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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驳回久保田发明专利无效决定,发明构思在组合发明创造性中的应用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3-31 16:11:51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日本久保田发明专利无效决定诉讼请求 ,发明构思在组合发明创造性争辩中的应用讲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日本久保田发明专利无效决定诉讼请求


该无效决定中,久保田公司拥有的201410500650.2号发明专利“全喂入型联合收割机的脱粒结构”因不具备创造性,被宣告全部无效。

本案专利权利要求1 要求保护一种全喂入型联合收割机的脱粒结构,证据1是另一件久保田公司的“脱粒装置”专利,二者的区别在于:螺旋叶片固定方式不同、是否设置加强肋、是否设置辅助引导件。

围绕前两个区别特征,一件日本专利(证据3)和一件美国专利(证据6)分别给出了技术启示,同时,设置辅助引导件又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技术手段。

据此,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3、证据6和公知常识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结合审理中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本案专利所有权利要求都不具备创造性。

法院认定,被诉第 56960号无效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带一路”国家专利活动日趋活跃


10月1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十周年专利统计报告(2013—2022年)》。

十年来,共建“一带一路”在促进开放合作、创新联动、推动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经贸往来日益密切,专利活动日趋活跃。

报告显示,2013年至2022年,共有115个共建国家来华提交专利申请,累计在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分别为25.3万件和11.2万件,年均增速分别为5.4%和9.8%;中国共在50个共建国家及相关组织有专利申请公开,在共建国家累计专利申请公开量和授权量分别为6.7万件和3.5万件,年均增速分别为25.8%和23.8%。

共建国家来华专利申请的动力不断增强 报告显示,十年来,共建国家来华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总体呈上升态势,分别由2013年的1.8万件和0.6万件提高至2022年的2.9万件和1.4万件。

从专利类型看,共建国家在华专利申请呈现以发明专利为主,外观设计专利、实用新型专利为辅的特点。

2013至2022年,共建国家在华提交发明专利申请19.9万件,外观设计专利4万件,实用新型专利1.4万件,年均增速分别达到5.8%、1.3%和12%。

从技术领域看,数字技术领域成为共建国家在华发明专利优势技术领域。

2013至2022年,共建国家在华专利申请排名前五的技术领域分别为半导体(1.6万件)、电机/电气装置/电能(1.5万件)、其他消费品(1.5万件)、计算机技术(1.5万件)和数字通信(1.3万件),合计占申请总量的46.1%。

随着“一带一路”倡议走深走实,共建国家对中国知识产权保护环境的认可度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创新主体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技术交流和创新合作,来华专利申请的动力不断增强。

据悉,2022年,共有73个共建国家、3982个共建国家创新主体在华提交专利申请,分别较2013年增加7个、654个。

专利合作朋友圈扩容增速 报告显示,中国在共建国家专利申请公开量从2013年的0.2万件提高至2022年的1.5万件,年均增长25.8%;专利授权量从2013年的0.1万件增长至2022年的0.8万件,年均增长23.8%。

“一带一路”专利合作朋友圈不断扩容增速。

2022年,中国企业共在41个共建国家及相关组织有专利申请公开,较2013年增加7个,十年间累计达到48个。

2022年,随着《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区域贸易投资更加自由便利,RCEP成员国成为中国加深与共建国家知识产权合作的重要着力点。

2022年,中国企业在RCEP成员国专利申请公开量合计7736件,占共建国家申请公开总量的65.6%。

十年来,中国企业高度重视以知识产权护航“一带一路”业务发展,进一步加快“走出去”步伐。

在共建国家有专利申请公开的中国企业由2013年的430家增加至2022年的2429家,增幅显著,累计有6882家中国企业在共建国家开展专利申请活动。

申请公开量排名前20的中国企业共提交2.8万件申请,占全部企业总量的48.4%,主要分布在数字通信、互联网、能源、家电制造、交通运输等行业。

为建设绿色“一带一路”提供有力支撑 近年来,中国绿色创新日趋活跃,已成为全球绿色低碳技术创新的重要贡献者。

共建“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中国积极携手共建国家打造绿色“一带一路”,在基础建设、能源等重点领域合作持续发力,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绿色低碳技术专利分类体系》统计,2013至2022年,中国在共建国家累计绿色低碳技术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为3549件,年均增速为16.7%;专利授权量为1884件,年均增速为15.8%。

报告显示,作为世界最大的清洁能源市场和设备制造国,中国积极发挥绿色技术创新优势,为推进共建“一带一路”绿色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自2022年起,中国在共建国家绿色低碳发明专利申请公开量呈加速增长态势,近三年年均增速达37.3%。

从技术领域看,申请公开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储能(1078件,占比30.4%)、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722件,占比20.3%)和清洁能源(721件,占比20.3%);授权量排名前三的分别为节能与能量回收利用(439件,占比23.3%)、化石能源降碳(415件,占比22.0%)和清洁能源(392件,占比20.8%)。


发明构思在组合发明创造性争辩中的应用讲解


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是判断发明是否显而易见的基础,它指引着本领域技术人员努力的方向。

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相比,如果二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均不相同,则二者发明构思不同。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无视上述构思差异,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对比文件的特定非必要组分的特定组合上,即无法以此组合为起点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案例:

本申请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电路连接材料,其将对向的电路电极彼此电连接,其含有:(a)环氧树脂、(b)包含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c)成膜材料和(d)包含羧酸乙烯酯作为单体单元的热塑性聚合物,其中,所述热塑性聚合物的配合量相对于所述环氧树脂以及所述成膜材料的合计100质量份,为0.5~5质量份,(d)成分的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

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限定含有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而对比文件1公开了环氧树脂的固化剂可选自可进行阳离子聚合的锍盐等潜伏性固化剂;(2)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含有包含羧酸乙烯酯作为单体单元的热塑性聚合物,并限定了其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而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热塑性树脂可选自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3)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热塑性聚合物的用量。

审查部门认为:(1)本申请通过采用能够在临时压接加热温度下软化而显出粘接性的组份(d),来改善电路连接材料的临时压接性,而非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低温并且短时间下的临时压接性”。

(2)对比文件1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改善临时压接性能的技术问题。

(3)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属于环氧系粘接剂,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选择芳香族硫盐作为环氧树脂的固化剂,以实现电路连接材料在低温且短时间内粘接的技术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相结合。

合议组的观点如下:

由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以及由实施例和比较例所验证的结果可确认,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在低温并且短时间内对连接构件的临时压接性充分地优良的电路连接材料,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是组合必要的环氧树脂、包含芳香族锍盐的阳离子聚合型潜伏性固化剂、成膜材料和以特定的配合量配合的、熔点为30℃以上且低于80℃的特定烯烃-羧酸乙烯酯共聚物。

进而,由对比文件1记载的背景技术、技术问题以及由实施例和比较例所验证的结果可确认,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所采用的关键技术手段也不同,二者的发明构思完全不同。

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粘接剂组合物是自由基聚合型粘接剂组合物,其必要组分是自由基聚合性化合物和自由基聚合引发剂。

虽然对比文件1亦有环氧树脂、固化剂以及热塑性树脂的记载,但均为选择性添加的非必要组分,并且环氧固化剂和热塑性树脂各自至少有7种和14种,高分子化合物加入的目的至少有三种(即赋予成膜、粘接性、固化时的应力缓和性)。

进而,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环氧树脂、锍盐、用于成膜的高分子化合物和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但是,首先上述各物质并非对比文件1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组分,仅是可以选择性添加的组分,并没有记载必须含有这四种物质中的任一种;其次,对比文件1也没有公开这四种物质的组合。

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合理的理由无视二者的构思差异,而将注意力聚焦在对比文件1的特定非必要组分的特定组合上,更没有合理的理由以该特定组合作为进一步改进的基础,分析出它们对所述低温和短时间的临时压接性的影响,当然也不能由包括对比文件1在内的现有证据公开的内容得出上述四种组分的组合能够解决本申请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即无法以对比文件1的此组合为起点来显而易见地得到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原审查部门认为对比文件1客观上必然能够解决本申请声称的改善临时压接性能的技术问题是基于本申请的申请事实所得出的结论,并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或者现有技术能够得出的结论,其属于对对比文件1的不客观的解读。

此外,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了“由能量线照射而使环氧树脂固化时,优选芳香族锍盐”,但基于上述针对对比文件1的分析,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的环氧树脂固化剂(芳香族锍盐)引入到对比文件1的基于自由基化合物和自由基引发剂的导电粘接剂中(二者的固化机理不同),以实现电路连接材料在低温且短时间内粘接。

最终,认定本申请全部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撤销了驳回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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