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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使用权》,远大医药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

专利代理 发布时间:2024-06-14 16:03:08 浏览:



今天,乐知网律师 给大家分享: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介绍,远大医药应对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介绍。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介绍


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 为深化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改革,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热情,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相关规定,现就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树立科技成果只有转化才能真正实现创新价值、不转化是最大损失的理念,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机制和模式,着力破除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障碍和藩篱,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实施产权激励,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政策,激发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

(二)基本原则。

系统设计、统筹布局。

聚焦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改革,从规范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和长期使用权流程、充分赋予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做好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和服务等方面做好顶层设计,统筹推进试点工作。

问题导向、补齐短板。

遵循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规律,着力破解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政策制度瓶颈,找准改革突破口,集中资源和力量,畅通科技成果转化通道。

先行先试、重点突破。

以调动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强化政策引导,鼓励先行开展探索,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形成新路径和新模式,加快构建有利于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长效机制。

(三)主要目标。

分领域选择40家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开展试点,探索建立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机制和模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和做法,推动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进一步激发科研人员创新积极性,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二、试点主要任务 (一)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

国家设立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研人员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属于单位。

试点单位可以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利用财政性资金形成或接受企业、其他社会组织委托形成的归单位所有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赋予成果完成人(团队),试点单位与成果完成人(团队)成为共同所有权人。

赋权的成果应具备权属清晰、应用前景明朗、承接对象明确、科研人员转化意愿强烈等条件。

成果类型包括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以及生物医药新品种和技术秘密等。

对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国防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等事关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成果暂不纳入赋权范围,加快推动建立赋权成果的负面清单制度。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赋权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和决策机制,按照科研人员意愿采取转化前赋予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先赋权后转化)或转化后奖励现金、股权(先转化后奖励)的不同激励方式,对同一科技成果转化不进行重复激励。

先赋权后转化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在团队内部协商一致,书面约定内部收益分配比例等事项,指定代表向单位提出赋权申请,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转化科技成果收益分配比例、转化决策机制、转化费用分担以及知识产权维持费用等,明确转化科技成果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及时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试点单位可赋予科研人员不低于10年的职务科技成果长期使用权。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向单位申请并提交成果转化实施方案,由其单独或与其他单位共同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

试点单位进行审批并在单位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5日。

试点单位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签署书面协议,合理约定成果的收益分配等事项,在科研人员履行协议、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积极进展、收益情况良好的情况下,试点单位可进一步延长科研人员长期使用权期限。

试点结束后,试点期内签署生效的长期使用权协议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继续履行。

(三)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的分配政策。

试点单位应建立健全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使科研人员收入与对成果转化的实际贡献相匹配。

试点单位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包括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按规定给个人的现金奖励,应及时足额发放给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不受单位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四)优化科技成果转化国有资产管理方式。

充分赋予试点单位管理科技成果自主权,探索形成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

试点单位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试点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五)强化科技成果转化全过程管理和服务。

试点单位要加强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全过程管理和服务,坚持放管结合,通过年度报告制度、技术合同认定、科技成果登记等方式,及时掌握赋权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试点单位可以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交易价格,探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资产评估机制。

获得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应勤勉尽职,积极采取多种方式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对于赋权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应完善相应的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各方权益。

鼓励试点单位和科研人员通过科研发展基金等方式,将成果转化收益继续用于中试熟化和新项目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

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公开机制,加强全社会监督。

(六)加强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安全和科技伦理管理。

鼓励赋权科技成果首先在中国境内转化和实施。

国家出于重大利益和安全需要,可以依法组织对赋权职务科技成果进行推广应用。

科研人员将赋权科技成果向境外转移转化的,应遵守国家技术出口等相关法律法规。

涉及国家秘密的职务科技成果的赋权和转化,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要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制度,加强保密管理;试点单位和成果完成人(团队)与企业、个人合作开展涉密成果转移转化的,要依法依规进行审批,并签订保密协议。

加强对赋权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伦理管理,严格遵守科技伦理相关规定,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安全可控。

(七)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试点单位领导人员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在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可以免除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成果赋权中的相关决策失误责任。

各地方、各主管部门要建立相应容错和纠错机制,探索通过负面清单等方式,制定勤勉尽责的规范和细则,激发试点单位的转化积极性和科研人员干事创业的主动性、创造性。

完善纪检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监督检查机制,以是否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是否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作为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定性判断标准,实行审慎包容监管。

(八)充分发挥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的作用。

试点单位应在不增加编制的前提下完善专业化技术转移机制建设,发挥社会化技术转移机构作用,开展信息发布、成果评价、成果对接、经纪服务、知识产权管理与运用等工作,创新技术转移管理和运营机制,加强技术经理人队伍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


远大医药应对美国知识产权“337调查”介绍


随着企业国际化程度的提高,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医药行业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依赖程度普遍高于其他行业。

同时,中国医药产业结构不断调整、产业升级越发深入、“走出去”步伐逐步加快,中国医药企业与外国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竞争也日益激烈。

以美国“337调查”为典型的知识产权摩擦是“中国制造”升级到“中国创造”过程中必将遇到也必须克服的障碍,“337调查”已逐渐成为中国医药产品在美国遭遇的贸易摩擦的主要类型。

此次案例正是涉及远大医药旗下重点化学原料药产品牛磺酸在出口美国销售过程中遭遇的知识产权纠纷。

远大医药是一家拥有80多年辉煌历史的现代医药集团, 2022年成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

其子公司湖北远大生命科学与技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开始专业生产牛磺酸,是中国最大的专业生产牛磺酸的企业之一,在功能饮料、婴儿奶粉、宠物食品、动物营养及医药领域与世界知名企业建立了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产品主要出口欧美日韩等地区。

2022年1月30日,美国Vitaworks IP公司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针对远大生科、潜江永安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华昌食品添加剂有限公司等3家生产牛磺酸的中国企业提起“337调查”,指控上述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在美进口或在美销售的牛磺酸产品及其生产工艺侵犯其专利权,请求ITC发起“337调查”并发布有限排除令和禁止令。

据初步统计,2022年我国牛磺酸对美出口额接近1亿美元,若该案应对不利,涉案牛磺酸产品将被排除出美国市场,将对我国牛磺酸生产企业业绩造成重要影响。

远大医药高度重视此次应诉工作,2022年2月9日即成立了专门的工作组,全力保护公司权益不受侵害。

远大生科与潜江永安、江阴华昌达成一致联合应诉,互相配合、密切协作,并委托擅长美国“337调查”的律师团队积极应诉。

最终美国公司因专利数据存疑等问题无条件撤诉。

3家企业联合工作组充分研究ITC程序,并结合前期在美国专利多方复审(IPR)程序中调查及掌握的证据,进行了深入、系统分析,认定这家美国公司为非专利实施实体,不满足ITC案件中对于美国国内产业的要求,遂以此为理由向ITC申请启动百天快速结案程序。

2022年2月28日,ITC宣布立案的同时宣布了百天程序的启动。

相比于正常案件16至18个月的结案时长,通过百天程序可以压减到4个月内结案。

应诉过程中,拥有国际知识产权诉讼和无效经验的中国远大集团专利法务团队从战略和战术方面提供了全程支持,不仅在技术层面上从上到下“挖地三尺”收集证据,而且在法律层面分析专利中存在的实质问题进行精准打击。

2022年4月10日,ITC颁布命令初步裁定同意撤诉,2022年4月25日,ITC发布仲裁报告,宣布不对行政法官初裁进行复审。

至此案件终止,中国3家涉案企业大获全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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