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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解读,《非传统商标应具有显著特征》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5:1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解读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讲解。



《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的指导意见》解读


一、出台背景 地理标志是重要的知识产权类型,是促进区域特色经济发展的有效载体,是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是推动外贸外交的重要领域,是保护和传承传统优秀文化的鲜活载体,也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重要资源。

我国历史悠久、文化深厚,地理标志资源丰富。

国家知识产权局积极稳妥推进统一受理渠道、统一专用标志、统一发布公告、统一保护监管、统一对外合作等各项工作。

已累计批准地理标志保护产品2475个,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6295件,核准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11497家,建设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24个。

2022年新增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直接产值870.37亿元,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市场主体直接产值总计6398.06亿元。

此次,在广泛征求意见建议、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加强制度机制建设、完善地理标志保护体系为目标,基于问题导向,进一步加强业务指导和统筹协调,联合制定出台了《指导意见》,旨在妥善处理继承和创新、和市场、保护和发展的关系,推动各地方知识产权和市场监管部门全面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更好发挥地理标志推动区域特色经济发展、服务外交外贸、促进贸易投资、传承传统文化、助力乡村振兴的制度性作用,实现高质量发展。

二、重要意义 自2022年1月1日起从事地理标志生产的企业将统一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官方标志,市场主体对立体化、全方位地理标志协同保护的呼声更加强烈。

三是伴随《中华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华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经济贸易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议的签署生效,在立足国内发展的基础上统筹兼顾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已成为现实需要。

四是在我国已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的背景下,地理标志保护也应从追求数量向提高质量转变。

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保护,既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落实总书记对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指示要求的具体行动,又是推动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巩固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有力支撑,也是加强地理标志国际合作、支撑高水平对外开放、服务双循环新发展格局的现实需要。

目前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包括产品保护和商标注册两种方式。

在产品保护方面,主要依据《关于机构改革涉及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和《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由产品所在地县级以上指定的申请机构或认定的协会和企业提出,经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初审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批准予以保护。

在商标注册方面,主要依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由管辖该地理标志所示地区的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具体资格的团体、协会或其他组织提出,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核准予以注册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

《指导意见》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加强两种保护形式的政策协调、标准衔接,有助于进一步明确方向、聚焦重点,对于新时期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三、总体要求 《指导意见》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地理标志管理改革,强化地理标志保护,提升地理标志领域治理能力,有力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推动构建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的新发展格局。

《指导意见》强调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推进和实践探索中要把握好三个原则:一是坚持高水平保护。

完善地理标志法律制度体系,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严格地理标志审查认定,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统筹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国际合作,提升地理标志保护水平。

二是坚持高标准管理。

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顶层设计,强化规划引领,深化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技术标准体系与检验检测体系。

三是坚持高质量发展。

坚守中国特色,突出“原汁原味”,扩大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覆盖面,提升地理标志产品市场竞争力,更好满足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

四、主要内容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4个方面12条任务。

一是夯实地理标志保护工作基础。

主要包括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严格地理标志审核认定、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等4条任务,旨在从源头提升地理标志质量,为加强保护打牢基础。

其中: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法治化水平提出了推动加快地理标志立法步伐、完善地理标志保护政策标准和制度以及强化初级农产品、加工食品、道地药材、传统手工艺品等的保护等措施。

强化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管提出了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质量监控和通报、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等行为从严处置等措施。

严格地理标志审核认定提出了强化地理标志保护产品认定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程序衔接协调、研究完善地理标志保护申请审核认定规则(包括判断通用名称时综合考虑消费者理解认知等因素)、研究建立有效反映地理标志特色的专门分类制度等措施。

优化地理标志保护扶持引导政策提出了清理和规范对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的资助奖励政策、着力优化资源投入方向、深化地理标志专用标志核准改革等措施。

二是健全地理标志保护业务体系。

主要包括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强化检验检测体系等3条任务,旨在通过健全完善体系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有力业务支撑。

其中:完善特色质量保证体系提出了提高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质量管理水平、推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地理标志特色质量管理融合等措施。

健全技术标准体系提出了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基础通用国家标准制定、鼓励研制地理标志国家标准样品、鼓励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协调配套与协同发展、鼓励开展地理标志保护标准外文版研制等措施。

强化检验检测体系提出了鼓励有条件的地理标志产地建设专业化检验检测机构、完善专业化地理标志检验检测服务网点建设、鼓励第三方检测机构为地理标志保护提供数据和技术支持等措施。

三是加强地理标志行政保护。

主要包括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等3条任务,旨在深入贯彻中央决策部署、切实推进地理标志保护工作。

其中:严厉打击地理标志侵权假冒行为提出了打击伪造或者擅自使用地理标志的生产销售等违法犯罪行为、规范在营销宣传和产品外包装中使用地理标志的行为、加强对相同或近似产品上使用意译、音译、字译或标注“种类”“品种”“风格”“仿制”等地理标志“搭便车”行为的规制和打击、严格监督和查处不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和技术规范生产的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地理标志领域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等措施。

强化涉及地理标志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提出了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和企业名称的信息互通机制、研究将地理标志有关字段依法纳入全国名称规范管理系统等措施。

加强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日常监管提出了建立健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情况年报制度、实行重点地理标志清单式监管、依法推动将地理标志产品生产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纳入知识产权信用监管、探索建立地理标志专用标志使用异常名录等措施。

四是构建地理标志协同保护工作格局。

主要包括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等2条任务,旨在加强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协同联动。

其中:加强地理标志快速协同保护提出了加强地理标志产品生产集中地、销售集散地、网络平台企业总部属地知识产权部门违法线索、监管标准、保护信息的互联互通,支持和鼓励区域知识产权保护协作机制中纳入地理标志保护措施、开展联合保护行动,充分发挥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加强舆情监测和地理标志侵权假冒线索搜集报送等措施。

健全涉外地理标志保护机制提出了严格履行《中华共和国与欧洲联盟地理标志保护与合作协定》《中华共和国和美利坚合众国经济贸易协议》《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等国际协议义务,加强与国外地理标志审查认定机构的交流与合作,鼓励在我国获得保护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经销商使用我国地理标志官方标志、指导互认互保清单中方产品在海外市场使用外方地理标志官方标志,完善国外地理标志产品在华保护以及我国地理标志产品在外保护年度报告制度等措施。

五、组织实施 《指导意见》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等2个方面来强化实施保障、推动政策落地。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和资源投入。

要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和知识产权部门高度重视地理标志保护工作,抓好工作落实。

争取各级财政部门、人事部门政策支持,加大资源投入力度,加强地理标志保护队伍建设。

国家层面要加强地理标志保护申请电子受理平台建设,建立地理标志保护和监管协调机制,不断加强业务指导。

二是加强学术研究和宣传培训。

推动加强地理标志学术研究工作,夯实我国地理标志保护工作的理论基础。

将地理标志保护培训纳入行政保护培训计划。

积极做好地理标志行政保护典型案例和指导案例的遴选和报送,加强对地理标志保护措施成效、先进经验的宣传报道。

加大涉外宣传力度,助推我国地理标志产品走出国门,开拓国际市场,大力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讲解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加强知识产权源头保护,强化知识产权申请注册质量监管的部署,帮助经营主体了解三维标志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在显著特征方面的要求,引导其正确申请注册和使用非传统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编写了《关于非传统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的指引》,供相关经营主体参考使用。


《北京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严重违法将受失信惩戒


对商标恶意抢注说“不”、聚焦“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保护、畅通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途径。

商标恶意抢注将被依法查处 有人妄图恶意将“火神山”“雷神山”“方舱”甚至“钟南山”抢注成商标;东京奥运会期间,全红婵、杨倩等奥运健儿的姓名又被人盯上,恶意申请注册商标;而就在刚刚结束的冬奥会、冬残奥会期间,少数企业、自然人以牟取不当利益为目的,恶意抢注“冰墩墩”“谷爱凌”等商标。

近年来,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方面的侵权违法行为比较突出。

为了防止恶意抢注行为,此次表决通过的条例,特别加入了规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和违法商标代理行为的内容。

条例规定,知识产权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商标管理,规范注册商标使用行为,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加强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 2022年1月,北京二锅头因擅自使用冬奥标志被罚6.1万元而上了热搜。

经查,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12日,生产了一批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的产品,销售金额61597.9元。

生产标注“2022北京冬奥”纪念酒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北京二锅头酒业股份有限公司被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责令改正,并处罚款6.1万余元。

北京作为首座“双奥之城”,加强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是向国际社会做出的庄严承诺。

此外,北京作为全国文化中心,有必要加强传统文化领域的知识产权保护,促进传统文化的传承、创新与发展。

为此,条例中特别对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予以规定。

条例要求,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传统文化领域和奥林匹克标志的知识产权保护,为相关专利申请、商标注册、作品登记、商业秘密保护等提供咨询和指导。

条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采取与其技术能力、经营规模以及服务类型相适应的预防侵权措施;在显著位置公示权利人提交侵权通知的主要渠道,不得采用限定渠道、限制次数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权利人提交通知;同时,及时公示侵权通知、不存在侵权行为的声明及处理结果。

如违规,网络服务提供者将被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遇知识产权侵权可打12345投诉 遇知识产权侵权,人人可举报投诉。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投诉、举报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健全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投诉、举报处理机制,对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及其网络平台,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并按规定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人、举报人。

对在知识产权保护及相关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条例要求,要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知识产权严重违法将受失信惩戒 按照条例的要求,本市将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信用评价和失信惩戒机制,依法对知识产权领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施相应管理和惩戒措施。

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有关行政处罚等信息,共享到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向社会公布。

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可免费查询、检索、咨询 增强全社会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营造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人文社会环境,条例要求,本市每年发布知识产权保护状况白皮书,向社会公示本市知识产权保护状况。

不仅如此,本市还将建设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平台,推动知识产权保护管理部门、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之间信息共享,免费向社会提供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查询、检索、咨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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