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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讲解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6:56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讲解。



《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相关工作》


保护驰名商标是我国《商标法》的重要内容,也是国际通行做法,对于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按照中央印发的“三定”方案,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对商标专利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认定既是处理有关商标案件的必需环节,也是开展商标执法业务指导的重要方式。

《通知》对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保护提出了三个方面共九项要求。

一、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时限查办涉驰名商标案件 一是严格立案主体。

根据《商标法》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均有权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但鉴于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的特殊性和专业性,《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规定由地级市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违法案件。

二是严格办案时限。

2022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施行,同时废止《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各类违法案件立案时限作出统一规定。

现行《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决定是否立案。

综合上述规定,《通知》明确“立案机关查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违法行为,应于收到当事人书面请求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立案”“有特殊情况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等要求。

同时对于《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报送材料”的规定,《通知》予以重申。

三是严格报送程序。

根据机构改革后的情况,对《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二条相关要求予以重申。

首先,明确省(区、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对下辖市(地、州)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报送的驰名商标请示材料进行核实和审查。

其次,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书面请示,并将立案材料和证据材料副本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将有关材料退回立案机关。

二、有效规范驰名商标的认定申请和使用 一是加强材料审核。

为规范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编制了《驰名商标认定申请材料摘要表》(以下简称《摘要表》)及说明。

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应当填写《摘要表》,并按照《摘要表》及说明准备证据材料,同时,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立案机关应指导申请人填写,同时对材料及证据的完备性进行审查,对真实性予以核实。

具体审核方式包括书面核实和实地核实。

二是加强业务指导。

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应通过培训、研讨等方式加强对本辖区内立案机关驰名商标保护的业务指导,在个案中要对法律适用的准确性、申请材料的完备性和真实性予以复核。

三是加强规范使用。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对于未注册或者未在类似商品上注册而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设立的特别保护制度。

其中,对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予以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扩大到非类似商品(服务)上的保护。

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商标应当在客观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主观上持有人认为其权利受到侵害并请求保护,这体现了驰名商标制度旨在防止已经驰名的商标被他人侵犯、制止混淆和误导、维护持有人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

各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要采取集中宣传、走访、座谈等多种形式,引导企业正确认识驰名商标保护制度,充分理解驰名商标是法律概念而不是荣誉称号,驰名商标代表的品牌价值要通过市场认可来体现,而不是通过部门的认定来实现。

要通过诚信经营,加强自身品牌建设,不断提高产品和服务的市场美誉度来提升品牌价值。

在办案中,要注意区分驰名商标正当使用与违法宣传的界限,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对自己商标获得驰名商标保护的记录作事实性陈述,没有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行为的,属于正当使用;若企业在经营活动中将“驰名商标”字样突出使用,用以宣传企业或推销企业经营的商品或服务,则超出正当使用范畴,构成《商标法》第十四条第五款所规定的违法行为。

三、突出重点切实加强驰名商标保护 一是强化及时保护。

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驰名商标审查认定和执法保护是两个环节,由不同主体承担,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审查认定,立案机关负责结合具体案情,对违法当事人依法查处。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要求,立案机关自收到认定批复后六十日内依法予以处理,并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抄报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抄报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将案件处理情况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因此,查处商标违法案件中强调认定批复下发后,立案机关要及时处理相关案件,并在案件办结后,及时逐级上报处理结果。

二是强化援引保护。

《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三条和第十六条第二款确立了个案认定、援引保护的规则。

为了节约有限的行政资源,提升执法效率,对于没有异议或者异议理由和证据不足的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案件,立案机关可以援引行政认定记录,对涉案商标予以驰名商标保护。

上述行政认定记录,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在查处商标违法、商标异议、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和注册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的认定记录。

需要说明的是,在后案件不是当然的援引在先认定记录予以驰名商标保护,而是需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一是保护范围基本相同,即后案与前案请求禁止注册或者禁止使用的商品(服务)相同或者类似;二是对方当事人对该商标驰名无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异议理由和提供的证据明显不足以支持该异议。

三是强化重点保护。

驰名商标因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一般具有良好的声誉、较高的价值、巨大的消费号召力以及较强的市场竞争力,容易受到不法分子的仿冒侵害,侵权案件易发多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2014-2022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典型案例》收录的50件商标行政保护典型案例中,有28件商标曾被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占比高达56%。

为提升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效率及精准度,经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应当列入行政保护的工作重点。

《通知》要求,各地要对辖区内行政认定并持续使用的驰名商标进行汇总、梳理,形成驰名商标联系人名单,由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统一定期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建立相关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讲解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机关、行政执法部门面临案多人少等问题,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其中,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建立健全有机衔接、协调联动、高效便捷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机制,形成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近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下称《意见》),在充分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开展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以及如何统筹推进的具体举措。

在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的今天,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其中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具有多个亮点 《意见》包括总体要求、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三大部分共13条具体措施,涵盖了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及工作开展的具体措施等诸多内容。

具体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相关负责人在接受中国 记者采访时表示,其一是明确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即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需求、重点区域建设以及行业领域发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对知识产权纠纷多发、确有必要设立、设立单位有保障能力的地区和行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协调配合,积极推动设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比如,拓展展会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引导相关调解组织进驻展会,建立展会知识产权纠纷快速调解渠道等。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多方合力推进 值得一提的是,《意见》对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加强组织协调方面,《意见》规定,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积极探索创新,及时总结提炼经验做法,打造培育亮点典型,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规范化、标准化建设;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在加强工作保障方面,《意见》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委、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购买服务力度;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鼓励社会各界通过社会捐赠、公益赞助、志愿参与等方式,对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

在加强宣传引导方面,《意见》提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 、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解读


国家知识产权局、司法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意见》,现就《意见》要点解读如下。

一、《意见》制定的背景及意义 当前,知识产权领域纠纷日益增多,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长,司法审判、知识产权行政机关面临案多人少,知识产权纠纷需要更多化解渠道。

调解作为完善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重要内容,为促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重要作用。

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相关部门在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方面积极探索,奠定了工作基础,并取得了一定成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与最高法院建立知识产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机制,已推动27个省(区、市)共211家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入驻法院调解平台,在线受理调解案件1.3万余件。

二、《意见》的主要内容 《意见》包括三大部分共13条措施,在充分借鉴已有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主要目标以及如何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一是明确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的主要目标。

在充分考虑各地区实际需求、重点区域建设以及行业领域发展的前提下,到2025年,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基本覆盖知识产权纠纷易发多发的重点区域和行业领域,建立组织健全、制度完善、规范高效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形成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优势互补、有机衔接、协调联动的大调解工作格局。

二是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根据知识产权纠纷化解需要,因地制宜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建设。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积极履行行政调解职能,按照《专利纠纷行政调解办案指南》等规定,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行政调解。

发挥各类知识产权专业机构作用,积极创新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形式和工作模式,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业性、专业性调解。

坚持从实际出发、以需求为导向加强重点区域、领域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

三是强化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体系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建设,建立专兼结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员队伍。

建立完善纠纷排查、受理、调解、履行、回访、分析研判和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集中讨论、专家咨询、情况报告等工作制度,建立完善岗位责任、学习、例会、培训、考评、奖惩等管理制度。

采取联合调解、协助调解、委托移交调解等方式,建立知识产权纠纷调解、行政调解、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

三、《意见》的推进实施 《意见》对加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信息沟通、协调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要主动协调有关部门,争取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相关考核指标,通过开展联合督导检查等方式,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实。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争取委、及财政部门的重视支持,将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相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筹考虑,推动把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纳入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大购买服务力度。

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设立单位要为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提供场所、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运用传统媒体和网络、 、微博等新媒体加大宣传力度。

要将表现突出的知识产权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系统本部门表彰奖励范围。

《意见》的印发有助于发挥调解在化解知识产权领域矛盾纠纷中的“分流阀”作用,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

下一步,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与司法部共同推进《意见》的落实,统筹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工作,积极构建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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