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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的介绍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6:24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的介绍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介绍。
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的介绍
中华商标协会发布了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并开展了商标人才库首批入库工作。
根据《标准》,首批商标人才入库工作进展顺利。
随着商标人才入库工作的推进和业内人士的意见反馈,《标准》仍存在有待完善和修改的方面。
为了提高《标准》的科学性和适用性,经研究,拟对《标准》进行修订并予公布实施,修订后的修订版《标准》详见附件,我会后续将持续优化本《标准》。
同时,借鉴有关全国性协会的经验,为了不断推进商标领域高尖端人才建设,协会将研讨开展授予中华商标协会会士的相关标准和要求,并适时开展授予工作。
《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讲解
为加强商标代理专业人员队伍建设,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商标代理人员执业能力,便于社会各界选用适格的商标代理人员,促进商标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联合众多影响广泛的商标代理机构与律师事务所组织建设商标人才库,并经多次调研讨论后制定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
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商标人才库 商标人才库由中华商标协会人才与教育专业委员会进行工作指导,由中知倍增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运营管理。
商标人才库内容涵盖人才评价体系与人才培养体系,服务于部门、企事业单位、代理机构、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平台、知识产权相关社会团体、知识产权权利人以及社会公众等组织机构或个人。
商标人才库致力于促进商标行业的生态化、数字化和智能化升级,力争打造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新型商标人才综合信息库,助力培养适应中国知识产权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高端人才。
二、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商标代理职业能力评价的等级划分、评价组织、评价原则、评价程序、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提交方式、等级评价和监督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商标人才库商标代理职业能力等级评价工作,相关申报工作的开展另行通知。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的介绍
为便利商标注册申请,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了《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关于商标电子申请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商标电子申请行为,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开通的各类商标电子申请业务。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商标电子申请是指当事人将商标申请文件以符合规定的电子文件形式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的商标申请。
商标文件电子送达是指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以电子文件形式向当事人送达商标文件。
第四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或者接受商标文件电子送达的,应当依照本规定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用户使用协议》(以下简称用户协议),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进行用户注册,按要求填写的用户信息应当真实有效。
第五条 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商标电子申请事宜,也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代理机构应当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签订用户协议。
未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共同申请注册同一商标或者办理其他共有商标事宜的,由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所述的代表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
第六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应当遵守规定的文件格式、数据标准、操作规范和传输方式。
第七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日期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收到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材料的时间为准,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未能正常接收的,视为未提交。
第八条 提交商标电子申请文件或者材料的内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档案、数据库记录为准,但是当事人确有证据证明记录有错误的除外。
第九条 当事人提交商标电子申请后,国家知识产权局不再接受以纸件形式提交的与本次申请相关的后续材料,但是必要时,可以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对应的纸件材料、实物证据等。
第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商标文件的日期,以文件发出之日起满15日视为送达当事人。
第十一条 对于国家知识产权局电子送达的商标文件,当事人应当及时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查看;未登录或者未查看的,不属于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无法送达的情形,不再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第十二条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关于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所有规定,除专门针对以纸件形式提交的商标申请和商标文件的规定之外,均适用于商标电子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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