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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解电影”被诉侵权,合理使用边界在哪?“圣象”VS“济象”商标无效宣告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47:4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图解电影”被诉侵权,合理使用边界在哪? “圣象”VS“济象”商标无效宣告案讲解。



“图解电影”被诉侵权,合理使用边界在哪?


8月6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针对全国首例“图解电影”著作权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深圳市蜀黍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蜀黍公司)侵权成立,须赔偿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下称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万元。

截至发稿时,该案仍在上诉期内。

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颜君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律保护创新,不保护以创新之名通过技术化、隐蔽化手段投机取巧的侵权行为。

创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短视频时,应在取得权利人授权的基础上进行再创作,不应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使用截图引发争议 此次纠纷源于一部使用电视剧《三生三世十里桃花》第一集截图制作的图文集。

《三生三世十里桃花》在2022年1月30日上映后,受到众多粉丝追捧。

在案证据显示,该剧的著作权归属于上海剧酷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上海剧酷文化公司将该剧在中国市场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授予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此后,合一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更名为优酷公司。

优酷公司诉称,《三生三世十里桃花》上线仅12小时,播放量便达到6亿次,一个月的全网总播放量超过300亿次,成为一部现象级的影视作品。

在该剧具有较大市场潜力的情况下,其花费巨额成本取得了该剧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维权权利。

在授权期内,蜀黍公司在其开发运营的“图解电影”平台上提供涉案电视剧的连续图集,基本涵盖了涉案电视剧第一集的主要画面和全部情节,侵犯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据此,优酷公司将蜀黍公司起诉至北京互联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50万元。

“使用涉案电视剧的截图属于合理使用。

”对于优酷公司的起诉,蜀黍公司作出如此辩护,“图解电影”平台是一个用户自行上传信息的分享平台,是信息存储空间,其已尽到了平台注意义务;1秒视频包含24 帧画面,“图解电影”并非连续使用图片,而是图片和文字结合的再创作,核心在文字本身,不会对视频造成直接侵权;300多张截图仅能播放几秒钟,对整个视频来说,属于一种合理引用行为,并且《三生三世十里桃花》总剧集是58集,作者仅将上述剧集的第一集换了一个形式,可以说是一个预告片,起到了宣传的作用。

“图解电影”将长视频截图为图片集,作为一种播放时间仅为几分钟的新型短视频,其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是否侵权是业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该案的庭审焦点之一。

为了证明未侵犯优酷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庭审中,蜀黍公司主张,其改变了涉案电视剧原有的表现形式,300多张图片形成了几秒钟的视频,因此,涉案行为属于提供“图解电影”图片集的行为,并非提供涉案电视剧类电作品的行为。

法院一审认定侵权 北京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该案中,涉案图片集过滤了涉案电视剧的音效内容,截取了涉案电视剧中的382幅画面,这些画面并非进入公有领域的创作元素,而是具有独创性表达的内容。

被控侵权行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图片集,该行为落入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控制范围。

针对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问题,蜀黍公司抗辩称,按照一般类电作品每秒24帧计算,涉案图片集仅“引用”了原作品0.5%的画面内容。

对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合理引用的判断标准并非取决于引用比例,而应取决于介绍、评论或者说明的合理需要。

在该案中,涉案图片集的目的并非介绍或评论,而是迎合用户在短时间内获悉剧情、主要画面内容的需求,故不属于合理使用。

此外,法院认为,涉案图片集分散地从整部作品中采集图片,加之文字解释对动态剧情的描述,能够实质呈现整部剧集的具体表达,公众可通过浏览涉案图片集快捷地获悉涉案电视剧的关键画面、主要情节,提供图片集的行为对涉案电视剧起到了实质性替代作用,影响了作品的正常使用。

由于替代效应的发生,本应由权利人享有的相应市场份额将被对图片集的访问行为所占据。

据此,北京互联网法院认定蜀黍公司侵权成立,遂作出上述判决。

准确把握合理边界 作为短视频领域的新型知识产权纠纷,该案判决对短视频行业有哪些影响?在使用影视作品截图时,又该如何把握合理使用边界? 在司法实践中,我们时常发现一些平台将长视频截图或截为一小段短视频等,并借用用户上传的方式进行侵权。

该案的侵权形式比较新颖、隐蔽,我们在判决中明确了对此种侵权形式坚决制止的司法态度,有利于打击市场上各种变相的、技术化的侵权行为,为影视作品著作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在此类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通常会辩称其属于合理使用,那么,该如何把握合理使用边界?颜君介绍,在该案中,法院严格适用合理使用“三步检验法”的构成要件去判断,并重点考虑了两个关键因素。

第一,通过使用的目的和性质判断使用是否超过了必要限度。

如果司法对于权利人利益保护过度,可能会抑制作品传播和新的创作,因此,法院在平衡权利人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对必要限度内的使用给予一定的容纳度,但对打着合理使用幌子行侵权之实的行为,司法的态度是坚决打击而不留余地的。


“圣象”VS“济象”商标无效宣告案讲解


“用爱承载美好生活。

”自1995年在上海创办以来,圣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圣象公司)如同其品牌标识中的大象一样,在地板行业稳健前行。

近日,圣象公司与济宁太阳福太阳能有限公司(下称太阳福公司)围绕第8293059号“济象”商标(下称诉争商标)展开的无效宣告纠纷有了新进展。

日前,北京市高级法院二审认定圣象公司的第1002957号“圣象及图”商标(下称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地板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圣象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圣象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应予以无效宣告。

是否构成摹仿各执一词 圣象公司与太阳福公司的商标纠纷由来已久。

2022年,圣象公司曾以侵犯其“圣象”商标专用权为由将太阳福公司等企业诉至法院,最终法院二审判决太阳福公司停止侵权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太阳福公司的关联企业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不得使用与“圣象”相同或近似的名称。

据悉,济宁圣象木业有限公司现已更名为德林森福木业(嘉祥)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圣象木业公司)。

此番纠纷中,圣象公司于2022年7月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圣象”是其独创的商标和商号,具有较强的显著性,诉争商标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明显恶意,诉争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误认,导致市场混乱。

太阳福公司于2010年5月提交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2011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木材、胶合板等第19类商品上。

引证商标于1995年10月提交注册申请,1997年5月被核准注册使用在地板、墙板等第19类商品上,2005年5月经核准转让予圣象公司。

经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圣象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可以证明引证商标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在地板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但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存在一定区别,诉争商标未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提供者产生误认,据此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

圣象公司不服上述裁定,继而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称,太阳福公司作为圣象公司的同行业经营者,在明知圣象公司驰名商标“圣象及图”的前提下,存在恶意攀附、不正当利用其驰名商标声誉的行为,而且获准注册诉争商标后通过授权其关联公司使用,共同实施“济象”木地板的生产、销售活动,曾被法院判决构成商标侵权;太阳福公司注册和使用诉争商标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诉争商标的注册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系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

太阳福公司主张,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不近似,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圣象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不会产生混淆;诉争商标系太阳福公司合法取得、合法使用,并不存在主观恶意。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圣象公司的成立时间、经营区域、宣传报道及其所获荣誉奖项等证据,认定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通过长期、广泛宣传使用在地板商品上达到驰名程度,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太阳福公司申请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圣象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声誉的恶意。

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对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与引证商标共同使用在第19类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引证商标存在特定联系,减弱引证商标的显著性,损害圣象公司的利益。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法定期限问题引发关注 太阳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法院提起上诉,主张一审法院未能按照传票通知时间按时通过线上开庭的方式进行庭审,径行作出判决,剥夺了其参加庭审的权利,违反法定程序;圣象公司的起诉时间超过法定期限,而且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并不具有恶意。

北京市高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引证商标在地板商品上于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诉争商标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圣象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

根据在先生效判决显示,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后,通过授权其关联企业圣象木业公司使用,共同实施“济象”木地板的生产、销售活动,被法院判决侵犯了圣象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再结合圣象公司提交的经公证的圣象木业公司相关侵权证据,足以证明作为同行业经营者,太阳福公司注册诉争商标具有攀附圣象公司在先驰名商标声誉的主观恶意,圣象公司请求宣告诉争商标无效不受5年时间的限制。

圣象公司于2022年5月31日收到被诉裁定,同年6月30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交相关起诉材料,并未超出法定期限;一审开庭方式为线上开庭,太阳福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当日开庭前已取得庭审账号、密码却未及时上线应诉,可以视为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放弃。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太阳福公司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诉争商标核准注册日期为2011年5月,圣象公司于2022年7月针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距诉争商标的核准注册日期已超过5年法定期限,圣象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为何不受5年时间限制? “无效宣告请求突破5年时间限制,应当满足诉争商标申请人提交注册申请时存在主观恶意和无效宣告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在诉争商标申请日前已达到驰名程度等条件,认定商标驰名的考量因素参考我国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

”孙静介绍,判断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具有恶意需要考虑以下因素:诉争商标申请人与驰名商标所有人曾经有贸易往来或合作关系;双方共处相同地域或者双方的商品或服务有相同的销售渠道和地域范围;诉争双方曾发生纠纷,可知晓该驰名商标;诉争双方曾有内部人员往来;诉争商标申请人注册诉争商标后具有以牟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利用驰名商标的声誉和影响力进行误导宣传,威胁驰名商标所有人与其进行贸易合作,向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他人索要高额转让费、许可使用费或侵权赔偿金等行为;驰名商标具有较强独创性等。


湖北坝漆非遗介绍


湖北省利川市毛坝镇盛产一种纯天然涂料生漆,俗称“土漆”,是通过割开漆树树皮而流出的乳白色胶状液体。

清朝顺治年间,利川便已开始种植漆树,生产的坝漆走俏全国、出口国外。

坝漆漆酚含量高,抗高温防腐蚀性能好,浓度大、亮光好,在当地流传着“坝漆清如油,照见美人头,摇起虎斑色,提起钓鱼钩”的歌谣。

坝漆制作技艺传承年代久远,最初多用于传统木质家具,后来发展到航空、造船、机电、化工、交通、乐器、家具及建筑等领域,其技艺工序复杂,技术含量高,具有重大科学研究价值和历史文化价值。

长期以来,利川市在坝漆制作技艺传承中,锤炼出了一批能工巧匠,有着丰富理论和实践经验的漆艺大师洪克俭便是其 位。

与生漆初次结缘时,洪克俭才17岁,当时高中毕业的他成了一名生漆收购员。

年纪轻轻就有了一份稳定的职业,是很多人羡慕的事情,然而洪克俭却高兴不起来——生漆中含有漆酚和多种挥发物容易导致过敏,这让他对生漆的第一印象并不太好,但没想到这一行业却成了他为之坚守的事业。

初当学徒,洪克俭师从知名生漆专家左逸民。

左逸民的生平绝学是通过肉眼识别生漆的含量和生漆的灌稍。

下定决心要在漆器漆艺道路上走下去的洪克俭,除了认真跟左逸民学习外,还积极拜师“取经”。

1980年,他拜到生漆专家张静煊门下学习鉴别生漆的真伪。

两年后,他跟随教授杜予民学习通过化学手段分析检验生漆的品质。

正当洪克俭打算在生漆行业一展身手时,由于生漆制作工艺复杂、采割艰辛、价格昂贵,特别是生漆中的漆酚容易引发人体过敏,当时很多人望而生畏、谈之色变,再加上化学工业漆异军突起,导致坝漆从业人员大幅减少,传统制漆技艺面临失传消亡的困境,生漆行业日渐暗淡。

为了振兴坝漆行业,毛坝镇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产业发展。

1997年,洪克俭从供销社辞职,开始下海经营生漆。

他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和实践经验,以产、学、研相结合的形式开展技术攻关。

他先后主持参与7项省部级重大研究课题,获得授权专利11件。

这些科技成果解决了坝漆行业的技术难点和痛点,拓展了生漆涂料的应用领域,为生漆产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洪克俭没有把同行视为竞争对手进行技术封锁,而是把他们视为同道伙伴,把关键技术无偿传授给他们。

他先后兼任了5家企业的技术顾问,帮助解决技术难题,建立生产线。

12年来,他为这些企业撰写专利申请25件,培训技术骨干187人,建立生产线2条。

湖北宝石花工艺品有限公司在他的帮助下已成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销售收入一年最高可达6500多万元。

此外,他还为所在企业培训技术骨干13人,为培养后备人才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2022年6月, 第五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名录,利川的坝漆制作技艺位列其中,这让洪克俭感到十分振奋。

“生漆加工调制是传统行业,要想做强做大、造福百姓,仅仅沿着前人的道路远远不够,还要在继承保护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创新使之发扬光大。

”洪克俭表示。

对于洪克俭来说,坝漆制作技艺这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刻不容缓。

希望在一代代像洪克俭这样的“工匠”的共同努力下,坝漆传统制作技艺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传承,让坝漆充满“霸气”,在现代市场经济潮流中更有底气,彰显这一古老技艺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魅力与生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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