到技术方案本身具有较大的市场应用前景,可以通过进行分案申请,拖延审查时间,延迟结案以达到迷惑竞争对手的目的,使竞争对手不敢轻易尝试将类似的技术投放市场,或者为申请人参与商业谈判增加谈判的筹码等商业目的。
四 驳回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专利申请收到驳回通知书后,申请人除了选择提请复审这一救济途径外,还可选择主动分案申请的方式争取授权机会。
1、增加新的权利要求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如果说明书中确实有值得保护的技术方案不慎被母案中的权利要求遗漏,可以采用分案申请的手段,让这些潜藏在说明书中的技术方案变成权利要求,重获新生。
2、增大授权率 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但驳回决定指出的是部分权利要求不符合授权的相关法条。
一件专利申请获得授权的前提是必须全部各项权利要求具备授权条件才能获得授权。
如果权利要求书中有部分权利要求不具备授权条件,而在答复审查意见阶段,申请人坚持不删除这部分权利要求,则审查员将发出驳回决定。
对于这种类型的驳回,改变驳回结果争取授权机会的策略是可通过提出分案申请,删除审查员认为不具有授权前景的部分权利要求,保留审查员认可的权利要求,进行分案申请,争取对保留部分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进行权利主张以获得专利授权。
3、调整答复策略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申请人认为实审答复阶段的答复文件未尽责,通过进一步修改权利要求书和调整意见陈述的侧重点,有望尽责答复。
比如,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书相对于对比文件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申请人认为相对于对比文件,可以通过修改权利要求书形成与对比文件的区别而凸显本申请的创造性,可在收到驳回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将新增加的技术特征限定入权利要求书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书。
4、更换审查员专利申请已收到驳回决定,对于驳回决定指出的相关不授权的缺陷,比如公开是否充分的问题、创造性问题、以及权利要求书请求保护的范围是否得到说明书支持的问题,由于这些问题均基于人的主观判断,难免存在判断不客观或不准确的情况,当申请人的观点与驳回决定存在的此类问题存在分歧时,可通过提分案申请来更换审查员进行重新审查。
这是因为专利局的分案系统随机分配案件给审查员,分案申请作为一个新的申请也不例外,往往会被系统随机分配到其他审查员手中而不再回到原母案审查员那里。
由另一位审查员审查分案申请,相比走复审救济途径会多一次审查的机会。
授权阶段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 申请人可以在收到专利局发出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前提出分案申请,也可以自收到授予专利权的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出分案申请。
1、调整专利保护范围 该项主动分案申请的目的和策略对应于前述第三项第(2)-(3)点。
专利申请获得授权后,无论是希望保护范围更大更宽泛一些,还是希望保护范围更小更具体些,都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针对申请人的保护目的主动提出分案申请。
2、方便专利权的转让 如果获得授权的一件专利中,其权利要求书中包含了方法、装置、系统等多个主题的权利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转让时,专利权的受让方可能仅希望付出较少的专利使用费或转让费以获得某个或某几个主题的权利要求的转让,而不是全部权利要求的转让,为了避免此类情况产生,申请人可以在办理登记手续的期限届满前,主动利用分案申请,将权利要求分为适于转让的形式。
另外,在专利申请的撰写阶段,申请人可以将尽可能多的技术方案放入说明书中,并撰写出明显不具备单一性的多组权利要求。
然后,尽量采用各种策略使该母案申请保持悬而未决的“pending”状态。
这样,申请人就可以有充足的时间研究市场部门随后获得的关于竞争对手的产品的情报,静观其变,见招拆招。
能够形成针对性覆盖对手新产品的分案申请,及时主动提出分案申请,就能够实现对竞争对手的有效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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