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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介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5:3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介绍,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介绍。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 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决策部署,深化知识产权管理协作配合,加快构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有机衔接、优势互补的运行机制,服务科技创新、科技自立自强,根据商标法、专利法、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协作配合,包括情况交流、专业支撑、基础建设、法律研究、业务培训、宣传教育和国际交流等事项。
第三条 双方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协作配合,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以下简称保护司)和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局归口负责。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建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邀请有关行政部门、分析研判全国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形势,研究制定工作方案,拟定年度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目标和工作重点,共同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省级及以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协调会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第五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通报同级机关。
第六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主动建立情况信息通报制度,逐步实现各部门数据共享,推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第七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就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证据的固定和保全、违法犯罪行为人身份等问题。
对于案件中涉及的商标的使用、相同商标、同一种商品、假冒专利行为等认定问题,可以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商标、专利侵权判断标准等直接进行认定;必要时,可以商请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意见。
同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相关问题无法认定的,该部门应当逐级请示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八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联合组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专家组,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宏观战略的调查研究,分析研判重点行业领域侵权假冒违法犯罪形势,排查可能影响科技创新和科技自立自强的风险隐患,对法律理解适用等问题开展专项调研和课题研究,推动法律政策完善,对疑难、复杂案件提供指导,服务支撑执法实践。
第九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多种媒体,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广泛宣传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政策,提高消费者的鉴别能力,教育群众,警示社会,提高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
第十条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国际保护合作中要密切配合,共同参与有关国际交流活动,充分展示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和成效。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推进协作机制、开展理论研究和宣传培训等作出突出贡献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进行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介绍
为加强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全面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更好更快依法保护专利权人和社会公众合法权益,构建法治健全、实施高效、有机衔接、执行有力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体系,为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发挥制度优势。
准确把握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在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中的功能定位,走好中国特色知识产权发展之路,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保护属地责任,充分发挥行政裁决制度保护创新、激发创造作用。
——坚持依法行政,强化法治保障。
将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作为法治建设重要内容,建设有力支持全面创新的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体系,严格依法行政,落实执法责任制,全面推进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提高裁决执行力和公信力。
——坚持系统协同,突出便捷高效。
牢固树立系统观念,健全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机制,强化部门协同、上下联动、区域协作、体系支撑,发挥行政裁决便捷高效优势,最大程度为创新主体和群众提供便利。
——坚持改革引领,注重能力提升。
围绕破除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体制机制障碍,着力强化改革思维,注重顶层设计和基层探索相结合,推进行政裁决制度创新、技术创新和路径创新,发挥改革试点示范引领作用,全面提升现代化行政裁决能力水平。
(三)主要目标。
——到2025年,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不断完善,行政裁决法定职责得到切实履行,行政裁决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衔接协调更加顺畅,行政裁决工作体系更加完备,行政裁决能力得到显著增强,省级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基本完成,市域、县域规范化建设试点应试尽试,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作用充分彰显。
——到2030年,支持全面创新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基础制度基本形成,行政裁决体制机制运行顺畅,行政裁决制度作用充分发挥,行政裁决能力全面提升,市域、县域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全部达标,行政裁决工作法治化、便利化水平显著提高,新时代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格局基本形成。
二、强化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治保障 (四)健全行政裁决法律规范。
推动专利法律、法规制修订工作,推进修改行政裁决部门规章,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相关制度。
各地起草、修改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规章时,积极推动统一行政裁决规范表述,引入行政裁决具体条款,加快构建较为完备的行政裁决法律规范体系。
经全国常委会授权立法的地方,加大立法先行先试力度,鼓励引入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等制度。
(五)细化行政裁决程序规定。
各地应及时适应性修改行政裁决规定办法,完善行政裁决办案指南,进一步细化规范行政裁决各环节程序,推动行政裁决与司法审判实体认定标准协调统一,确保行政裁决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运行。
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出台行政裁决专门规定,明确繁简分流和快速处理机制,细化取证、固证等证据规则和技术调查、检验鉴定等举措。
(六)完善行政裁决执行制度。
对重复侵犯专利权、拒不履行生效行政裁决等行为,依法采用行政处罚、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手段,强化行政裁决执行保障。
严格落实相关执行措施,对医药集中采购、电子商务等领域行政裁决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采取不予挂网或撤网、删除链接等措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督促当事人及时履行生效行政裁决决定;对拒不履行的,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三、严格履行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法定职责 (七)明确行政裁决属地责任。
各地应将行政裁决事项纳入权力清单,通过清单目录式管理,明确行政裁决事项、机构、办案人员及程序流程。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通过指定管辖等措施,统筹省内重大或跨区域行政裁决案件管辖权。
对有需要并有实际处理能力的县(市、区),积极推动赋予行政裁决权。
鼓励县(市、区)负有知识产权保护职责部门的派出机构,参与立案、取证、送达等行政裁决案件办理。
支持各地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八)切实履行行政裁决法定职责。
各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强化行政裁决主责主业,落实专人专岗,对行政裁决请求做到应受尽受、应办必办、及时办理。
依法履行现场调查、勘验等职责,对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且提出书面申请的,可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深化行政裁决协调和监督工作,推进行政裁决工作严格规范公正文明。
(九)落实行政裁决公开制度。
各地应依法通过或部门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向社会公布行政裁决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开办理行政裁决案件的条件、程序、管辖、时限以及需提交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样式等。
对作出行政裁决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依法及时予以公开,公开信息应便于公众查询,推动行政裁决工作公开透明。
四、加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力度 (十)畅通案件受理渠道。
加快构建现场立案、网上立案、跨域立案等立体化受理渠道,为权利人提供灵活多样、便捷高效的立案服务。
各地除法定受理渠道外,可依托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专利代办处等,设立行政裁决立案服务窗口。
积极宣传行政裁决制度及优势特点,在诉讼、公证、鉴定、调解等领域,引导当事人自愿选择行政裁决途径解决纠纷。
(十一)优化案件审理模式。
积极探索差异化办案模式,鼓励各地开展简案快办,推广适用简易程序。
对举证充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以及涉案专利经无效宣告维持有效的案件,推行快审快结。
对疑难、复杂并有一定社会影响的案件,实行精审细办。
加强行政裁决与专利确权程序联动,积极开展专利侵权纠纷、专利权无效宣告联合审理。
探索构建跨区域联合审理机制。
聚焦创新主体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侵权多发的重点领域和重点区域,适时组织集中受理、并案审理、公开裁决。
(十二)突出案件办理质效。
强化案件办理和案卷管理,规范办案主体、事实与证据认定、办案程序和文书制作,提高案件办理质量。
加强对新承担行政裁决职能的地方指导,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可采取联合办案、专案指导等方式,带动整体裁决水平提升。
积极回应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创新主体保护需求,依法依规通过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等途径,合力裁决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大案要案。
五、完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支撑体系 (十三)健全专业技术支撑体系。
完善技术调查官制度,出台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
专利保护诉求量大的地区,加快建立公开透明、动态调整的专兼职技术调查官库。
有条件的地区可充分利用专利审查协作中心、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等,建设省级或跨区域技术调查中心。
推动将技术调查官工作经费纳入执法办案专项经费预算。
发挥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协助解决专业技术事实认定作用,推动知识产权鉴定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建设。
贯彻实施知识产权鉴定相关标准,建立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名录库并动态调整。
(十四)完善跨部门跨区域协同机制。
强化行政裁决与调解、司法审判等的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调解裁决结合、裁决诉讼对接机制。
探索重大行政裁决案件引入行政司法联合技术事实查明机制。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深化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机制,明确司法确认范围,规范和简化司法确认流程。
推进行政裁决跨部门跨区域协作,深化信息共享、联合取证、结果互认、协助执行等机制,实现协作机制规范化、制度化。
六、推进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改革试点 (十五)强化行政裁决改革创新。
鼓励各地聚焦行政裁决工作重点难点,改革创新、大胆探索,及时对基层创造的行之有效的行政裁决创新做法加以总结、提炼和推广。
鼓励以数字化手段优化行政裁决业务,积极推行行政裁决在线提出、在线立案、在线审理和在线送达。
推动建立行政裁决行为动态监测机制。
加快推进跨部门、跨层级、跨区域数据交换,推动行政裁决与确权程序、司法判决等数据信息共享、业务流程贯通。
(十六)深化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
构建国家统筹省级试点、省级统筹市域和县域试点,以点带面、示范引领、辐射带动、全域提升的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体系,重点开展行政裁决制度试点,不断推动完善行政裁决体制机制。
市域、县域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工作,由通过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验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提出具体实施方案,报经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同意后组织开展。
七、加强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能力建设 (十七)强化行政裁决能力提升。
加强辖区内行政裁决案件指导和监督。
完善书面答复、办案指导等机制,构建分层分级、上下联动、高效运转的行政裁决指导体系。
组织开展行政裁决案卷本级自查、同级互查、上级评查。
上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行政裁决专家团队,统一研判办案中疑难问题,重点支持力量薄弱地区稳妥开展行政裁决工作。
定期开展案卷评比、优秀案例评选、执法人员评优、技能比武等活动。
(十八)加强行政裁决队伍建设。
加快推进行政裁决队伍专业化建设,配强行政裁决专门人员。
在案件较为集中、办案量较大的地区,可探索设立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委员会,建设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庭、知识产权行政裁决所等。
优先配备取得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和专利代理师资格、具备法学和理工学科背景人员从事行政裁决工作。
积极推动将行政裁决专业人才纳入委和人才计划,制定相应配套人才政策,完善职级晋升相关制度。
实施行政裁决办案人员轮训,通过分级分层培训、跨部门跨区域交流等方式,提升行政裁决队伍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
医药集中采购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的介绍
一、建立协调机制 (一)建立会商机制。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建立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协调会商机制。
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重点、热点问题提出相关对策和举措。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积极拓宽交流沟通的方式和渠道,逐步建立常态化、多样化的会商沟通机制,共同研究落实相关工作。
(二)明确联络机构。
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司归口负责,分别作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之间的日常联络机构。
双方确定联络人,负责日常沟通联络。
同时,分别指导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医疗保障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负责。
(三)加强信息共享。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对于集中带量采购和挂网采购中涉及知识产权纠纷的有关药品和医用耗材,互相通报相关医药产品信息和知识产权信息,切实维护社会公众和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加强业务协作 (四)建立企业自主承诺制度。
各地医疗保障部门应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完善企业自主承诺制度,加强防范侵权行为。
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药品和医用耗材在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挂网(以下简称平台挂网)时,须自主承诺相关产品不存在违反《中华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产生中选结果或挂网采购交易后产生相关专利侵权纠纷的,由申报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如收到相关产品专利侵权异议的,可以请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申报平台挂网的规定期限内出具咨询或侵权判定意见,作为是否允许相关产品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的参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逾期未给出参考意见的,企业自主承诺后可以按程序参加集中带量采购或在平台挂网。
(五)做好纠纷化解引导工作。
在集中带量采购或挂网采购过程中,如出现专利侵权纠纷,医药集中采购机构可以告知相关当事人向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或向法院起诉。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接到相关案件处理请求后,要依法依规高效处理。
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有关部门公布的相关信息,核验挂网采购产品的资质,发现明确存在侵权行为的,要依法依规及时撤网。
(六)加强协作制止侵权。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相关涉医药专利侵权案件办结后,应当将案件办理结果送达当事人,并及时抄送医疗保障部门。
医疗保障部门指导医药集中采购机构根据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认定侵权的行政裁决或法院的生效判决,对正在申报平台挂网的涉事产品,不予挂网;对已在平台挂网或已在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涉事产品,协助配合执行裁决、判决结果,及时采取撤网、取消中选资格等措施制止侵权行为。
(七)分析研判重点产品。
对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规模较大、关注度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中涉及知识产权风险的产品进行重点关注。
国家医疗保障局会同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前进行信息沟通,分析相关产品的采购需求和知识产权基础信息,对采购中相关知识产权风险作出分析研判,以供采购过程中参考,预防出现重大知识产权侵权和舆论风险影响。
三、加强工作保障 (八)开展联合调研。
对于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医药采购中发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可以联合开展调研,对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普遍性、趋势性问题加强研究,推动医药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共同促进医药领域创新发展。
(九)开展业务培训。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根据工作安排,探索建立同堂培训机制,鼓励双方通过共同组织开展培训交流活动、互派人员参加对方组织的培训活动、邀请对方业务专家授课等方式,提高专业能力,共同提升医药领域知识产权综合保护水平。
(十)加强宣传引导。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国家医疗保障局共同加强保护知识产权、促进医药领域宣传工作,创新宣传方式,找准宣传亮点,扩大宣传途径,采用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白皮书和典型案例等方式,宣传医药领域创新、知识产权保护效果,营造尊重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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