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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UGONG”与“LUGONG”商标侵权纠纷介绍,“ZAO”换脸软件版权风险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6:1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LIUGONG”与“LUGONG”近似商标侵权纠纷介绍,“ZAO”换脸软件版权风险讲解。



“LIUGONG”与“LUGONG”近似商标侵权纠纷介绍


一方是国内工程机械行业知名上市公司,另一方系建筑和工程机械领域的后起之秀,双方分处相隔2000多公里的广西和山东,围绕企业字号对应的汉语拼音产生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葛。

近日,双方纷争有了新进展。

根据山东省高级法院作出的二审判决显示,广西柳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部分上诉请求得到了支持,山东鲁工机械有限公司被判令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柳工公司第4788563号“LIUGONG柳工及图”商标与第4788561号“LIUGONG”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并赔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

据了解,柳工公司是广西柳工集团有限公司的核心企业,由柳工集团于1993年11月设立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挂牌交易。

2005年7月,柳工集团提交了涉案商标的注册申请,2008年6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等第7类商品上。

2008年2月,柳工公司与柳工集团签订商标授权使用协议,柳工集团将正在申请注册中的涉案商标排他许可柳工公司使用,授权柳工公司可以用柳工集团或自己名义就任何侵犯或者涉嫌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出权利主张。

鲁工公司前身为2004年6月在山东省莱州市注册成立的莱州市鲁工机械有限公司,2005年9月经核准变更为现在的企业名称。

2022年5月,柳工公司以鲁工公司侵犯其驰名商标权益并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称,涉案商标在工程机械等商品的相关公众中处于驰名状态,鲁工公司将复制、摹仿涉案商标的被诉侵权标识“LUGONG”在其生产、销售的机械商品等处大量宣传使用,并作为字号、域名从事商业交易,误导公众,存在明显恶意,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而且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鲁工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侵犯涉案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停止突出使用复制、摹仿涉案驰名商标的字号,停止使用复制、摹仿涉案驰名商标的域名“lugong。net”,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与因制止侵权行为而产生的律师费及合理支出300万元。

对此,鲁工公司辩称其从2004年开始持续使用“鲁工”字号,早于涉案商标的申请时间,其拥有合法使用“鲁工”字号的权利;“鲁工”“LUGONG”与“柳工”“LIUGONG”不相同也不近似,“LUGONG”作为汉字“鲁工”汉语拼音的唯一形式,是对“鲁工”字号商标的描述性合理使用,是合理的善意的必要的,没有恶意攀附的主观恶意,不会造成市场混淆;“鲁工”及拼音“LUGONG”在市场中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消费者根据市场知名度和影响力能够清楚辨别产品来源,不存在有损商誉的后果,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青岛中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诉侵权商品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系同一种商品,根据鲁工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中所使用的标志是否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即可以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柳工公司主张鲁工公司擅自使用了其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使得被诉侵权商品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其商品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构成不正当竞争,对于该事实的认定并不以涉案商标是否驰名为事实根据。

针对鲁工公司是否侵犯了涉案商标专用权,青岛中院认为,鲁工公司在其商品显著位置对自身商标不予标注,却将与涉案商标中进行了特殊设计的重要标识的字母“G”标注于商品显著位置,具有一定的搭便车故意,容易误导相关公众对二者的商品产生特定联系或者引起混淆,侵犯了柳工公司对涉案商标“LIUGONG柳工及图”享有的专用权。

同时,鲁工公司将其字号“鲁工”的汉语拼音“lugong”作为网站域名进行备案使用,具有正当理由,不具有恶意;“LUGONG”的读音为“鲁工”,而柳工公司的字号为“柳工”,二者具有显著区别,不足以引人误认为该字号系柳工公司的字号。

关于赔偿损失数额的确定,青岛市中级法院认为,柳工公司提交的赔偿计算依据不能证明鲁工公司的侵权获利,柳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因鲁工公司侵权所受实际损失,参考涉案商标的知名度、鲁工公司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规模、侵权方式、主观过错及柳工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鲁工公司赔偿柳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

柳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山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山东省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被诉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涉案商标驰名为事实依据,鲁工公司将其字号“鲁工”的汉语拼音“lugong”作为域名注册并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鲁工公司在英文企业名称中使用“LUGONG”字样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涉案商标“LIUGONG”经过柳工公司的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鲁工公司在与其核准注册类别相同的商品上使用高度近似的被诉侵权标识“LUGONG”,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侵犯了柳工公司对涉案商标“LIUGONG”享有的专用权,一审法院仅认定鲁工公司侵犯了涉案商标“LIUGONG柳工及图”专用权明显不当,应予纠正。


“ZAO”换脸软件版权风险讲解


一款“ZAO”的人工智能(AI)换脸软件上线并迅速蹿红,短时间内抓取了大量网络用户的眼球。

这一“逢脸造戏”的深度融合换脸技术概念,让该款APP在短短两天的时间内登上苹果应用商店免费榜和娱乐榜榜首。

用户只要通过该款APP上传一幅自己的正面高清照片,就可以达到将自己的面孔与影视片段中的明星面孔进行置换的效果,用户既可以自己过把“明星瘾”,又能够与喜欢的偶像“同框”表演。

从目前AI换脸软件的应用情况来看,用户在享用该软件达到娱乐目的的同时,用户和软件的开发者可能面临一系列的法律风险,比如AI换脸软件的使用可能涉及用户的财产权、肖像权、名誉权等权利的损害,以及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等。

民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用户在使用“ZAO”AI换脸软件的时候,一旦同意提供或者许可自己的肖像权,则可能产生 “生物识别信息”失控的安全问题。

“ZAO”软件在运行中收集到的用户静态和动态的脸象信息,与人的指纹、虹膜、步态等同类,属于敏感的个人生理特征信息的生物识别信息。

因为这些信息不易更改,所以被广泛应用于个人身份认证、交易和网络支付等领域。

如果这些生物识别信息被不当泄露,特别是该类信息被他人非法用于异地支付或者网络交易,必然会给“ZAO”AI换脸软件的用户造成诸如“账户被盗”“被贷款”“被网贷”之类的财产损失,在个人信用越来越受重视的现代社会,用户“生物识别信息”被非法使用,也会损害用户的名誉权。

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问题,AI换脸软件“ZAO”的应用模式主要关涉电影作品的著作权。

“ZAO”在其首页推荐经典电影作品的片段,属于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的行为,如果该营利性使用行为未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或者授权,则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相关权利。

再从“ZAO”的用户角度看,用户制作并上传换脸后的视频,使用了他人电影作品的片段,“ZAO”作为内容或服务提供商传播了用户上传的换脸视频,则可能与制作并上传换脸视频的用户一起构成共同侵权。

他们不但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财产权,而且侵犯了著作权人的著作人身权。

上传的换脸视频中“被换脸”的明星演员还有可能因为其肖像权或商品化权被侵犯而依法维权。


《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与适用


6月14日,由中华商标协会主办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与适用”培训班在中国大学举办。

培训班以《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的理解与适用为主题,为学员带来了最前沿、最权威的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裁判规则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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