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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知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的介绍,《国知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介绍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5:57:21 浏览: 次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介绍,《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的介绍
为贯彻知识产权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切实提升社会公众和市场主体的获得感和满意度,按照《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有关工作部署,编制《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知识产权局要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第一版)》,结合自身职能与发展规划,制定发布本部门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的介绍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2—2035年)》《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管理工作机制,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知识产权工作高质量发展,根据《专利法》《商标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专利代理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信用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协同共治、过惩相当、保护权益原则,着力推动信用管理长效机制建设。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保护司负责协调推进国家知识产权局信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依法依规加强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 (二)协调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三)承担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有关工作,组织编制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四)推进知识产权领域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归集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报送的信用信息,并依法依规予以共享及公示。
第五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归集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二)依法依规开展失信行为认定,报送失信信息; (三)依法依规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 (四)依职责开展信用承诺、信用评价、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信用修复等工作。
第二章 失信行为认定、管理及信用修复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依规将下列行为列为失信行为:
(一)不以保护创新为目的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 (二)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行为;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从事专利、商标代理并受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处罚的行为; (四)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行为; (五)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行为; (六)对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行为; (七)其他被列入知识产权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且应被认定为失信的行为。
第七条 存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一)项所规定的非正常专利申请行为,但能够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后果的,可以不被认定为失信行为。
第八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依据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裁决和行政确认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认定失信行为:
(一)依据非正常专利申请驳回通知书,认定非正常专利申请失信行为; (二)依据恶意商标申请的审查审理决定,认定从事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失信行为; (三)依据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从事违法专利、商标代理失信行为; (四)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专利申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登记申请过程中存在的提交虚假材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申请行政确认的失信行为; (五)依据作出的行政确认,认定专利代理审批以及专利和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等过程中适用信用承诺被认定承诺不实或未履行承诺的失信行为; (六)依据行政裁决决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的失信行为。
第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以下管理措施:
(一)对财政性资金项目申请予以从严审批; (二)对专利、商标有关费用减缴、优先审查等优惠政策和便利措施予以从严审批; (三)取消国家知识产权局评优评先参评资格; (四)取消国家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申报资格,取消中国专利奖等奖项申报资格; (五)列为重点监管对象,提高检查频次,依法严格监管; (六)不适用信用承诺制; (七)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应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条 承担专利、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关工作及代理监管工作的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后填写失信信息汇总表,附相关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相关部门、单位报送的失信信息汇总表等相关材料后,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同步公示,各部门和单位对失信主体实施为期一年的管理措施,自失信行为认定文书作出之日起计算,期满解除相应管理措施,停止公示。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失信主体实施管理措施未满一年,该失信主体再次被认定存在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失信行为的,该失信主体的管理和公示期自前一次失信行为的管理和公示期结束之日起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同日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多个部门、单位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管理和公示期顺延,最长不超过三年。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对实施管理措施规定了更长期限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单位认定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已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主体可以在认定相关失信行为所依据的文书被撤销、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后,及时申请更正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主体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满六个月,已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主动消除有关后果,且没有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的,可以向失信行为认定部门提交信用修复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信用修复。
失信行为认定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开展审查核实,作出是否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决定予以信用修复的应当将相关决定报送知识产权保护司;决定不予信用修复的应当将不予修复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知识产权保护司在收到予以信用修复的决定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同时停止公示,各部门、单位解除相应管理措施。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信用修复: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一年; (二)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故意隐瞒事实等行为; (三)申请信用修复过程中再次被认定存在失信行为;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
第十五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可将失信信息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供参考使用。
第三章 严重违法失信主体认定及管理 第十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依职责将实施下列失信行为的主体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一)从事严重违法专利、商标代理行为且受到较重行政处罚的; (二)在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裁决等行政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严重影响国家知识产权局公信力的。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列入、告知、听证、送达、异议处理、信用修复、移出等程序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4号)办理。
第十七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和单位对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为期三年的管理措施,对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及时解除管理措施。
第十八条 知识产权保护司收到相关部门报送的严重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后,应于五个工作日内向局机关各部门、专利局各部门、商标局等部门、单位通报,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同步公示,公示期与管理期一致。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规定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与其他有关部门共享,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文件对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章 守信激励、信用承诺及信用评价 第二十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各部门、单位对连续三年守信情况良好的主体,可视情况采取下列激励措施:
(一)在行政审批、项目核准等工作中,提供简化办理、快速办理等便利服务; (二)在专项资金使用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三)在专利优先审查等工作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指导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在专利预审备案中优先审批; (四)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工作中适当减少检查频次; (五)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可以采取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在专利、商标质押登记,专利费用减缴以及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审批等工作中推行信用承诺制办理,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并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开。
第二十二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工作需要,推动形成相关行业信用评价制度和规范,推动开展信用评价,明确评价指标、评价体系、信息采集规范等,对信用主体实施分级分类管理。
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等积极利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鼓励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资质证明、项目申报等活动中积极、主动应用知识产权领域信用评价结果。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保护主体合法权益,对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等,依法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在信用管理工作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的介绍
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年度工作指引 站在知识产权大国向知识产权强国迈进的重要历史节点上,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是摆在我们面前的首要任务。
为全面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工作,坚决把发展的重心转移到质量上来,特制定本指引。
一、总体要求 (一) 指导思想。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紧扣高质量发展这一主线,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全面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推动知识产权事业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创新发展。
(二) 基本原则。
坚持统筹推进,巩固局省市联动、点线面结合的工作格局。
准确把握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内涵,坚持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相衔接,加强上下联动和业务融合,明确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整体思路、实施路径和工作机制,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目标任务,系统构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统计体系和考核体系,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提供工作指引。
坚持问题导向,破解制约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瓶颈障碍。
聚焦当前知识产权数量质量矛盾、提高审查质量效率任务繁重、保护体系建设亟待加强、运用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有待提升等突出问题,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工作思路创新和模式创新,确保改革落地到位。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健全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促进发明创造和转化运用,把体制机制改革所释放的活力转变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动力。
坚持因地制宜,设置差异化的发展路径。
从实际出发,结合引领型、支撑型和特色型知识产权强省建设试点类别,各区域在创新能力、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实际情况,设置差异化的发展任务、工作重点和评价体系,高位推动,系统谋划,积极探索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创新,合理规划发展路径,指导地方细化落实本地区的具体任务,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打造形成若干具有影响力和带动力的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样板。
(三) 主要目标。
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保护效果、运用效益、管理水平、服务能力和国际影响力进一步提升,初步搭建适应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和统计体系。
——知识产权创造。
大力培育高价值核心专利和知名品牌,形成约300个支撑产业发展和国际竞争的高价值专利组合。
进一步提高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将高价值专利审查周期在压减10%的基础上再压减15%以上,商标注册审查周期压缩至5个月以内。
完成消减发明专利审查积压10万件以上,全面遏制非正常专利申请、商标囤积和恶意注册行为。
——知识产权运用。
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基金新增投资额增长超50%,知识产权保险保障金额增长20%以上,专利商标质押融资金额增长力争不低于10%,超过1350亿元。
培育专业化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机构40家,知识产权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0%。
持续推进商标品牌建设,新建设商标品牌创新创业基地若干个。
——知识产权保护。
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运行机制和工作平台进一步完善,专利、商标行政执法能力不断提高,地理标志保护水平进一步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取得明显成效。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合理布局,专利预审服务质量提升。
知识产权保护满意度持续提高。
二、明确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 (一)形成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核心指标。
按照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要求,以“少而精”为原则,开展专题研究,比较国际有关指标及评价,形成若干表征高质量发展的知识产权核心指标。
抓紧研究纳入国家“十四五”规划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的知识产权指标。
建立健全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指标体系,做好与知识产权强国纲要指标体系的衔接。
(二)建立知识产权运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聚焦促进产业发展,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加强数据量化提取和关联共享。
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开展知识产权运用相关数据指标的主动监测、实时分析和动态测算,全面及时反映知识产权运用促进综合效益。
(三)构建区域差异化的指标体系。
各地结合本地区发展定位、发展任务、发展要求和工作重点,设置差异化的知识产权指标,并适时完善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有关知识产权指标。
积极配合做好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数据采集、统计汇总和分析预测等工作。
三、完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四)强化知识产权战略谋划与顶层设计。
制定面向2035年的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纲要。
(联席办负责)开展知识产权“十四五”规划编制前期研究和“十四五”时期重点工程项目储备。
(战略规划司负责)加快建设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加强知识产权强省动态管理,鼓励有条件的省份积极申报强省建设试点省,加强知识产权强市的创建评定、过程督导和绩效评价。
完善知识产权合作会商机制,强化政策落地、项目布局、资金配套等工作的督办落实。
持续深化城市和县域试点示范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公益服务队伍建设,提高知识产权管理和服务支撑能力。
向全国复制推广一批知识产权强省、强市建设试点经验。
(五)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与政策研究。
围绕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总体目标,重点对年度知识产权领域苗头性倾向性潜在性问题加强分析研判,完善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政策体系。
加强知识产权宏观管理,保持知识产权政策的稳定性、调控的针对性、标准的一致性,防止大起大落。
加强知识产权宏观政策调查研究,建立完善政策预研储备工作机制。
加大知识产权政策研究成果的推广运用,强化对各地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质量、运用效益、保护力度和服务能力的政策指导。
加强知识产权基础性法律制度和新领域新业态创新成果知识产权保护研究。
研究构建一体化的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统筹管理知识产权信息资源,制定知识产权基础信息采集加工标准和管理规则,整合商标、专利、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基础数据,加大对各地方知识产权数据共享力度。
推动完善知识产权职称制度,加强各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
加强对知识产权国际领域最新动态的跟踪研判,积极参与多边框架下的全球知识产权治理和规则制定,继续推动《外观设计法条约》外交大会尽早召开。
(六)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政策体系。
完善法律法规,配合做好专利法修改,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大幅提高侵权违法成本。
启动新一轮商标法修改准备工作。
加强源头保护,提高知识产权审查质量和审查效率。
研究出台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政策文件,统筹推进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各项工作。
科学布局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开展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专利预警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为企业技术创新和集聚产业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推动“互联网+”知识产权保护深入实施。
完善地理标志、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保护体系,实施地理标志保护工程,开展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示范区建设工作。
加强对地理特征明显、人文特色鲜明、质量特性突出的地理标志重点产品实施保护。
加强执法指导力度,组织开展重点领域专项行动,积极推进跨部门跨区域的执法协作。
严格知识产权领域信用监管,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
加强知识产权纠纷涉外应对机制建设。
(七)完善知识产权运用促进政策体系。
扎实做好各类知识产权运营平台建设布局,继续支持重点城市开展知识产权运营服务体系建设。
做好高价值专利评估培育工作。
扩大知识产权金融服务范围,推动专利商标混合质押,鼓励开发知识产权综合险种,加快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试点。
推进知识产权强企建设,落实好知识产权服务民营企业创新发展政策措施。
研究推动知识产权密集型产业发展。
做好中国专利奖评选工作,充分发挥质量导向和示范作用。
实施地理标志运用促进工程,运用地理标志精准扶贫,总结推广“商标富农”工作经验,大力推行“公司+商标品牌(地理标志)+农户”产业化经营模式。
统筹推进专利导航、知识产权区域布局和分析评议工作。
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业发展与监管。
四、形成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统计体系 (八)完善知识产权统计工作机制。
深入推进全国专利调查工作。
推进知识产权(专利)密集型产业统计分类国家标准的制定实施及产业增加值核算与发布,完善产业统计监测体系。
定期开展专利质量提升相关统计工作。
继续开展每万人口发明专利拥有量等主要专利指标的统计评价工作。
完善知识产权统计报表制度。
深化知识产权使用费统计分析。
加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专利活动与经济效益统计监测。
增加对国际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加强统计数据国际比较。
建立知识产权统计数据分发共享机制,进一步满足地方工作的知识产权数据需求。
(九)提高知识产权统计数据质量。
各地要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工负责的知识产权统计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综合统计责任处室,协调落实知识产权重大统计调查任务,规范知识产权统计信息发布。
充分利用行政记录和有关监测管理系统收集知识产权统计信息,避免重复统计。
积极探索重点调查,抽样调查,获取知识产权数据。
在知识产权统计调查实施过程中,要做到数出有据,严格审核,采取有力措施,解决瞒报、漏报、虚报等问题。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的领导。
各部门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把的领导贯穿于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全过程。
(二)强化统筹协调。
按照新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加强对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措施的统筹谋划、工作联动和资源整合,建立工作机制,强化督促检查。
在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绩效考核中设置专题,开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相关绩效评价,不断提高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落实工作责任。
各地方知识产权局要对照工作指引,结合发展实际,进一步细化落实本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和具体任务。
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出台相关的配套细则和政策措施,确保重点任务及时落地见效。
(四)开展第三方评估。
充分发挥第三方评估机构作用,开展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政策落实情况评估,将专利商标申请注册数量增长、知识产权保护、服务业监管、资助政策调整等作为评估重点,提高政策落实透明度。
相关评估结果作为相关政策试点、项目扶持的重要依据。
(五)做好宣传引导。
加强新闻宣传,促进相互学习借鉴,及时回应群众关切。
及时总结各地区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经验做法和成果,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向全国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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